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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26期

税延养老险方案递至财政部

权威人士7月1日披露,论证了五年多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方案,已于今年6月由上海市政府递交至财政部,从目前的沟通及反馈情况来看,于年内获批的可能性很大,且上海将是全国首个试点城市。
  作为牵头方的财政部在收到方案后,将会同国税总局及人社部一同对方案进行最终论证。按照上述人士的说法,“不排除财政部等对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其中,产品形式、缴费额度及缴费比例分摊等都有可能会发生变化。”
  产品定位:契约型分红与万能险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是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两个中心”建设意见中促进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头项目,是指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在缴费期间按照统一方案免缴税款,并递延至退休领取,在领取保险金时按照一定规则再缴纳相关税款的养老保险产品。
  根据上报的方案,上海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定位为:契约型,产品形式为万能型、分红型保险;税收递延模式采取“税基递延”型,即在缴费及收益阶段免税,领取阶段再根据当期税率表缴税;缴费限额为每月1000元,其中700元用于个人养老保险免税,300元用于企业年金免税。
  根据参与研究讨论的相关保险公司内部测算,采取“税基递延”型模式,同等收入情况下,越早购买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未来可省税额越高;同等时间开始购买产品的情况下,收入越高,未来可省税额也越高。
  覆盖范围上,无论企事业单位还是政府机关,都可以参与。产品操作模式上,缴费时由企业代扣代缴,领取时保险公司代扣代缴个税;员工离职时,可以在不同保险公司、不同企业之间转移。
  对于究竟哪些保险公司可参与首批试点,上报方案中并未提及。前期参与研究讨论的国寿、平安、太保等8家中资保险公司,被市场视为首批“分羹者”。据知情人士向本报透露,目前这8家保险公司在产品、技术、网络等方面已准备就绪,他们预计,明年初首批税延养老保险产品有望面市。
  即便前期没有参与讨论的保险公司,亦是蠢蠢欲动。尤其是大都会人寿、工银安盛人寿等外资保险公司,也都在积极地做着产品研发、系统升级的准备,力争尽快参与其中。
  据保险公司内部测算,试点将为上海带来年均逾100亿元的保费增量。若将来向全国推广,则将为全国保费增量提供不竭动力。
  目前,中国养老保险体系共有三大支柱:作为第一支柱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以政府为主导,税前列支;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为企业及职工自愿建立,但仅对企业缴纳部分进行一定比例的税前列支,个人缴纳部分无税收优惠;第三支柱为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即属于“第三支柱”。
  值得注意的是,据权威人士透露,除推出“第三支柱”税收优惠政策外,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也在考虑出台“第二支柱”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的税收优惠政策。

外汇局拟简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审核

消息人士日前介绍,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起草了简政放权通知以及配套的外汇局操作规程和银行操作指引,并已向分局以及相关银行征求意见,以期进一步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取消和调整部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审核权限。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简政放权涉及十方面的内容:具体而言,文件取消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及入账核准,简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类型。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以境内合法所得资金再投资核准。简化了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外汇管理。简化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验资询证手续。简化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手续。取消了直接投资项下购付汇核准。取消境外机构设立的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内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购付汇核准。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境内外汇划转核准。
进一步放宽境外放款管理。取消直接投资项下有关手工报表。其中,境外放款管理进一步扩大了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和主体,允许境内子公司以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对境外母公司放款。
  外汇局此次征求意见的直接投资的简政放权,正是资本账户开放过程中,短期内亟待放开的重要一步。此前央行调统司课题组曾公布过人民币资本账户开放的路径图,其中提出,短期1—3年要放松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直接投资管制,鼓励企业走出去。
  目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把资本项目可兑换按照40个子项目来衡量。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裴传智指出,其实现在只有2个项目中的绝大部分不可兑换,一个是资本和货币市场供应的交易,还有一个是衍生产品及其交易。而且,这2个项目中已有一部分涉及到可兑换,比如允许三类境外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8月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公告,从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改革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公告明确,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公告要求,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诚信意识,加强自律管理,自觉守法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完善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和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海关将全面推开分类通关改革

