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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20期

部委决策

国务院强调根据形势变化加大预调微调力度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5月23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当前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经济增速保持在年初预期目标区间内,但国内外环境更加错综复杂,出现一些新的变化。世界经济复苏的曲折性、艰巨性进一步凸显。国内经济运行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特别是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我们要看到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坚定做好经济工作的信心,同时要充分估计面临形势的复杂性和严峻性,冷静观察,沉着应对,未雨绸缪,牢牢掌握经济工作的主动权,确保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会议强调,要认真贯彻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正确处理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管理通胀预期三者的关系,把稳增长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要根据形势变化加大预调微调力度,提高政策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前瞻性,积极采取扩大需求的政策措施,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会议要求,要继续落实好结构性减税政策,减轻企业税负。要坚持稳健货币政策的基本取向,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更加注重满足实体经济的需求。着力扩大内需,完善促进消费的政策措施。抓紧落实扩大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实施范围,支持自给式太阳能等新能源产品进入公共设施和家庭,加快普及光纤入户,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和农村危房改造支持力度。推进“十二五”规划重大项目按期实施,启动一批事关全局、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已确定的铁路、节能环保、农村和西部地区基础设施、教育卫生、信息化等领域的项目,要加快前期工作进度。认真梳理在建续建项目,切实解决存在问题,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鼓励民间投资参与铁路、市政、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领域建设。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兴业。稳定和完善出口政策,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市场,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努力实现农业再获丰收,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稳定和严格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会议强调,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深化重点领域改革,特别要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引导企业加强管理和科技创新,苦练内功,深挖潜力,不断增强发展后劲和市场竞争力。

温家宝强调把稳增长放在更加重要位置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5月18日至20日在武汉市就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调研时指出,当前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经济增长仍在预期目标区间,但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更加错综复杂。
  温家宝表示,要贯彻稳中求进的总基调,正确处理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管理通货膨胀预期三者的关系,坚持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把稳增长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同时,要根据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及时适度预调微调,扩大内需,稳定外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5月19日下午,温家宝在武汉主持召开座谈会,与河北、辽宁、江苏、湖北、广东、陕西六省负责人,一起分析研究当前形势。各省反映,目前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结构调整取得新进展,民生持续改善,但需求不足、部分行业和企业效益下降等矛盾比较突出,经济下行压力加大。
  温家宝说,做好当前的经济工作,必须准确分析和判断形势,及时适度预调微调,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他表示,实施结构性减税是财政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要抓紧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特别要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扩大试点范围,切实减轻企业税负。
  他还表示,要在坚持稳健货币政策基本取向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货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货币信贷平稳适度增长,更加注重满足实体经济的需求;加强金融监管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改善信贷投放能力,保持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畅通有效;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切实做到有保有压,加大对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的信贷投放,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温家宝强调,要着力扩大内需,提高经济增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他称,要完善促进消费的政策措施,抓紧落实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抓紧确定继续支持家电下乡的政策,扩大建材下乡试点范围,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温家宝说,要推进“十二五”规划重大项目按期实施,尽快启动一批事关全局、带动性强的项目。对在建续建项目要进行梳理,分门别类解决存在问题,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加强市政工程、铁路、节能环保、信息化、农村和西部地区基础设施等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领域,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妥善处理地方政府性债务,在控制财政金融风险的前提下,继续支持有还款能力的项目,避免资金链断裂。
  房地产市场方面,他表示,要稳定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和限购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增加普通商品房供给,继续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温家宝还指出,要稳定和完善出口政策,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努力保持外贸稳定增长。

