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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19期

部委决策

国务院通过《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5月1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
    会议指出,“十二五”时期,要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城乡、强化基层的原则,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增强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加快建立健全符合国情、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均等化程度,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夯实基础。这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是全面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  
会议确定了以下主要任务:一是明确“十二五”时期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项目、重点任务和国家基本标准,在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及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实施一批保障工程,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健全服务网络。二是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健全促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机制,加大公共资源向农村、贫困地区和社会弱势群体倾斜力度,把更多的财力、物力投向基层,缩小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促进资源均衡配置、发展机会均等。三是建立与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增长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增长机制,明确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健全财力保障机制,切实增强各级财政特别是县级财政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能力。四是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在坚持政府负责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五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明确各地区、各部门责任分工,加强评估、监督和问责。 

中国将坚持扩大内需稳定外需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5月15日在会见参加世界贸促高峰论坛的代表时表示,当前世界经济形势有所好转,但复苏基础还很脆弱,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中国将坚持扩大内需、稳定外需,把扩大进口与稳定出口结合起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
  温家宝称,要把吸收外资与对外投资结合起来,深化包括服务业在内的市场开放;着力营造公平、公开、透明的法律政策环境,切实保护所有在中国的企业的合法权益.
  "各国工商界和贸促机构要抓住机遇,携手应对挑战,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全球经济新秩序."温家宝称.
  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给界贸促高峰论坛的贺信中也指出,今后中国将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继续改善贸易和投资环境,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维护和加强多边贸易体制,推动建设公正合理的国际自由贸易体系.
中国4月实际FDI连续第六个月同比下滑.商务部发言人指出,中国实际利用外资持续出现负增长主要是由于世界经济总体增长乏力,以及欧美鼓励产业回归等因素,不过仍对利用外资前景持乐观态度.

中国拟明确界定九种类型国家秘密

据报道,在《保守国家秘密法》(下称《保密法》)施行一年半后,其实施条例5月15日正式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当日公布的《保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拟对国家秘密事项作出九种类型的界定。
  根据《保密法》第九条,应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包括七大类,此次《征求意见稿》对此作出进一步细化界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密法》所称“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是指下列情形:
  (一)危害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政权巩固和防御能力;
  (二)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三)妨害国家外交外事活动;
  (四)削弱国家经济、科技实力;
  (五)妨害国家重要保卫对象和保卫目标的安全;
  (六)妨害国家反恐怖、处理突发事件的手段、措施有效实施;
  (七)妨害国家情报来源保护和情报活动;
  (八)妨害依法追查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活动;
  (九)导致国家秘密保护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去效用。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还规定,“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同时,“对符合保密法规定应当解密的事项,应当及时解密”。
  此外,《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定,日常工作中产生、处理或者保管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涉密岗位。涉密岗位按照日常工作所涉及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岗位。
  《保密法》于2010年4月29日获得通过,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已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曾撰文称,该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可确认为国家秘密,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的“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精神相冲突。

金融监管将朝宏观审慎的目标实现协调与互动

中国央行行长周小川和证监会主席郭树清5月16日双双亮相国际证监会组织年会。他们的讲话重点都与对方主管业务密切相关。周小川强调资本市场要抓紧开发国债期货、商品期权,完善发行上市、并购重组、分红、退市等规则体系。郭树清则表示要按照准确定位、权衡利弊、控制风险、抓住重点、注重实质的思路,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分析人士称,两位具有诸多类似背景的高管或许暗示了金融监管正在更大的格局上朝着宏观审慎的目标实现更多的协调与互动。
  央行将支持双向跨境ETF发展
  周小川指出,要进一步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推出有层次的柜台市场,建立全国性的中小企业股权转让体系。他认为,资本市场作为优化资源配置的平台,资本市场应加快改革步伐,重点在三方面取得突破。
  第一,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资本市场仍处于发育阶段,要加快推进市场的改革和创新,既要大力拓宽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为“三农”、科技创新型企业服务,为文化创意、中小微型企业提供更多的直接融资,又要抓紧开发国债期货、商品期权、利率互换等金融工具,为实体经济发现价格和管理风险提供间接的支持。
  第二,抓紧完善市场化运行机制。要牢牢把握“新兴加转轨”的特征,以提高市场透明度为核心,强化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完善发行上市、并购重组、分红、退市等规则体系,积极构建、完善有利于市场稳定运行的机制体制。
  第三,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周小川同时表示,下一步,央行将支持双向跨境ETF产品的发展,扩大QFII和RQFII的投资额度,鼓励中国的金融机构积极走出去,增强国际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对于宏观金融政策和监管政策,周小川指出要增强两者协同效应,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监管的金融框架。
  郭树清力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今年以来,证监会与外汇局等部门共同实现了QFII和RQFII额度的大幅提高,同时加快了QFII资格审批的速度。近日,证监会又对QFII在国内资本市场的投资限制做出了放宽。这些措施都旨在提高资本项目的开放程度,也是向着人民币资本项下可兑换迈出的重要步骤。
  针对资本市场开放在目前需要做的工作,郭树清概括了两个主要事项:一是按照名实相符的原则,开正门,“暗翻明”,清理有关的法律文件;二是向国际社会澄清相关原则的适用差异,说明中国内地与港澳台的特殊紧密联系,逐项评估资本账户真实情况,尽快达成新的共识。
  “人民币成为完全可兑换货币,不仅有利于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而且势必会为国际金融体系重建和世界经济秩序改善做出巨大贡献。”郭树清说。
  郭树清说,多年来,中国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工具可兑换方面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是,国际社会对于资本项目可兑换也存在一些认识误区。“资本项目可兑换没有绝对的、一成不变的标准,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必须根据各自对外资开放的具体路径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郭树清说。
  他认为,应当十分审慎地对待所谓“完全自由可兑换”,因为这个概念所描述的状态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在任何国家,资本项目可兑换都不意味着完全放弃管控措施。特别是当国家经济和金融部门受到跨境资本流动冲击、发生严重的国际收支失衡时,也确需采取必要的临时性管制措施。国际金融体系的重构必须将此作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同时及早修正过去的错误理念。

