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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05期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支持服务业发展
 
  财政部2月4日发布《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央财政将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专门支持各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商贸流通领域服务业项目建设发展。
  《通知》表示,未来资金将主要支持四类项目的建设改造,其中资金支持的民生商贸类服务业项目包括家政服务、大众化早餐工程、社区商业等,而生产流通服务业项目则主要为生产生活资料商贸物流、酒类流通追溯、品牌促进、电子商务、屠宰企业升级改造及屠宰监管技术系统等。
  此外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服务业项目也在专项支持范围内,具体包括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二手车流通、旧货流通、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流通体系建设等。同时,市场监测监管、应急调控等公共服务项目也将获得专项支持。
  在资金分配上,财政部表示未来专项资金将按照各地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第三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就业人数、区域发展差异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分配到各省使用,上述指标越高的地区未来分配资金也将越多,此外,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还能在资金分配时获得东部地区1.3倍和1.5倍的权重,未来财政资金将进一步向中西部地区服务业发展倾斜。
《通知》表示,专项资金将以补助、以奖代补和贴息等方式安排到具体项目,其中采取补助方式的,除必须由财政负担的公益性项目外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则按照先建设实施后安排补助的办法,用于对已竣工验收项目予以补助,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国土部将继续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试点
 
  国土部日前召开“2013年重点工作及落实措施汇报会”,明确今年将加强国土资源税收改革研究,配合财政部继续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试点。
  据悉,国土部今年将在建立完善矿业权出让与转让交易规则等几个重点问题上,进一步加强研究,积极主动应对机构改革。围绕矿产资源法修改的核心问题,深入研究矿产资源管理核心制度。
  围绕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探索国土资源差别化支持政策。将加大调查研究深度和成果转化力度,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新突破。将研究起草国土资源管理改革指导意见,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土资源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的目标、指导思想、原则、重点任务和程序规范。
  加强国土资源税收改革研究。配合财政部继续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试点。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主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矿产资源经济调节手段综合改革试点方案》。选取部分省开展提高最低勘查投入、两权使用费标准试点和调整矿补费中央、地方分成比例的政策试点。
  将重点完成页岩气勘查开发技术规程8大类22项的研究和征求意见工作。要深化煤炭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土地财政问题、节地技术和政策、差别化用地政策、耕地保护经济政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标准体系、矿产资源综合评价与区划、地质灾害防治新机制、资源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价值等重大问题的跟踪研究。
继续开展竞争性出让1~2批油气(包括煤层气、页岩气)探矿权,并探索推进页岩气勘查开发部省合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研究制订油气探矿权竞争出让规定。
 
四部委制定《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环境保护部2月4日研究制定了《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是,实施充填开采的“三下”煤炭资源,中厚煤层采区回采率达到85%以上,薄煤层采区回采率达到90%以上;对留设煤柱和边角残煤实施以矸换煤开采的,回采率达到70%以上。同时,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地面基本实现无矸石山堆存,地表变形和次生地质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地下水系和地面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大幅度降低。
  对充填材料的选择,《意见》要求必须对地下水无污染,凡对地下水水质有影响的,必须预先进行无毒、无害化处理,避免充填材料污染地下水及含水层。
  《意见》还要求,新建煤矿不再设立永久性地面矸石山,临时周转堆存的煤矸石要制订综合利用方案,优先用于井下充填。井下充填开采应采用机械化充填装备,减轻从业人员劳动强度。实施充填开采,应根据地面保护体和生态环境情况确定充填率指标,设计充填开采工艺,努力实现地面保护体免受扰动,最大限度降低对土地的损毁及地表生态环境的影响。
《意见》指出,煤矿企业法人是充填开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的充填开采工作。总工程师是第一技术负责人,组织制订和论证充填开采方案,协助企业法人制定完善的责任规章和日常生产运行管理制度。实施充填开采的煤矿企业要按要求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加强充填开采效果监测,做好岩层地表移动观测,建立充填开采台账,确保充填开采有关数据真实可靠。煤矿企业实施充填开采应制定规划和设计,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年要对煤矿企业充填开采工作进行考核,并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的充填规模、置换原煤产量、充填效果做出鉴定。
 
