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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33期

▲工商部门将突出家电等五项重点开展消费维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9月4日宣布,从现在起到2015年底,将在全国范围内对家用电子电器、服装鞋帽、装饰装修材料、交通工具、有关服务等五大类商品和服务集中开展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
  近年来,有关家用电子电器的申诉一直居消费申诉总量首位。工商部门将以家电、通讯器材、电脑等商品为重点,集中解决商品质量参差不齐、售后服务无保障、维修服务质量差等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假标注等违法行为。
  服装鞋帽是大众化日常消费品,引发消费纠纷的几率较大,特别是儿童服装等用品的质量关乎下一代健康成长。工商部门将以服装鞋帽、儿童服装、儿童用品等商品为重点,集中解决标识标注不规范、质量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等突出问题。
  当前,一些劣质装饰装修材料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公众健康。工商部门将以人造板及其制品、木器涂料、内墙涂料、胶粘剂、陶瓷地砖等装饰装修材料和家具等商品为重点,集中解决违反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要求的质量安全问题。
  近期,电动自行车超速、超重,汽车配件假冒伪劣所引起的交通事故不断发生。工商部门将以汽车灯具、刹车片、制动软管等汽车配件和电动自行车等商品为重点,集中解决不符合安全标准、没有产品合格证等突出问题。
  随着现代服务业飞速发展,服务领域消费申诉、投诉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工商部门将综合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开展专项执法,集中解决虚假宣传、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经营者义务等违法行为,依法规范服务领域经营行为。
 
▲农业部不再批准通过代理或挂靠方式从事远洋渔业生产
 
近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船更新建造管理工作的通知》,以进一步加强远洋渔船更新建造管理,保障远洋渔业生产安全,推动远洋渔船及船用装备升级,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国务院全国现代渔业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农业部关于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渔发[2012]30号)有关精神和要求,加快推进老旧远洋渔船更新,着力提升远洋渔船装备水平,切实做好远洋渔船更新建造管理工作。
  考虑到国际组织和部分入渔国配额、渔业资源、市场销售等因素影响,除替代旧船外,通知要求各地不再受理新建金枪鱼、鱿鱼、秋刀鱼、公海拖网、公海围网和印尼阿拉弗拉海作业渔船的造船申请。从作业方式上,通知明确不批准建造双拖网、单船大型有囊灯光围网(三角虎)等作业类型渔船和国际组织及入渔国政府限制或禁止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不再批准新建、购置木质渔船和钢丝网水泥渔船。同时,明确不再批准个人新建或购置远洋渔船从事远洋渔业生产,不再批准通过代理或挂靠方式从事远洋渔业生产。
  通知还要求,更新建造远洋渔船时被替代的渔船原则上应当开回国内,采取拆解、销毁或用作人工鱼礁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对更新建造程序及有关要求进行了明确,并要求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对不按要求报废拆解旧船或瞒报、谎报有关信息的企业将予以相应处罚。
 
国资改革
 
两部门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
 
  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8月30日联合出台《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 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不仅明确了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有效途径,同时明确提出了培育注资模式,“有条件的国有股东”可以代上市公司培育业务。
  《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有效途径。要求通过业务范围与边界的划分,为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奠定基础,按照“一企一策、成熟一家、推进一家”的原则,综合运用资产重组、股权置换、业务调整等多种方式,最终将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纳入同一平台(这一平台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培育注资模式。即:有条件的国有股东在与所控股上市公司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利用自身品牌、资源、财务等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代上市公司培育业务。上市公司在获得股东大会授权后,可与国有股东约定业务培育事宜,上市公司对培育业务有优先受让权。按照市场原则,代为培育符合上市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但暂不适合上市公司实施的业务或资产。
  国资委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所谓“有条件”是指国有股东应具备代为培育的实力,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战略定位明确,相互之间战略、产业协同性强,公司治理规范,内控体系健全。同时,培育注资模式应在市场原则下操作,按市场规律办事,确保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
  对于“培育注资”模式下,如何充分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国有股东依法与上市公司平等协商,以确保培育注资规范操作,要充分尊重上市公司意愿,是否与国有股东开展业务培育事宜,要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并要求建立大股东回避机制,为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上市公司作出授权或放弃优先受让决定的,应经其无关联关系的股东审议通过等。
  此外,《指导意见》要求,国有股东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配合所控股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和内幕知情人登记,防控内幕交易。要求国有股东对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积极履行承诺,对于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履行或需要作出调整的承诺,要提前向市场做好公开解释,并提出相应处置措施。
  据悉,自2010年以来,国资委、证监会共同牵头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专题工作小组开展了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专项治理活动,不少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及不规范的关联交易问题,通过大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或大股东向上市公司转让相关资产等方式得到了有效解决,其余企业大部分也通过向市场公开承诺等方式提出了解决措施和期限,专项治理工作成效显著。
 
