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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12期

部委决策
 
习近平称中国经济增速完全可能保持较高水平
 
  国家主席习近平4月8日在海南省博鳌同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13年年会的中外企业家代表座谈。习近平强调,中国经济发展前景广阔,中国将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坚定不移奉行对外开放政策,继续为外国企业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中国的发展将为世界作出更大贡献。
  习近平指出,中国发展形势总的是好的。中国在今后相当长时期仍处于发展上升期,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带来巨大国内市场空间,社会生产力基础雄厚,生产要素综合优势明显,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我们确定了“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这些目标必将给中国经济源源不断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经过我们努力,经济增速完全有可能继续保持较高水平。中国将把推动发展的着力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下大气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习近平强调,中国市场环境是公平的。所有在中国内地注册企业,都是中国经济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将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不动摇,继续加强法治建设,积极改善投资环境,努力实现各类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把中国市场环境建设得更加公平、更富有吸引力。我们利用外资政策不会变,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习近平表示,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上。过去10年,中国全面履行入世承诺,商业环境更加开放和规范。中国将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中国的大门将继续对各国投资者开放,希望外国的大门也对中国投资者进一步敞开。我们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保护主义,愿通过协商妥善解决同有关国家的经贸分歧,积极推动建立均衡、共赢、关注发展的多边经贸体制。
习近平指出,中国发展是惠及世界的。中国的发展首先惠及邻国。未来5年,中国需要进口10万亿美元左右的商品,对外投资也将持续较快增长,我们正大力推动同周边国家的互联互通,所有这些举措都将为本地区和全球经济增长作出更大贡献。
 
张高丽要求各级政府向市场放权为企业松绑
 
4月6日至9日,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赴山西、新疆调研期间强调,当前我国发展中的突出矛盾是经济结构不合理、科技创新能力不强、资源环境约束加剧。把经济结构调整、科技创新驱动、资源环境保护三者联动起来,统筹把握推进,就能够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逐步解决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要着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有效化解产能过剩,遏制盲目重复建设,进一步提高发展的层次和水平;要着力强化科技创新驱动,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大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大力支持科技型企业和优秀人才创新创造创业;要着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以治理突出污染问题为切入点,综合施策,重拳出击,区域联动,狠抓落实,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较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张高丽指出,要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统筹东中西、协调南北方,科学布局、分类指导。中西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战略发展空间和增长点,要积极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大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加强煤、油、气、水、土地等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切实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取消不合理的政策和制度规定,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在优胜劣汰中发展,加快大通道建设,拓展开放广度和深度,主动承接东部部分产业,同时防止污染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跨区域转移;要时刻关注民计民生,创新扶贫开发机制,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搞好安全生产,确保社会稳定,帮助群众解决就业、社保、医疗、上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不断改善各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张高丽指出,中西部地位重要、潜力巨大,国家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山西、新疆等中西部地区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快转变职能和工作作风,向市场放权,为企业松绑,坚决反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大力提倡讲真话、说实情、办实事、解难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我国城镇化发展面临五大战略任务
 
  据悉,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徐宪平3月31日在2013中国城镇化高层国际论坛上表示,中国城镇化发展的外部条件和内在动力都在发生深刻变化,主要依靠劳动力廉价供给推动城镇化发展的模式已不可持续。随着资源环境瓶颈制约的日益加剧,主要依靠资源粗放式的消耗推动城镇化发展的模式不可持续。随着新老城镇居民输入发展的差距造成的社会矛盾日益凸现,主要依靠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压低成本推动城镇化发展的模式不可持续。城镇化由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的转型发展势在必行。
  他认为,未来中国城镇化发展的主要战略任务是:
  第一,要有序推进农业专业人口市民化,逐步解决现有2亿多和每年新增1000多万农民工的半市民化问题。通过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推进的原则,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转为居民,有序放开中小城镇的落户限制。努力实现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性住房,覆盖城镇常住人口。
  第二,要优化城镇化的布局和形态,合理规划未来城镇人口空间布局,要以城镇化为主体形态,用综合交通网络和信息化网络,把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连接起来,促进各类城市功能互补、协调发展。优化提升东部地区三大城市群,在中西部地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地方,要培育壮大新的城市群。强化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产业功能、服务功能和居住功能,把有条件的东部地区的中心镇、中西部的县城和重要边境口岸逐步发展成为中小城市。
  第三,提升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有效预防城市病,建设和谐宜居、绿色低碳、富有特色、充满活力的现代城市。要增强城市经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资源环境对人口的承载能力,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提升中心城市功能,规划新城新区建设。要把人均的城镇建设用地100平方米作为重要控制指标,避免走摊大饼式的老路,要强化产业支撑,促进产城互动,增强城市就业、创业、创新的活力,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水平,推进绿色城市、智慧城市和人文城市的建设,完善城市的治理结构,提升城市内在平衡。
  第四,要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共同繁荣。要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逐步推进城镇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一体化,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促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牢牢守住十八亩耕地红线,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
  第五,创新体制机制,理清政府和市场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的作用,加快消除制约城镇化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释放城镇化的潜力,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给予持久的动力。要加强制度的顶层设计,统筹谋划和大力推进户籍制度、土地制度、社会保障、财税金融、行政区划等方面的改革。逐步剥离附加在户籍上的福利待遇,健全户籍制度和居住证制度有效衔接的人口管理制度,探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农业专业人口落户数量相挂钩的政策。建立可持续的城市公共财政体系和投融资机制为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五部门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
 
