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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23期

部委决策

胡锦涛要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尽快走上创新驱动轨道
    
中国科学院第十六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一次院士大会6月11日在人民大会堂开幕。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时指出,要积极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把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尽快走上创新驱动的轨道。

两部委强调安排政府性资金不得歧视民间投资项目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方、各部门在安排政府性资金时,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主体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各地方、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对符合政府性资金支持方向的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扶贫开发等领域的投资。  
  通知要求,各地方、各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资金时,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主要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资金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安排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时,对于在中国境内设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均可以采用参股、融资担保和跟进投资等方式进行扶持。要坚持市场化运作,通过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等方式,积极引导民间投资。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排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由财政部门和转贷银行进行转贷。  
  通知同时要求,与政府性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的规章制度、标准定额、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予以公开,便于民间投资主体准确获取相关信息。对于符合有关规定、通过审核的民间投资项目,在安排政府性资金时不得歧视。

工商总局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营造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服务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意见》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民间投资设立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开公平、便捷高效的准入环境;支持民间投资以多种形式设立市场主体,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落实有关中小企业登记注册费减免的政策规定,减轻企业负担。  
《意见》提出,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要求,配合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力度,促进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民间投资质量;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竞争优势的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通过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组建大型企业集团;鼓励民间投资市场主体“走出去”,对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之间、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开展境外投资,需要组建企业的,依法做好登记衔接和服务;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  
《意见》进一步指出,要做好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中的工商登记衔接,鼓励和支持东部地区的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以多种方式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发展;以参与主办和支持举办经贸洽谈和展览展销活动为契机,为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牵线搭桥,促进东中西部地区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加强经贸交流,实现优势互补、共赢发展。
《意见》强调,要充分运用工商职能,帮助解决民间投资市场主体融资难题。具体包括:积极开展动产抵押、股权出质登记,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提供高效便利的服务;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市场主体运用商标权出资、商标质押和商标许可等方式,实现商标无形资产的资本化运作;支持公司以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权,以及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破产重整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债权等转为公司股权;支持面向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的金融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为在民间投资领域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指导,鼓励民间投资市场主体提高商标注册、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商业信誉,加大对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力度;引导和鼓励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涉农新兴产业,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进一步完善商标确权机制,提高审查审理效能;切实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扶持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培育自主品牌。 
《意见》要求加强对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的指导、宣传和培训,有效支持和帮助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利用自有品牌开拓国际市场;建立健全海外商标维权机制,畅通海外维权投诉和救助渠道;加强商标国际注册统计工作。  
为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对广告产业的提升作用,《意见》提出,要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广告业;支持广告业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参与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到中西部地区拓展市场,参与广告科技研发,发挥民间资本在推动广告资源合理配置,培育广告产业链和广告产业集群,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快广告业技术创新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广告业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外向发展,融入国际产业链条。  
此外,《意见》要求工商部门和各级个私协会、广告协会、商标协会共同努力,加强对民间投资的市场监管和规范,不断提升对民间投资的综合服务水平。

外汇局力破“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融资难的问题

  据报道,继多家部委发布“新36条实施细则”后,近日,外汇局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力破“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融资难的问题。
  境外放款资金来源放宽
  之前境内企业进行境外放款,一直按照2009年颁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仅允许境内企业在一定限额内使用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
  而本通知则放宽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企业使用境内外汇贷款进行境外放款。业内人士分析,“走出去”的中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在境外存在不同程度的融资难和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这阻碍其进一步发展壮大。放宽了境外放款资金的来源,有助于境内企业“走出去”,进一步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
  值得注意的是,与我国国际收支规模、外汇储备相比,即使加入外汇贷款,境外放款的总额也很有限,不会对我国国际收支产生重大影响。
  通知还简化了境外放款外汇管理。取消境外放款资金购付汇及汇回入账核准,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放款业务,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准放款额度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收付。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可以作为境外债权的一部分,共同构成境外投资。
  同时,简化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管理。境内企业已汇出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部分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可以直接汇回境内,无需办理减资、撤资登记手续。
  个人可作为共同担保人
  个人可以作为共同担保人,为企业境外融资提供对外担保。
  通知适当放宽了个人对外担保管理。为支持企业“走出去”,境内企业为境外投资企业境外融资提供对外担保时,允许境内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以保证、抵押、质押及担保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同一笔债务提供担保。

