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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23期

企业发短期债限制或放宽

  消息人士6月14日表示,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正考虑允许所有评级至少为AA的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发行短期债券的限制,使它们能够在债券市场筹集更多资金。不过,此举仍有待央行方面的批准。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企业公开发行债券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0%。但实际上,监管机构在计算拥有AAA评级的国有企业发债规模占净资产比例时不计入一年期或以下债券,从而变相允许这些国有企业发债规模突破上述净资产红线。

证监会拟将重大资产重组审核与股票异动监管挂钩

  中国证监会6月8日宣布将建立上市公司重组与股票异常交易监管机制,并就《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规定》,涉及内幕交易被立案稽查的拟重组上市公司将视情况暂停重组或被终止审核。
  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稽查局立案调查,是暂停重组的触发点。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停牌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后,证券交易所立即启动股票异常交易核查程序,并及时将该信息上报证监会。证监会进行核查后,如认为涉嫌内幕交易,决定立案稽查的,上市公司应暂停重组进程,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在重大资产重组进程中,证券交易所负责督促上市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暂停重组进程后,根据涉嫌内幕交易的主体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地位和角色的不同以及法人和自然人的区别,如果属于《规定》中可以通过撤换或退出重组交易达到“消除影响”的,经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确认后,上市公司可以恢复重组进程。
  如果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的比例在20%以上的交易对方,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行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证监会终止审核。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规定》建立了“核查机制、暂停机制、排除及恢复机制、终止机制”,细化内幕交易相关涉案主体,区别对待、重点打击、疏堵结合,体现了公平和效率的综合平衡。
  “以控股股东的董事长涉嫌内幕交易为例,如果董事长就是实际控制人,那么就属于不可撤换的情形,而如果仅担任董事长而非实际控制人,那么就属于可以撤换的情形。又比如中介人员涉嫌内幕交易,也属于可以撤换的情况。”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还表示,证监会也注重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尽量做到不停牌或少停牌,强化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交所拟严格监管重组股票异常交易

  据悉,为响应证监会6月8日发布的《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6月8日发布《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尤其明确,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后,上交所立即启动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程序并进行持续监管。而一旦显示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公司会存在终止重组的可能。
  上述征求意见稿共分为十六条。主要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时间、重组进程暂停情况、恢复等条款。
  《通知》征求意见稿称,在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后,交易所立即启动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程序,并在后续各阶段进行持续监管,发现股票交易明显异常的,及时上报证监会。一旦核查结果显示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交易所及时将结论告知上市公司,公司可自主决定是否终止本次重组。如决定继续推进,应在发布重组预案或者草案同时披露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并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如决定终止本次重组,应及时发布终止公告并复牌,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6个月内不再筹划重组。
  《通知》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了重组进程暂停的情况。主要为,若公司首次因重组停牌后至拟首次披露重组预案或者草案前,重组事项因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可自主决定是否终止本次重组:如决定终止本次重组,则需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6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如决定不终止,应按期披露重组预案或草案并股票复牌,重组进程暂停。
  此外,若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预案或者草案后至召开相关股东大会前,出现上述被立案调查或侦查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暂停本次重组进程,不得召开该次股东大会,同时公告相关信息并就本次重组可能被终止等情况做出重大风险提示。
  另外,在首次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草案后,存在针对重组有关的重大市场质疑或者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章且有明确线索的举报的,上市公司应暂停重组进程,并就重大市场质疑做出澄清,或对相关事项进行整改并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确认后及时公告。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上市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应承诺自发布进入重组程序公告日起至重组预案或草案首次披露日前,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日。确有必要延期复牌的,累计停牌时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应在延期公告中披露重组的基本情况、目前进展、延期复牌的原因和预计复牌时间。一旦上市公司停牌到期后未能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草案的,应终止重组,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6个月内不再筹划。若延期复牌后到期未能披露,则至少在12个月内不再筹划。而现行的窗口期则是3个月。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对恢复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情形也做出了规定。

