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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15期

银监会“五管齐下”加强银行理财业务监管
 
银监会近日就银行理财业务监管问题指出,2013年,银监会将重点从五方面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
  完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规章体系。启动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尽快研究制定涵盖理财产品研发设计、投资运作、会计核算等方面的监管办法和规章,进一步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框架。
  加大对“资金池”等操作行为的现场检查力度。银行理财业务作为银监会系统的现场检查重点,重点整治违规设立“资金池”等不规范的操作行为,严格要求银行对每个理财计划进行单独核算和规范管理。
  严格控制理财资金投向。银行必须充分进行信息披露,“打包还原”基础资产,确保理财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及产业政策,继续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合理投资。
  加强对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的行为监管。采取调查、暗访等监管手段,加强行为监管,银行在理财产品销售中要将风险提示放在首位,严禁未经授权销售产品,严禁误导消费者购买。
  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提升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金融素质,强化信息披露和业务宣传,培养“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的良好文化。
 
证监会加大基金券商债券交易现场检查力度
 
  据报道,对于金融市场曝出的债市利益输送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4月26日表示,目前,证监会加大了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债券交易的现场检查力度,下一步将配合支持有关部门,完善监管制度规范,不断提高市场透明度,共同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该发言人表示,代持养券是市场一个通俗说法,在银行间市场交易规则中表现为账户买断式交易的一种行为,是一种非标准化的场外交易行为。由于采取不透明方式操作,容易滋生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问题。
  他强调,相关从业人员交易债券采取私下协议交易的形式,首先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的内部风控管理要求。如果证券经营机构疏于内控管理,放任代持行为,则不仅违反信息披露管理要求,也违背对股东的勤勉尽责义务。代持中如果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发言人表示,证监会对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个别从业人员在债券交易中可能存在的代持养券行为一直是严格禁止的,并作为日常合规性和信息披露监管的重要内容。3月份,证监会已对基金公司运作中的关键环节以及相关证券公司的固定收益业务安排了专项检查。
  他表示,在专项检查中,证监会对个别从业人员可能存在代持养券行为进行了重点自查和安排后续核查。督促证券经营机构在业务开展中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加强交易对手方管理,加强合规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严禁利益输送,严禁违规代持,是证监会一直鲜明的态度。
 
证监会拟提高股基仓位下限
 
  4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修订《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简称《运作办法》)对外公开征求意见。为了提高股票型基金风格的稳定性,《运作办法》提高了对股票型基金仓位下限的要求,参照国际惯例将其仓位下限从60%提高到80%,为进一步强化监管,也明确规定了基金投资的杠杆上限,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同时,为加强风险防范和投资者保护,《运作办法》强化对基金分散投资的要求,将10%的分散化要求从股票扩大到债券等其他证券。对于基金中基金,参照国际经验,要求其持有其他单只基金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此前,我国现行《运作办法》在制定之初,由于债券市场尚不发达,债券型基金数量较少,因此只对股票投资提出了10%的分散化要求,未对基金持有单只债券提出比例限制。
  数据显示,从历史统计来看,股票型基金仓位总体上一直在80%至90%,目前有13.5%的基金仓位在80%以下,将其仓位下限从60%提高到80%的调整对多数基金无直接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为加强对基金杠杆水平的约束,加强对基金的波动性和系统性风险管理,《运作办法》规定,“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整体上控制常规基金的杠杆水平,对于明确约定采用杠杆策略等特殊产品再另行规定。
  据悉,为促进行业创新发展,证监会将进一步放松管制,拓宽行业创新发展的空间。《运作办法》取消了拟募集基金不得与基金公司旗下现有基金雷同的规定,基金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决定产品设计。
  同时,《运作办法》优化发起式基金通道并引入了种子基金模式。根据《运作办法》,拟进一步降低发起式基金的成立门槛,取消初始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要求,发起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和锁定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标准仍然维持不变。
  此外,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些小规模基金,资产规模长期低于5000万元,为进一步加强对小规模基金的监管,鼓励小基金“关停并转”,《运作办法》要求连续六十个工作日持有人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基金是否继续存续进行表决。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运作办法》根据新《基金法》的规定作出了相应调整,允许符合条件的各类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和托管业务。同时,对持有人大会程序总体原则是:没有日常机构的,按原程序召开持有人大会;有日常机构的,首先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若该机构不召集则其他主体可以按照没有日常机构的程序召集。此外,明确其适用范围为“公开募集”基金;基金募集申请的审批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并删除了与原产品核准制对应的“审慎监管原则”,将来产品注册重在合规性审查;规范了申购赎回“有效”、“成立”等。
  该新闻发言人表示,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运作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实施。
 
