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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18期

央行强调适时适度预调微调

  中国央行5月10日发布的今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重申,中国将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这意味着近期中国货币政策不会“变调”,也暂不会如一些预测所称进入“宽松之年”。
  央行表示,下一阶段,仍将把握好“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增强调控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前瞻性,适时适度进行预调微调。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组合,继续发挥宏观审慎政策的逆周期调节作用,按照总量适度、审慎灵活的要求,继续引导货币信贷平稳适度增长,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着力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支持国民经济实现平稳较快发展。
  央行强调,将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增强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推动金融市场规范发展,深化金融机构改革。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综观经济大局,中国央行认为,当前支撑中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仍然较多,中国经济长期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的基本面没有发生变化。但也要看到,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仍然极为复杂和严峻。欧洲主权债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国际经济复苏的不确定性依然存在。中国经济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矛盾和问题仍然突出,需求结构转换短期内可能对增长产生影响,物价形势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监管部门十一大举措勾勒证券业改革创新版图

据5月7日召开的全国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披露,监管部门已经制定《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未来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的11大类措施,这是今后一段时间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这11大类措施包括:提高证券公司理财类产品创新能力、加快新业务新产品创新进程、放宽业务范围和投资方式限制、扩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范围、支持跨境业务发展、推动营业部组织创新、鼓励证券公司发行上市和并购重组、鼓励证券公司积极参与场外市场建设和中小微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改革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体系、探索长效激励机制、积极改善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环境等。
  一是提高证券公司理财类产品创新能力。支持证券公司以维护和强化资本市场中介属性为基点,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理财产品创新活动。在坚持信息真实披露、风险充分揭示、投资者适当性、客户资产第三方托管等基本要求的同时,扩大投资范围、允许产品分级、降低投资门槛、减少相关限制;对大集合产品,投资范围放到短融、中票、本金保证型理财产品以及正回购等;对小集合产品,投资范围放松到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产品、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产品、经金融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金融产品等;对定向和专项理财,允许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自愿协商,合同约定投资范围;允许资产管理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将现金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从银行存款放宽到各类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债券。同时,重新评估各类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安排,合理设计投资门槛,引导证券公司高度重视和积极挖掘个人高端客户和机构客户的投资理财需求。证监会机构部已会同证券业协会向全行业征求了《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及配套规则的修改意见,目前正在抓紧进行修改。
  二是加快新业务新产品创新进程。证监会已报请国务院审改办取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批项目,审批取消后改为备案制,过渡期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审批采取简易程序。创新过程中,对简单业务和产品不搞评审和试点;对比较复杂、风险较高的业务和产品,必须加快评审和试点的,尽量缩短评审和试点期限;适当加快试点扩大周期,试点成功的及时转入常规;已转入常规的业务、产品,尽量依靠自律、内控机制,依法必须审批的,简化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在对一般性业务或产品实行事后备案制的同时,对风险特征复杂的结构性产品仍应采取事前备案或审批制。加大对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服务能力、在行业内具有较大推广价值的业务和产品创新的激励力度。年底前再次修改《证券公司产品和业务创新指引》。
  三是放宽业务范围和投资方式限制。在科学调控杠杆率的前提下,逐步扩大证券自营投资品种范围,直至允许投资所有场内场外证券类金融产品;支持证券公司开展市值管理等各类中介服务;放宽报价回购、约定购回和融资融券业务限制,扩大三项业务的市场覆盖面;允许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依法投资金融期货、商品期货、黄金现货及其他非证券类金融产品,在完善净资本规则和落实“隔离墙”制度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直投子公司、并购基金管理子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等非证券业务子公司及其开展相关业务进一步放开限制。目前,证监会机构部已着手修改有关规则,并已会同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研究部署扩大报价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和转常规工作。
  四是扩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范围。充分发挥证券公司柜台销售能力,允许证券公司代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授权机构批准、备案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为证券公司探索客户财富管理等业务创造条件。目前,证监会机构部正在制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暂行规定》。
  五是支持跨境业务发展。支持我国证券公司及其境外子公司、境内合资证券公司为中国企业跨境发行上市、并购重组提供有关中介服务;加快研究制定境外公司到境内发行股票和人民币债券的有关办法和规则,明确由境内证券公司从事保荐和承销业务;增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RQFII)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的额度,允许多种方式使用该额度,并简化审批流程,加快推出跨境双向挂牌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产品;允许证券公司开展专项QDII经纪业务,以自有资金、专项理财基金或直投基金进行跨境投资。在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和《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框架内,积极支持跨境业务在两岸三地资本市场先行先试,为行业进一步开放积累经验。抓紧研究制定相关业务规定,形成有利于跨境业务发展的政策规则体系。
  六是推动营业部组织创新。允许证券公司自主决定营业部的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放开设立营业网点的主体资格限制和地域限制,以风险资本准备调控营业网点设立的规模和速度。
  逐步放宽客户开户方式限制,在基本符合开户流程、保证投资者教育到位和客户资料真实完整、客户回访制度落实的前提下,允许证券公司探索网上开户,以减轻设立网点的压力。允许证券公司在符合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上自主决定IT技术配置和营业部技术框架,以降低经营成本。目前,证监会机构部正在修订营业网点监管规定和相关经纪业务监管要求,证券业协会正在制定证券公司客户账户自律规范、修改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标准。
  七是鼓励证券公司发行上市和并购重组。允许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的证券公司自主确定境内外上市安排;同时,积极推动证券公司市场化并购重组,对以行业整合为目的的收购,将解决“同业竞争”的期限由2年放宽至5年。证监会机构部拟于年底前取消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募股(IPO)上市审慎性监管标准(借壳上市的审慎性监管标准不变)。取消后,证券公司申请IPO上市,机构部仅对合规状况和风控指标达标情况出具监管意见,由发行审核部门依法审核。
  八是鼓励证券公司积极参与场外市场建设和中小微企业私募债券试点。在场外市场发展过程中,培育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拓展证券公司托管、结算、估值等证券服务和市场组织功能,满足非上市公司融资以及为专业投资机构提供后台管理支持的需要。结合场外市场发展和中小微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探索做市商制度。支持证券公司建立面向自己客户的柜台交易市场(OTC),允许证券公司将个性化产品通过OTC市场销售给合格投资者。通过证监会的统一安排,证券业协会正在制定《中小微企业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中登公司和交易所也在抓紧制定相关措施,争取今年上半年开始试点。
  九是改革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借鉴国际金融改革最新做法,从我国市场和行业的实际出发,调整完善净资本构成和计算标准。增加风险覆盖率和杠杆比率等指标,完善逆周期调节机制,实施灵活地调整有关风控指标和风险准备计算比例,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放大行业业务规模空间,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证监会机构部已会同证券业协会征求了全行业的意见,并正在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十是探索长效激励机制。为支持证券公司吸引和留住高端人才,增强创新发展的动力和能力,应对行业对内对外开放压力,在《证券法》相关条款修改之前,允许证券公司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以信托方式或设立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方式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份,并探索其他合法合规、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十一是积极改善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完善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从事业务的适当性管理要求,强化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意识;建立证券纠纷调解机制;持续开展投资者教育;加强行业形象宣传,组织行业参与扶贫解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为证券公司营造宽松和谐的发展环境。证监会机构部、证券业协会已开始组织修订《证券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证券业协会已建立证券纠纷调解中心并制定了相关业务规则,正在制定《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指引》。由证券业协会发起组织会员自愿设立中国证券业公益基金会,支持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证券纠纷调解、行业扶贫等公益活动和形象宣传。

