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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12期

证监会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
 
  中国证监会3月29日正式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下称《规则》),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下述三个方面。
  一是突出创业板特色,满足投资者需求。新增加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要求公司对引起收入变化的驱动因素进行分析,披露主要产品的变化、新产品的推出、重大订单的签订及进展情况、重要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及上述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业绩产生的影响。
  上述负责人表示,由于创业板公司创新能力强、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新颖,受市场及所处行业变化影响大,创业板公司投资者更需要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研发等情况,季报中披露的公司信息应更具体、更有针对性,并兼顾信息时效性和决策有用性。
  二是强化风险因素的披露。《规则》要求公司对前五名供应商或客户的变化情况进行说明并分析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同时,延续修订后年报的做法,对重大风险提示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并将披露位置调整至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之后。
  三是推进电子化披露。《规则》延续《创业板年报准则》的做法,进一步推进电子化披露,仅要求公司在报纸上刊载提示性公告,不必刊载季度报告全文。同时,不要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进一步降低公司信息披露成本。
  该负责人认为,《规则》的修订工作在《创业板年报准则》的修订原则和修订内容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投资者对于季报的信息需求和公司的披露成本,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创业板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增强创业板公司的透明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新版基金托管办法发布
 
    4月3日,证监会召开通气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下称《托管办法》),自4月2日起施行。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依据“高标准、宽准入、重服务、严监管”的思路进行,除一家券商表示完全赞同征求意见稿外,其余券商都提出操作性和技术性建议。
  《托管办法》进一步提高基金托管资格准入的专业化要求,强调托管部门业独立性与完整性,同时,允许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并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在获得基金托管资格上享受与中资银行同等权力。
  在托管资格后续管理方面,建立托管资格退出机制,对于缺乏业务发展战略、长期不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或者出现严重违规的托管银行,将依法取消托管资格。
  同时,进一步落实基金托管人的共同受托责任,在法规上将明确细化托管人的各项法定职责,强化托管业务内控要求。
  《托管办法》鼓励基金托管人拓宽业务服务内容,积极开展增值服务与新兴服务,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托管办法》所规范的托管人职责要求适用于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准入审核,证监会已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作为配套规则。
  相关负责人表示,证监会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法人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积极申请基金托管资格。同时,将加强对基金托管银行的现场检查力度,落实对违规托管机构及其高管人员的问责机制,推动托管银行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基金后台业务的外包服务。
  《托管办法》自2012年10月开始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的《托管办法》共6章42条。
 
上交所鼓励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4月1日发布《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指引》是对2008年《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上证上字[2008]106号)》的修订,旨在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行为。
  《指引》明确,上市公司符合7种情形之一且回购股份不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上交所鼓励其回购股份。具体包括: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持续为正,或有大量闲置资金的;资产负债率大幅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而长期无法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的;具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发行的A股、B股或H股股票市场定价存在较大差异,其中某类股票股价偏低,未能合理反映公司价值的;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平台。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上市公司距回购期届满前三个月仍未实施回购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三十个交易日(按照孰高原则)该股票平均收盘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应当在回购股份预案中说明理由;每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其拟回购总数量的三分之一,但每日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二十万股的除外;不得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申报。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以及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不得回购股份。
  《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合理发出回购股份的申报指令,防范发生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向特定对象进行利益输送。上交所将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交易行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该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察。如存在异常交易行为,上交所可以对其采取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上市公司向交易所提交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时,应当同时提交回购股份注销申请,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查询证明。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份变动公告确定的回购股份注销日期,及时办理回购股份注销事宜。
  《指引》特别增加了鼓励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并与上交所此前发布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相呼应,明确上市公司当年实施股份回购所支付的现金视同现金红利,与该年度利润分配中的现金红利合并计算。合并计算的当年现金红利总额与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之比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的,上交所将对其采取激励措施。例如,公司进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等事项的,上交所将在相关规则和职责范围内给予支持,再融资规模未超过前次股份回购所支付的现金的,可以简化相关程序;在评奖、考核等事项中酌情给予加分。
《指引》还强化了内幕知情人证券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增加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和异常交易监管规定。上交所有关人士表示,在《指引》起草过程中,上交所广泛征求市场参与主体意见,并吸收借鉴了其合理化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目前的正式发布稿。
 
上交所修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据悉,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日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并拟定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上交所现行的《规定》,系根据证监会2007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并于2008年6月对外发布实施的。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上述《规定》进行的修订,与中国证监会有关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新规定保持一致,同时增加了有关超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放宽了闲置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除了允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外,还允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等相关要求的产品,并就此规定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简化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程序。按照现行《规定》,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本次修订取消了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限制,且简化了上市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不论金额大小,均只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延长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现行《规定》要求,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修订后的《办法》将上述期限延长至12个月。
  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超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包括上市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办法》涉及到的其他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将延长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期限由原两周延长至一个月;明确上市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进一步明确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披露要求。
 
上交所优化公司债上市流程
 
  上交所4月2日发布了优化公司债上市流程的通知。根据通知,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共同提供公司债券上市和登记申请材料一站式递交服务,上交所将开发公司债券上市和登记材料网上电子化报送系统。递交的登记上市申请材料完备无误的,公司债券登记上市工作将在5个工作日完成。
  通知称,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共同提供公司债券(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上市和私募债券挂牌等)上市和登记申请材料一站式递交服务,发行人或其承销商统一向上交所递交公司债券登记和上市申请材料,上交所现有公司债券上市职能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现有公司债券登记职能不变。
  上交所将开发公司债券上市和登记材料网上电子化报送系统,发行人或其承销商可以直接通过该系统递交上市和登记申请材料。上交所网上电子化报送系统正式运行之前,发行人或其承销商可以通过电邮、电子光盘等电子化方式递交上市和登记申请材料。
  递交的登记上市申请材料完备无误的,上交所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5个工作日完成公司债券登记上市工作。
  公司债券上市后1周内,发行人或其承销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中国结算《证券登记规则》相关规定,完成登记和上市申请书面材料递交工作,并缴纳相关费用。逾期未完成的,上交所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
 
上交所规范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日发布《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规范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报价回购新增3天期等7个交易品种。
  质押式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办法相关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券,以质押券折算后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其指定交易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在约定的购回日客户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
  证券公司可以提交以下自有资产作为质押券:可用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券;基金份额;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除单市场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外,其他基金份额暂不能作为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的质押券。
  在现有5个品种的基础上,上交所新增了3天期等7个报价回购交易品种。
  上交所对报价回购实施交易权限管理。证券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终止其报价回购业务权限: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本办法及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连续两个交易日无法完成资金划付;因质押券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原因导致质押券不足,且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报价回购可用额度不小于零;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上述办法,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报价回购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对客户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
报价回购交易品种以期限确定,其期限可以为一年以内的任意期限,具体品种期限由证券公司确定后向上交所报告。报价回购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时15分至15时10分。报价回购的申报数量单位为手,最低申报数量为1手。1手为人民币1000元。报价回购的申报价格为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提前购回价格为百元资金提前购回年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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