上交所规范两融和转融通信披规则
 
  据悉,为规范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上交所5月2日发布了《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征求意见稿)》。投资者、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参照适用上市公司有关权益变动和信息披露的规则。
  根据《征求意见稿》,投资者、证券公司、证金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其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及其他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权益变动或收购的公告及报告书中单独披露其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发生的持有股份和股份变动的数量及比例。
  投资者、证券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合并计算的持股比例超过30%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或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属于免于提出豁免申请情形的除外。
  《征求意见稿》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其他主体成为转融通业务出借人的,不得存在短线交易。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进行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另外,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主体参与转融通业务的,还应当遵守股票买卖“窗口期”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的“股份变动和股东情况”部分,披露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中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的股东相关事项。
 
财政部税务总局部署扩大营改增试点
 
  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视频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落实4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认识和行动,安排部署2013年扩大营改增试点工作。财政部党组书记、部长楼继伟,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军出席并讲话。
  会议认为,营改增是推进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2012年营改增试点以来,运行平稳,成效显著,试点方案和工作机制已经成熟。为加快扩大试点步伐,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国务院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扩大到全国,并择时扩大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行业试点。这是国务院在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关键时刻,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必须坚决贯彻落实。
  会议指出,各地要准确把握营改增改革面临的新形势和扩大试点的总体要求,切实做好营改增各项工作。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领导、密切部门协作、注重引导企业、提升社会共识、加强风险防范,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即将试点的地区,要倒排工期,做到政策制度、基础工作、技术保障、业务力量、应急预案“五个到位”,确保税制顺利转换。已经试点的地区要继续做好本地区试点工作,并加强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估,为下一步深化改革献计献策。
  会议强调,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财税部门协作、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运行情况的分析评估;国税和地税部门要密切合作,做好工作衔接,建立试点纳税人认定的争议解决机制;国税部门要做好纳税服务和政策培训,引导企业准确把握税制改革带来的发展机遇,优化经营模式,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充分享受改革红利,提升企业竞争力;要梳理排查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坚决打击虚开发票、骗取退税和财政补贴的违法犯罪活动。
 
国土部启动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
 
国土资源部近日下发通知及相关工作方案,正式启动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按照此次行动方案,全部工作将于10月底完成,自11月中旬起,国土资源部将根据验收结果及地方整改情况,组织开展警示约谈、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通知指出,为外界所关注的“6·30”政策将停止执行;其他如“检查时段”、“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等有关政策将延续不变。
  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省切实加强对市、县的检查指导,并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提出重点要求:此次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将加大对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直接查处或挂牌督办重大典型案件;对违法违规严重地区,在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警示约谈;对整改查处不积极、不到位的地区,暂停办理用地用矿审批,扣减用地指标,督促其整改查处到位;对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依据相关规定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行动方案强调,要统筹协调处理好巡查、案件查处等日常执法监察工作与卫片执法检查的关系,探索建立日常执法监察工作成效与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结果相挂钩的激励机制,扭转重卫片执法检查、轻日常执法监管的倾向。要进一步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充分应用卫星遥感、航空摄影、低空无人驾驶飞机飞艇、视频监控等先进技术手段,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易发高发地区,实施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努力将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有效防范和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能源局正拟定电网发展规划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吴新雄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部署当前要突出抓好的10项重点工作。
  一是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能源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
  二是针对部分地区存在的非正常弃水、弃风、弃光等现象,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和实施意见。
  三是针对风电和光伏发电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对策措施和落实办法。
  四是围绕能源国际合作战略的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工作方案,巩固和扩大合作成果。
  五是抓紧组织电网发展规划的论证和拟定,推进电网科学发展。
  六是积极稳妥有序推进能源重大项目和重大科技专项建设。
  七是进一步深入分析东、中、西部地区能源供需矛盾,促进能源大基地、大通道建设。
  八是加强能源相关管理,促进能源结构优化、能效水平提高,研究拟订或出台有关能源管理的具体办法。
  九是认真调研,积极探索深化能源改革的路径和重点。
  十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能源发展改革的新形势和新要求,针对事关能源长远发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全局性问题,组织好重点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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