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热门关键字: 创新 国有企业 企联 企联活动 企业 四川省
四川企联网服务中心 > 企业高层管理者参考 > >> 企业高层参考 第22期

企业高层参考 第22期

部委决策

我国将采取调整关税等系列措施扩大进口

  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6月7日在“2012APEC中国工商领导人论坛”上表示,未来中国将采取调整关税、融资支持和通关便利等一系列措施积极扩大进口,并继续鼓励外资进入现代产业体系。
  回良玉表示,目前亚太经合组织拥有全球40%左右的人口,其成员GDP的总值约占全球的54%,对外贸易总额占世界贸易的53%,中国和亚太经合组织进一步加强合作,将有利于中国更好地应对发展挑战。具体来说,未来中国将在扩大对外开放、改善商业投资环境、维护多边贸易体系以及加强公共与私营部门合作等几个方面努力。其中,在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方面,回良玉表示将坚持进口和出口并重,在稳定出口增长的同时,采取调整关税、融资支持、通关便利等一系列措施积极扩大进口。
  此外,未来中国还将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的战略,继续鼓励外资进入绿色环保、金融服务、科技研发等现代产业体系,参与沿海、内陆、沿边地区协同开发的发展新格局,同时也引导和鼓励中国企业积极有序地开展境外的投资与合作。
  在改善商业投资环境方面,回良玉则表示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十年间全面履行世贸承诺,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程度显著提高,通过不断扩大农业、制造业、服务业的市场准入、大幅度降低外资的准入门槛和大规模开展法律法规的清理和修订工作,目前中国对外开放政治的稳定性、透明度和可预见性都在不断提高。
  回良玉表示,未来将继续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的要求,加大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和司法保护力度,健全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继续优化公共服务和管理,为国外企业提供良好的投资和经营环境。

八部委稳步推进金融国际化

国务院办公厅6月1日转发发改委等八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指导意见》,提出研究制定境外企业到境内发行人民币股票的制度规则,认真做好相关技术准备,适时启动境外企业到境内发行人民币股票试点。研究允许符合条件的国际金融组织、境外货币当局和金融机构将持有的人民币投资我国金融市场。
  对于稳步推进金融国际化,《意见》提出,适度加快金融市场开放。扩大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境外主体范围,研究允许符合条件的国际金融组织、境外货币当局和金融机构将持有的人民币投资我国金融市场。推进中资金融机构在境外开办人民币业务和人民币金融资产境外发行。支持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支持香港巩固和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有序拓宽对外投资渠道,健全对外债权债务管理。有序扩大证券投资主体范围,提高证券投资可兑换程度。研究允许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逐步放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有价证券,拓宽境内投资者对外证券投资渠道。进一步研究放宽其他资本项目跨境交易及拓展境内外汇市场的参与主体。
  扩大人民币对外使用。积极稳妥推进资本账户开放,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推进对外贸易、跨境投融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保障跨境人民币结算、清算渠道畅通便利。推动境内人民币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与有关国家开展双边本币互换,支持有意愿的经济体将人民币作为储备货币,逐步增强人民币的国际储备功能。
  稳步推进金融机构国际化。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通过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并购等多种渠道,到境外开展业务,为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提供金融服务支撑。支持国内大银行在提升对内金融服务水平的基础上,稳妥有序地实施国际化战略,提升全球金融运作能力和国际化经营水平。适时引导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到境外开展国际业务。坚持以我为主、积极审慎,适时引入高质量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境内金融机构战略性重组。
  对于推进金融改革创新,深化金融对外开放,《意见》提出,优化金融市场开放环境。积极稳妥地推进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进一步丰富债券市场投资者类型。加快债券市场法律法规建设,为境外主体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良好的环境。稳步发展衍生产品市场,适度推进衍生产品市场开放,进一步深化市场避险功能和价格发现功能。研究推动境外机构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研究制定境外企业到境内发行人民币股票的制度规则,认真做好相关技术准备,适时启动境外企业到境内发行人民币股票试点。推进人民币对新兴市场货币在双方银行间外汇市场挂牌交易。
积极参与国际金融体系改革。推动国际储备货币多元化,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准则修订和国际金融机构标准制定。支持发展中国家有效参与金融稳定理事会等国际金融部门改革协调机构及标准制定机构工作。

