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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17期

国家级信用信息平台酝酿建立
 
据权威人士5月14日披露,酝酿多年的“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已基本定稿,近期将上报国务院。规划中明确提出建立国家级信用信息交换平台。
  据了解,此前是由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并曾在2011年就规划草案内容征求过意见,当时分歧较大。去年起改由发改委和人民银行共同牵头组织联席会议机制,商务部、工商总局等十几个部门都参与研究讨论,并将规划改为2013-2020年中长期规划。
  上述知情人士表示,最近一年来,联席会议召集专家、业内人士、地方政府代表等开了十几次研讨会,反复研讨,从顶层设计和实践操作各层面进行论证。“此次修订,相较于此前人民银行版本,框架和内容都做了非常大的改动。”
  据悉,最终形成的规划内容,从政务、商务、司法、社会四大领域规划信用体系建设,并在反复论证研究之后,明确提出由中央部门牵头建立一个国家级信用信息交换平台,解决各部门、各地方信用信息分割不联网的问题。此外,规划纲要还明确要求各行业、各地方都要建立各自的信用征信系统。
  事实上,随着信用体系建设的急迫性日益凸显,近年来已有不少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信用建设领域的指导意见或部门级规划,如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建设、商务部的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工信部的电子商务信用建设等都有指导文件。
  “但是,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毕竟不是一个或几个部门的事,需要从国家层面统筹设计。因此,国家级总体规划意义重大,可以说是我国信用体系的顶层设计。”商务部研究院信用管理部主任韩家平表示,因为信用体系涉及面非常宽,国家层面的总体规则和原则是很有必要的。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国家级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明确提出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将各部门各地方的信用信息整合在一起。专家表示,这有助于打破目前的信息分割局面,实现信息高效查询和共享。但据了解,规划中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仅限于政府层面,还未涉及向企业及公众公开,因此也被专家认为对于遏制失信效果有限。
 
证监会将从六方面推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
 
  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副主任黄明日前在第九届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金圆桌论坛上表示,机构投资者比例过低是目前公司治理存在问题很重要的原因,要鼓励更多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来。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通过我们调查分析和研究者的研究,确实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机构投资者成为了公司治理中的一支力量,在改善公司业绩方面发挥了很好的积极的作用。”黄明说,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带来的双赢的局面,不仅机构投资者本身可以得到更好投资回报,还进一步促进了公司经营业绩提升,经营效率提高。
  另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不会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而是通过有限度的参与公司治理,来促进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的提高。
  此外,黄明表示,要积极推动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首先要大力提高机构投资者的规模。其次要进一步优化机构投资者的结构,但参与公司治理并不是所有的机构投资者都适合,主要是要培养具有长期投资理念的机构,如养老金、保险基金这一类的投资者,要促进它们来参与公司治理。第三有必要进一步提高机构投资者进入A股资本市场的比例。第四,鼓励机构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第五,要加强机构投资者自身的公司治理的建设。第六,要考虑借鉴国外的经验,发展一些有权益的中介机构,促进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
  在同一场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安青松表示,不应过分期待独立董事能够扮演制衡者、监督者的角色,因为独立董事仅仅是决策机构的一员,难以完全胜任正义代言人的角色。对于独立董事的各项意见,应该在董事会议前沟通。
  安青松表示,在转型背景下,改善中国企业的外部治理环境在诸多方面有很大空间,要进一步理顺政府和企业的关系,促进企业提高全要素的生产力,进而促进外部治理与内部治理的均衡发展。
  他同时表示,转型背景下独立董事发挥了独特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打破公司治理的封闭性,体现现代企业制度公开性特征;二引入行业专家、专业人士进入董事会;三是形成独特的监督二元制的模式。
  此外,安青松表示,创新是企业保持优势核心竞争力的源泉,也是现代经济持续增长的唯一动力。现代创新是一个集体的积累过程,不是牵引单行。创新的公司治理任何时候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财务承诺,二是组织整合,三是内部人控制。
 
证监会明确IPO申报期间公司不宜转让股权
 
  据悉,针对有企业人士关心的公司在IPO申报期间股权结构能否变动的问题,证监会日前在官方网站回复称,股份有限公司在IPO申报期间,不宜再发生股权转让。如果发生,中介机构应重新履行尽职调查责任。
  高管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持有股份
  证监会表示,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因此,证监会认为,若离职的“公司管理层”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则在其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果公司章程已经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则需遵循公司章程的限制性规定。
  符合条件外资企业可发公司债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发行债券有关问题,证监会表示,根据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银行间债券市场监管不属于证监会管辖范围。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及《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试点初期,试点公司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遵照以上法律法规办理具体流程。
  对有投资者提出“在股权登记日和除息日买进的股票能否分到红利”的问题,证监会表示,对于A股,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买入的股份享有分红派息权利,卖出的股份不享有分红派息权利;投资者在除权除息日买入的股份不享有本次分红派息的权利。对于B股,投资者在最后交易日买入的股份享有分红派息权利,卖出的股份不享有分红派息权利;投资者在除权除息日买入的股份不享有本次分红派息的权利。
  此外,证监会表示,近期发布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调整的范围不包括证券公司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
 
