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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27期

央行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7月19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
  央行称,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改变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的方式,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再设立上限;  为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暂不作调整。
  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管制后,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定价的空间将进一步扩大,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采取差异化的定价策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有利于金融机构不断提高自主定价能力,转变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加大对企业、居民的金融支持力度;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更有力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另悉,央行7月20日向各金融机构下发通知称,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后,金融机构要稳妥处理合同关系,保证贷款正常发放。
    央行表示,金融机构要积极适应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定价方式,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结合期限、信用等风险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完善定价机制建设,提高差异化服务水平,稳妥处理合同关系,保证贷款正常发放。强化财务硬约束和利率风险管理,确保内部管理措施的有效落实。
 
中证协禁止券商开展资金池业务
 
据悉,为加强证券公司银证合作定向业务管理,有效防范业务风险,7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银证合作业务的禁止性要求、合作银行遴选标准、定向合同规范性要求、内部管理机制、备案管理、执业检查等相关规定。
  《通知》明确银证合作定向业务,是指合作银行作为委托人,将委托资产委托证券公司进行定向资产管理,向证券公司发出明确交易指令,由证券公司执行,并将受托资产投资于合作银行指定标的资产的业务。《通知》强调,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定向业务的禁止性行为,包括证券公司分公司、营业部独立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分公司除外);证券公司不允许开展资金池业务、将委托资金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或进行利益输送。
  为规范银证合作定向业务开展,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合作银行遴选机制,明确遴选标准和程序。《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对合作银行的资质、信用状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银行。合作银行的基本条件包括: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有效;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最近一年未因经营管理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最近一年财务状况未出现显著恶化、丧失清偿能力等。
  《通知》规定,证券公司应在银证合作定向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包括明确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约定投资指令流程和用途、明确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委托人返还、不得变相向委托人保本保收益、不得私下签订补充协议和充分揭示特定风险等要求。
  为提高资产管理业务内部管理水平,证券公司应该加强内部风控合规管理机制,包括用章管理、人员操作规范、风险合规管理等。《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定向业务应当要求托管机构对定向资产管理账户进行专户托管,不得将多个账户混同操作;督促托管机构切实履行投资监督、估值、对账与清算职责。托管机构不履行相应托管义务的,协会将及时报告监管机构,建议暂停或取消其托管资格等行政监管措施。
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 协会和市场监测中心将按照《通知》要求,对证券公司银证合作定向业务实施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如出现重大问题未及时报告的情况,协会可以按照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对证券公司进行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理。
 
深交所简化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工作
 
  近期,深交所响应中央关于“简政放权”号召,清理一批规章制度。深交所相关人士7月25日披露,自今年开始,深交所不再公布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要求,并将有关规定固化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中。
  往年,沪深交易所均在每年的6月底发布上市公司半年报披露工作安排的通知。今年6月底,仅有上交所对外发布了上述通知,而深交所并无对外发布。此前一季报披露期也存在同样情形。
  “实际上,定期报告披露工作安排的内容基本与证监会、深交所等部门规章的要求一致,交易所发布上述文件仅是提示公司按有关要求完成披露工作。”前述深交所人士表示,由于该文件每年都例行发布,且内容基本年年相似,所以决定自今年起不再对外发布。
  不过,深交所不发布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工作安排的通知,并不意味着往年发布的规定就此取消。据悉,深交所已将上述文件有关规定固化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备忘录中。例如,深交所于2012年8月修订的中小板信息披露备忘录就体现了上述规定内容。
由于深交所没有公开发布上市公司半年报披露工作安排,也有一小部分公司可能在部分规定上有不同的理解。例如,今年创业板公司半年报业绩预告就没有严格遵循往年的惯例进行披露。按照往年交易所的要求,全部创业板公司均应在7月15日前披露业绩预告,由于今年不作强制要求,全部355家创业板公司有20家公司未如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管理层征求“期货法”立法意见
 