战略新兴产业财税支持政策下半年出台

财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6月11日披露,经过近一年的论证,战略性新兴产业财税支持政策下半年将陆续出台。即将出台的一系列财税支持政策包括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政府采购、降低企业所得税等。下半年,国家将积极运用财政资金激励自主创新,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
  据了解,近一年来,在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部际协调办公室的协调下,相关部委就战略性新兴产业财税支持政策进行了研究和制订。
  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财税支持政策的指导思想,相关部委认为,一方面要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导社会资本、技术和人才等要素投入,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财税、金融等扶持力度,调动企业研发生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鼓励创新,完善机制。以企业为核心,搭建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平台,提高研发能力和生产经营水平。
  去年8月以来,国家有关部委的官员和专家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在有关省市进行调研。调研组认为,加大财政科技投入是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政策。参与调研和讨论的一位专家表示,将来出台的政策既要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还将选择战略性新兴产业中重要行业及优先发展领域,调整财政科技投入结构。
  据了解,对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政策将着力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具体操作上,可能会综合财政补贴、基金、贴息等多种方式。”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说。
  下半年,国家将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采用多种支持方式,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综合运用贷款贴息、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多种投入方式,对新兴产业技术创新活动给予重点支持,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巩固企业在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完善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财政科技资金的全程监督,实现财政科技投入效益最大化。
  据透露,加大政府采购也是将来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政策内容。有关专家表示,将来的政策进一步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给予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产品优先待遇,建立健全激励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和订购制度。
  将来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政策将确立两方面指导原则,一是过去以区域鼓励为主,下一步要以产业鼓励为主,整个税法的价值取向和目标要与整个产业的发展匹配;二是在现行税制的框架下,不能肢解现行税法,特别是不能破坏现行税法的公平性等原则。据透露,将来最有可能的是推行一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低税率、减免税、投资抵扣、投资抵免等。
  “要按技术含量和产业化阶段,设计和实施差异化的税收政策,鼓励地方和企业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中。”中国科学院高技术研究与发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有关方面预期,将来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包括,落实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按相对较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建设用房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一定额度的减免,对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减或扣除。此外,自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认定起,有关各级财政将以不同年份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例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对列入各级高新产品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按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计算给予拨款补贴。

银监会要求重点关注融资性担保机构相关风险

消息人士6月11日透露,中国银监会要求银行业在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时,应对股东背景复杂、关联企业较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予以重点关注.
  上述消息人士并称,银监会要求银行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要重点审查第一还款源,并加强贷後管理,防止贷款被挪用、占用.
  消息人士并透露,上海银监局除转发银监会的要求外,还进一步要求当地银行了解掌握担保、联保方的真实代偿能力;对虚构贸易交易背景套(骗)取贷款的客户和项目,必须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对于业务开展不审慎、後续管理不到位的上海辖区信托公司,上海银监局将暂停其新增房地产信托业务.上海银监局并要求银行对内部员工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行为进行全面风险排查,加强整改和监督检查.
  "(上海银监局要求)今年6月底前完成不限于上述领域的风险排查工作."消息人士称.
  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5月初宣布破产,而此前该公司曾是北京民营担保圈中的佼佼者.1月还处正常运转中,为300多家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担保服务,累积担保额逾90亿元人民币.
  在去年中国央行收紧流动性以控通胀的大背景下,民间借贷异常活跃,最终演变成中小企业老板"跑路"事件,棘手问题浮上台面後,政府欲藉此整顿金融秩序.而目前乌云罩顶的中国民间担保行业看来得经历一场汰弱留强的洗牌过程,且随着银行业收紧"银担"业务及提高门槛,中小企业贷款违约增加,民营担保业的压力正不断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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