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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32期

上交所拟抓紧研究论证股票“T+0”交易制度
 
8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新闻发言人在就光大证券“816事件”召开的首次网上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体现市场公平性的角度,有必要进一步抓紧研究论证股票“T+0”交易制度。
  “T+0”是一种证劵(或期货)交易制度。凡在证劵(或期货)成交当天办理好证劵(或期货)和价款清算交割手续的交易制度,就称为T+0交易。通俗说,就是当天买入的证劵(或期货)在当天就可以卖出。
  T+0交易制度曾在中国证劵市场实行过,因为它的投机性太大,为了保证证劵市场的稳定,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和基金交易实行“T+1”的交易方式。即,当日买进的,要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
  发言人表示,对于境内期现货市场上不同的交易机制,长期以来是市场持续关注和研究的问题。近期因光大证券“816”事件,再次引起市场和舆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其中包括:认为散户只能通过股价上涨和T+1交易方式来获利,面对市场下跌则无能为力,而机构则可以通过期指进行卖空对冲风险甚至获取暴利。
  发言人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误区。如果没有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存在,期指可能会对普通投资者产生更大的风险。但通过此次事件,市场的共识越来越充分,认为应加快推出“T+0”机制,减少因缺乏纠错手段导致的市场风险。
  发言人解释说,一方面国内现货和期货市场交易机制不统一,现货市场实行“T+1”制度,而期货市场实行“T+0”制度。股票市场上主要是个人投资者,而期货市场主要是大户和机构投资者。这就意味着,当股票市场出现异常波动,股指大幅下滑时,广大个人投资者无法在当天将买入的股票卖出,无法规避风险;而大户和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所承担的风险完全可以通过期货市场实现风险对冲。
  发言人进一步指出,另一方面,股票市场上能够通过ETF申购赎回机制,间接实现“T+0”。具有资金实力的大户和机构投资者,可以用一篮子股票换取ETF的方式,卖出自己手中错误买进的股票;而个人散户因资金门槛等原因,缺乏“T+0”的风险对冲工具,在跟风买进后难以及时修正自己的错误。故有必要进一步抓紧研究论证股票“T+0”交易制度。
 
保监会十项措施支持结构调整转型升级
 
  近日,保监会出台《关于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从加强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保险支持、服务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完善农业生产保障体系、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优化经济转型升级外部环境等十个方面对保险业提出了意见要求。
  《意见》强调要创新产品服务,支持重点领域与行业转型和调整。加大对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的保险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保险长期资金优势,紧紧围绕城镇化和服务民生的国家战略,重点支持基础设施、能源资源、医疗健康、养老服务、绿色环保、现代农业等领域和产业的发展。
  在发挥保险功能作用,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消费升级方面,《意见》提出,支持保险公司发展与居民首套自住购房、大宗耐用消费品、新型消费品以及教育、旅游等消费领域相关的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促进消费增长和消费升级。
  《意见》还提出,要整合保险资源,构建小微企业保险服务体系。支持保险机构根据小微企业特色化的风险需求,提供为小微企业量身定制适合的保险产品和优质、高效、便捷的保险服务。支持保险公司积极稳妥发展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通过购买小微企业专项债券、开展保单贷款服务、发起设立小微企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在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为经济转型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方面,《意见》称,支持保险公司以股权、基金、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保障型安居工程等民生建设和重点工程提供长期资金支持。支持保险资金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金融资产,优化金融配置。探索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等新型金融工具,为实体经济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化解融资成本高的问题。
《意见》还要求积极推动重点领域保险业务发展。一是大力发展三农保险,推广“菜篮子”工程保险、渔业保险、天气指数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新型险种,增强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二是积极发展科技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创新丰富科技保险产品,为科技企业的自主创业、融资、企业并购以及战略性新型产业供应链等方面提供全方位保险支持。三是加快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积极引入有条件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提高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能力和覆盖面。四是积极发展责任保险,协助政府和企业化解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经济社会矛盾。
 
商务部将进一步规范国内招商引资活动
 
据悉,针对一些中国赴海外特别是港澳地区招商团讲排场、豪华宴请、形式主义严重、不注重实效的问题,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8月28日表示,此类现象已引起商务部关注,将出台指导意见和工作方案,进一步规范国内招商引资活动。
  姚坚透露,商务部正在研究拟定指导意见和工作方案核心包括:要进一步倡导节约简化,实事求是的招商引资方针;拟定全国的招商引资指导意见,突出科学、务实、有效的招商引资管理模式;注重招商引资的后续管理,特别是注重引资、引智和引技的结合。
  他提出,要杜绝奢靡之风,倡导务实、节俭的招商,特别是注重政府转变职能,发挥市场作用。政府部门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强事后监管和为企业的服务。
  他称,国内已经对招商引资活动,特别是大型展会进行了改革,突出表现是进一步简化开幕式、大大压缩政府部门参加会展人数、简化企业签约仪式等。如广交会已取消了开幕式,只有非常简短的开馆式,即将开幕的厦门98投洽会(即每年9月8日在厦门举行的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编者注),大大压缩了参会的政府部门人数。
姚坚还提出,要结合政府转变职能,在招商活动中进一步突出企业的作用,走市场化的路。“我们以往有不少的招商活动变成了政府官员的聚会,下一步要进一步走市场化的路子,把招商引资活动进一步推向市场,由市场主体企业来决定这些活动有没有意义,值不值得参加。”他称,政府更多的职能应该表现在改善投资环境、提供好的服务、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监管。
 
 
 