海关总署7月5日表示,海关将在全国所有进出口口岸推开分类通关改革,同时启动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
  海关表示,分类通关改革率先在出口环节试点、推广,并逐步在进口环节试点。现在,海关将实现分类通关的全覆盖,让所有企业享受到分类通关改革带来的便利。在此基础上,海关还将于8月1日在部分海关启动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从企业申报进出口货物开始,一直到货物放行,在整个通关流程中,逐步推进由纸质单证为主向电子数据为主的转变,实现全程无纸化管理。
  海关表示,将在2015年前在全国海关全面实现通关作业无纸化,并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全部进出口企业。企业不必再打印纸质随附单证。例如合同、发票,如果企业有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直接接受电子数据申报,方便企业递交和海关审核。海关直接向监管场所和企业发送放行信息,企业可以直接到监管场所提取货物,节省企业来往于海关业务现场和监管场所的人力与时间成本。
  据了解,全国海关2009年启动了分类通关改革试点,通过科学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以企业守法管理为基础,综合企业类别、商品归类、价格、原产地、监管证件、贸易国别、航线、物流信息等各类风险要素,按照风险高低对不同企业进出口的货物实施分类。对低风险货物,直接由电脑自动审核和放行;对高风险货物,海关实施重点审核和查验,提高货物查验比例,加大实货监管力度。目前,海关在通关环节已实现部分监管证件联网核销、核查管理。此外,在企业信息化和联网方面,目前已经实现企业通过互联网网络向海关提交报关单数据。海关已实现与运输企业的物流信息对接,各类监管场所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实现监管场所卡口向海关发送和接受海关货物进场和允许放行的信息。

“十二五”我国将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在7月2日出版的《求是》上撰文,阐述了“十二五”期间我国能源发展的总体思路。
  刘铁男指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构建安全、稳定、经济、清洁的现代能源产业体系,其中,将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积极发展非常规能源,抓好页岩气发展规划的落实,加大煤层气勘探开发力度。大力发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在做好环境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水电,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有序发展风电,加快太阳能多元化利用,积极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其他新能源,促进分布式能源系统的推广应用,让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调整中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
  与此同时,“十二五”期间,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各地区实际,逐步建立起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机制,实施能源总量强度双控制。
  刘铁男认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加强大型能源基地建设,打造山西、鄂尔多斯盆地、蒙东、西南、新疆等五大国家综合能源基地。
  同时,加快西煤东运、北煤南运铁路运输能力建设,以及发展适应大规模跨区输电和新能源发电并网要求的现代电网体系,完善国内油气区域主干管网,推进油气进口战略通道建设;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完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和煤炭储备体系。
此外,刘铁男指出,我国还将推动能源自主创新,深化电网、油气管网等能源基础服务领域体制改革;实施能源民生工程,加强农村电网建设,实施完成新一轮农网升级改造工程;加强与俄罗斯、中亚、中东、非洲、南美等周边国家和重要资源国的合作。

多部门联手鼓励民企境外投资
 
  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工信部、商务部、央行等13个部门近日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强调要引导民营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境外投资。支持重点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指导和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和机构成立涉外股权投资基金,发挥股权投资基金对促进企业境外投资的积极作用。  
  意见指出,要积极落实好企业境外缴纳所得税税额抵免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鼓励国内银行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银团贷款、出口信贷、并购贷款等多种方式信贷支持,积极探索以境外股权、资产等为抵(质)押提供项目融资。推动保险机构积极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提供保险服务,创新业务品种,提高服务水平。  
  此外,要采取综合措施提升境外投资外汇汇出便利化水平。取消境外放款购付汇核准,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购付汇。实行境外直接投资中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分类登记,为民营企业债权投资资金回流提供方便。为便于民营企业的境外关联公司获得融资,在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时,允许与担保当事人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境内个人为该笔担保项下债务提供共同担保。  
意见还提到,要根据境外投资形势需要,抓紧研究制定境外投资领域专门法规,完善现行有关境外投资管理的部门规章,加强部门规章的统筹与协调,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继续扩大人民币在企业境外投资中的使用。

国家将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7月5日公布《关于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价格政策措施。
  根据《实施意见》,国家将主要是通过深化电力、天然气、水利工程供水等领域价格改革,对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保障性住房、铁路、医疗等公共事业实施支持性价格政策,充分调动民间资本参与相关领域投资经营的积极性。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大涉企收费减免力度,规范金融服务价格行为,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国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6月29日发出通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价格面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对象出租、出售。
  根据这份通知,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对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给予积极支持。
  地方政府可采取贴息方式对民间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贴息贷款只能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不得用于与此无关的项目及开支,贴息幅度及年限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民间资本参与各类棚户区改造,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政策。
  这份通知指出,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
  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和《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按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此外,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用地上适用国家规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政策。民间资本参与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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