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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25期

交易商协会拟力推合格投资人制度

据接近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的权威人士近日表示,今后交易商协会的整个制度将要向合格机构投资人方向发展,该制度可简化债券发行程序、增加债券流动性并促进私募市场发展。
  随着银行间私募债——非金融企业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下称定向工具)方式的推出,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基础产品体系已趋于完善,下一步产品创新将更多考虑投资人的资产配置、风险管理等需求,产品设计将更加个性化。很多产品并不适合向所有机构发行,而需要一批有较强风险承受力的机构投资人。
  上述接近交易商协会权威人士认为,大的银行间市场基本上就是一个机构投资者市场,实际上也就是私募市场。现在交易商协会是按照严格的“小私募”在做,比如某企业要发行私募债券,找了五家企业来买,然后转让只能在他们五家转让,但这是市场发展最初期的状态。
  “今后交易商协会一定要引入合格机构投资人的概念,只要在这个合格机构投资人范围内发行交易的就是私募。”上述权威人士坦言。
  据交易商协会《引入合格机构投资人制度方案》内部征求意见稿指出,从现阶段私募债券市场发展来看,我国定向发行市场处于流通转让仅限于签署《定向发行协议》的投资人之间。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选择发行定向工具融资,需要在主承销商协助下逐一寻找投资人,由于各家投资人风险管理机制及签署程序不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定向工具发行效率和市场的扩容。在后续流通环节,定向工具流通范围仅限于闲书《定向发行协议》的机构投资人之间,导致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由此投资人反过来要求增加定向工具流动性溢价,抬高发行成本。
  目前,该方案还在进一步制定当中,根据交易商协会初步筛选,拟定196家机构,这196家机构持有债券量约占银行间市场债券总托管量的81.27%。上述196家机构反映了银行间市场主力投资者的状况,但是其中有67家目前不是交易商协会的会员。

交易商协会称将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秘书长时文朝6月29日表示,协会正着力推进发行主体和投资主体多元化,提高非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债比重.有条件引入境外合格机构投资人,并为社保基金、年金等入市创造条件.
  时文朝并称,"十二五"期间,协会将做好引导社会资金流向扩大内需的重点领域;推动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市场基础制度建设;推进发行主体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等四方面工作.
  其中在推进发行主体和投资主体多元化方面,着力提高非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债比重,推动发行管理向注册制转变.同时,将加快提高非存款货币类机构投资人持有债券比重,有条件引入境外合格机构投资人,为社保基金、年金等入市创造条件.
  时文朝并表示,协会未来将从稳步发展资产证券化产品;推动中小企业开展直接债务融资,扩大区域集优融资模式的试点范围;扩大超短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主体的范围和规模;推进债务融资工具产品创新,适时推动私募可转债试点;推动信用联结票据创新,加快风险缓释机制建设等方面开展创新业务.
  在市场自律管理方面,他并表示协会形成了规则制定、注册发行实施和后续监督相结合的组织架构,推动发行人、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搭建尽职调查、承销发行和后续管理专业化团队,形成协会和市场参与者联动防控风险的体系.

保监会鼓励民营资本进入保险领域

据悉,保监会6月21日出台《中国保监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保险领域、积极参与保险行业基础建设,大力支持民营保险机构发展。
  《实施意见》指出,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积极支持通过发起设立、受让股权、认购新股等多种方式投资保险公司,促进保险公司的资本多元化和股权多样化。首次明确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股东,在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下,单一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同时,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各类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特别是大型保险代理公司,稳步提高承接保险销售职能的能力,为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更广阔的平台。
  《实施意见》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保险行业基础建设。支持民营IT企业加大与保险机构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合作力度,参与行业信息化建设,提高行业信息安全综合防范能力,提升行业信息化建设水平。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行业基础教育,与各类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加强保险人才培训基础建设,打造行业人才培训基地。鼓励民营企业为行业提供数据维护、软件开发、翻译、咨询等专业化的外包服务。行业在采购外包服务时,给予民营企业同等待遇。
  《实施意见》强调要大力支持民营保险机构发展。支持民营保险机构摒弃“大而全、小而全”的发展思路,实施差异化竞争战略,在产品、渠道、服务等方面形成自身特色。支持民营保险机构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机制,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支持民营保险机构拓宽投资渠道,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提高投资收益,提升资产管理水平。
  《实施意见》要求行业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供优质保险服务。不断完善保险产品体系,加大创新力度,为民间资本扩大投资和出口、开展技术创新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支持保险机构有针对性地为民营企业提供差异化的保险服务,通过不断完善流程,创新手段,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保监会提高中介市场准入门槛

