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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48期

证监会全面改革基金产品审核制度

证监会基金监管部近日发布实施《关于深化基金审核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配套措施,全面改革基金产品审核制度。
  证监会基金部有关负责人说,深化基金审核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是:转变审核观念,取消基金产品通道制;简化审核程序,缩短审核期限;实施网上审批,强化市场主体责任。
  根据改革新规,证监会将取消基金产品审核通道,基金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决定上报数量和类型。证监会同时缩短产品审核期限,常规产品按照简易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具体而言,实行简易程序审核的常规产品包括普通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指数型、货币基金、发起式基金、常规QD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产品及单市场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对于分级基金、理财基金、跨市场(境)ETF以及其他有特殊安排的基金产品,考虑到产品尚不成熟或运作机制复杂,暂不实行简易程序。
  另外,该负责人说,实行基金产品网上申报与审核。作为改革配套措施,监管部门将发布适用于各类常规产品(股票、混合、债券、指数、货币)的基金合同填报指引。同时,推出网上电子化申报和审核系统,通过电子化提高审核效率。
  根据新规,证监会鼓励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基金的退出机制。随着产品审核市场化改革的推进,未来将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规模较小的“迷你基金”。监管部门鼓励基金管理公司根据产品特点和管理成本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自动终止清盘或合并条款。
  该负责人表示,在公募基金领域,中国证监会将不断拓宽基金公司业务范围,松绑投资运作限制,优化公司治理,提高公募基金行业的整体竞争力。无论机构准入还是产品创新,都将尽量降低门槛、弱化审批,更多地关注对程序和行为的检查,更加注重风控合规,从以审批带动监管的模式逐步转变为以检查带动监管的模式。

证监会出“新规”整顿荐股软件

  据悉,由于市场上利用“荐股软件”骗取投资者钱财的事例层出不穷,中国证监会12月7日发布相关规定,将对“荐股软件”进行整顿,并打击非法证券咨询活动。该规定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规定称,向投资者销售或提供“荐股软件”,直接或者间接从中获利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证监会此次也对这一行业中一些常见的欺骗投资者的情形做出了禁止性规定:比如通过诱导客户升级付费的方式,将相同产品以不同价格销售给不同客户等。
  此次证监会界定的“荐股软件”,其功能涉及就具体品种提供投资分析意见,预测具体品种价格走势、提供品种选择建议、买卖时机建议,以及其他分析、预测或建议的,都被归入“荐股软件”一类。但仅仅提供证券信息汇总,或者历史数据统计功能的,并不在此列。这意味着万得、同花顺金融终端等都不在“荐股软件”行列。
  资料显示,2012年通过年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有88家,其中提供专门软件的包括大智慧、上海益盟操盘手、同花顺、东方财富网等公司,其中可归入“荐股软件”的知名公司主要是益盟操盘手。
益盟操盘手部分软件会在行情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发出“买入”或“卖出”信号,提供买卖时机选择,此外也通过“金股良策”等提供荐股。

财政部、国税总局再发文明确“营改增”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事宜

据财政部12月13日介绍,继今年8月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明确“营改增”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征收后,12月初两部门再发《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就试点中企业关注的计税销售额能否扣除广告发布费等问题做出进一步明确。
  根据补充通知,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此外,通知还明确,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面向广告、娱乐行业开征、专用于文化事业建设的一种专项资金。在“营改增”之前,按照1997年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方式为:广告业、娱乐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乘以3%的费率。
  今年启动“营改增”试点后,业内人士十分关注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依据将如何变化。
  今年8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以广告业、娱乐业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取代营业税营业额成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基准,同时保持3%的费率不变。但该通知并未对销售额的计算作出具体规定。
  对此,不少企业在试点中表示疑虑。对于原来缴纳营业税而现在缴纳增值税企业来说,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广告发布费,在原有营业税制度下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而仅从8月份的通知看,“营改增”后能否扣除并不明确,如果这部分差额不能扣除,则意味着改革后企业要比以往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两部门补充通知回应了企业关切,明确指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中允许将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广告发布费扣除。但企业要获得抵扣,必须取得合格的抵扣凭证。
  根据两部门通知,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予扣除。上述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

质检总局就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询修改意见。
现行《有机认证管理办法》于2004年9月27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05年4月1日起实施。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系《有机认证管理办法》实施近八年来进行的首次修订。
  征求意见稿在《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增加、调整了近20条。征求意见稿延续了2012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版《有机认证实施规则》中对认证机构、认证人员、认证程序、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相关规定,并在现行版本的基础上,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和罚则等内容进行了扩充。
  针对有机产品销售环节的掺假行为,征求意见稿要求销售产品需使用销售证并建立“一品一码”追溯体系,销售场所不能进行二次分装、加贴标识等。
  征求意见稿将有机产品进口单设为一章,根据新要求,有机产品进口需得到国家认监委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进口有机产品需符合中国有机产品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进口有机产品申报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进口有机产品中文版认证证书、有机产品销售证书的复印件、产品标识和认证标志等文件。验证不合格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征求意见稿加强了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认证、销售等各环节的违规、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不仅违规生产企业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认证机构在一些情况下也要负连带责任。

