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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19期

监管层五大措施推动机构投资者入市

  据悉,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已成为监管层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抓手。消息人士近日透露,为了适应“十二五”期间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需要,机构投资者的发展需要在制度层面有所突破。在实践中,监管层有望以“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为基本方向,从五个方面推动境内外机构投资者入市。
  一是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为机构投资者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通过深化新股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完善退市制度及上市公司分红制度等,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投资者回报机制,促进资本市场功能和机制有效发挥,培养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文化,从而为机构投资者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是建立和完善税收优惠制度,充分调动企业和个人缴纳养老金的积极性,促进养老金发展。国际经验表明,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措施是推动养老金发展的重要力量。因此,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支持养老金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于养老金的缴费和投资收益给予税收减免、递延等优惠政策,以充分调动企业和个人缴纳养老金的积极性,促进养老金发展。
  三是借鉴国际经验,支持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慈善基金等进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鼓励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增加对资本市场的投资比重,推动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长期资金入市。同时,对现有的机构投资管理模式进行调整和创新,鼓励机构投资者通过委托基金管理公司或购买基金等方式投资资本市场,吸引更多的管理机构参与到机构投资管理市场,加强机构投资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是大力发展QFII等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长期投资、理性投资等方面对中国资本市场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发展状况良好。下一步,要进一步扩大QFII试点,降低准入门槛,放松额度限制,鼓励更多境外长期资金入市,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程度。
  五是推进基金业健康稳定发展。积极推动《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修改,放松业务管制,加强行为监管。放松基于机构、业务和产品的准入性管制,推动基金产品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推动业务创新和产品创新,开发满足投资者需要的产品,促进基金管理公司的差异化、国际化发展。严格行为准则,加强行为监管,严厉打击“老鼠仓”、不公平交易和其他形式的利益输送行为。

基金管理费将挂钩业绩基准合理浮动

  据报道,基金公司管理费收入“旱涝保收”的格局有望被打破。消息人士5月15日披露,监管层拟将基金管理费与基金业绩挂钩,即按照“对称浮动”原则,当基金业绩好于业绩管理目标上限时,管理费向上浮动;基金业绩低于目标下限时,管理费则同等水平向下浮动。
  据称,管理层在考虑基金管理费与基金业绩挂钩的同时,为了防止基金公司“赌”业绩,强调对管理费浮动幅度要“适当”。与此同时,监管层将要求在基金公司目前的风险准备金外设立业绩风险准备金,按照管理费的一定比例提取,当基金年度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公司可以提取一定数量的业绩风险准备金返还给基金资产,以弥补持有人的损失。
  对于基金行业人才流失问题,监管层拟采取措施改善基金公司治理结构。上述人士表示,目前一些基金公司缺乏长期的管理理念,导致人员变动频繁。监管层一直探索基金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强调独立运作,减少股东不当干预,维护公司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同时,强调公司内部制衡机制的建设,希望股东、管理层、投资人的利益保持一致,同时鼓励公司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该人士表示,下一步,监管层将在公司内部制衡机制方面做进一步探索,完善政策,形成基金公司多元的股权结构,探索长效约束机制。目前来看有两个方向:一是鼓励基金公司高管、基金经理投资并长期持有本公司或自己管理的基金产品,推动与基金持有人利益绑定机制的建立。二是研究推动专业人士持有基金公司股权,发挥专业人士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监管层将考虑基金公司5%以下股权变动将不再审批。据悉,现有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要求对基金公司所有的股权变动都要审批,下一步将借鉴证券公司的做法,对基金公司5%以下股权变动不再审批。“这意味着,基金公司可以自行开展股权激励制度建设。”一位接近监管层的消息人士说。

生活服务类公司IPO信披指引发布

  据悉,在俏江南黯然撤回IPO申请三个半月之后,5月1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这预示着餐饮等生活服务类企业IPO放行。
  通知公布了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披露相关指引。这一利好消息除覆盖餐饮企业外,也惠及美容、健身等其他生活服务类公司。
  指引从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发行人主要经营模式及持续发展能力等七个方面对信息披露进行了要求。指引针对行业特殊性提出了具有鲜明行业特色的要求。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重点关注了直营店和加盟店的数量及变动原因,店面租赁情况,加盟店控制人、特许经营费、管理费、特许经营到期后的商业合作安排。发行人主要经营模式及持续发展能力要求针对直营及特许经营方式快速扩张所带来的风险进行详细披露。食品安全方面则要求披露发行人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及采购、加工、存储、配送、人力资源、质量控制等管理措施,以及消费者纠纷。发行人主要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主要针对采购付款、销售收款、资金管理以及不同消费方式结算的比例等。发行人商标及商号方面要求披露对直营店、加盟店的授权使用情况,以及由于历史原因存在个别企业使用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商号。发行人员工及其社会保障情况特别关注了店长、厨师、中层管理人员的流失率。
  此前,曾有投行人士指出,餐饮企业国内上市主要面临的问题是现金收付量大,导致收入确认、成本衡量上存在一定问题,此外,财务、税收、员工社保、企业治理、盈利稳定性、内部质量控制和行业标准也是不少餐饮企业亟待加强的环节。从指引要求来看,在这些方面均有涉及。
  自从湘鄂情于2009年11月上市后,餐饮企业再未有新登陆资本市场者。备受关注的俏江南IPO申报也以主动撤回材料而告一段落。由于境内上市政策不明,香港交易所今年1月曾发布信息披露指引,并指出“寻求在联交所上市的餐厅营办商渐多”。