近日,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准入的通知》,明确除规定机构外,暂停其余所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设立许可。对《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受理的设立申请,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
  《通知》要求,除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以及汽车生产、销售和维修企业、银行邮政企业、保险公司投资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以上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全国性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继续受理外,暂停其余所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设立许可。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表示,近年来,保险中介在发展过程中,一些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一些保险中介机构专业化程度低,风险管控能力弱,服务水平不高,不能满足广大保险消费者的需要。特别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数量繁多、经营不规范,一批“小、散、乱、差”的机构急需向专业化规模化转型。
  “从现实情况看,市场准入门槛较低是保险中介市场诸多问题的根源之一。”该负责人表示,加大力度完善中介市场准入机制,可以有效提高保险中介公司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为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的转型升级,保监会主要实行“堵疏结合、退进并举”的总体思路。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进一步表示,堵和退,就是要严格依法限制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增量。通过持续的清理整顿,对现有散、乱、差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关、停、并、转”,减少存量;疏和进,就是要按照专业化和规模化的原则,推动符合政策要求和未来发展趋势的机构进入保险中介市场。
该负责人称,今年3月下旬,保监会发布了《关于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和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许可工作的通知》。目前保险中介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已趋于平稳。保监会将继续抓紧调整和修改有关政策法规,大幅度提高准入门槛,使保险中介市场准入机制更加完善、符合我国市场实际。在此基础上,保监会将部署各地保监局逐步恢复相关行政许可工作。

两部门放宽出口退税企业申报期限

据报道,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文,放宽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期限,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发布《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
  不过,部分问题仍未明确,如转厂规定下游结转的抵减政策没有进行整合明确,没有整合明确出口收汇核销改革涉及的相关出口退税管理调整。
  一家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陈志坚表示,政策总体方向是梳理、整合、规范和放松,扩大了收购出口视同自产出口退税范围,规定大型守法企业,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货物出口可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同时视同自产货物范围还包含了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这对于无法自产、视同自产和列明退税的货物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放宽。”
  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得到放宽。陈志坚表示:“申报期限放宽力度最大,由原来的大多数90天期限延长至次年4月30日前(货物报关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到次年4月15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按照此前的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调整后,这部分货物将不予退税,此前按内销征税的规定调整为免税。
  此外,通知和办法还放宽“先退税后核销”生产企业条件,取消了“年创汇额3000万美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美元以上)”限制。同时对企业资产条件细化为“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对企业财务制度健全条件变成“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条件。
  此次,计税依据进一步规范,梳理整合九种类型业务计税依据,新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计税依据;取消小型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12个月审核期规定。

两部门明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实行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适用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等内容。
  财政部表示,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作了明确。
  根据通知,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通知指出,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其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指: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等。
  此外,通知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软件产品,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等;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如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通知同时规定了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或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的适用范围等。
  两部门称,除通知明确的有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规定均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或年内出炉

  权威人士6月27日透露,多部门正加紧拟定针对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采取税收递延型方案,争取在年内出台。具体试点城市尚在研究中,在上海落地可能性最大。
  上述人士透露,财政部、国税总局、保监会和人社部都在参与上述政策制定。保监会早已着手制定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标准,国税总局在加紧制定税收优惠具体方案。
  该人士说,如方案实施,考虑到延续时间较长,那么投保人可到退休领取养老金时再缴税。这样,投保人税负将显著减轻,会激励公众更多参与企业年金和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此举将极大充实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缓解基本养老保险未来面临的支付压力。此外,养老保障体系完善将与资本市场形成良性互动,无论企业年金还是商业养老保险所带来的资金目前都已在资本市场展开投资运营。做大养老金将带来更多可投资资金,对股市和债市形成长期利好。
  当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有三大支柱。第一支柱为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支柱是企业及职工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即企业年金。目前已在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投资运营。第三支柱是商业养老保险。目前在保险机构可投资运营资金范畴内。在这三大支柱中,第一支柱是强制性的,第二、第三支柱是企业和个人行为。
  前述人士介绍,此次拟推出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的是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和第三支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余地大。
  目前,我国已建立的企业年金制度参考的是美国的“401k计划”,即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建立的基金式养老保险制度。但有所不同的是,在美国,企业为个人缴纳的养老金作为成本不用纳税,个人缴纳养老金部分及其投资收益推迟至领取时才缴税。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只对企业缴纳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进行税前列支,对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对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早在2009年3月,国务院批复上海建设“两个中心”的意见中已明确指出,“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险,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会同上海市研究具体方案,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
  除上述方案外,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近期表示,正与有关部门探讨养老金等长期资金入市税收减免等方面措施。财政部副部长李勇日前表示,对我国养老基金发展要给予适当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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