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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28期

深市退市股设专板

7月17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做好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建设相关技术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深交所各会员、信息服务商及相关单位的行情揭示系统应能设置“退市整理板”,并在9月7日之前完成“退市整理期”证券行情另板揭示的技术改造准备工作。
“退市整理板能让投资者进行最后的逃亡,另外在股票进入三板之前对股价进行合理调整,有利于退市制度的平稳推进。”7月17日,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教授董登新表示。
深交所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设立“退市整理板”源于对创业板退市制度方案的完善。深交所于2012年2月24日发布了《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2012年6月28日发布了《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在退市方案发布后,为了做好退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深交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er 4.60)》进行了相应修订。
“退市整理期”制度规定,在深交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后,给予公司股票三十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板”进行交易。三十个交易日期满后,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如果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发生全天停牌,则“退市整理期”相应顺延。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证券代码保持不变,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10%。
此外,深交所证券信息库SJSXX.DBF中的XXZQJB(证券级别)字段新增一种类型定义“Z”,用以标识处于“退市整理期”的证券。
深交所要求各会员和行情信息商根据相关业务说明和数据接口规范,在2012年9月7日之前完成“退市整理期”证券行情另板揭示的技术改造准备工作。该所将适时提供交易独立测试服务,并择机组织全网测试,测试事宜另行通知。
正式发布的退市制度规定,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若连续三年净资产为负将退市。

上交所争取年内试点国债预发行交易

上交所总经理助理阙波7月17日表示,为进一步提高国内直接融资规模,上海证券交易所正着力于产品和机制创新.他说,争取年内能够在上交所试点国债预发行交易,并研究推出一对一回购,推进资产证券化品种创新,推出逐笔实施交收结算模式,率先在中小企业私募债上进行试点.
  阙波称,在债券品种方面,除了积极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继续扩大债券上市规模,上交所争取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上交所发次级债;在投资主体方面,推进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信托、财务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债券市场的力度.
  所谓预发行是指债券虽已被核准发行,但尚未正式发行,市场就对该债券先行报价买卖的行为.预发行是对未来即将发行债券的远期价格在即期进行报价买卖,但资金与债券的交收发生在未来.实际上,预发行就是债券一级市场的一种远期买卖行为,只是期限一般较短,多在7-10天.
  另外,上交所还在大力发展多层次蓝筹股市场,包括继续吸引优质企业来上交所上市等;在基金市场方面,确保跨市场ETF(交易所上市基金)平稳运行,全力做好跨境ETF工作,大力发展ETF等指数基金产品,持续完善ETF交易机制,推动ETF二级市场实现交易.
  而衍生品市场方面,发挥上交所跨市场监管、多样化交割、跨市场运作等优势,推动基于ETF和个股产品的期权模拟交易,并继续深入研究备兑权证和认购权证方面的内容.
  6月初上交所称苏州华东镀膜玻璃有限公司5,000万元人民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第一单,期限两年,发行利率为9.5%.

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

中国保监会7月19日发布了《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放宽了保险资金投资债券范围,进一步规范投资债券行为,促进保险市场平稳增长。
  保监会表示,随着债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的部分规则已不能适应市场需要。新近下发的《债券办法》借鉴了国际惯例和最新发展趋势,既满足保险机构的迫切需求,又能够加强风险控制,将对优化资产结构,提升投资收益,促进债券市场和保险市场健康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此次发布的《债券办法》按照发行主体,将债券品种分为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和企业(公司)债券三类,既体现了信用风险的基本属性,又保持了兼容性和可扩展性,初步实现了与发债审批机构的分类对接;并且增加了混合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等投资品种,使得可投资品种基本覆盖了现有市场公开发行的品种。
  监管机构此次还调整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比例,提高了无担保债券投资上限。《债券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投资有担保的企业(公司)债券,可以按照资产配置要求,自主确定投资总额;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0%。
  与此同时,《债券办法》保留了单品种比例限制,强化了交易对手、关联企业和分散化要求。比如,《债券办法》指出,保险公司投资同一期单品种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和有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40%;投资同一期单品种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
  另外,《债券办法》还加强了风险管控,明确了发行人资质,统一信用评级,规范担保方式,强调内部评级的约束力,建立了偏离度评估制度,增强了偿付能力预警机制。
  《债券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不得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已经持有上述债券的,不得继续增持并适时减持。
此外,监管机构还适度放宽发行限制。《债券办法》结合市场需要,在原有公开招标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符合规定的簿记建档方式,放松了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投资限制。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7月17日召开的2012年上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曾指出,近期保监会政策调整的主要方向就是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之后还将于推出《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通知》和《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投资债券、股权和不动产的品种、范围和比例的限制,允许保险公司委托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投资。

