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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20期

证监会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证监会5月21日公布《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办法》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可以询价方式定价外,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自主协商直接定价。
  《办法》借鉴了成熟市场关于股票发行“静默期”的做法,并规定单纯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的证券投资产品,将不能参与网下新股申购。《办法》明确,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应具备5年以上投资经验、较强的研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推出后,监管部门将围绕询价定价、信息披露、风险评析和发行监管出台和修订一系列具体和规范化的监管制度。
  提高定价灵活性
  这位负责人介绍,改革发行和承销制度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重要组成部分。《办法》的此次修改对《指导意见》涉及发行与承销管理的有关要求做了具体体现,使之进一步可操作化。一是扩大自主推荐询价对象范围,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同时对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提出一定条件,对主承销商利用自主推荐权利向个人投资者输送利益行为提出监管措施。二是为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提高网下配售比例,原则上网下发行比例不低于50%,取消网下配售股票限售期,但规定询价对象与发行人、承销商可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持有期限。三是为平衡网上、网下投资者投资需求,在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定价能力基础上,尊重网上投资者参与意愿,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四是提高定价方式灵活性,鼓励发行人和承销商创新定价方式。
  这位负责人表示,较之前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单一定价模式,《办法》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可以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办法》称,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机构和公众投资者所获信息应一致
  这位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发行承销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要求,强调机构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获得信息的公平性。《办法》对初步沟通、推介、询价的方式、披露信息的范围都做出更加严格、具体的规定,比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与向询价对象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借鉴成熟市场关于股票发行“静默期”的规定,《办法》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不得片面夸大优势,淡化风险,美化形象,误导投资者,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这位负责人说,《办法》规定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在成熟市场,一般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间内不得对证券发行进行公开宣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申请文件受理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但在主板发行中缺乏相关规定。本次《办法》修订时补充了这方面的条款。证监会还将在修改主板首发管理办法时增加相关规定。
  打新产品将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针对一些网下投资者不注重研究公司基本面,单纯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参与网下新股申购的现象,《办法》规定,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相关证券投资账户不得作为股票配售对象。证券业协会将在自律规则中对促进网下合理定价进一步明确具体细则。
  对市场关注度较高的如何执行行业平均市盈率“25%规则”问题,《办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这位负责人介绍,证监会将会单独制定并公布相关操作细则。

证交所中登公司发布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关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5月22日分别发布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实施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这意味着备受市场瞩目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即将开闸。深交所负责人称,首批中小企业私募债品种有望于6月中旬推出。
  两证交所试点办法规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为未上市中小微型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公司债券,要求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并且期限在1年(含)以上。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办法未对发行企业的净资产和盈利能力做门槛要求。
  中小企业私募债均采取备案制发行,交易所在接受备案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备案后可在6个月内择期发行。
  债券发行后,上交所发行债券可在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私募债券转让。深交所则在其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为私募债券提供转让服务。
  在投资者范围方面,两所规则略有不同,深交所不接受个人投资者。深交所规定,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人应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及上述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
  上交所允许的投资者范围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资产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投资者,并要求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且理解并接受私募债券风险。
作为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的配套措施之一,中登公司发布实施《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分25条对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进行规范。《细则》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步发布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下称“私募债券”)的登记、结算。按照《细则》,私募债券发行人向交易所备案并取得其出具的《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应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私募债券的集中登记。发行人申请办理私募债券初始登记前,应当与中登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细则》明确,投资者认购、登记、托管及转让私募债券的,应当通过其A股证券账户进行。中登公司根据投资者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私募债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同时,发行人、投资者可以通过中登公司提供的电子网络服务系统、现场办理等方式申请查询与自己相关的私募债券登记信息。
  根据《细则》,对于私募债券转让,中登公司可提供逐笔全额、纯券过户等结算服务,以及代收代付等服务;还可按照与结算参与人的约定提供不同的清算交收周期安排。
  另外,中登公司可向发行人提供如下两种情况的私募债券持有人名册服务,一是按照双方约定,定期向发行人发送持有人名册;二是因召开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派发本息等原因,发行人申领持有人名册。