日前,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行或授权制售冠以“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
  《通知》指出,2012年第四季度以来,工商总局等10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了集中清理整顿利用互联网销售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商品行动,收到了良好效果。中央和国家机关要充分认识滥用中央和国家机关“特供”、“专供”等标识的危害性。社会上一些不法商贩为牟取不当经济利益,滥用中央和国家机关“特供”、“专供”等标识违法生产销售有关商品,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影响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声誉。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宣传教育,严明党纪政纪,不授权冠名“特供”、“专供”等标识,不购买使用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坚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中央和国家机关良好形象。
  《通知》强调,要制定严格的举措和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审核预算资金用途,严禁申报、分配预算资金用于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规范采购行为,严禁采购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完善财务制度和支出流程,严禁报销列支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物品的经费支出;强化审计监督,将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物品的事项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内容;定期对社会上盗用冒用本部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信息进行筛查,将发现的问题或线索,及时向工商等职能部门投诉举报并配合做好打击工作,采取适当方式消除不良影响,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知》指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加强预算资金管理;审计部门要结合日常审计,加大对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问题的监督力度;机关事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行为的监督检查。工商、商务、烟草专卖等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上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产品和行为的监管,及时受理、调查、处置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的投诉举报事项。严格对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行为的责任追究。对使用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物品的单位,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其上 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对自行或授权生产销售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物品、牟取不当利益的单位,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通知》,“特供”、“专供”等标识包括:
  ——含有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名称(包括简称、徽标)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部门特供”、“××机关专供”。
  ——同时含有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名称与机关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名称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特供”。
  ——含有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密切关联的重要会议、活动名称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会议特供”、“××活动专供”。
  ——含有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密切关联的地点、标志性建筑名称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礼堂专供”。
  ——类似“特供”、“专供”的标识还包括“专用”、“内招”、“特制”、“特酿”、“特需”、“定制”、“订制”、“授权”、“指定”、“合作”、“接待”等标识。
 
财政部加强中央垂直管理单位票据使用管理
 
  财政部4月7日公布《关于委托地方财政部门对所在地中央垂管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核销的通知》,称根据《关于对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综[2012]3号)规定,决定对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核销。
  检查核销单位包括: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公安部边防管理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中国船级社、铁道部、海关总署、国土资源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9家中央单位。检查核销票据包括:2009-2010年使用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专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通用非税收入票据、当场处罚收据、代收罚款收据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捐赠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财政票据。2009年之前使用尚未核销的财政票据,一并按程序和要求予以核销;保存满5年及以上的财政票据存根或已经作废尚未使用的空白财政票据,经审核后监督销毁。
  检查内容包括,(一)中央单位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自立非税收入项目、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现象。(二)是否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1.是否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设置了票据管理台账;2.财政票据各栏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票据填开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一致;3.是否存在财政票据相互串用或混用行为;4.是否存在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的行为;5.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是否按顺序整理票据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6.是否存在丢失毁损票据行为,如有丢失,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三)是否存在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四)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五)是否存在违反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此次重点检查核销工作从2013年4月1日开始,9月20日结束。各地方票据监管机构要加强与中央单位沟通协调,合理安排工作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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