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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25期

▲国税总局明确免除1元以下应纳税额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6月25日发布公告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指出,近来,各地税务机关反映征收1元以下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常常会明显增高。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包括通用缴款书的印制成本、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税费用、POS机划卡缴税费用等。同时,纳税人也需要付出更多的纳税成本。
  国税总局称,出台前述规定,一是有利于降低纳税人的缴税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二是有利于降低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提高征收效率,减轻税务征收人员的工作量,税务机关能够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纳税申报服务。
据知,前述规定将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重申绝不收“过头税”

  据悉,在各地税收收入增幅回落情况下,“过头税”问题显然已引起中央有关部门的关注。在国税总局局长肖捷6月中旬在山西调研时明令不收“过头税”后,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近日在江苏调研时再次要求各地“绝不收‘过头税’”。
  谢旭人在调研过程中表示,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运行情况和趋势的分析,支持税务、海关等部门依法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应收尽收,绝不收“过头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严格依法依规征收,防止出现虚增非税收入等情况。
  谢旭人还表示,各级财政部门要把稳增长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坚定不移地抓好积极财政政策的落实,认真实施好结构性减税政策,特别是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推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调整,增加居民收入,扩大消费需求,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我国拟修法鼓励发展老年人商业健康保险

据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6月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在社会保险法关于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和医疗保险体系,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为适应形势变化和需要,修订草案新增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国家鼓励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老年人商业健康保险。
  针对失能老年人的需求,修订草案新增了相关规定。根据修订草案,国家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修订草案还考虑到了老年人的住房需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房、公租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同时,法律明确,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我国针织业“十二五”末单个产业集群产值有望超千亿元

中国针织工业协会会长杨世滨6月28日在中国针织产业集群年会上说,将着重以产业集群带动针织行业中小企业发展,“十二五”末力争实现单个产业集群产值超千亿元。
  纺织行业以中小企业为主,如何帮助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是纺织行业首要解决的问题。以骨干企业为纽带,中小企业专业化分工为依托的产业集群成为行业发展的主要方向。从2002年纺织行业开展产业集群试点至今,全国已有超过180个纺织产业集群,产能超过行业总产能的40%。
  “集群和企业好比草地和树木的关系。集群可以在研发、监测、培训等方面提供有效服务,滋养企业发展,反过来说,企业灵活性也使集群更具活力和生命力。”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副会长高勇说。
与服装等纺织相关产业相比,针织产业的中小企业更为密集,产业集群的带动作用也更明显。杨世滨说,“十二五”将通过产业集群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创新能力和质量效益的提升,在“十二五”末力争实现单个产业集群产值超千亿元。

国资改革

国资委要求央企开源节流降本增效

据悉,在近日召开的中央企业强化基础管理工作现场会上,国资委副主任邵宁指出,“在经济扩张时期,成本高低对企业来说,是赚多赚少的问题;而在紧缩时期,成本因素对一个企业生存发展的作用影响日益凸显,对一些企业而言更是关系到生死的问题。面对当前国内外严峻的经济形势,中央企业必须高度重视降低成本工作,不断开源节流、降本增效。”
  对于2012年的形势,国资委的判断是,世界三大经济体处于不景气状态,欧债危机仍在蔓延扩大,国际市场需求不断萎缩,全球经济将进入一个较长时间的低迷期;国内经济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仍然很突出,经济增长下行压力不断加大,各种潜在风险和矛盾不断增多。因此,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抓紧作好3~5年渡难关、过寒冬的准备。
  同时,社会舆论对中央企业的批评也不少,花钱“大手大脚,不计成本”。6月初,审计署公布了15家中央企业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指出一些中央企业存在“招投标规定暗箱操作,滥发工资、资金、福利”等问题,也令板儿砖纷至沓来。国资委随后表态“欢迎社会监督,共建阳光央企”。  
  在此背景下,国资委要求央企“必须眼睛向内,将工作重点放在基础管理上,开源节流、降本增效,向管理要效益”。邵宁说,目前,绝大多数中央企业已经完成了管理提升活动的动员启动、学习提高环节,即将进入自我诊断、找准问题的环节。企业要敢于碰硬,要勇于出实招。要发动群众查找问题,让广大群众提出建议,把管理提升工作落实在坚实的群众基础上。  

