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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28期

▲上交所部署公司债发行人中报披露工作

  上交所7月20日发布通知,要求各公司债券发行人(含企业债券)做好2012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公司债券发行人应按照《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此次中期报告。中报应记载的内容包括:发行人概况;发行人上半年财务会计状况;已发行债券兑付兑息是否存在违约以及未来是否存在按期偿付风险的情况说明;债券跟踪评级情况说明;涉及和可能涉及影响债券按期偿付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债券变动情况及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通知指出,凡在2012年6月30日前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债券,均应当于2012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发行人如无法在8月31日前完成本期报告披露工作的,应当在8月15日前向上交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保监会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

  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通知,宣布在全国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2008年,保监会启动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试点区域逐步从9个省(区、市)扩大到24个省(区、市),试点产品从最初的意外险和定期寿险扩大到健康险,小额人身保险覆盖人数从首年239万人扩大到2011年的近2400万人。
  该负责人表示,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保监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小额人身保险。今后,农村户籍居民和城镇低保人群、优抚对象,以及无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将能够享受到小额人身保险服务。“为适应社会整体收入水平的提高,给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坚实的保障,此次全面推广,特别将小额意外险、与新农合结合的小额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保险金额,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并对推广中可能产生的强制投保或捆绑销售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该负责人还表示,为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小额人身保险推广,推广方案将小额人身保险开办资格由审批变为备案,在取消事前审批的同时强化事后监管。

▲国税总局调整增值税纳申报表附列资料

国税总局7月18日下发公告称,调整增值税纳申报表附列资料,增加3%征收率。
  国税总局在解答公告时表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现行规定,选择简易办法按照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现应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中,无3%征收率的填写栏次,鉴于以上原因我们调整增值税纳申报表附列资料,增加3%征收率。”

▲中小企业私募债暂不受理涉房建筑施工企业申请

  据报道,近日楼市出现回暖迹象,不过并不意味着房地产调控开始放松。相反,有迹象表明,监管层还在加大对可能存在房地产调控漏洞的堵塞力度。某券商人士7月19日透露,除试点办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企业与金融业企业暂无缘私募债外,日前在实践操作中还被告之涉房建筑施工企业暂不予备案。
“近期接了一个建筑施工企业的私募债项目,在和有关方面沟通后,被告之涉房建筑施工企业暂不予备案,所以该项目只好暂停。”上述人士说。
他分析认为,主要是这类建筑施工企业不少既做施工又做房地产开发,可能存在通过建筑施工企业融资,然后给房地产项目使用,变相规避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可能。不过,他同时表示,目前并未见涉房建筑施工企业不予备案具体文件,仅是在实际操作中与有关监管方面沟通了解到的情况。

▲国土部就页岩气相关技术征求意见

  国土资源部7月13日发布《页岩气资源/储量计算与评价技术要求(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了页岩气资源、储量分类分级及定义、储量计算方法、储量评价的技术要求等方面的内容;适用于地面钻井开发时的页岩气资源与储量计算;适用于页岩气的资源勘查、储量计算、开发设计及报告编写;可以作为页岩气矿业权转让、证券交易以及其他公益性和商业性矿业活动中储量评估的依据。
  页气岩作为潜在新兴能源,已经受到政府多方助力,也受到市场推崇。6月下旬,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在北京主持召开了页岩气发展规划(2011-2015年)贯彻落实会议,要求建立规划落实机制,推进页岩气勘探开发。刘铁男当时提出三方面要求,其一就是要抓紧科技攻关,通过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在页岩气资源评价、开采环境评价等方面,争取早日实现突破。再者就是加大投资力度,实现到2015年全国产量达到65亿立方米的总体目标。
  另外,国土资源部主管的页岩气探矿权招标出让工作也日益临近。之前国土资源部发布《页岩气探矿权投标意向调查公告》,公布2012年页岩气探矿权招标投标资格条件,除要求投标内资企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亿元人民币外,没有过多的其他要求,门槛大大放宽。
  据了解,页岩气第二轮招标前期准备工作都已经完毕,正式招标已为期不远,这无疑会再次刺激有意追捧页岩气装备制造和开发公司的神经。

