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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23期

13项险企投资新政快出台

中国保监会于6月11日至12日在保险投资改革创新闭门讨论会上透露,13项保险投资新政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业内人士认为,新政几乎已囊括了业内所有能预期的投资工具,一旦全部放开之后,对于保险资金的投资运用将是重大利好,有助于增加保险资金的投资稳定性及持续性。
一家保险公司副总裁表示,这13项新政中几乎已囊括了业内所有能预期的投资工具。除此前已曝光的增加无担保债券品种等外,还包括备受关注的拓宽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品种及范围,拓宽境内股权和不动产投资范围等。
增加境外投资市场
据悉,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品种,将新增存托凭证、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投资基金(证券、股权、房地产信托这三类投资基金)等,可投资境外地区也增加到较多发达市场和新兴市场。
至于股权和不动产新增品种则主要有:直接投资方面,增加现代农业产业经营的重点龙头企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核准的能源、资源企业的股权;间接投资方面,可投资农业发展、养老产业和保障房这三类基金。与此同时,投资比例也相应上调,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未上市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比例分别由(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4%上调至10%、8%,但两项合计不得高于10%。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保险新政中的一大亮点在于,一位与会高管透露:‘打通了保险业和证券、基金、银行、信托行业在产品、渠道、托管等方面的业务通道,有助于改善和创新保险机构与非保险金融机构的盈利模式。’
允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一方面,新政允许基金、券商加入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队伍,允许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券商发起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商业银行发起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及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一定程度上将促进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业务创新。
另一方面,保险机构将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可以参与境内、境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可以参与境内、境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但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用于投资。据一位与会高管透露,目前提上放开日程表的依次是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
对于放开融资融券业务,意见稿中则明确规定,保险机构融入资金仅限于满足自身临时调剂头寸,不得用于非公开市场投资以及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且上季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机构,不得融入资金。
业内人士表示,新政的出炉将给予保险机构更多投资自主权,一旦上述投资范围全部放开后,对于保险资金的投资运用将是重大利好,有助于增加保险资金投资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为保险机构创造新的竞争优势,保险机构的投资管理也将由此迈上一个新台阶。
此外,除拓宽保险投资渠道外,保监会逐渐减少行政审批,亦体现了其越发市场化的监管思路。一位知情人士透露:“保监会目前的思路是用机制换审批,主动减少行政审批,取消重大投资以外的所有审批,建立风险资本约束机制。”

保险资管公司将有望转型从事多种资产管理

据报道,中国正在酝酿持续放宽保险资金的投资限制.消息人士6月14日称,监管部门拟定的有关文件指出,保险资管公司将由专门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转型为综合管理多种资产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
上述文件称,要将视野放宽至整个金融业,银行、信托、券商、基金均被纳入这盘创新大棋中.同时,不动产、股权、股指期货、融资融券、无担保债券等投资渠道亦将向保险资金全面开放,未来整个保险行业投资收益率有望显着提升.同时保险资金将不再只能委托给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也被列入其中.
  消息人士表示,这意味未来保险资金配置和投资将分开,保险资金会针对各种不同投资机构,根据其不同投资风格和投资优劣势让其管理不同的投资组合.
  文件并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企业委托的资金.并且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开展公募资产管理业务.
  消息人士指出,上述办法将引导保险资管公司由专门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转型为综合管理多种资产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保险公司利润来源有望实现多元化.
  在衍生品领域,险资未来可以参与境内、境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但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用于投资.在融资融券领域,保险公司未来可参与的具体品种包括存单质押融资、债券回购、证券转融通、账户间融资这四类.
  有报道6月13曾指出,保监会拟修订相关管理办法,以降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门槛,更多基建项目有望成为险资的投资选择.
  此前也有报道称,保监会有关部门日前召集险资高管,就增加无担保债投资品种、降低不动产和股权投资门槛、参与衍生品交易及委托券商、基金管理保险资产等展开充分讨论.
  在不动产、股权投资领域及境外投资领域,文件也做了相关详细规定.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6月稍早表示,针对进一步运用险资投资,保监会修订或拟定了10余项规定待推出,包括融资融券办法,盘活保险机构存量资产,创造增量收益等.