工信部和发改委联合制定化解产能过剩总体方案
 
据权威人士8月25日透露,工信部和国家发改委日前联合制定了化解产能过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作为下一阶段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指导方针。目前,该方案已经完成了最后的修订工作,即将于近日出台。
  这已不是政府部门第一次对过剩产能进行行政遏制。早在2009年,国务院38号文《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就将钢铁、水泥等行业列入重点关注对象。但这些过剩行业总逃不出“越遏制越过剩”的怪圈。分析师认为,落后产能上报存水分是其中一个原因。还有专家表示,提升产品附加值,改善产业结构才是当务之急。
  工信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副巡视员景晓波透露,《方案》将采取4个“一批”的办法来化解产能过剩。即通过扩大内需,消化一批;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向海外转移一批;优化组织结构,兼并重组一批;严格环保安全能耗标准,淘汰一批。
  工信部产业政策司副司长辛仁周介绍,《方案》要求进一步提高企业准入的环保、节能和技术门槛,不达标的企业将会被责令整改,甚至取消行业准入资格。他说,根据法规,有色、焦化等实行准入制度的行业,需要每4年对行业准入条件进行修订,以适应经济发展趋势。
 
发改委将从四方面推进药价改革
 
据悉,在日前召开的2013中国医药企业家年会上,发改委价格司医药价格处处长宋大才表示,在药品价格监管的主要任务正从“限高防涨”向引导价格合理形成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转变的背景下,国家发改委相关机构拟从四方面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并冀望一年出成效,特别是在政策制定层面有所交代。
  宋大才表示,本世纪以来,发改委一共进行了三轮药品价格调整,2010年至今为第三轮。目前,关于化学药的价格调整已经结束,而中成药价格的调整正在进行之中。到目前为止,发改委已经组织了25批成本方面的专业调查,调查了1000多种药品出厂价格,同时通过在线监测,发改委直接搜集掌握了药品的出厂价格,这些工作夯实了价格调整和制定的基础。
  在宋大才看来,目前的药价管理随着公立医院运行和补偿机制改革的深入推行,“以药补医”机制将逐步破除,医院规范自身用药行为、主动控制成本费用的意识将逐步提高,药品价格中不合理的“养医”成本将逐步减少;市场机制在药价形成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集中招标采购已经成为通过市场竞争发现价格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基本药物推行新的招采机制,有效地通过市场手段降低了药品价格。
  但宋大才同时强调,目前的药价管理还存在以下几类主要问题,即最高零售限价虽然发挥了防涨的作用,但与市场实际存在脱节现象;药品招标采购制度不完善,还没有发挥原来设想的效果,特别是利用竞争机制发现合理价格的目标没有很好实现;药品比价关系不合理,特别是部分药品内、外资企业差价过大。
  基于存在的问题,宋大才称,未来将从四方面推进药品价格改革。
  首先是探索以支付指导价格为核心的价格管理新形式。制定支付指导价格作为医保支付的计费依据;取消最高零售价格限制,发挥市场竞争作用;激发医疗机构降低药品采购价格的积极性。
  在宋大才看来,实施支付指导价格是很多国家特别是全民医保国家采取的手段,该政策一方面有助于逐步弱化群众对药价的敏感度,保证参保患者负担不增加并逐步下降;另一方面,可以促使医疗机构有动力压低采购价格;此外,还有利于在保证市场不同消费需求的前提下,解决内外资药品价差过大的问题。
  不过,宋大才强调,目前全面实施支付指导价格的条件还不是很成熟,计划通过选择部分地方开展试点之后再择机全面实施。
  其次是改进药品定价办法,包括引入药物经济性评价和国际价格比较的定价方法,而对部分品种也可以探索谈判定价的方法。
  第三是制定鼓励研发创新的价格政策,包括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对专利药和保密处方等实施鼓励政策,从产业的角度对获得国家奖项、出口国际主流市场及首仿等进行鼓励,从质量控制的角度对具有质量优势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实施有区别的价格政策。
  第四是改进廉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廉价药品的生产供应。
 
五部门组织开展"以旧换再"试点
 
8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再制造产业“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启动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工作。
  再制造是指将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再制造产品达到与原有新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与制造新品相比,再制造可大幅节约能源、原材料和生产成本,降低污染物排放。“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
  “以旧换再”是指境内再制造产品购买者交回旧件并以置换价购买再制造产品的行为。对符合“以旧换再”推广条件的再制造产品,中央财政按照其推广置换价格(再制造产品价格与旧件回收价格的差价)的一定比例,通过试点企业对“以旧换再”再制造产品购买者给予一次性补贴,并设补贴上限。补贴种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确定,具体企业和产品型号采取公开征集方式确定。
  本工作先从少数试点企业及个别再制造产品开展,并视实施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2013年,暂以汽车发动机、变速箱等再制造产品为对象。该项工作力争通过建立严格的再制造质量保证体系,规范再制造企业行为,提高社会对再制造产品的认知度,鼓励消费者直接参与并推动再制造产业化发展,培育健康良好的再制造市场。
  《通知》对推广企业、产品及旧件回收提出了严格的条件,并对“以旧换再”试点企业的确定、试点企业再制造产品的销售、再制造产品推广数据的审核、“以旧换再”补贴资金的拨付、“以旧换再”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控等推广方式提出了要求。同时强调,推广企业及其经销商要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在试点工作中,各推广企业须严格执行税收管理有关规定,如发现销售推广再制造产品有偷税、漏税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通知》指出,对于推广产品的质量性能指标不符合原型新品质量标准要求或存在质量违法行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推广产品实际置换价格高于承诺推广价格的,未按要求使用标识或伪造、冒用标识,利用标识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以及其他公开征集公告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助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公告取消企业再制造“以旧换再”推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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