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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25期

部委决策

中国拟修改预算法规范财政转移支付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6月26日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规范中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强调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为主要目标.
  为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修正案草案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分为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包括不指定专项用途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於办理特定事物的专项转移支付.
  此外,针对实践中地方在编制预算时,上级政府往往还未下达转移支付,影响了下级预算的编制,为做好衔接,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告知下级政府."
  数据显示,2010年,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已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66.9%,对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发挥重要作用.不过,由于缺乏规范的制度,往往出现"跑部(财政部)钱进",并滋生许多腐败.
  此外,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乡镇一级政府均设立预算,各级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并拟明确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发债.

财政部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据悉,近年来,随着各地区、各部门对《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认真落实,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但还存在评审程序不够完善、工作职责不够明晰、权利义务不对称等问题。为此,财政部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下简称《通知》),从依法组织评审工作、评审职责、评审纪律、评审中的特殊情形等4个方面作出明确和规范。
  首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其次,在评审职责上,《通知》对采购活动中涉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分别提出具体要求。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省级以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通知》强调,评审委员会成员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评审委员会如需要供应商对投标或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的,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但澄清事项不得超出投标或响应文件的范围。同时,评审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再次,在对评审工作纪律的要求上,《通知》提出,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除授权代表外,可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通知》明确,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要求重新评审。
  最后,对于目前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一些特殊情形的处理方式,《通知》也进行了明确。例如,对于采购项目有特殊需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异地财政部门专家库抽取专家,但事前要向本级财政部门备案,中央驻京外单位可从所在地市级或其上一级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于评审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类型专家不足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向财政部门提供专家名单,经审核入库后随机抽取使用;对于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如无法及时补齐,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对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

中国即将推出促进离岸人民币流动新措施

据两位消息人士6月26日透露,中国大陆计划推出旨在促进人民币在香港与大陆间双向流动的新措施,发布时机将恰逢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6月29日开始的三天期访港之行。
  上述消息人士称,拟推出的措施包括放宽香港本地居民每日人民币20,000元(约合3,143美元)兑换上限的计划。
  其中一位消息人士称,中国大陆方面可能会放宽企业获得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资格的标准。
  上述举措将标志着中国大陆朝着人民币国际化以及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离岸人民币交易中心地位的目标又迈出一步。
  该人士还称,现有的RQFII投资指导方针将作调整。根据当前规定,不少于80%的RQFII资金必须投资于固定收益产品,不超过20%的资金可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该人士表示中国大陆计划放宽20%的股票投资上限,但未透露更多细节。
  中国大陆一直希望吸引海内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国内股票市场,以帮助支撑逐渐放缓的经济。
  汇丰控股有限公司(HSBC Holdings PLC)香港商业规划及策略主管Thomas Poon称,拟推出的新措施可推动在香港开发更多人民币计价投资产品。他表示,虽然离岸人民币资金池的规模不会因此激增,但新措施可能有利于将香港打造成人民币理财中心,散户投资者可以不受限制地将手中资金兑换成人民币。
消息人士还称,胡锦涛访港期间还将宣布推出港股上市交易基金(ETF)计划。该计划将使大陆和香港的投资者能够参与对方的股票市场。

银监会允许民间资本100%控股农村金融机构   

  银监会办公厅副主任杨少俊近日公开表示,从政策上而言,村镇银行在经营若干年之后,银行业的持股和其他资本持股的相对比例是可以调整的,根据运营状况、管理状况的需求,银行可以减持甚至全部退出村镇银行。   
  杨少俊表示,在农村的一些金融机构改制特别是高风险机构改革中,现在就允许民间资本100%控股,但是有阶段性要求。   
  杨少俊指出,为了落实国务院新36条,银监会也出台了实施细则。在细则中,银监会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前期的20%降低到15%,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的改制改革,参与中小金融机构的发起设立。杨少俊还指出,除了这些看得到的支持之外,如果仔细研读政策就会发现,有很多看不到的扶持政策实际上意义更为重大。   
  “从实际情况来看,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渠道还是比较顺畅的。”杨少俊说,“法律法规上从来就没有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有任何障碍。从个案上来讲,股份制银行中,民生银行是由民间资本主导的银行,而浙江泰隆、稠州、台州等不少城商行民资占股甚至高达100%。”   
  杨少俊介绍称,民间资本虽然对参与国有商业银行有积极性但国有商业银行并非其关注重点,民资关注更多的是中小商业银行。对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截至去年底,民间资本占比达到42%;城商行方面,全国140多家中,民资也颇有兴趣,因为可以有较大的发言权,甚至可以控股,截至去年底在城商行总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达到54%;而农村的中小金融机构,比如农商行、农合社等,民资占比则更高,达到92%。   
  针对银监会对银行严厉的存贷比考核要求,使得银行的放贷能力受到制约,并导致银行对存款资源的争夺的观点,杨少俊表示,银监会对存贷比没有考核,存贷比实际上是银行业法人机构内部对分支机构做的一些考核,同时也有一些外部部门有一些时点考核的问题。