12部门联合发文积极支持民营物流企业上市发债

  发改委、证监会等12部门6月8日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提出将进一步拓宽民营物流企业融资渠道,完善民营物流企业融资担保制度,发展物流业股权投资基金,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物流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
  《意见》称,将优化民营物流企业融资环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适合民营物流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物流企业积极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提高对民营物流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
  根据《意见》,我国将完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符合条件的民营物流企业同等享受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政策;此外,民营物流企业同等享受已经出台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
  《意见》要求,要积极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从事社会化物流服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快递、城市配送(含冷链)、医药物流、再生资源物流、汽车及家电物流、特种货物运输、大宗物资物流、多式联运、集装箱、危化品物流、供应链管理、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等重点物流领域。
  《意见》还提出,鼓励民营物流企业做强做大。其中,要推动民营物流企业加快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变。鼓励现有单一从事运输、仓储、货代、船代、无船承运人、联运、快递服务的民营企业整合功能、延伸服务,加快向具有较强资源整合和综合服务能力的现代物流企业转型。
同时,鼓励中小民营物流企业加强联盟合作,支持大型优势民营物流企业加快兼并重组,不断创新合作方式和服务模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水平,提升民营物流企业竞争力,加快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国际竞争力的民营物流企业。

马凯要求加大铁路建设支持力度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6月7日至8日在山东、河北调研铁路建设工作时指出,铁路部门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确保完成今年的建设任务。他强调,今年要在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上迈出实质性步伐。
  马凯指出,当前铁路运力不足是主要矛盾,要把稳增长和调结构有效结合起来,加大对铁路建设的支持力度。继续保持铁路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加快铁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铁路运输能力和保障能力,这是扩大内需、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困难的重要措施。
  马凯强调,铁路部门要按照“保在建、上必须、重配套”的原则,确保完成今年的建设任务。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铁路建设的支持力度,满足铁路建设特别是重点项目资金需求。铁路部门要继续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在投融资体制改革上今年要有实质性的突破,要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铁路建设。
  马凯同时强调,确保客运安全是铁路运营和建设的重点,要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稳定。
  铁道部一位巡视员表示,马凯的讲话是今年中央对铁路工作第一次明确表态,“对于全面恢复铁路项目建设,确保今年基建资金的筹集有着积极的意义”。
  但对于今年要在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上迈出实质性步伐的意见,这位巡视员指出,业界对于“实质性步伐”可能会有比较大的期待,但何谓“实质性步伐”,铁道部和民营资本可能会有不同的解读,出入可能会比较大。相关具体措施是否完成了今年的改革任务,难有定论。
从铁道部6月7日发布的前五月铁路指标完成情况看,1月至5月,铁路固定资产投资1296.54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903.40亿元,同比下降41.1%;其中,基本建设投资1054.80亿元,同比下降46.9%。虽然固定资产与基建投资同比数据仍延续自2011年6月以来的下滑态势,但降幅已小于今年2月。环比看,今年2月开始固定资产与基建投资每月均递增,且呈加速态势。

民航局披露航空业扩张计划

据报道,中国国家民航局局长李家祥6月11日在出席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简称IATA)年会时披露了宏伟的飞机采购计划。这意味着尽管在全球经济疲软、欧债危机恶化之际行业担忧加剧,但中国将加大对飞机和航空业基础设施的投资。
  李家祥表示,中国计划在“十二五”期间(2011年至2015年)每年采购超过300架民航飞机,到2015年底,中国民用飞机总量有望超过4,000架。中国民航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年底,中国民用飞机总量为1,764架;2011年新增167架。
  李家祥还表示,“十二五”期间,中国计划新建70个机场,改扩建101个机场。中国民航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年底,中国共有180个机场。
  IATA称,在欧债危机不断加剧之际,油价依然高企且市场需求疲弱,因此全球航空业未来可能举步维艰;不过,中国仍将成为行业亮点,原因是中国内需强劲,而且政府正加大对航空业基础设施的投资以提高航空业运输量。
  IATA表示,中国在全球航空业中扮演关键角色,2011年该行业的总体利润中有一半来自中国的航空公司。

住建部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6月1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运营监管、退出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根据《办法》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就申请条件进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规定,政府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如果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出现纠纷仍然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解决。
  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同时为引导和规范房地产租赁市场,《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并定期调整。为稳定租赁关系、保护承租人利益,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当事人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约定每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数额。当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制订的标准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在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方面,《办法》明确了3种情形:一是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将给予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二是承租人累计拖欠6个月租金、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腾退。三是承租人有不符合续租条件、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和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的,应当在给予的搬迁期内腾退。搬迁期满不腾退,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继续承租;有其他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租人腾退。

政策要闻

▲六部门要求做好整顿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

  日前,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和纠风办等,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5号)及全国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联合检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力度,做好清理整顿工作,确保实效。
《通知》提出七项要求:一是延长工作时间。清理整顿工作结束时间由2012年6月底调整至2012年9月底。二是调整工作机制。清理整顿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增加国务院纠风办为成员单位,各地协调小组要按程序做相应调整,确保工作机制顺畅。三是落实工作责任。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牵头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狠抓落实,执法部门要依法检查。四是督促企业复查。对于前期自查没有发现问题的或问题较少的,要重点进行跟踪指导。五是明确政策界限。鼓励零售企业自查问题、自行纠正、增强自律意识、自我调整规范,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六是加大检查力度。七是及时报告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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