深交所量化异常交易行为

深交所6月11日公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是深交所为全面落实证监会《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指导意见》、抑制新股炒作出台的又一新举措。
《指引》明确,所称新股上市初期,是指新股上市之日起10个交易日,包括新股上市首日和新股后续交易期间。新股上市初期出现新股被全天停牌情形的,不中断上述期间的计算。
  该《指引》将新股在上市首日及后续交易期间可能出现的合计14种情形列为新股异常交易行为,深交所将对这些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六种在新股上市首日出现,属于新股异常交易行为的情形包括:
  (一)开盘集合竞价允许撤销申报期间,以显著高于新股发行价的价格或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虚拟最新成交价5%的价格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在5万股以上,随后撤销申报的;
  (二)开盘集合竞价不可撤销申报期间,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虚拟最新成交价5%的价格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在5万股以上;或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虚拟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5%以上或在10万股以上的;
  (三)连续竞价期间,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2%的价格申报买入,且单笔申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在5万股以上的;
  (四)连续竞价期间,以证券行情揭示的五档买入价格中的最低买入价格以上的价格申报买入,且单笔申报买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5%以上或在10万股以上的;
  (五)连续竞价期间,以证券行情揭示的五档买入价格中的最低买入价格以上的价格,在同一价位或不同价位连续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买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1%以上或在20万股以上的;
  (六)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同时或在相近时间集中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买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1%以上或在20万股以上的。
  八种在新股后续交易期间出现,属于新股异常交易行为的情形包括:
  (一)开盘集合竞价允许撤销申报期间,以高于前收盘价5%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卖出该证券;或以低于前收盘价5%的价格申报卖出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买入该证券的;
  (二)开盘集合竞价允许撤销申报期间,以高于前收盘价5%的价格或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虚拟最新成交价5%的价格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在5万股以上,随后撤销申报的;
  (三)开盘集合竞价不可撤销申报期间,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虚拟最新成交价2%的价格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买入数量占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在5万股以上;
  (四)连续竞价期间,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2%的价格申报买入,且单笔申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在5万股以上的;
  (五)连续竞价期间,以证券行情揭示的五档买入价格中的最低买入价格以上的价格申报买入,且单笔申报买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5%以上或在10万股以上的;
  (六)连续竞价期间,以证券行情揭示的五档买入价格中的最低买入价格以上的价格,在同一价位或不同价位连续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买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1%以上或在20万股以上的;
  (七)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以涨幅限制的价格申报买入,且单笔申报买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在5万股以上,或累计申报买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5%以上或在10万股以上,可能导致新股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限制的;
  (八)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进行日内反向交易次数在5次以上且日内反向交易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2%以上的。
  对上述行为,深交所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限制证券账户交易、上报证监会调查等监管措施。

证监会正在制定期货公司IPO办法

  证监会6月8日发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期货公司资管业务即将开闸。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同时指出,期货公司首次公开募股(IPO)办法正在制定中,暂不受理期货公司借壳上市申请。
  “期货公司资管业务采取先部分试点、再稳步推开的方式,从相对简单的一对一资产管理业务起步,再扩大到一对多资产管理业务。”该负责人介绍说。
  期货公司资管业务投资者面临“门槛”。投资者的初始委托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必须以真实身份委托,委托资产来源应当合法,不得违反规定向公众集资。试点办法对期货公司关联客户做了回避和备案的相关规定,如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该公司资管业务的客户。据介绍,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还将研究制定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
  申请开展资管业务的期货公司亦需迈过“门槛”。根据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申请开展资管业务的主要条件包括净资本5亿元以上、分类监管评级连续两年达到BB级以上、具有至少1名符合要求的高管和5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近3年没有大的违规问题等。“从目前的净资本、分类监管评级情况看,大约有十五六家期货公司符合条件。”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从投资范围上看,期货、期权、其他金融衍生品、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都在其中。但在不同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上,试点办法未有限制。“不同投资品种的比例没有限制。因为是私募性质,主要的投资策略、投资方式、投资范围都和客户在合同中约定。”该负责人指出。
  在收费方式上,除管理费外,期货公司可以按业绩与客户进行分成。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具体收费均由投资者和期货公司在合同里约定。“这不是公募基金,更多的还是私募性质。不规定上限和下限。”
  试点办法还要求设置止损机制,即在亏损到一定程度时,客户有权提前终止资管合同。
  此外,试点办法还在账户设置、资金存管、防范利益冲突和不公平交易、主要风险防范措施、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就近期有一些期货公司向证监会咨询上市事宜,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期货公司IPO办法正在制定中,期货公司IPO原则上是在办法出台后启动。关于期货公司借壳上市问题,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在有关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企业借壳上市规定出台前,暂不适用现行借壳上市规定,暂不受理期货公司借壳上市申请。

证券业协会六招遏制IPO人情报价

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向各证券公司下发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申购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规定了首次公开发行(IPO)询价对象的报备以及询价对象报价要求等内容。
  在新股发行询价过程中,人情报价现象一直存在。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了六种行为。一是询价机构业务人员或研究人员在参与新股推介活动时收受礼品或礼金;二是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询价对象协商抬高或压低新股价格;三是所属同一配售对象网上网下同时申购单一新股项目;四是提交有效报价或申购要约后应缴款未缴款;五是所属配售对象利用非指定证券账户或银行资金账户参与网下申购;六是行政法规、自律规则或新股发行公告中规定或约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征求意见稿要求,主承销商应针对个人投资者的推荐工作建立专项合规制度,避免由于各类关联关系引发不正当关联交易或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发行业务的独立性。
  根据征求意见稿,每个承销项目主承销商可推荐不多于10名个人投资者成为推荐类询价对象,推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6个方面,即投资资金规模、专业技能、投资经验、信用记录、投资偏好和抗风险能力。同时,其用于投资的资金应确系自有资金,主承销商应对其投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核查。
  征求意见稿对常规类询价对象和第七类询价对象的参与行为做出了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机构投资者指定的证券投资产品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合同)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主承销商不得推荐其参与新股网下发行业务。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申请成为常规类询价对象的机构投资者,若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合同)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中证协将不受理其相关证券投资账户的配售对象备案申请。
  此外,常规类询价对象的备案将采取限时备案制,即以后常规类询价对象申请将采用形式备案方式,将限定完成备案时间,不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协会不予备案,但会在限定时间内给予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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