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热门关键字: 创新 国有企业 企联 企联活动 企业 四川省
四川企联网服务中心 > 企业高层管理者参考 > >> 企业高层参考 第32期

企业高层参考 第32期

安监总局要求各地加强烟花爆竹企业防雷工作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气象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加强烟花爆竹企业防雷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通知称,烟花爆竹企业违反防雷规定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通知称,近期,河北、江西、湖南等地连续发生了多起因雷电引发的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特别是江西省抚州市金山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6·21”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45人受伤,厂房严重损毁。针对雷电等恶劣天气易引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企业)爆炸事故的问题,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
  通知要求,各地应高度重视烟花爆竹企业防雷工作,各级安全监管、气象部门要将防雷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督促烟花爆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规章、标准规定,切实做好烟花爆竹企业防雷工作。
  通知强调,要加强烟花爆竹企业防雷装置建设的监督管理。烟花爆竹企业的防雷设施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规定,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工程设计、施工综合甲级资质或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履行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程序。凡防雷装置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一律不予通过相关行政审批和不予颁发相关许可证。检查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对无力整改到位的企业,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通知要求,要加强防雷知识普及和雷电天气预报预警。各级安全监管、气象部门要加强面向烟花爆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和科普工作,普及防雷知识,督促指导企业制定遭遇突发极端天气时的应急措施烟花爆竹企业要高度关注极端天气预报预警信息,严格执行高温、雷雨等恶劣天气停产规定及相关要求,严防事故发生。
  通知称,将严肃查处违反防雷安全法规标准行为。对不具备防雷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擅自从事相关活动,未依法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未开展防雷装置检测,以及使用不合格和未经备案防雷产品的企业和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未严格执行高温、雷雨等恶劣天气停产规定的烟花爆竹企业,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罚款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对违反有关规定导致发生事故的,要认真组织调查,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政策要闻
 
▲中国宏观政策将保持稳定
 
中国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8月27日在习近平出席20国集团(G20)领导人峰会前夕的吹风会上表示,中国宏观经济政策将保持稳定,将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不需要经济刺激计划。
朱光耀表示,当前中国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增长面临复杂的外部和内部挑战,但有信心实现今年经济增长7.5%的目标。
他并称,对美联储(Fed)逐步退出超宽松政策的预期加剧了新兴市场资本外流和货币贬值,美国必须考量其超宽松政策退出的时机及节奏。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将出席9月5日至6日在俄罗斯圣彼得堡举行的G20领导人第八次峰会。
 
▲商务部通过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等方案
 
8月28日,商务部部长高虎城主持召开商务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商务部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重点工作》、《商务部部领导赴地方调研的工作细则》和2013年下半年部领导调研工作计划。
  会议指出,《工作方案》以“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标本兼治和分工负责的原则,确立了近期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初步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将有效推动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工作取得进展。《商务部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重点工作》是对国办发[2013]22号文件和《工作方案》的具体落实,提出了2013年和2014年的有关重点工作及责任分工。会议要求,要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为指导,努力做好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工作;要切实履行商务部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和调查研究,建立长效机制。
 
▲发改委正在编制国内首部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田锦尘8月24日在2013CCTV中国上市公司峰会上表示,目前发改委正会同央行编制国内首部《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环境。
该规划涉及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要建立全社会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设想考虑建立一些黑名单制度。通过这些措施,使经济发展的信用环境得到改善。
  田锦尘表示,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应该是信用经济。现在我国市场信用比较缺乏,不仅极大地增加了企业的交易成本,而且影响了国家形象。在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方面,发改委还将继续发挥好企业债这种直接融资工具。此外,还将加大实施国家信息产业创投计划,包括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来发债等,提出一些新的具体措施。对于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这些与企业发展环境密切相关的改革问题,发改委下一步将进一步会同有关部门把这些改革任务切实落到实处,把企业发展环境变得更好。
 