银监会要求把信贷配置到实体经济最需要的行业

  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日前在《求是》撰文表示,要鼓励银行围绕实体经济发展的真实需求和能够形成生产力的有效需求,不断加大金融创新,把稀缺的信贷资金配置到实体经济中最急需的行业和企业,提升对实体经济的服务水平和质量。
  当前,要针对小微企业缺乏有效抵质押品和“三农”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的特点,创新出“量体裁衣”式的金融产品和工具,切实改进对国民经济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质量。
  周慕冰指出,现阶段银行业面临诸多挑战,一方面,我国转变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步伐不断加快,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任务更加艰巨;另一方面,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资本、流动性以及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新标准,银行业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管。
  对此,周慕冰指出,要更加注重激励性监管,逐步实现约束性监管与激励性监管的有机结合。从我国的情况看,商业银行通过股改和公开上市已初步建立了现代银行制度,具备了实施激励性监管的条件。因此,要逐步建立合理的监管激励机制,充分提升商业银行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的积极性、主动性。
  其中,实施差别监管是激励性监管的有效措施之一。周慕冰强调,要实行监管措施与银行风险状况挂钩、与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挂钩的制度安排,充分发挥监管措施的引领功能。比如,在市场准入监管方面,优先支持经营稳健和管理规范的银行,对风险控制水平较高的银行适当降低准入门槛。
  同时,应对挑战银行要更加注重创新监管,逐步实现银行监管与银行创新的良性互动。除了上述的鼓励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产品创新外,还需要探索围绕资产管理的业务创新。资产管理业务不占用资本,风险较小,又能够改变银行过分依赖利差的盈利模式,有利于银行转变发展方式。要引导银行将资产管理作为创新重点,在风险可控、成本可算、信息充分披露的前提下,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流程,为客户提供差异化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此外,周慕冰指出,要研究推进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创新。资产证券化可以增强银行流动性,降低加权风险资产规模,缓解资本占用压力。要鼓励商业银行选择质量好、收益稳定的贷款作为基础资产,在坚持结构简单、规模可控、信息透明的原则下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坚决防止将单级证券化产品衍生成复合产品。

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新规拟于明年起实施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关于制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汇报。
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交的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改革方案。在2011年11月二十国集团戛纳峰会上,各国领导人承诺于2013年1月1日前实施新资本监管标准,并于2019年前全面达标。据此,中国银监会结合国内银行业实际,制定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拟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管理办法》建立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资本监管制度。(一)建立统一配套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别为11.5%和10.5%,与国内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二)严格明确资本定义。明确了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提高了次级债券等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允许商业银行将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银行资本,并对国内银行已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给予10年过渡期。(三)扩大资本覆盖风险范围。除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外,将操作风险也纳入资本监管框架。明确了资产证券化、场外衍生品等复杂交易性业务的资本监管规则,引导国内银行审慎开展金融创新。(四)按照审慎性原则重新设计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下调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引导商业银行扩大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投放,更有效地服务实体经济。下调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适度上调商业银行同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五)合理安排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以利于保持适当的信贷增速。  会议强调,银行业保持稳健运行对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会议要求,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实施好《管理办法》,尤其要加强监管政策与产业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配合协调,兼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防范金融风险、实施国际规则的要求,把握好工作的节奏和力度。各商业银行要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合理调整资产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要加强金融系统各个领域、各个环节的风险防范,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银行同业代付将依法纳入贷款管理   

据报道,财政部近日回复了银监会法规部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代付业务会计处理的函,根据财政部的复函,如果委托行承担合同义务在约定还款日无条件向受托行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委托行应当将相关交易作为对申请人发放贷款处理,受托行应当将相关交易作为向委托行拆出资金处理。这为同业代付资金纳入贷款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不过财政部也在复函中建议,考虑到同业代付协议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不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追溯调整。  
  按照财政部的复函,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委托行与受托行签订的代付业务协议条款判断同业代付交易的实质。除前述情况外,如果申请人承担合同义务向受托行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委托行仅在申请人到期未能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的情况下,才向受托行无条件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对于相关交易中的担保部分,委托行应当按对财务担保合同的规定处理;但对于相关交易中的代理责任部分,受托行应将相关交易作为对申请人发放贷款处理。  
  银监会于今年4月份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有类似的条款。除提出将同业代付资金纳入贷款管理外,还要求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且必须进行“真实会计处理”。业内人士分析指出,该份复函实际上明确了同业代付的委托行应将委托同业代付给客户的款项计入贷款项,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尤其是在同业代付业务飞速发展的情况下,该做法将有利于防范同业代付相关风险。

财政部拟定公允价值计量标尺

  据报道,随着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投资金融市场,公允价值的计算对企业利润影响越来越突出,但对于公允价值的计量,新会计准则虽有涉及但未有专章解释。为解决公允价值计量中的实务问题,财政部于近期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向各界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即退出价格。该定义强调了公允价值是基于市场的计量,不是特定主体的计量,需要考虑相关资产或负债的特征。在计量公允价值时,企业应当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当前市场条件下对相关资产或负债进行定价时所使用的假设,并以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中发生的有序交易中的价格计量公允价值。
  对于公允价值的信息披露也是公允价值计量的重要一环。不少企业反映,真实公平的公允价值在目前市场上难以获取,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应当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负债或权益工具项目进行适当分组,并在此基础上披露公允价值计量级次、估值技术和输入值等相关信息。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在公允价值披露中提出了两类公允价值计量的不同披露要求。其中,一种类型是对于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许企业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都需要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的,例如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另一种类型是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许企业仅在特定情况下的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的,例如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7 下一页

近期企业高层管理者参考

活动预告更多>>
热点关注更多>>
项目推荐更多>>
栏目总排行
省企联动态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