上交所提高交易所交易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要求

  上交所近日发布《关于交易所交易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项的通知》,相应地调整了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范围。该通知已于5月22日实施。
  在新规中,符合日均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亿元、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10000户、跟踪指数的成分股不少于30只、总市值不低于5000亿元且上市交易5个交易日的交易所交易基金,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
  与去年11月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相比,新规对交易所交易基金标的要求明显提高。其中,平均资产规模从“近三个月日均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20亿元”,提高到了“日均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亿元”;基金持有户数从不少于4000户提高到了1万户,而上市交易时间从“超过3个月”,缩短为“5个交易日后”,并且增加了跟踪指数的成分股不少于30只,且总市值不低于5000亿元的新规定。

深交所出台抑制新股炒作三项新措施

  据报道,东诚生化等三家公司5月25日将在中小企业板上市。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根据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该批公司开始,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股份的比例增加,且没有强制的锁定期,公开发行的股份在上市首日可以全部流通。为适应《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修订所带来的变化,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关于“继续完善对炒新行为的监管措施,维护新股交易正常秩序”的五点要求,充分发挥市场约束作用,促进新股合理定价、正常交易,深交所于5月23日发布完善抑制新股炒作监管的三项措施。
  一是完善抑制新股上市首日炒作机制,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临时停牌制度的通知》。主要包括:(1)新增涨跌幅20%档位临时停牌指标,实施10%、20%两档涨跌幅停牌机制。当盘中成交价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时临时停牌1小时,向投资者警示市场炒作风险;当盘中成交价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时临时停牌至14:57,以抑制市场炒作风险。(2)调整换手率达50%的临时停牌时间。当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50%时,临时停牌1小时,之后继续交易。
  今年3月8日,为有效抑制新股炒作,实现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目标,深交所探索推出了现行新股上市首日临时停牌机制,实施以来起到了一定效果。
  二是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发布《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细化新股上市首日、后续交易期间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明确交易监管具体措施,提高深交所对新股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及其流程的透明度;明确会员对客户新股交易行为管理效果评价及对应监管标准等。
  三是进一步引导投资者规范参与新股交易,督促会员加强新股上市初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在总结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要求会员增强客户参与新股交易的合规意识,加强风险提示与教育,进一步健全新股交易会员自律管理机制。
  本次完善新股上市首日交易监管措施,充分考虑了《指导意见》颁布后新股首日流通量增加等新情况,重点在于培育市场自我约束的长效机制。彻底解决炒新顽疾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需要逐渐培育理性投资氛围,充分发挥市场自身约束机制的作用。后续工作中,深交所将按照证监会整体部署,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平稳有序地推进各项抑制炒新监管措施。一是进一步加强对新股异常交易违规行为的查处,加大处罚力度,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分类管理;二是继续研究提高新股上市后一段时间内的交易最小申报数量;三是研究加大对新股交易特点的信息揭示,定期统计并公布新股交易价格变化情况与各类投资者买卖新股的损益情况。

外管局将鼓励境外养老金投资国内资本市场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5月21日表示,将鼓励境外养老基金等中长期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项目参与中国资本市场。之前中国证监会也作出过类似表态。
  中国2002年推出的QFII计划允许持牌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预批额度内投资国内上市的人民币计价证券。
  外管局表示,在额度审批和汇兑政策方面,外汇局与证监会一样,也一直贯彻鼓励境外养老基金、保险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投资者的原则,在单家机构获批额度、投资本金锁定期等方面均给予较大的倾斜政策。该采访稿发布在外管局网站上。
  中国证监会5月18日表示,将鼓励境外养老金在QFII机制下投资国内资本市场。
  证监会下属的投资者保护局还宣布,对香港、台湾地区、新加坡的养老金机构,如果其额度需求确实较大,证监会将考虑通过QFII之外其他方式,专门批准其资格和额度需求。

保监会加强对财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管理

保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应当具备的条件,明确了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规模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挂钩的要求,进一步细化了投资型保险产品风险控制要求,要求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合理分配公司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统筹协调投资型保险业务与保障型保险业务的发展。
  《通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在投资型保险产品开发过程中,充分协调产品、精算、资金运用、法律合规等相关业务部门的力量,产品条款符合《保险法》及保监会相关管理规定,审慎合理设定预定型产品的满期收益率,非预定型产品不得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诺收益或变相承担损失。同时,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安排相关再保险,计提责任准备金,切实做好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通知》指出,财产保险公司应遵照保监会有关的财务、资金运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财务管理制度、资金运用管理制度和投资风险管控制度,建立健全的、专业化的投资管理部门和投资风险控制部门。同时,做好有关信息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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