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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15期

部委决策
 
中纪委研究全国抽查干部事项申报
 
今年1月,中纪委全会要求对领导干部报告的重大事项进行抽查,随后广东、上海开始试点抽查干部申报财产情况。近日,纪委系统披露,中央纪委正在研究全国层面的抽查方案,但出台时间尚未确定。 
据报道,今年1月发布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公报指出,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这意味着,从今年起领导干部向组织报告的财产、子女配偶经商、投资等情况将首次走出“保密柜”,接受核查。反腐研究学者认为,在我国尚未实行官员财产申报的条件下,此举亦可看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初步探索和过渡方案。 
  按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每年3月31日之前,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向组织申报收入、房产、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经商、投资情况等14项重大事项。也就是说,从4月起,涉及全国县处级以上干部的申报事项都已上报完毕,等待核查。 
  据纪委系统日前披露,中央纪委正在研究全国层面的抽查方案,由于意见尚未统一,目前“尚未有定论”。 据透露,至少有3种抽查办法纳入中纪委考虑范围,一是选定一定的比例随机抽查。二是采用“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对拟提拔的干部进行抽查。第三种办法则是,当有线索检举某些干部或存在腐败行为时,对这批干部的申报内容进行核查。
  上海、广州开始抽查干部个人申报
  而在地方层面,截至目前,只有广州和上海出台了具体实施方案。 
  今年3月,广州市纪委称,南沙区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申报工作将加大抽查核实力度,初步考虑按照15%的比例进行。广州市纪委新闻发言人梅河清解释,15%的抽查率只是初步拟定,选择这一比例的原因是考虑到如果比例设定太高,抽查核实的工作太大,纪检部门的人力难以承担,而如果比例设定太低,则起不到震慑作用。 
  4月初,上海也规定试行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的抽查核实工作。抽查核实对像拟扩大为部分市管干部和所有拟新提任为市管干部的人员;抽查核实内容拟扩大为目前要求领导干部申报的全部内容。此外,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实的,要追究责任。
 
全国有关推进城镇化工作时间表确定
 
  据消息人士5月3日称,全国有关推进城镇化工作的时间表已经确定,预计在今年年中和年底将分别有重头政策出台。这对于全国推进新型城镇化将起到指导作用。
  其中,由发改委牵头、多部委参与编制的《城镇化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将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并报国务院发布实施。除总体规划之外,今年12月底前,多部委还会出台城镇化配套政策。这意味着,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时间表已经确定,相关工作将有序展开。特别是有关城镇化的配套政策,将为各地推进新型城镇化提供指导,保证城镇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于各方关注的全国城镇化工作会议,据了解,目前该会议仍在准备阶段,具体召开时间尚未确定。不过,随着全国推进城镇化工作时间表的确定,预计接下来相关工作会有序展开。另外,对于全国城镇化规划的具体内容,目前多方也已达成共识,主要包括户籍制度改革和土地两大方面。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徐宪平此前表示,城镇化第一是要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逐步解决现有2亿多和每年新增1000多万农民工的半市民化问题。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按照分类推进的原则,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转为城市居民,全面放开小城镇的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小城镇的限制。
  他表示,2012年全国城镇化率已达到52.57%,但户籍城镇化率只有35.29%。城镇化由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的转型势在必行,当务之急是推动人口城镇化。
  而对于土地,目前有关官员和专家普遍认为,城镇化要避免“造城化”、避免“房地产化”、避免“摊大饼”,这意味着将主要通过调整存量土地来代替土地增量。
  据悉,海南等地也在抓紧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6月中旬将召开全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会议,《海南省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研究报告》也将于6月下旬出炉。”海南省住建厅相关人士说。
  据介绍,《海南省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研究报告》出台之后,海南省还将出台包括实施方案等进一步的配套政策,以确保城镇化工作顺利进行。而围绕上述战略研究报告,海南省已经召开三次座谈会,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等核心问题的讨论非常热烈。
  就初步情况来看,海南省计划打造一批特色风情小镇,以特色风情小镇作为城镇化建设突破口,并辅以小城镇建设专项补助,给予资金保障,这无疑有利于城镇化工作的进一步推进。
  另据参与山东省济南市城镇化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关专家透露,住建部要求各省传达城镇化规划编制最新要求,并提出全国县级以上城市今年以前必须启动城镇化规划,县级城市则要求明年启动。
 