  ▲民政部门不再指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7月13日在全国民政工作年中分析会上表示,民政部将建立救灾捐赠导向机制。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进行社会捐赠动员,除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直接接受捐赠外,民政部门不再指定个别或少数公益慈善组织接受捐赠。
李立国表示,要建立需求导向,量化灾区不同阶段需求内容,统一发布需求信息,引导救灾捐赠活动有的放矢。同时,要建立组织导向,公开公益慈善组织目录和活动信息,引导捐赠者向年检合格、评估等级高的公益慈善组织捐赠,发挥优秀公益慈善组织的骨干作用。
李立国说,还要建立使用导向,统筹重建需求和捐赠者意愿,协调慈善组织在灾区重建规划中对接认建项目,并继续完善救灾捐赠管理制度,便于政府和社会有效监督救灾捐赠资金的接收和使用。
  关于公益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问题,李立国要求民政部门协同财税部门予以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他说,要推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的普惠,扩大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种类和范围,加快把民办非企业慈善单位列为政策受益对象。
  此外,还须推动完善公益慈善组织营业税减免政策,对公益慈善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所得、投资收益等实行免税,改进免税资格认定程序。

国资改革

国资委已完成24户央企巡视

  国务院国资委主任王勇近日表示,3年来,在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目前已完成对24户中央企业的巡视,推动解决了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国资监管制度。
王勇强调,巡视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国资监管中心任务,为推动中央企业做强做优、实现科学发展提供坚强保障。一是紧紧围绕国资监管中心任务和服务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大局推进巡视工作,紧贴企业实际、增强针对性。二是着力发现和推动解决企业改革发展突出问题。重点查找企业权力运行中的突出问题,促进企业领导人员规范用权。三是通过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拓展巡视效应,确保巡视成果有效运用。

上海国资上半年资产证券化涉资79亿

  据报道,从资产管理转向股权管理、价值管理,上海国资系统的证券化进程步伐在加快。上海市国资委7月18日发布数据称,上半年证券化涉资78.54亿元,三季度将继续推进企业集团整体上市或核心资产上市,优化整体上市公司管控模式。
  数据显示,今年1~6月,上海国资全系统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累计实现营业收入7727.20亿元,同比增长10.2%;利润总额443.49亿元,同比下降6.6%;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223.16亿元,同比增长3.3%。
  上海市国资委表示,今年上半年,上海国资完成海通证券H股、华虹计通创业板上市,隧道股份、交运股份、上柴股份非公开发行,海立股份、爱建股份等非公开发行方案获中国证监会通过,融资158.72亿元,涉及资产78.54亿元。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涉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报送和使用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流程。三季度上海国资系统企业将加快证券化步伐,继续推进企业集团整体上市或核心资产上市,优化整体上市公司管控模式,实现从资产管理向股权管理、价值管理转变。探索建立国资监管与上市公司监管有效衔接的制度体系,逐步提高国有企业整体管理水平。
  在调整国资布局、推动企业重组联合方面,今年上半年,上海国资委退出“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等3个行业,国资行业分布收缩到61个,调整清理非主业企业90余家。企业集团通过开放性市场化重组,进一步增强核心竞争力,其中,上汽集团先后在烟台、武汉、宁波、乌鲁木齐等地开工建设生产基地;上海电气在印度建立本土化经营企业,进一步扩大电站设备制造国际市场份额;光明食品集团成功收购英国维他麦60%股份;申能集团与河北港口集团、同煤集团、中海集团合作,实现煤港航电有效衔接。
  上海国资委计划未来将继续加快行业布局调整,淘汰落后企业和产能。稳妥退出“黑色金属冶炼业”等行业,国资行业布局控制到60个以下。继续推进有条件的企业集团有效管理层级压缩到三级以内,调整清理非主业企业累计达到150家。其中,第三季度将以发展海外工程为重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针对国家和上海一批重大项目的启动,帮助企业落实资金及相关配套。同时,积极推进企业集团按年初投资计划,加快实施,确保项目及时落地、按时开工。搭建企业协同平台,鼓励支持设计、投资、建设、制造业企业“抱团出击”,形成国资国企整体优势;搭建产融结合平台,鼓励支持企业集团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以“定制服务”的方式降低资金成本。

