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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48期

财政部公布《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财政部12月10日公布了2012年12月5日审议通过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其中明确,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另外,该《规则》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规则》明确,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加强对非独立核算的机关后勤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法。
  《规则》指出,行政单位编制预算,应当综合考虑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求;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等因素
  行政单位预算的编报和审批程序为,行政单位测算、提出预算建议数,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行政单位提出的预算建议数,下达预算控制数;行政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正式编制年度预算,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批复行政单位预算。
  《规则》规定,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规则》规定,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检查监督。项目完成后,行政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送项目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规则》还对资产管理做出相关规定,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行政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行政单位资产有原始凭证的,按照原始凭证记账;无原始凭证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记账。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另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对于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负债管理方面,《规则》指出,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此外,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财政部修订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日前,财政部公布修订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会计准则》明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统称会计制度)等,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社会管理、作出经济决策。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方面,新《会计准则》要求,事业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事业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情况。事业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事业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事业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收入方面,新《会计准则》明确,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应当在提供服务或者发出存货,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进行计量。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与原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调整:一是明确根据新《会计准则》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二是明确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目标应当反映受托责任,同时兼顾决策有用。三是合理界定会计核算基础,与《财务规则》相协调,规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事项)、行业事业单位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具体范围另行规定。四是合理界定了会计要素,考虑到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行业事业单位,其会计要素应当以“费用”替代“支出”,明确了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五是强化了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将第二章标题由“一般原则”修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对会计信息质量增加了全面性的要求。六是在资产构成项目中增加了“在建工程”,为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会计“大账”提供了依据。七是明确了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的一般原则。八是明确了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由财政部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九是调整了净资产项目构成,增加了“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十是完善了财务会计报告体系,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报表的基本列报格式。
该负责人表示,为了贯彻落实新《会计准则》,财政部将积极推动以下工作:一是尽快组织开展新《会计准则》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对地方开展学习培训的指导服务,全面提高事业单位对新《会计准则》的认识和理解。二是根据新《会计准则》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办法,尽快修订出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逐步修订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完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系。

财政部敦促加快新增投资支出预算执行

  据悉,在国内经济仍不稳固、货币政策运用空间有限的情况下,财政政策继续发挥稳定经济增长不可替代的作用。日前,财政部下发通知,部署安排2012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编制工作。通知要求,当前,要坚持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落实好结构性减税各项措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经济形势,财政部指出,要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坚持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落实好结构性减税各项措施,同时进一步强化预算支出管理,狠抓各项政策落实,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积极的财政政策首先是“减税”。对此,财政部在通知中明确,建立健全财政与税务、海关等部门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大力支持税务、海关等部门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
  与此同时,对于社会诟病的地方政府“乱收费”现象,财政部在通知中亦明确,严格非税收入管理,切实依法依规征收,坚决防止虚增非税收入和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情况的发生,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夯实财政收入基础。
  除了减税,加快预算支出进度也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一招”。在通知中,财政部要求各地有关部门继续加快支出预算执行,特别是加快新增投资支出预算执行,保障各项民生支出尽快落实到位。
  民生支出依然是财政支出重点。通知要求,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三农”、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文化、科技等支持力度,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对于社会议论较多的“突击花钱”行为,通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加强资金拨付管理,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使用,切实防止年底突击花钱和“以拨代支”、虚列支出等违法违规行为。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指导意见

  12月7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指出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工作应率先在法律法规允许、市场条件基本具备的领域进行创新探索。银监会将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共同解决资本工具创新面临的法律障碍和政策限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适时推出新型债务类和权益类资本工具。
  (一)坚持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原则。商业银行应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及本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境内外市场特点,加强法规、政策及市场研究,做好与投资主体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营造有利于资本工具创新的外部环境,积极探索通过不同市场发行各类新型资本工具。
  (二)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工作应率先在法律法规允许、市场条件基本具备的领域进行创新探索。银监会将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共同解决资本工具创新面临的法律障碍和政策限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适时推出新型债务类和权益类资本工具。
(三)坚持先探索、后推广的原则。商业银行应广泛借鉴国际金融市场上资本工具的发行经验,并结合自身发展的现实特点,积极探索资本工具创新。在不断总结发行经验、培育市场投资主体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各类资本工具的发行范围和规模。

银监会划定明年底商业银行资本红线

  银监会12月7日发布了《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分年度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
  银监会要求,为了进一步减缓商业银行实施《资本办法》的压力,《通知》对储备资本要求(2.5%)设定六年的过渡期:2013年末,储备资本要求为0.5%,其后五年每年递增0.4%。到2013年末,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6.5%、7.5%和9.5%;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5.5%、6.5%和8.5%。
  银监会称,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已经满足《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资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2012年6月7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银监会发布了《资本办法》。银监会称,《通知》将推动《资本办法》的平稳实施。
  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交的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改革方案。在2011年11月二十国集团戛纳峰会上,各国领导人承诺于2013年1月1日前实施新资本监管标准,并于2019年前全面达标。据此,中国银监会结合国内银行业实际,制定了《资本办法》,拟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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