我国拟推出银行间贵金属交易

据一位外资银行驻上海的贵金属交易部负责人7月18日透露,中国有关部门已提议近期将贵金属交易从指定的交易所扩展至银行间市场,这将有助于增加贵金属交易的流动性,同时帮助中国政府取得在黄金等关键大宗商品全球市场更大的定价权。
  作为全球最大的黄金消费国和生产国,中国长久以来一直希望成为继伦敦和纽约之后的第三大黄金交易中心。不过这一目标的实现面临诸多障碍,这其中包括中国政府对大宗商品交易实施的严格限制以及严密的资本管制。
  将贵金属交易引入银行间市场也是中国政府最近几周推出的大范围金融改革的措施之一。近来推出的金融改革措施还包括放宽证券投资监管及放开银行贷款利率下限等。政府希望通过这些努力让市场因素在经济和资本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
  据上述人士表示,上海黄金交易所(Shanghai Gold Exchange)已发布《银行间贵金属询价市场规则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银行间贵金属交易将包括大宗商品现货、远期和掉期合约。
  该意见稿由上海黄金交易所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China Foreign Exchange Trading System)共同制订。上海黄金交易所是全球最大的现货黄金交易市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是中国央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在岸外汇交易的监管。
  根据《意见稿》,有关部门将力争在8月31日启动银行间贵金属交易,最先进行交易的将是黄金合约。这将使黄金成为首个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大宗商品。
  有关部门将为银行间贵金属交易引入做市商制度,这将是做市商制度首次用于银行间市场的大宗商品交易;在场外进行的交易将参照交易所交易的定价机制。做市商是指随时根据公开报价买入和卖出金融产品以确保市场流动性的机构。
  《意见稿》显示,银行只能从事挂牌贵金属交易品种的自营交易。
  目前,生产商、消费者以及投资者只能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Shanghai Futures Exchange)交易黄金和白银的现货和期货合约。某中资银行的交易员形容说,如果把交易所的交易比作零售,那么银行间市场的(黄金)交易就如同是批发。
  《意见稿》称,最先引入到银行间交易的两种合约分别是AUX.CNY和AUY.CNY,分别对应成色不低于99.95%和不低于99.99%的黄金交易标的。银行间贵金属交易的交易时间是格林威治时间周一至周五的0130至0700。

国税总局明确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7月13日下发公告称,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该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单位生产设备、原材料等因素,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核定产量和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该方法一般适用于账册不够健全的纳税单位。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该方法适用于财务制度健全,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
  “这一办法的确定主要考虑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的企业一般都有专门的财务、投资专家团队,具备建账核算的能力和优势,而且股权(股票)的交易痕迹较为明显,比较容易核算清楚,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政策导向,应该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务总局在解答公告时称。
  公告还称,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财政部明确国际运输、动漫及船舶代理等营改增试点政策

财政部日前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明确了国际运输、动漫、船舶代理等方面相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
  未签免税协议国家运输企业按3%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通知提出,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据了解,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按照最初试点方案,试点地区没有与我国签署双边运输免税协议的境外运输单位或个人,在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时按理应执行交通运输业服务11%的适用税率。
  此次明确从今年1月1日试点启动之际开始,试点期间属于上述情形的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意味着和其他非试点地区在税负上大体保持一致。
  动漫企业原营业税优惠依旧享受
  根据通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据了解,改革之前,为鼓励和支持国内动漫产业发展,我国对动漫企业开发动漫产品提供规定的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由于取消营业税,相关税收优惠何去何从备受关注。
  此次调整,意味着试点地区动漫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原先在营业税上享有的优惠政策将予以保留和转换,即改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船舶代理企业统一按6%税率纳税
  通知规定,船舶代理服务统一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第四条中“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收方或者运输服务接收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
  据了解,此前试点地区船舶运输企业按提供运输服务和代理服务不同,分别执行11%和6%的税率,但在实际操作中出现无法依不同税率开具发票问题。为更好完善该领域税收政策,此次调整将船舶代理企业与货物代理企业的税收政策等同,即同样执行6%的增值税税率。
此外,通知明确,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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