北金所成立中国PE二级市场发展联盟

6月28日,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下称北金所)与北京产权交易所、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共同发起设立“中国PE二级市场发展联盟”。在联盟成立大会上,北金所同时发布了最新的PE二级市场交易规则体系。
  2011年,中国PE投资行业全年募资总额达4224.78亿元,投资总额达2542.81亿元,创造了中国PE市场的历史新高。但受欧债危机和全球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整个PE市场在第三、第四季度开始呈现出一定的紧缩迹象,募、投金额均较高点出现了回落。伴随着市场上募资难、投资人承诺资金不到位以及IPO退出案例减少等情况的出现,中国PE市场正在面临发展的转折点。从国外市场的发展历史来看,在这种行业发展转折点上,投资人和资产管理人对于资产流动性和项目退出的需求会尤其迫切,从而形成PE二级市场诞生和发展的新起点。
  目前中国PE投资的退出形式以IPO为主,占到了披露案例的70%以上,而在美国等金融发达国家这个比例仅为10%-15%。此外,与国外相比,中国的PE市场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国有资本占比较大,约占50%的市场份额。要实现如此庞大的国有资本在PE市场上的合理定价、高效流动,并在交易过程中规避道德风险,客观上需要一个具备市场公信力和完善交易规则的机构来提供交易服务。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副局长柯永果表示,北金所发起设立的中国PE二级市场发展联盟及PE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将为有退出需求的GP、LP提供一个公平、公正、运作规范的服务平台,有利于交易双方充分发现PE资产价值、分享PE资产增值和规范交易行为、规避市场风险,也有利于双方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北金所董事长兼总裁熊焰表示,北金所早在2010年11月13日就在国内率先启动了PE二级市场交易服务。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和探索,北金所逐渐掌握了了市场的内在运行规律并建立了一套适合中国PE市场发展特性的交易规则体系和交易服务体系。北金所是财政部指定的国有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无论是服务PE市场的国有资本还是民营资本都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北金所自2010年5月30日成立以来,搭建了一个包括金融国有资产与不良资产交易、银行间市场产品交易、信托产品交易、私募股权交易等综合性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累计交易各类金融资产超过5000亿元。

劳动用工

最高法拟规定员工遭“末位淘汰”可索赔

6月28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法释》)向社会征求意见。
  《法释》共18个条文,重点规范了竞业限制条款具体内容和经济补偿标准,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赔偿金等问题。
  《法释》规定,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通过“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对于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竞业限制条款,《法释》作出细化规定。所谓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法释》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一位资深律师日前称,“末位淘汰”制度作为一项员工激励机制,本身并不存在问题。但是,如果没有发生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度或损害单位利益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具备“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条件,并且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释》也强调了上述内容。
  该律师认为,如果一公司仅以“排名末位”为由来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理由是不充分的。

劳务派遣修法被指“治标不治本”

据悉,施行四年半的《劳动合同法》迎来首次修订。6月26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共四个条款,均针对劳务派遣制度做出调整。
  劳务派遣制度是一种灵活用工的方式。劳动者与劳务派遣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但为第三方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劳务派遣企业根据用工单位的实际用工需求,向企业“派遣”员工。用工单位不再要劳动者时,可将员工“退”回劳务派遣企业,手续简单,也不必支付解聘正式员工所需要的经济赔偿金等费用。
  在绝大多数国家,劳务派遣仅仅是一种辅助性的用工方式,普遍适用于一些临时岗位。但在中国,劳务派遣却渐成用工主流。据全国总工会测算,全国被派遣劳动者人数2011年达到3700万。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在对修正案草案进行说明时表示,劳务派遣用工目前存在三大问题:
  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一些劳务派遣单位经营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低,承担责任能力差,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有效赔偿。
  二是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
  三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会组织等权利得不到很好落实,一些被派遣劳动者长期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
  针对上述三大问题,此次修正案草案“对症下药”,作出三大调整:
  其一,为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草案提高劳务派遣的设立门槛。设立劳务派遣单位,须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注册资本由原来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且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其二,为防止劳务派遣制度被滥用,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现行《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有“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限制。草案则对此“三性”做出进一步说明。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其三,针对同工不同酬的问题,草案增加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
  除此之外,草案对法律责任部分作出相应修改,增加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针对这一系列调整,绝大多数学者并不看好。学界普遍认为,草案对“三性”的界定不具有可操作性,且很容易被“钻空子”,如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即可通过多次中断派遣时间的方式来规避;对于提高劳务派遣公司成立门槛的做法,100万的注册门槛很容易达到,且民间不乏通过注册代理操作“皮包公司”的案例;而同工同酬的规定没有明确的司法救济途径,仅依靠行政处罚难以有效保障劳动者权益。
  中国企业联合会劳动关系处处长王亦捷则认为,劳务派遣这样一种“辅助性”的用工制度,之所以会在中国成为主流,根本原因还在于现行用工体制的僵化。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步雷也指出,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制度,事实上会增加自己的负担。除了通过劳务派遣机构向员工支付工资、保险等,还要向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管理费用。但之所以还有大量企业这样做,主要是“被无固定期限合同吓住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大幅提高了企业对员工的解聘门槛,对企业自主用工的权利进行限制。
  陈步雷说,尽管立法者出于保护劳动者的本意做出该规定,但本质上是用行政机制替代劳资双方的集体协商。企业普遍选择以劳务派遣的方式规避长期劳动关系,法律也因此面临极高的执行成本。
  在不少学者看来,《劳动合同法》应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制度进行调整,同时有关部门也应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用工体制进行彻底改革,否则一味限制劳务派遣制度将“治标不治本”,企业必将寻求其他用工方式予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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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企业高层管理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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