国家能源局就煤炭产业政策征求意见
 
  2月4日,国家能源局就《煤炭产业政策》(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稿明确提出,深化煤炭企业改革,推进煤炭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兼并和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同时,推进市场化改革,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支持煤炭产运需三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鼓励供需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
  对比此前版本,修订稿分别对煤层气和煤化工发展做出更进一步规划和指引。在煤层气上,此前只是“大力推进煤炭、煤层气等资源的协调开发和基础设施的高效利用”,而修订稿则明确提出,科学配置煤层气与煤炭矿业权,完善煤炭、煤层气协调开发机制。
  此次修订稿和正在征求意见的《煤层气产业政策》中,都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要求。意见稿指出,在设置煤炭矿业权但未设置煤层气矿业权的区域,煤炭矿业权人应综合勘查开采煤层气,依法办理煤层气矿业权。煤炭企业不具备煤层气地面抽采能力的,应与煤层气专业公司合作开发。在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重叠区域,以及已设置煤层气矿业权但未设置煤炭矿业权的区域,国家规划5年内建设煤矿的,由煤炭矿业权人与煤层气矿业权人协商合作开发煤炭矿业权范围内的煤层气资源,或调整煤层气矿业权范围,保证煤炭资源开发需要。煤炭矿业权人具备煤层气地面抽采能力的,鼓励将煤炭矿业权范围内的煤层气矿业权转让给煤炭矿业权人,由煤炭矿业权人综合勘查开采。
  同时,在业界比较关注的煤化工方面,意见稿提出,在水资源有保障、煤炭资源富集、土地和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地区,有序发展煤炭深加工,限制在煤炭供给不足和水资源匮乏地区发展煤炭深加工,禁止在环境容量不足地区发展煤炭深加工。
  意见稿也提出,要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构建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为主体,以区域煤炭市场为补充,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煤炭交易市场体系,研究建立煤炭期货市场等。
 
政策要闻
 
▲最高检明确查行贿犯罪档案不设门槛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2月7日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已于2月6日印发实施。该《规定》对2009年的工作规定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补充,进一步规范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据最高检职务犯罪预防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不设门槛,只要能够证明自己的身份,并提交查询申请的,都可以申请查询。为了保证查询的正当性,规定分别针对查询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情形和查询本公司、企业、本人的情形,详细列明了具体的查询事由。
  规定明确,检察院对国家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提出的以下针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当受理:为招标进行资格审查需要的;为采购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需要的;为行业管理、市场管理、业务监管等进行资质、资格审查需要的;为信用管理需要的;为招聘、录用、选任人员等人事管理需要的;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的;金融机构为贷款进行资信审查需要的;其他应当受理的情形。
  规定还指出,检察院对公司、企业、个人提出的以下针对本公司、企业、本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当受理:公司、企业根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招标要求,为投标需要的;为信贷需要的;为从事商贸合作或者谈判需要的;个人为求职、应聘需要的;应国(境)外公司、企业或者组织要求,为在国(境)外投标、融资、信贷、商贸合作或者谈判等需要的;其他应当受理的情形。
 
▲外汇局发布政策简化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外汇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2月7日宣布,已于近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化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政策。
  《通知》整合完善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项下的外汇管理政策,主要特点有:一是以登记管理为核心,大幅简化业务手续和审核材料。企业按要求办理了境外上市相关登记手续后,即可通过银行办理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手续,无需再经外汇局核准。二是规范境外上市企业境内股东增持(或减持)其境外股份的资金汇兑等业务,为相关业务办理提供明确可循的依据。三是结合外汇局正在进行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整合工作,改进并完善境外上市项下数据采集及统计监测的制度和手段,在增强业务办理便利化程度的同时,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监会将设立资产负债匹配监管委员会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近日在2013年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通报暨培训会议上表示,保监会将于2013年设立保监会层面的资产负债匹配监管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推动行业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工作等。
该委员会的职责还包括制定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审议涉及行业资产负债管理监管重大议题等。
  “今年,我们将把资产负债匹配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以资产负债匹配监管委员会为载体,切实推进具体工作,相信也能够带来资产管理产品的创新。”陈文辉说。
  据陈文辉介绍,该委员会将由资金部牵头,目前有产险部、寿险部、财会部,稽查局等部门参加。下一步还将邀请一些业内专家、保监会相关部门和部分保监局的人员参与其中。
 
▲国务院决定加快油品质量升级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月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随着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汽车尾气排放对大气污染的影响日益增加。为加快油品质量升级,会议决定:
(一)在已发布第四阶段车用汽油标准(硫含量不大于50ppm)的基础上,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尽快发布第四阶段车用柴油标准(硫含量不大于50ppm),过渡期至2014年底;2013年6月底前发布第五阶段车用柴油标准(硫含量不大于10ppm),2013年底前发布第五阶段车用汽油标准(硫含量不大于10ppm),过渡期均至2017年底。
(二)加快国内炼油企业升级改造,确保按照汽、柴油标准升级实施时间如期供应合格油品。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要首先如期完成改造任务。加快汽车发动机相关技术研发与应用。
(三)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并完善对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政策。
(四)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加强行业自律,企业要向社会公开产品质量承诺。
 
▲安监总局要求所有煤矿6月底前建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2月6日公布《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通知》,要求所有煤矿必须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
  通知指出,各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安全实用的原则建设井下紧急避险系统,优先建设避难硐室。避难硐室应当优先选择专用钻孔、专用管路供氧(风)等方式,为避险人员提供可靠的生存保障。其中,采用井下压风管路作为避难硐室专用管路供风的,应当对压风系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防止灾变时压风系统被破坏;采用专用钻孔或专用管路为避难硐室供氧(风)的,在满足人员避险需求的前提下,可以简化或不再配置避难硐室高压氧气瓶、有毒有害气体去除和温湿度调节装置。
  通知还指出,煤矿企业要加强紧急避险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应急预案。要加强入井人员培训,使其熟悉各种灾害的避灾路线,能够正确使用安全避险设施,充分发挥安全避险设施的作用。
2010年7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提出,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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