▲国务院研究部署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
 
国务院副总理、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汪洋8月23日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他强调,要紧紧抓住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突出问题,着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大力开展专项整治,深入推进制度和机制建设,努力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汪洋指出,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对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高度重视,措施有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下一阶段,要继续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日化、儿童用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秋季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和出口商品打假,整治中药材市场和“傍名牌”、侵犯驰名商标等侵权盗版行为,不断巩固和扩大打击侵权假冒成果。要大力推进侵权假冒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震慑违法者,约束执法者,保护消费者。要加快推进市县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落实保障经费,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软件正版化。国有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也要有计划、有步骤向前推进。
  汪洋强调,要坚持整顿与规范并重、集中打击和制度建设结合,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相关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
 
▲商标权法定赔偿额上限拟升至300万
 
8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分组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与会的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加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商标侵权代价小而维权成本高,一直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现行商标法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为50万元。这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将这一上限提高到了300万元。
  白志健委员认为,这次商标法修订加大了对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相关的规范内容更加明确了,处罚的标准也更加具体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但也有部分组成人员建议,应进一步完善现行商标法条款,以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杨震委员建议,一是要加大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以体现给被侵权人更多的保护;二是要对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且产品质量很差并影响到被侵权人商品销售的加重处罚,以体现进一步加大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只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或处5万元以下罚款,我认为太轻了。”冯淑萍委员说,对于这样的恶劣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在我国商标代理行业,虚假法律文件、欺诈委托人钱财、恶意抢注等现象屡屡出现。为此,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商标代理机构有违反商标法规定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由工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刘政奎委员认为,这一规定“很有必要”,建议再增加一句“并向社会公开”,这样更便于社会的监督。
 
▲外汇局取消QDII资金汇出入币种限制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取消和简化了相关外汇管理程序,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外汇管理政策进行归并和整合。
  外汇局对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净汇出额(含外汇及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
  管理规定取消了资金汇出入币种限制,扩大境内机构境外证券投资资金来源。合格投资者汇出入非美元币种资金时,应参照汇出入资金当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计算汇出入资金的等值美元投资额度。
  已取得投资额度的合格投资者,如两年内未能有效使用投资额度,外汇局有权对其投资额度进行调减。合格投资者不得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
  外汇局规定,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本金及收益,可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汇回。合格投资者以外汇形式汇回的本金和收益,可以外汇形式保留或划转至境内机构和个人外汇账户,也可以结汇划转至其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
 
  ▲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备案指引
 
  据悉,“816光大事件”后监管机构监管工作开始加速。日前,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备案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包含远期、互换、期权三种类别产品组合的,应根据主要性质将其归属于其中的某一类金融衍生品。
  证券公司在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前应按照《业务规范》、《专业评价工作指引》及相关要求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业务方案备案,并取得相应业务方案备案确认函。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负责对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备案和后续监测管理。
  金融衍生品存续期间发生重大业务风险、重大业务损失或影响持续运行等重大事件的,证券公司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于重大事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测中心提交报告,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处理措施和影响结果。
  指引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七类: 证券公司或交易对手方破产的;证券公司被取消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的;一方拒不履行约定义务或丧失履行能力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障品价值低于预警阀值且未能在2个工作日内补足的;标的产品集中度、波动率达到预警阀值,或者标的产品因违反法律法规被相关监管机构采取暂停、终止上市等重大措施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系统出现重大技术故障,导致交易暂停超过1个工作日的;以及其他影响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重大情况。
 
  ▲税务总局明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相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8月24日披露,按照国务院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要求,税务总局近日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了调整并公告。
  这份公告明确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其中包括:
  ——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包括提供的往返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公告内容还包括,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出租方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这份调整后的公告还补充了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果放弃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声明,办理备案手续。”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在解读时表示。
 
  ▲房改房用地未办过户按个人住房政策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明确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根据通知,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
据了解,这一政策主要针对一些应税单位将房改房出售给职工后并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情况,按照以前规定,这部分房产的土地使用权仍属于应税单位,仍需要参照企业纳税政策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这部分房产的城镇土地税如何缴纳将参照个人住房用地政策。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6 下一页

近期企业高层管理者参考

活动预告更多>>
热点关注更多>>
项目推荐更多>>
栏目总排行
省企联动态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