央行规范RQFII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工作
 
  据悉,为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工作,中国人民银行5月2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等问题给予进一步明确,并对试点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2年1月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
  《通知》指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根据《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开立一个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基本存款账户”)。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应当选择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开立交易所市场交易资金结算专用存款账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金结算专用存款账户,分别用于投资交易所证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可以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专门用于股指期货保证金结算的专用存款账户。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开立上述三类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当区分自有资金和由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客户资金分别开户;设立开放式基金的,每只开放式基金应当单独开户。
  《通知》规定,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书面批复以及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投资额度的书面批复、托管银行的托管资格书面文件、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与托管银行的托管协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专用存款账户的,还需同时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批复试点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文件以及托管银行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资格许可书面文件。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所得、现金股利、利息收入、从依据本通知开立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划入的资金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收入。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是:买入证券支付的价款、汇出本金和投资收益、支付投资相关税费、划出至依据本通知开立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出。除开放式基金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如需汇出投资收益的,应当提供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相关税务证明。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专用存款账户与其他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自有资金账户、客户资金账户和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不同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也不得划转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通知》明确,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据本通知所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通知》要求,托管银行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及本通知,做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及管理等业务。
  《通知》指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其托管银行应当是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委托该托管与结算代理银行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并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通知》还要求,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通知》还就应提交的材料进行详细规定。
  《通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宏观管理要求和试点发展情况,对总体投资比例和品种作出规定和调整。
  与以往不同是,《通知》将托管银行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在业务发生后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销户信息、获批准的投资额度、所募集资金金额、资金跨境划转信息、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资产配置总体情况的时间由原来的“1个工作日内”改为“5个工作日内”;“托管银行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在每月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信息的汇总报表”的要求不变。此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其结算代理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报送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结算和托管等信息。
  《通知》还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托管银行的账户管理、资金汇出入和信息报送等进行监督管理。托管银行在办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结算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防范利用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银监会将继续推进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
 
银监会近日就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问题指出,2013年将以控制总量、优化结构、隔离风险、明晰职责为重点,继续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将重点采取及时化解到期风险、严格控制总量风险、优化存量贷款结构和建立风险隔离制度的政策措施,推进平台贷款风险管控。
  这位负责人强调,继续做好到期贷款统计台账,各银行要逐月统计本年到期平台贷款金额、偿债资金来源和实际偿还等情况,并及时与地方政府沟通,及早采取措施,避免出现重大违约事件。
  同时,按照“保在建、压重建、控新建”的基本导向,要求各银行法人不得新增平台贷款规模;严把新增贷款准入标准,发放平台贷款时必须满足借款人现金流全覆盖、抵押担保符合现行规定、资产负债率低于80%等约束条件。
  优化存量贷款结构方面,引导新增贷款主要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融资平台、保障性住房和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对现金流覆盖率低于100%或资产负债率高于80%的融资平台,各银行要确保其贷款占本行全部平台贷款比例不高于上年水平,并逐步减少贷款发放,加大清收力度。
  建立风险隔离制度方面,各银行要建立包括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信托计划、理财产品等在内的全口径融资平台负债统计制度;将购买持有融资平台发行债券的审批权限上收至总行,不得对未纳入“名单制”管理的融资平台发放任何形式的由财政性资金承担直接或间接还款责任的贷款。
  同时,继续支持配合财政部开展地方政府性债务数据对账、债务公开等工作。
  当前,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总体可控,但依然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地方平台多头融资趋势明显,地方政府代偿性风险加大。不少平台为缓解资金缺口,转向信托、理财、债券、集资等渠道,但这些资金的最终来源仍然以银行为主;未来三年地方政府仍处于集中偿债期,各地政府及融资平台依然持续面临债务集中偿还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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