上交所拟整合规范各类监管措施
 
  上交所5月13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的制定主要为规范上交所自律监管中实施的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提高监管透明度,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交所指出,《办法》对各类监管对象采取的惩处措施进行了整合和规范,对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适用和实施作了系统性的规定,从而提高监管透明度。《办法》并从提高监管有效性角度出发,针对信息披露直通车、新股炒作等监管重点,增加了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该《办法》共分七章,其中第二章对于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种类,列举了9种纪律处分和19种监管措施,并分别进行了释义。其中9种纪律处分均来源于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未新增种类。而19种监管措施中,有9种为新增措施,包括:要求公开更正、澄清、说明;要求公开致歉;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建议上市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以及不接受相关股东的交易申报等。
  为提高纪律处分程序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办法》还新增纪律处分听证程序,允许上交所拟进行公开谴责和公开认定不适格的监管对象申请听证。
 
保监会发布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
 
  近日,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签发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简称“《整体框架》”)。《整体框架》作为偿二代建设的顶层设计,明确了偿二代的总体目标,确立了“三支柱”框架体系,制定了偿二代建设的若干基本技术原则,既为偿二代建设勾勒出了完整的蓝图,也为偿二代各项技术标准的研制和测算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偿二代的整体框架由制度特征、监管要素和监管基础三大部分构成。其中,制度特征包括统一监管、新兴市场、风险导向兼顾价值三大特征;监管要素包括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市场约束机制三个支柱;监管基础是指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这三大部分密切联系、相互依恃,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完整体系。
  《整体框架》确立了“三支柱”的监管体系。第一支柱是定量资本要求,主要防范能够量化的风险,通过科学地识别和量化各类风险,要求保险公司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资本。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第一支柱量化资本要求、实际资本评估标准、资本分级、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和第一支柱监管措施。第二支柱是定性监管要求,是在第一支柱的基础上,进一步防范难以量化的风险。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风险综合评级、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监管检查和分析,以及第二支柱监管措施。第三支柱是市场约束机制,是引导、促进和发挥市场相关利益人的力量,通过对外信息披露等手段,借助市场的约束力,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一是通过对外信息披露手段,充分利用除监管部门之外的市场力量,对保险公司进行约束;二是监管部门通过多种手段,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市场力量更好地发挥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价值评估的约束作用。
  《整体框架》坚持国际接轨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核心原则,借鉴欧美等国成熟有效的经验,坚持与国际监管接轨的大方向,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管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与国际趋同;二是三支柱的主要内容包括定量监管、定性监管和市场约束,体现了国际偿付能力监管模式的变革趋势与共识,也与银行业的资本监管体系保持一致。
  同时,《整体框架》也充分考虑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实际,与我国国情相结合,建立了一套具有新兴市场代表性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第一,具有三个中国特色的制度特征。一是统一监管。我国保险市场是全国统一监管,这与美国以州为单位和欧盟以成员国为单位的分散保险监管体制有重要区别,我国偿二代不用考虑分散监管导致的复杂技术和制度安排,可以简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同时,偿二代也要考虑到地区之间的差异和协调。二是新兴市场。整体框架充分考虑了我国作为新兴保险市场的特征,更加注重保险公司的资本成本,提高资本使用效益;更加注重定性监管,充分发挥定性监管对定量监管的协同作用;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市场适应性和动态性,以满足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更加注重监管政策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及时识别和化解各类风险;更加注重各项制度的可操作性,提高制度的执行效果。三是风险导向兼顾价值。偿二代以风险为导向,全面、科学、准确地反映风险,识别和守住行业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同时,资本要求标准将兼顾保险业资本使用效率,有效提升保险公司的个体价值和保险行业的竞争力。第二,增加了监管基础——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建立外部偿付能力监管与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之间的激励相容机制;第三,在第一支柱中,引入了宏观审慎监管资本要求和调控性资本要求,在技术原则中建立了体现新兴市场特征的资产负债评估原则;第四,在第二支柱中,建立风险综合评级制度,将操作风险纳入第二支柱;第五,在第三支柱中,不仅强调公开信息披露要求,同时注重对市场约束机制相关主体的培育和引导。
下一步,保监会将根据《整体框架》全面推进偿二代后续工作。今年将启动偿二代全部10余个具体技术标准的研制项目,加紧开展定量测试等技术攻坚工作,确保偿二代建设能够如期高质量完成,提高保险行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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