私募基金拟首次纳入监管范畴

据悉,6月26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首次将私募基金纳入调整後的管理范畴,并在非公开募集基金放宽投资方向及募集对象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
  修订草案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方向放宽,明确私募基金可以投资於上市证券或者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其他证券.
  同时,针对私募基金的特点,修订草案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两百人.
  另外,修订草案豁免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注册,仅要求在募集完毕後,由经注册、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分别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并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使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或讲座、报告会等方式进行公开性的宣传和推介.
  草案专设一章以12项条款的篇幅对非公开募集基金作了原则规定.亦对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和登记制度、基金的合同内容、信息披露等方面做了相关规定.

沪深交易所出台主板中小板退市制度

  据悉,经过约两个月的征求意见及修改完善,6月28日,沪、深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完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对比看,两所完善退市制度的方向和思路一致,其总体框架和主要退市标准基本相同。而根据各自市场的特点,两个交易所在风险警示和退市后续安排方面有一定的差异。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方案将退市指标中的净资产、营收指标的退市期间都进行了调整,同时方案还将恢复上市的标准进一步收紧并明确重新上市条件。关键的是在“新老划断”的问题上,净资产、营收、审计意见3项新增指标计算将不溯及以往数据,即从今年算起。
  恢复上市门槛“抬高”
  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弥补了现行退市标准和程序的不足,同时通过新增指标完善了净资产、营业收入、非标审计意见等相关退市标准,并且借鉴各国证券市场的通行做法,新增了股票成交量、股票收盘价两个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标准,明确了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条件,同时保障新旧退市制度的平稳衔接和过渡。
  据沪深两市的正式方案,其新增退市指标均涉及的净资产指标、营收指标、审计意见类型指标、市场交易指标、扩大适用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指标一致,深交所还增加了中小企业板沿用“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退市标准,规定“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的,其股票直接终止上市”的指标,但主板公司不适用。
  而对照征求意见稿和正式方案,其对退市指标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是将净资产指标的退市期间由原定两年改为三年;其次,原规定较宽的营业收入指标“连续4年低于1000万元”则被缩短为三年,即最近一年营收低于1000万元的上市公司即被实施“*ST”。
  而为防止上市公司通过追溯调整方式规避退市风险警示,增加了因追溯调整导致的净资产为负、营收低于1000万元的“*ST”情形。除上述三项财务指标,在市场指标方面的修改主要体现为加入B股交易指标,在原有规定上增加了“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终止上市条件。
  此外,正式方案对恢复上市的口子有所“收紧”。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收或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暂停上市后,其恢复上市并不单纯取决于某单项导致其暂停上市的指标的“达标”,而是一系列的“组合指标”均需过关,即需同时符合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扣非前后净利润均为正;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净资产为正;财报未被出具否定、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等多项条件,意味着上市公司要恢复上市需消除可能导致其退市风险警示的各种风险状态。
  同时,较之于征求意见稿,正式方案参照执行恢复上市条件和借壳上市条件,明确重新上市的条件,上市公司需同时满足多项条件。其中包括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非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净资产为正;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财报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等,同时规定还明确,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需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新增指标“不溯及既往”
  为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两市交易所也设立了过渡期,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衔接,不过正式方案也有适当调整。与征求意见稿由2012年度数据往前溯及不同的是,新规则实施后,退市标准中涉及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审计意见类型等3项指标的,以2012年年报数据为最近一年数,以2012年、2013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两年数,并以此类推。不过,上市公司触及原规则已有且新规则继续沿用的退市标准的,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应当连续计算其相关期限。
  同时,在方案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则分情况处理。对于在2012年1月1日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则给予一定宽限,交易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对其做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而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后暂停上市的公司,交易所将在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的30个交易日内对其做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交易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30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
  此外,为给投资者在公司退市前提供必要的交易机会,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后,给予公司股票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上交所将设“风险警示板”、深交所将设“退市整理板”,公司股票将在此交易,30个交易日期满后,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而比较两所退市方案的不同,主要在于在风险警示和退市后续安排方面的差异。在风险警示方面,沪市通过设置退市风险警示标识*ST以及风险警示板的方式向投资者警示风险,而深市主板、中小企业板通过设置退市风险警示标识*ST的方式进行风险警示。此外,在退市后续安排方面,深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可以选择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而沪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除上述途径可供选择外,也可以申请将其股票转入上交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同时,上交所表示,正式的退市方案中规定的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及重新上市制度,待相关业务规则和技术准备完成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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