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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05期

部委决策
 
国务院批转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意见
 
  近日,国务院批转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要在发展中调整收入分配结构,着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体制环境,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坚持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调节并重,继续完善劳动、资 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
  《意见》制定的主要目标是:城乡居民收入实现倍增,到2020年实现城乡居民人均实际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且力争中低收入者收入增长更快一些;收入分配差距逐步缩 小,城乡、区域和居民之间收入差距较大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扶贫对象大幅减少,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橄榄型”分配结构逐步形成;收入分配秩序明显改 善,合法收入得到有力保护,过高收入得到合理调节,隐性收入得到有效规范,非法收入予以坚决取缔;收入分配格局趋于合理,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 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和就业等民生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明显提升。
  《意见》要求,要继续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就业机会公平,大力支持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促进中低收入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建立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到2015年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
  《意见》强调,要加强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管理。对部分过高收入行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严格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政策,逐步缩小行业工资收入差 距。建立与企业领导人分类管理相适应、选任方式相匹配的企业高管人员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综合考虑当期业绩和持续发展,建立健全根据经营管理绩效、风险和 责任确定薪酬的制度,对行政任命的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薪酬水平实行限高,推广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
  缩小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差距,高管人员薪酬增幅应低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对非国有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和股东大会在抑制畸高薪酬方面的作用。
  此外,还要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落实上市公司分红制度,强化监管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推进利率市场化 改革,适度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范围,保护存款人权益。严格规范银行收费行为。丰富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基金产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拓宽 居民租金、股息、红利等增收渠道。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分享机制。全面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收益分享制度,合理分配和使用 国有资本收益,扩大国有资本收益上交范围。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十二五”期间在现有比例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左右。
在再分配方面,《意见》要求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大力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完善房产保有、交易等环节税收制度。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
 
国务院发文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国务院办公厅2月4日发布“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15年,基本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意见”要求,要培育发展一大批创新型企业,企业研发投入明显提高,大中型工业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提高到1.5%,行业领军企业达到国际同类先进企业水平,企业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实现翻一番。
目前我国企业创新能力依然薄弱,许多领域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企业尚未真正成为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应用的主体,制约企业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仍然存在。
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重点任务包括:
  进一步完善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的机制;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支持企业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大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企业为主导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依托转制院所和行业领军企业构建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基地;强化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完善面向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加强企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开放合作水平;完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金融等政策。
  组织实施方面,“意见”强调:科技、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农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金融、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深入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的联合推进机制,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协同创新,形成工作合力。
 