国家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相关细则将密集出台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月22日介绍,继铁道部、卫生部之后,有关部门为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健康发展而制订的细则将密集出台。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相关部门正在抓紧开展工作,5、6月份将陆续制定出台一批实施细则。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在安排政府投资时对民间投资一视同仁”、“加强民间投资监测分析”、“鼓励引导工程咨询机构服务民间投资”等工作任务即将出台实施细则。
  另外,有的部门取得阶段性进展。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已起草完成实施细则初稿,并正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证监会、国资委的实施细则正在履行报批程序。电力、石油天然气领域的实施细则制定工作也正在抓紧进行。”
  交通运输部已于4月13日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在发挥民间资本作用,推进交通运输发展,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服务、新兴业务等领域,为民间投资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政策措施。
  在鼓励民间投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方面,国务院3月28日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将“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作为重要内容,提出要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2010年5月印发实施。民航、医疗卫生、工程技术研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民间投资统计工作等方面,已出台了相关实施细则。同时,17个省份出台了当地细则。
  这位负责人说,“新36条”贯彻落实工作的整体进展还不够理想,一些配套政策措施尚未出台,特别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金融、能源等重点领域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与国务院要求相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比,与民营企业的期待相比,还有不小差距。
  今年2月,国务院明确了今年上半年制定出台民间投资实施细则的时限要求,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批转的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将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七个领域列为2012年需要重点落实的工作任务,明确要求抓紧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为落实国务院要求,发展改革委今年年初召开了由中宣部、国办(督查室)和承担实施细则制定工作任务的43个国务院部门或单位参加的会议,全面部署了上半年出台实施细则的有关工作并提出了明确要求。

基建投资项目审批将加速

据悉,为应对经济增速下滑,中国正加速推进重大基建投资项目.消息人士5月22日称,有关方面已被要求在6月底前上报今年全部投资计划,项目审批将加速,相关的中央预算资金亦有望提前下拨.并称,如果国内经济增速继续下滑、国际复苏进程慢于预期,有关方面不排除被要求于今年下半年上报2013年投资计划,部分明年的投资项目有望移至今年执行.
  "一些项目原定下半年开工,现在已酌情提前到上半年,中央资金将提前足额到位.与前两年相比,今年政府预算内投资下达速度明显加快."上述人士说.
  投资是拉动中国经济成长的主要推动力之一.但过去一年多来受中国偏紧宏观调控持续以及楼市调控层层加码的影响,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持续下滑.今年1-4月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20.2%,逊于预期.去年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也仅有23.8%.
  分析人士称,政府此举旨在抵消新开工项目和房地产投资增速下滑影响,这是政府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一个迹象.此前相对偏紧的货币环境限制了地方政府启动新投资的能力,有必要通过微调货币政策缓解地方政府资金短缺问题.
  同时,基建领域率先受益政策微调,宏观层面体现在资金先行,具体就是信贷和财政资金拨付增加.其中,投资方向将主要集中在"重点在建、续建项目",重点区域是中西部地区.因部分基建项目自去年八月起停工造成基建投资下滑,这些项目大多集中于中西部.
  2月底以来,中国重大建设项目审批速度明显加快,部分高速公路网、机场和轨道交通项目获集中审批通过,一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项目正逐步推出.
  中国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让稳增长的问题变得愈发突出.国务院总理温家宝5月20日讲话传递出新的政策信号,他表示要把稳增长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及时适度预调微调.
  交通运输部人士之前称,为从中央财政的角度缓解高速公路行业资金压力,今年将进一步加快预算资金拨付进度.今年争取6月底前全额下达全年预算资金.去年交通部已实施超常规运作,9月实施下达.
为改善投资结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领域,铁道部日前并发文称,将鼓励和民间资本依法合规进入铁路领域,对民间资本不单独设置附加条件.

财政部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
    
  财政部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和行为,严禁在招标文件中列示歧视性条款,不得提出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过高的资质和业绩要求,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引导或干预评标。  
  通知指出,中央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及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符合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对于同一预算年度内的同一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对其相同品目或者相同类别的货物和服务进行拆分,以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对个别中央单位有能力自行组织招标采购的,必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在招标文件中列示歧视性条款,不得提出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过高的资质和业绩要求,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引导或干预评标。  
  通知称,中央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方式审批制度,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财政部将不予支付资金。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单一来源采购,加强专家论证管理,防止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确需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130号)的规定执行。  
通知指出,中央单位要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做到采购、验收和项目使用单位相分离,严禁出现无故拖延和拒绝验收、不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支付资金等行为。

我国出台首部针对证券、期货犯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5月22日对外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两高”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该部司法解释将于2012年6月1日正式施行。
  司法解释从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两个方面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作了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三次以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据介绍,司法解释中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援引了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只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其中,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三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一是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
  根据司法解释,侦查机关需要通过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等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是否属于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同时没有正当理由和正当信息来源,才能说明被告人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此外,为保障被告人的抗辩权,防止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适用对象被不当扩大,司法解释借鉴了成熟资本市场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规定了不属于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的情形:一是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二是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三是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四是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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