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热门关键字: 创新 国有企业 企联 企联活动 企业 四川省
四川企联网服务中心 > 企业高层管理者参考 > >> 企业高层参考 第26期

企业高层参考 第26期

国税总局明确全国开展营改增试点相关征管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公告,对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予以明确。
  今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在全国推开。
公告称,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相关申报单。
  公告还称,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税务总局表示,针对前期部分试点地区反映,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中实地核查工作量大、影响办税效率以及部分税务机关审批过严、影响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保障试点实施顺利,纳税人发票正常使用,公告将实地核查的必经程序进行了调整。
 
国税总局将研究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服务大局的通知》,明确表示将研究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在这份通知中,国税总局明确,将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适应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和保障改善民生的需要,积极推动深化税收制度改革。
  自2011年上海和重庆两个直辖市开始房产税试点之后,房产税试点在争议中未能扩大试点范围。近期,由国务院转发的发改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将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在税收制度方面,除了房产税外,通知指出,要扎实做好营改增扩大试点工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研究合理调整消费税税率结构、征收范围和征税环节,进一步完善资源税制,加快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支持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建设美丽中国。积极研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公平收入分配。
  国税总局在通知中明确,将深入研究实施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扩大内需、支持发展实体经济、推进城镇化等税收政策。比如,加快研究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税收政策;认真落实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积极落实限制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性产品生产与出口的税收政策;继续对企业生产、使用节能环保产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加强经济税收重大问题的前瞻性研究,丰富税收政策储备;科学评估税收政策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效,适时提出调整和完善政策的建议。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纳税信用评价规则、信用记录公开查询和社会共享制度;坚持依法征税,坚决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等违规行为,依法落实各项税收减免抵退。
 
银监会林业局联合出台林权抵押贷款政策
 
近日,中国银监会与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用承包经营的商品林做抵押,从银行贷款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实现了林业资源变资本的历史性突破。
  《意见》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诚信、风险可控、惠农利民的原则,探索创新业务品种,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促进林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这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续配套政策的一个突破。
  《意见》规定,林权抵押贷款重点满足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产品加工及借款人其他生产、生活相关的资金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的期限,贷款资金用于林业生产的,期限要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这一举措破解了各地普遍存在的抵押范围偏窄,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不匹配的问题。
  《意见》明确,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以降低林农和林业经营者的融资成本。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应坚持保本微利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备专业评估能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以自行评估。
  《意见》对规范林权抵押登记、林木资产变现提出了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或变更登记,并明确了林权抵押、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登记备案等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清偿债务或抵押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使抵押权的情形发生时,可通过竞价交易、协议转让、林木采伐或诉讼等途径处置已抵押的林权。
  《意见》的出台,是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调动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信贷资金合理配置,突破林业经济发展的资金瓶颈,实现林业得发展,林农得富裕。
 
政策要闻
 
▲安监总局要求严肃追究企业安全培训不到位责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印发通知指出,各级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要将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重要内容,严肃追究有关企业和培训机构安全培训不到位的责任。
     安全监管总局要求,自《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发布之日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不得再组织审批新的安全培训机构资格,也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审批。同时,要继续发挥现有安全培训机构作用,保证培训工作不间断、培训秩序不混乱。
     通知指出,各级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要扎实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督促各类企业认真履行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强化安全培训基础建设,扩大安全培训覆盖面,做到高危行业企业全覆盖。
     通知要求,要尽快转变安全培训管理方式,加强安全培训机构从业行为监管,督促安全培训机构按照安全培训大纲要求开展教学,引导安全培训机构重视社会效益,自觉改善条件,加强过程管理,提高安全培训质量。同时,各级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要进一步细化企业安全培训执法检查项目,依法严惩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通知指出,安全监管总局正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办法,推动建立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体系。各省级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健全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制度,加强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建设,进一步推进教考分离,提高工作实效。
 
  ▲财政部确定国债预发行首批试点券种为7年期国债
 
中国财政部7月15日发布公告称,决定将7年期记账式国债作为首批开展预发行试点的券种。
  公告称,交易场所符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债预发行试点的通知》规定后即可开展7年期记账式国债预发行交易。
  中国财政部曾在今年3月公告,将开展国债预发行试点。国债招标日前4个法定工作日至招标前1个法定工作日可进行国债预发行交易,且须于上市日前完成结算。
  所谓预发行制度,是指在债券还未正式发行时,预先对该债券进行报价买卖的行为,可以将其看作某种形式的债券期货。
 