保监会适当调整险资运用投资比例

  近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在进一步放宽无担保债券投资范围的同时,对保险机构开展股权和不动产等投资业务过程中遇到的“障碍”和“疑惑”进一步进行了“疏浚”和释疑。通知还特别强调,保监会将根据有关情况,适当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
  保监会在通知中明确将适时调整保险资金运用投资比例的同时,还特别强调,保险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投资比例规定。保监会将出台《资金运用办法》等规定中有待完善的业务规则。在相关规定出台前,保险机构需办理的事项,可报中国保监会研究处理。
  通知进一步放宽了无担保债券的投资范围,明确保险机构可以投资以簿记建档方式公开发行的已上市交易的无担保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商业银行发行的无担保可转换公司债等债券。保险机构投资这些债券的发行方式,将纳入《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中进一步调整和规范。
  虽然保险机构开展股权、不动产等投资渠道已经打开,但在实际操作中,保险机构仍感到投资进程多有不便。保监会在本次下发的通知中明确,保险公司开展股权、不动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无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等投资,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应当满足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或财务指标下降,不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不得新增投资。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偿付能力、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等状况,推进和加强分类监管。
  通知特别强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除重大股权投资外,其他股权投资,可按规定事后报告。
  通知还明确,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保险公司开展股权和不动产投资业务,可以整合集团内部资源,在保险机构建立股权和不动产投资的专业团队,由该专业团队统一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同一集团内部建立了专业团队的保险公司,仍应当作为申报和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自行投资、自担风险,且要符合《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最基本要求。
  通知同时明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或者发起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同类产品事后报告。具体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获得备案后,该机构再发行投资标的、交易结构、偿债来源、信用增级和流动性安排等核心要素基本一致的产品时,按规定事后报告。保监会同时表示,将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改革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产品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流通、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等体制机制。
  就《资金运用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对重大股权投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初次申报实施合规性、程序性审核”,保监会在通知中进行了释疑:合规性审核是指对相关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监管比例,以及是否存在监管规定中禁止行为等的审核;程序性审核是指对相关事项是否经过研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投资决策等程序的审核。

保监会就人身保险业务征求意见

保监会5月16日对《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对保险销售行为,特别是银保、电话、网络销售行为的许多细节进行明确规范。保监会要求销售长期人身保险时,必须向投保人提交投保提示书。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要求,“保险公司自建电话呼叫中心开展电话销售,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专用呼出号码。保险公司专用呼出号码和合作机构的呼出号码应当在全国性媒体和公司网站的显著位置公示。”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应“建立客户名单使用的管控流程,设置拨打的时间范围。对明确拒绝接受电话销售的客户,应录入禁止拨打名单,6个月内不得再次拨打”。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应当向客户说明通话过程将全程录音。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列明,“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以个人或营销团队名义举办产品说明会”。
  征求意见稿规定:通过个人代理、银行代理渠道销售个人长期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客户出示保险公司统一制作的投保提示书;通过电话、互联网销售个人长期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当通过有效方式向客户出示投保提示书。
  在投保提示书中,应向说明所推荐保险产品的主、附合同关系以及是否可以单独或组合购买等事项。销售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向客户说明定额给付与费用补偿在性质上的区别,告知客户是否有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疾病观察期、医院级别限制等约定,并对保险条款中的医学术语作出必要的、合理的解释。对于非保证续保的主合同和附加合同,还应告知客户续保时保险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或定点医院,但不得拒绝客户续保等事项。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名以及抄写风险提示语。
  征求意见稿第七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客户信息保护机制,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倒卖客户信息资料,防止客户信息泄露。
  意见稿第六十九条明确,对于长期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时、扣款成功时、续期交费时、保单失效时、保险合同到期时采取纸质信件、电子邮件、电话或短信等方式提示投保人。对于自动续保的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单到期前通过有效的方式询问投保人是否愿意继续续保,在投保人确认续保后方可划扣续期保费。

住建部明确地产调控方向不改

5月17日,住建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副司长张小宏做明确表示,房地产调控方向不改,回调仍是主基调,并称“决不让调控出现反复。”
他说,近期楼市成交回升,实为刚需入市所致。下一步,相关部门将加快研究推进长效机制建设,稳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同时,全力落实保障房建设。“近期将组织保障房质量大检查。”张小宏说。
  在张小宏看来,当前整个房地产市场正朝着调控的预期方向发展。未来要进一步巩固调控,促进房价合理回归。
  “截至目前,部分城市房价已经有所松动。”张小宏称,今年前4个月的数据总体上延续了去年以来的回调态势。
  张小宏透露,眼下自住性购房成为主流,投资、投机性购房空间已被大大挤压。
  “敲打”地方仅靠出让金不靠谱
  值得注意的是,张小宏特别针对地方政府提出要求:首先,促进地方政府心态的回归。“各地应真正地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上去,适应市场‘退烧’后正常的土地出让收入,逐步减少对房地产业的依赖。”
  另外,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张小宏力促企业积极应对,采取以价换量策略,回归到售价与投入、利润相匹配。
  而针对购房者,“一方面要保证居民合理的自住性需求,把信贷、税收方面已经明确的支持性政策落到实处。另一方面,要对投资、投机需求继续保持高压态势。”
  继续限购 稳步推进房产税试点
  下一步,住建部的工作重点将包括四个方面,在巩固调控成果的同时,抓紧建立长效机制。“继续落实好包括住房限购在内的各项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的政策措施。”张小宏补充表示: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特别是要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有效供应,积极引导开发企业适应市场变化。再者,要密切关注市场的走势,做好政策预案,随时应对市场可能出现的一些变化。更为重要的是,“利用市场调整期加快研究推进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金融税收政策,稳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加快推进城镇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基础性工作。”张小宏说。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房产税,张小宏直言:对个人拥有的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确实是有必要的。
  下一步,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务院要求,继续稳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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