李克强强调城镇化的核心是人
 
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2月3日在包头召开棚户区改造现场会时指出,目前城镇棚户区超过一亿人,“城镇化的核心是人。不能一边是高楼大厦,一边是低矮的棚户区。这种二元结构不消除,城镇化的质量就无从谈起”。
  北梁是包头面积最大的城市棚户区。两年前李克强曾到此调研,对棚户区改造提出了要求。这次他又来到这里,了解改造进展和存在的困难,勉励当地政府急群众所急,加快改造棚户区。
  李克强说,近几年全国已改造各类棚户区1200多万户,几千万群众生活条件发生根本性变化,棚改走出了一条比较有效的路子。但目前城镇仍有1000多万户群众住在集中连片棚户区,加上没有上下水等居住条件的小片棚户区和危旧房,居民超过1亿人。棚改剩下的都是“硬骨头”。各地既要有决心,又要有韧劲,进一步摸清底数,排出时间表,准备启动第二轮棚改攻坚战,有条件的地区要把小片棚户区和危旧房也统筹纳入改造范围。
  李克强指出,棚改是城镇化绕不过去的一道坎,是破解城市内部二元结构的关键举措。不能一边是高楼大厦,一边是低矮的棚户区。这种二元结构不消除,城镇化的质量就无从谈起。城镇化的核心是人。对棚户区百姓来讲,棚改是天大的事,政府就要顺民意,办实办好这件事,使群众从“忧居”到“宜居”。棚改既是民生工程又是发展工程,可以带来很大内需,也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多重效应。他强调,最近我国中东部地区多次雾霾遮天,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实施棚改可以减少生活用煤和环境污染。推进城镇化要注重加强环境保护,必须周密谋划推进。
  李克强说,棚改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把政府的手与市场的手、人民群众千万只手握在一起,同心协力加以推进。
  针对地方反映棚改中资金筹措、土地供应、行政审批等面临的难题,李克强说,中央会加大棚改等重大民生工程的投入,地方政府资金也要向这方面倾斜。要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和楼堂馆所建设,把转变作风、勤俭办事省下来的钱用到棚改等民生工程上。对棚改异地搬迁等用地,要因地制宜,探索完善相关政策。对公共交通、供水供暖等配套设施建设,规划上要支持,审批上要放权。棚改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为的是扶贫济困,建设资金不得挪用,房源不得侵占,这是不能碰的“高压线”。棚改是为群众办事,我们的干部要能担当、敢负责,用改革的办法、扎实的作风解难题,使群众真正受益。他说,在推进保障房建设的同时,要继续坚持做好房地产调控,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央行称金融宏观调控需要始终强调防范通胀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在2月6日公布的《2012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强调,在经济转轨发展阶段,金融宏观调控需要始终强调防范通胀风险。
  报告指出,未来一段时间我国物价形势相对稳定,但不确定因素也在增加。物价短期可能受到供给冲击等影响,中长期看则主要取决于总需求、产出缺口和经济的结构性变化。经济增长相对稳定,粮食连续九年增产,工业生产和供给能力充足,这些因素都有利于物价保持基本稳定。
  央行称,要看到经济中仍存在多方面导致物价上行的因素,值得关注。一是随着劳动年龄人口增长逐步趋缓,那些劳动相对密集且可贸易难度较大的农产品、服务业价格可能会经历一个趋势性上升的过程,同时资源性产品价格也有待逐步理顺。当然这一因素的影响程度与总需求状况也有很大关系。
  二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供给曲线可能会变得更陡一些,此时物价对需求扩张的敏感度会更高。从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的情况看,极度宽松的货币可能导致全球增长与通胀的组合关系有所变化,较低的产出对应着相对高一些的物价上涨。实证检验显示,国际金融危机后中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对产出缺口变化的弹性也有较明显提高。在此背景下经济回升和需求扩张可能会较快向CPI传导。
  三是全球超宽松的货币环境还会持续较长时间,主要经济体量化宽松政策不断加力,潜在的输入型通胀压力也需关注。央行2012年第四季度储户问卷调查显示,41.7%的居民预期下季度物价水平上升,较前一季度提高了4.7个百分点。需要特别关注预期变化可能对未来物价产生的影响。
  报告分析,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动力依然较强,有望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的基本态势。从全球经济看,虽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但仍有可能继续缓慢复苏。从国内情况看,推动内需增长的积极因素也在增多。
  不过报告也强调,中国经济发展还面临着复杂的国内外环境。全球经济复苏步伐缓慢,部分经济体债务负担沉重,“紧财政、宽货币”或成主要发达经济体长期政策选择,加之贸易投资保护主义抬头,新兴经济体面临来自贸易、金融等多方面的挑战。国内方面,近期投资回升尚主要依靠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推动,经济企稳的基础还不够稳固,部分领域投资冲动持续较强与经济内生增长动力相对不足并存,结构不平衡问题仍比较突出,资源环境约束也在明显增强,经济结构调整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任务还很艰巨。
 
证监会对股权交易资产评估挤泡沫
 
据报道,资产评估——作为资本市场的核心功能与重要组成,却屡屡徘徊于监管盲区,这一“行业生态”或将迎来剧变。证监会日前下发《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5号》(下称《文件》),针对资产评估机构在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评估过程中的盲区、问题与弊病,做出全面、细致的总结论述;其间涉及八大方面的内容,均提出了明确的监管关注事项。
  目前,资产评估机构在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业务的评估方法选择上存在诸多问题。故此,《文件》首先对此提出明确要求。
  其一,对股权进行评估时,应逐一分析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和市场法等三种基本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原则上应当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如果只采用了一种评估方法,应当有充分依据并详细论证不能采用其他方法进行评估的理由。
  其二,评估方法的选择应有充分依据,不得只采用更接近预先设定的交易价格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对同一股权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使用各种评估方法产生的结果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复核各种方法的适用条件、重要参数的选取依据、评估方法的运用过程等,结合差异原因判断评估结果的差异程度是否属于合理范围。例如,当收益法评估结果低于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时,应当关注相关资产是否存在如经济性贬值等情况;反之,则应当分析在运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时,是否存在评估范围不完整等情况。
  实际操作中,评估方法的选取,对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影响颇大。
  “在监管实践中,我们发现评估师往往只选择对客户最有利的评估方法,甚至误用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人为造成上市公司买入的资产大幅增值、卖出的资产没有增值或小幅增值,导致上市公司资产出现泡沫。”上交所原副总经理周勤业曾撰文说。
上交所曾在2010年发布过《上市公司2009年度并购重组资产评估专题分析报告》,查阅其中数据可知:上市公司购买大股东资产的平均评估增值率与增值额均显著高于大股东购买上市公司资产时的平均增值率与增值额,含有无形资产的评估增值率、增值额远高于其他类资产。注入到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增值平均为132.48%,而置出上市公司的资产增值平均不到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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