监管部门将最大限度放松证券行业管制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5月8日在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的闭幕式上表示,证券业创新发展要坚持实事求是、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确保正确的方向和原则。下一步机构监管改革的主要思路在于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公信力、守住底线同时包容失败、减少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力支持行业创新发展等四个方面。
  庄心一指出,与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和满足企业居民多元化投融资需求相比,与银行、信托等金融同业和国际先进投行相比,当前我国证券业能够为市场提供的金融产品、交易工具、中介服务都太少。全行业必须把握发展机遇,加快创新发展,着力提升中介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在新时期、新阶段的核心竞争力。
  “证券业的创新发展要自觉吸取经验教训,实事求是、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确保正确的方向和原则。”庄心一指出,一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二是坚持资本市场中介服务的基本属性;三是坚持立足公司自身的发展;四是坚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五是坚持创新发展和内控管理协调并进。
  庄心一强调,推进证券行业创新发展是个系统工程,监管部门也要顺应形势,及时更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手段,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放松行业管制。既为证券公司创新发展提供足够的空间,积极营造良好环境,又继续推进证券行业对外开放,促进行业整体服务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下一步监管改革的主要思路:一是坚持正确的监管理念,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不断提高监管公信力。二是在守住监管底线的前提下,包容失败。三是完善监管手段和方法,减少审批,加强事中监测和事后问责。特别是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行业诚信建设。第四要全力支持行业创新发展,始终如一、坚定务实地做好相关工作。

证监会督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中国证监会5月9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从严格细化信息披露的角度增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督促上市公司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等,这些内容都应列入公司章程。
  通知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好分红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这包括公司是否有未来3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公司长期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以及规划制定时主要考虑因素等。
  关于再融资,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中增加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最近三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并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上述情况。对于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上市公司,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结合说明原因。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未来要在监管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切实履行分红承诺,对未按回报规划履行承诺的公司,要采取必要的监督检查措施。
  该负责人表示,通知发布实施后,证监会将加强对文件施行效果的总结评估,逐步探索完善,进一步引导上市公司努力回馈社会、回报投资者,夯实价值投资的市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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