政策要闻

  ▲证监会将进一步支持台资金融机构申请QFII资格

  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日前在“中国经济50人论坛·海峡两岸金融峰会”上表示,证监会将进一步支持台资金融机构申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鼓励大陆境内合格投资人投资台湾证券市场,积极落实两岸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互认等。
  张育军表示,目前中国证监会已经批准了202家境外机构合计311亿美元的QFII额度,其中有15家台资机构获得了QFII资格,投资额度共18亿美元;批准了12家证券公司和9家基金管理公司取得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资格,总额度提高到2700亿元人民币。
  “今年10月,中国证监会修订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为证券公司在港澳台地区开放发展预留了更大空间。现阶段,我们将继续推进两岸证券、基金、期货业进一步交流合作,在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简化审批注册流程,扩大投资规模的基础上,进一步支持台资金融机构申请QFII资格,鼓励大陆境内合格投资人投资台湾证券市场,积极落实两岸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互认等。”张育军说。
  张育军指出,下一步两岸金融业的交流合作,应该把培育机构投资人队伍、大力发展财富管理行业作为一个重点。进一步支持台资金融机构申请QFII资格到大陆投资。鼓励台湾和大陆的资产管理机构、证券机构密切展开合作,为大陆的企业与居民提供投融资服务和财富管理服务;充分借鉴台湾财富管理经验,鼓励支持财富管理机构开发更为丰富的投资产品。

  ▲国土部要求明年找矿突出大宗重要矿产

  近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主持召开第28次部长办公会,审议2013年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工作部署。会议指出,明年找矿突破要突出能源、大宗重要矿产、紧缺资源和“三稀”(稀有、稀土、稀散)矿产。
  会议指出,2013年是实现“358”目标第一个阶段目标的关键年,是确保3年目标任务的实现,为5-8年目标任务的完成打下坚实基础的重要之年,找矿突破工作部署和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要围绕这一目标统筹考虑部署。
  会议指出,明年找矿突破要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区片,除78片整装勘查区外,一些重要成矿区带的矿产评价调查专项要提前部署,为今后提供找矿信息和找矿靶区。同时,要加快制度供给,全面推进基础地质调查与研究、重要矿产勘查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力争形成一批新的国家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基地。
“358目标”为国土部于2010年确定的地质找矿目标,具体为“3年有重大进展、5年有重大突破、8年重塑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格局”。

▲工信部将扶持民营资本实质性进入基础电信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司长张峰12月7日在2012中国信息产业经济年会上透露,我国将扶持民营资本实质性进入基础电信领域,力争在移动通信试点业务方面推出一批民间示范企业,发挥引导示范带动效果,增添电信市场竞争活力。
  张峰表示,当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三家基础电信企业全业务运营和两万余家企业充分竞争的市场格局。为扶持引导民营资本进入电信业,通信业将继续坚持改革开放,落实工信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电信业意见,并尽快出台移动试点方案,做好试点组织工作。
  
▲《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明年1月1日起试行

据悉,电监会12月12日发布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明年1月1日起试行。《规则》明确省级电网公司以及符合条件的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均可以作为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购电主体。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原则上均应采取市场化的交易方式。
  《规则》由7章组成,包括总则、交易组织和申报、交易方式及排序原则、合同执行与调整、交易价格与输电费用、监管措施和附则,共32条,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
  《规则》明确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市场主体分为售电主体、输电主体和购电主体。售电主体主要为已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以及受发电企业委托的电网企业;输电主体为已取得输电业务许可证的电网企业;购电主体为省级电网公司,以及符合条件的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
  《规则》强调,发电企业应直接在电力交易平台上参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省电网企业一般不得代理省内发电企业参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跨区、跨省电能交易同时组织时,年度交易优先保证清洁能源消纳利用。
针对交易方式及排序原则,《规则》明确指出,除国家明确的年度跨省跨区电量交易以外,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原则上均应采取市场化的交易方式。

▲我国拟修订化妆品安全性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函,就现行的《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修订征求意见。专家表示,拟更名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新规范对产品中铅、砷的残留限量以及儿童相关产品的标准,将有更加严格的要求。
  “与旧版的卫生规范相比,新的规范整体布局上更加简洁,在一些具体指标上更加严格。”参与制定该新规范的专家、空军总医院皮肤科主任医师刘玮近日接受采访表示,新的技术规范对产品中铅、砷的残留限量分别从现行的40mg/kg、10mg/kg,调整为10mg/kg、4mg/kg。这意味着对化妆品中杂质的含量提出更高要求,对选料与生产过程控制更加严格。
此外,对儿童化妆品的要求也是新技术规范的亮点之一。今年10月,我国出台了首个专门针对婴幼儿及儿童日化用品检测标准《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提出应少用或者不用香精、着色剂、防腐剂等原则性要求。修订后的技术规范将提出进一步的量化规定,成为有关化妆品制售的“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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