▲银监会称未来商业银行创新必须遵守四项准则
 
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7月18日出席2013年银行业发展论坛暨首届银行综合评选活动时指出,银行资本压力、利率市场化等因素都促使商业银行加快创新的步伐,当前银行业面临风险依然严峻。
他表示,“钱荒”没有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不过是小小的压力测试。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很高,而且还有银行拨备,完全可以应付现有的流动性。
他强调,未来商业银行创新必须遵守四项准则。第一,银行创新服务必须有利于服务经济实体,严禁“脱实向虚”,过度放大杠杆率;第二,对金融衍生品的开发利用必须是在银行可控,风险能承受的范围内;第三,创新不能以牺牲金融消费者权益为代价,产品必须遵循简单、实用、透明的原则;第四,创新必须与银行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不能简单照搬和模仿。
 
▲保监会原则同意险资参与国债期货
 
消息人士7月16日披露,保监会已经原则同意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目前已有保险机构开始准备递交申请方案。
不过,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的相关细则或交易指引,仍有待监管部门拟定后出台。考虑到保险资金对安全性的要求相对较高,保监会可能将借鉴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只限于套期保值的做法,而不允许出现投机行为。
保险资金系列投资渠道的拓宽,始于去年下半年,并在快速推进和不断完善中。目前,整个保险行业处于改革发展的攻坚期,国债期货的推出,无疑将利于保险资金稳定投资收益,减少投资风险。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国债期货技术门槛较高,业内人士认为,保险机构在参与国债期货之前,必须尽快组建一支具备丰富经验的相关投资团队。同时,投资风格还必须与保险投资的行业特性相一致,这是目前较难但必须亟待解决的问题。
然而,由于前期将较多时间和人力放在了备战股指期货上,因此从目前来看,保险机构在国债期货上的准备仍显不足。截至目前,仅有极个别的保险机构参与到了国债期货仿真交易中,多数受访的保险机构表示,相关团队和人马仍在招募、搭建中。
 
▲证券业协会发文拟规范银证合作
 
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已下发《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券商银证合作定向业务提出多项风险防范措施,旨在避免银行将非标业务风险通过定向资管向券商系统转移。
相关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设立合作银行财务门槛: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规定券商不得向合作银行承诺委托资产的本金安全;券商不得以承诺回购、提供担保等方式,变相向合作银行保本保收益等。
 
▲国税总局拟利用税务数据建立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指标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近日在税收分析会上说,要充分利用税务系统的数据优势,建立能对宏观经济运行、税收收入走势和税收征管产生重要影响的先行指数和一套分析指标体系。
  王军说,税务部门的重点税源库里有10万户企业的数据,加上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中的海量数据支持,应创造出社会公认的税收经济指标。要深入挖掘海量数据中隐藏的大量信息,不能只分析税收数据,更要联系宏观经济,分析税收与其他部门、其他领域的数据关系,深挖各种数据流之间的相关性,找出规律性。
  “当前税收分析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就税收论税收,税收收入口径与其他部门不相融、税收分析自说自话,税收分析模式单一、缺乏亮点等。”他说。
  王军指出,提升税收分析的关键是建立健全税收分析指标体系,从税收角度看经济发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为准确分析经济形势提供参考。
  王军要求,相关单位要抓紧摸清数据底数,规范数据采集渠道,对占有的各种数据资源进行梳理、整合、分类,对系统没有但分析需要的数据研究增补措施,对相互矛盾的数据研究协调对策,对错误数据研究纠错和防范机制。
 
▲新材料重大专项已获国务院批复
 
权威人士7月15日披露,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办公室近期启动的重点新材料新增专项论证,当前已获国务院批复。
  新材料是一种基础性和支柱性战略产业,是现代高新技术和产业的基础和先导。任何一种高新技术的突破都必须以该领域的新材料技术突破为前提。材料方面的突破将有可能引发新的产业性革命。2015年我国新材料产业总产值要达到2万亿元,年均增长率超过25%。
据报道,新材料新增专项论证,加上此前启动的航空发动机与燃气轮机、页岩气项目新增论证,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有望增至20项,带动相关投资或达千亿元。
  工信部此前发布的《新材料产业标准化工作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到2015年,完成200项重点标准制修订工作,立项并启动300项新材料标准研制,开展50项重点标准预研究。《计划》要求,标准化工作将争取覆盖《新材料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的400个重点新材料产品,基本形成重点领域发展急需的、具有创新成果和国际水平的重要技术标准体系;新材料国际标准化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提出20项新材料国际标准提案,推进若干国际标准的立项和制定,在稀土新材料、稀贵金属材料等领域实现重大突破。力争通过3年努力建立起一个与新材料产业发展相适应,并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新材料产业标准体系。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6 下一页

近期企业高层管理者参考

活动预告更多>>
热点关注更多>>
项目推荐更多>>
栏目总排行
省企联动态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