南京要求国企全面退出一般商品房开发领域
 
南京市近日下发文件,要求市、区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从一般商品房地产领域(除从事保障房、科技文化地产外)退出,以推动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基础支撑、战略引导以及公共服务功能。
  去年以来,南京加快33家市属国有全资、控股房地产和国有参股房地产两类企业退出房地产开发进度,目前已有10家市属国有全资及控股房地产企业基本完成退出工作。按照南京市此次文件要求, 18家市属国有全资及控股房地产企业、15项市属国有参股房地产企业股权须于2013年底前完成退出工作。
  南京市政府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国资退出一般商品房开发领域工作,将通过关闭清算、股权转让、业务转型和划转安居集团四种方式实施退出。
  目前,南京的区属、功能板块尚有77家控股、全资、参股的国资房地产企业,有的从事拆迁安置房建设,有的从事科技文化产业建设,还有的部分参与商品房等商业开发。按照南京市文件要求,各区和功能板块的国资房地产退出工作应参照市属国资房地产退出工作执行,退出时间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
  南京市文件规定,为保证退出工作顺利完成,有关部门对市属全资及控股国资房地产企业(除从事保障房、科技文化地产外)的在手老项目和开发地块依法办理退出过程中的变更、收回、注销等相关手续,停止所有新的一般商品房开发的土地供应和项目审批等相关手续。
  按照规定,国资部门不再批准新成立的国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参股房地产经营等投资行为;发改部门不再批准新的国资房地产企业的一般商品房开发项目;国土部门不再接受国资企业参与一般商品房项目土地公开出让的报名申请;住建部门从2014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国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备案和国资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对未完成退出工作任务的不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规划部门不再核发国资企业的一般商品房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监察部门全过程跟踪督查国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退出工作,严格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节能减排
 
工信部公布2013年第二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9月2日公布2013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第二批),名单涉及全国各地67家企业,淘汰项目全部属于低端造纸行业。
  工信部要求,有关省(区、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在2013年9月底前关停列入公告名单内企业的落后产能,确保在2013年12月底前彻底拆除淘汰,不得向其他地区转移,并做好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现场检查验收和发布任务完成公告工作。
  工信部部长苗圩表示,最近几年我国加大了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但坦率地说,新增产能的速度远远大过淘汰落后产能的速度,所以就带来了产能过剩的问题。经过研究,2011年我国确定了“十二五”19个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为适应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和大气污染防治的新要求,我们决定再进一步加大力度,提前一年也就是在2014年完成‘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追加目标任务,争取在2015年再多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具体的目标任务正在与地方沟通和协商过程中。也希望用这种形式,使更多的落后产能退出行业。”苗圩说。
 
工信部要求通信设备厂商加强节能减排技术研发
 
工信部通信发展司副司长祝军9月5日在第四届通信行业节能减排大会上表示,国务院发布促信息消费扩内需若干意见、宽带中国战略,拉开信息消费大幕,这为信息通信业发展提出新要求,需进一步落实好通信业节能减排的目标带动产业链节能发展。
祝军表示,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加速推进以及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的蓬勃发展,通信网络规模快速扩张,通信业能源消耗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虽然目前通信业的能耗总量占全国能耗总量的比例不足千分之一。但是其能耗占全国能耗的比重和全社会的影响在逐年增加。基础电信企业主要设备厂商和设备中心要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创新力度,积极利用先进适用的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推广创新应用和解决方案。
  据GeSI(全球电子可持续发展推进会)的《智慧2020:ICT驱动未来可持续发展》(Smarter2020:The role of ICT in driving a sustainable future)指出,ICT可行性解决方案在六大经济领域具有减排潜力:电力、交通、制造、消费与服务、农业和建筑,到2020年,ICT将每年节约1.9万亿美元能源和燃料成本。
  GeSI主席路易斯·内维斯(Luis Neves)表示,碳排放增加比较大的领域是电力行业。这些领域信息通信技术(ICT)行业可以发挥巨大作用,在2020年能够避免3.9亿吨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今年四月,工信部出台《进一步加强通信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2015年末通信网全面运用节能减排技术,实现单位电信业务总量综合能较2010年底下降10%,促进社会节能减排量达到通信业自身能耗排放量的5倍以上,新建大型云计算数据中心的能耗效率(PUE)值达到1.5以下。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全面推进,要求数量上有提高、范围上有拓展、模式上有创新,新能源和可再生资源应用比例逐年上升。
 
发改委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
 
  国家发改委8月30日发布了针对可再生能源电价和环保电价的一揽子政策,具体包括,出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价补贴标准以及光伏地面电站标杆电价,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和脱硝电价、出台除尘电价等内容。
  根据通知,针对光伏地面电站,将仿照风电,根据不同光照资源和建设成本,将全国分为三类资源区,分别执行每千瓦时0.9元、0.95元、1元的电价标准。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按照发电量进行电价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
  分区标杆上网电价政策适用于今年9月1日后备案(核准),以及9月1日前备案(核准)但于2014年1月1日及以后投运的光伏电站项目;电价补贴标准适用于除享受中央财政投资补贴之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和电价补贴标准的执行期限原则上为20年。
  通知指出,自今年9月25日起,将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之外的其他用电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到1.5分钱;将燃煤发电企业脱硝电价补偿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到1分钱;对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毫克/立方米(重点地区20毫克/立方米)的燃煤发电企业实行每千瓦时0.2分钱的电价补偿。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迅速,目前电价附加已难以满足补贴资金需求的迅速增长。截至2011年底,资金缺口为107亿元。若不进一步提高标准,预计2015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缺口将达到330亿元左右。这次电价调整,进一步优化了火电上网电价的组成结构,新增了除尘电价补偿,提高了脱硝电价标准。再加上已有的脱硫电价,在火电上网电价中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环保电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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