中国拟为海外退休基金投资国内资本市场开辟渠道

知情人士5月14日透露,中国正考虑创建一项新机制,允许没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 简称QFII)牌照的海外退休基金投资中国庞大的资本市场。
  上述人士称,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正考虑向不具QFII牌照的海外退休基金授予本地市场准入资格。
  目前,中国政府已加紧努力提振投资者对萎靡不振的国内股市的信心,具体措施包括下调交易费用、改革新股上市规则、鼓励境内外退休基金等长线机构投资者入市。
  知情人士称,在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央行和外汇监管机构的共同努力下,不具QFII资格的海外退休基金最终可能会通过特殊的渠道进入中国市场。
  知情人士表示,目前尚不清楚监管机构何时会就这一问题作出决定或发布更多的相关细节。
  另一项相关措施是,中国可能还会很快允许具有QFII资格的投资者在现有的单一账户之外,开立新的人民币境内银行账户,用于投资中国起步不久的股指期货市场。
  上述人士说,预计中国央行不久将发布有关QFII开设新账户的指导方针。

证监会明确外资参股境内期货公司细则

  中国证监会5月14日发布《关于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有关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外资参股境内期货公司细则。《规定》明确,单一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的比例应当低于5%。若境外投资者通过参股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从而间接拥有相关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的比例则不受此限制。《规定》未对外资直接参股境内期货公司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的发布标志着外资参股境内期货公司大门在暂停4年之后正式开启。在不久前闭幕的第四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中方承诺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合资期货经纪公司中持有不超过49%的股份。早在2007年11月,发改委与商务部就颁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将外资入股期货公司的规定由之前的“禁止投资”改成“限制投资”,在政策层面对外资入股期货公司不再作明确限制。但有信息显示,2008年监管层暂停了外资参股境内期货公司的审批工作。
  《规定》明确,境外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参股(包括通过公司章程、协议安排等能够影响或控制的方式)的中国境内法人入股期货公司的,单一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的比例应当低于5%,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合并计算。
  但符合以下两种条件之一的,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的比例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关于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规定:一是境外投资者系通过参股上市公司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且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中方投资者。二是境外投资者系通过参股证券公司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且该证券公司已经取得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3种以上业务资格。
  《规定》明确,如果上述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等情况发生变化,境外投资者通过参股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从而间接拥有相关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的比例违反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相关股权不具有表决权。境外投资者在直接或间接拥有一家境内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权益或表决权期间,该境外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拥有境内其他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权益或表决权。
  据了解,目前仅有银河期货、中信新际期货和摩根大通期货3家外资期货公司,另有一些国际投行已在国内物色期货壳资源。

QFII投资比例松绑

据一家基金托管行的相关负责人5月13日披露,监管层近日召开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托管行会议,宣布放宽若干QFII申请限制,包括允许同一集团多家机构申请QFII资格,允许发行结构型产品QFII增加额度,同时放宽对QFII投资比例的限制。监管层同时明确不考虑QFII向对冲基金开放。另据了解,QFII投资股指期货将取得实质性进展。
  上述人士表示,监管层已经明确,允许同一集团多家机构申请QFII资格。同一集团的多家机构均可以单独申请QFII资格。对于同一集团的多家QFII,应根据我国持股信息披露要求、QFII持股比例限制等规定,做好同一集团的多家QFII持股合并计划等合规安排,确保交易合规。监管层将通过交易所监控等相关安排,对同一集团多家QFII的交易情况进行监控。
  与此同时,监管层还将增加结构型产品QFII额度。这位负责人称,为限制QFII发行结构性产品,2010年初监管部门关闭了发行结构型产品QFII增加额度的大门。2010年以来,新批准QFII的资金来源全部为基金、自有资金等长期资金,结构性产品占比不断下降。目前,一些已发行结构性产品的QFII对增加额度的需求强烈,并表示其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基金等类型。为此,监管层表示,对已发行结构性产品的QFII机构,如果增加额度不用于继续发行结构性产品,将建议外汇局同一期增加额度的申请。
  此外,监管层还放宽了对QFII投资比例的限制。2010年,证监会对QFII的资产配置提出了“股票比例不低于50%,现金比例不高于20%”的原则要求。由于近期我国加大了人民币汇率浮动区间,人民币升值的预期有所减弱,为满足QFII对资产进行灵活配置的需求,不再要求QFII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50%,QFII可根据自身投资计划、灵活对股票、债券等资产进行配置,但现金比例仍不能高于20%。“这并不是监管层不鼓励QFII投资A股市场,而是为了满足QFII资产配置的需要。”他说。
  另据了解,央行将在近期发布境外机构开立人民币账户的相关规定,QFII投资股指期货将取得实质性进展。
  目前,我国共有167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外汇局已批准138家QFII累积260.13亿美元投资额度,其中110家QFII已汇入资金进行投资运作,全部QFII账户资产合计约2744亿元,持股市值占A股流通市值的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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