监事会与独立董事职能交叉的尴尬

上海证券报7月13日刊发署名熊锦秋的文章指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为董事会与监事会分设的二元制法人治理结构,但目前A股上市公司被强制执行独立董事制度,治理架构有向美英模式靠近的迹象,遂使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能定位形成了交叉。这就带来了棘手的法律问题。
  《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监事会的职权,包括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等。而从不少上市公司不时爆出公司董事及高管违规、失信的案例来看,一些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作用还很不到位。一些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所称的在报告期履职尽责,不过是在形式上和言辞上“例行公事”而已。
  上市公司监事会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细究起来,原因很多。
  比如因为人员组成不合理。《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成员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但现实是,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提名选举的职工监事,如果尽职尽责对董事、经理这些公司领导行使监督权,很可能被穿小鞋,而股东代表监事只能由股东尤其是大股东指派,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下,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人选都被大股东操纵,监事会的独立性自然无从谈起。
  又比如监事会缺乏行使职权的有效手段。首先,一般上市公司没有赋予监事会履责所需合理费用的自行处理权。其次,即使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但是公司主要经营信息仍掌握在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手中,上市公司一般较少主动为监事会提供大量真实、原始、可靠的信息,监事会难以了解公司实情,难以履责。
  再比如,监事会自身也缺乏激励和处罚机制。监事会在设立之初虽被赋予重要的监督之责,但《公司法》第六章只是规定监事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等行为,如果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却并没有规定如果监事不履行其对董事经理的监督义务时应承担什么后果,由此监事只要不违法,无为而治也可平平庸庸混日子。监事会干好干坏没有硬性评价标准,也没有激励机制。事实上,到目前为止,在众多被查处的上市公司董事、经理违法违规案例中,几乎没有监事被同时追究失职责任的。
  在全球的各类公司治理架构中,监事会并非必须有的设置。在美、英等国的一元制公司治理模式中就没有监事会;在香港上市的一些内地蓝筹公司也只有独立董事,而无监事会制度;法国公司对是否设立监事会由公司章程选择。那在当前这种情况下,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是否还有必要存在呢?对此,笔者有以下几点想法:
  其一,上市公司监事会并非必须有。有为才有位,如果监事会越来越被边缘化,那将其取消或部分取消也未必就是错误的。在全力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公正性的基础上,可以考虑修改《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是否设立监事会,由公司章程自主决定。对于不设监事会的,原监事会的部分职能可归并由独立董事执行。
  其二,如果保留监事会,那就必须促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这就要设法确保监事会的组成人员具有较高素质,并与董事、经理相互独立;还要赋予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基础条件和手段;建立监事会是否履责相应的激励与处罚机制。
  其三,合理划分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职能权限。由于目前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两者之间职能划分不清甚至存在不少交叉,对于保留监事会的上市公司,在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这个共同目标基础上,应该明确两者各自的职能重点。为此,笔者的设想是,独立董事的宏观大目标是要充分发挥其独立公正的品质及专业技能,监督董事会所有重大决策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保障决策的公正与行为的妥当;独立董事理应主要站在中小股东角度,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不受侵犯。而监事会的宏观大目标应以检查公司财务等手段来监督董事、经理业务行为的合法性,保障财务信息的真实和业务行为的合法。监事会的立场应主要站在公司职工以及银行等公司相关利益者角度,按《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应包括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因此监事会已经含有职工利益代表,这么看来,今后监事会也应适当注意吸纳银行等利益相关者人员,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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