据报道,市场呼唤已久的“期货法”立法工作向前迈进一步。近日,各期货公司披露,各地证监局已下发《关于征求<期货法>立法需求意见的通知》,向各期货公司和有关部门征求立法的具体需求意见,要求归纳提出参与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不同主体、交易、风控、投资者保护、对外开放等方面法律制度建设的实际问题。
通知要求各期货公司在全面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系统梳理期货市场的功能定位、运行机制和监管执法等方面存在的涉及期货市场改革的重大实际问题,提出关于“期货法”立法的具体需求。为后续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报告和条文建议稿创造条件。
通知规定,各期货公司要从期货市场改革发展的全局需要出发,尽可能全面反映需要通过“期货法”立法解决的其他主要问题。应按照“期货法”的调整对象以及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涉及的基本法律关系本质,归纳提出参与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不同主体法律制度、交易法律制度、风控法律制度、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对外开放法律制度、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法律制度建设的实际问题,确保所提问题和建议符合法律制度的基本逻辑和规范要求。
据悉,期货公司应至少选择以上一至两方面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立法需求意见。此外,通知还规定,各期货公司要研究提出立法需求意见和建议,内容至少包括:一是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描述;二是关于通过立法解决问题的具体制度建议;三是关于制度建议的理据分析;四是关于相关条文结构的具体建议;五是关于支撑立法建议的统计数据、境外立法及相关案例等资料。
分析人士指出,监管层下发关于征求意见,意味着期货立法工作已提上日程。随着连续交易的上线,国债期货即将推出,原油期货上市工作也在推进中,现行期货市场的法规制度体系存在一些不能满足期货市场改革发展和监管工作需要的现实问题,而目前推出“期货法”的时机和条件已基本成熟,由条例上升到法律层面将更加规范,能给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制度环境,有利于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外汇局取消服务贸易购付汇核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决定自2013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其中包括取消服务贸易购付汇核准,服务贸易购付汇业务可在金融机构直接办理。
  《通知》规定,服务贸易小额收付汇业务可在金融机构直接办理,金融机构对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
  外汇局称,此项改革措施是根据我国服务贸易金额小、笔数多的实际特点制定的。5万美元这个分界点的确定,是建立在对近年来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详细统计、分析的基础上的。根据2012年数据统计结果,取消对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企业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单证审核,按笔数计算,可覆盖约88%的企业服务贸易交易,从而便利了我国绝大多数服务贸易企业;而其余12%需在金融机构审核单证的服务贸易交易,其金额约占企业服务贸易交易总金额的92%。
  据介绍,此次改革对金融机构办理相关外汇业务将会产生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整合为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提供了更加清晰、简明的依据,便于金融机构操作;单证审核的简化有利于降低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二是改革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对业务审核的权责,加强对金融机构审核的尽职要求,促使金融机构完善相关内控制度与业务操作流程,防范异常资金利用服务贸易渠道进行跨境流动。
 
两部委鼓励民办事业单位建企业年金
 
7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社部”)、民政部分别公布了《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供了通道。
  企业年金,通常被称作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二支柱”,乃是对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体的“第一支柱”的补充。企业年金由企业发起建立,企业和员工共同缴费形成资金池,委托专业金融机构进行市场化的投资运营,待员工退休后从中获得补充养老金,提高退休待遇。
  长期以来,企业年金都是大型国有企业的特有福利,也被看作是“富人俱乐部”。人社部不断调整政策,如开放集合计划等,以鼓励中小企业参保。但由于中国“第一支柱”的费用负担过重,中小企业的年金市场发展缓慢。根据人社部官方数据,2013年第一季度,全国共有57485个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1933万职工参保,积累基金5133.75亿元。
  企业年金之所以要向社会组织人员开放,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廖鸿解释:一方面,社会组织主要从事公益、慈善以及非营利事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较低。养老保险缴费以工资为基数,退休后个人账户积累数有限,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与其它工资较高行业的工作人员相比,有较大差距。另一方面,部分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原先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进入社会组织工作,由于年龄偏大,导致社保缴费年限较短,退休时较为吃亏。此外,社会组织迫切需要高素质人才的加盟。建立企业年金,也能为社会组织稳定队伍、吸引人才,提升其竞争力。
  按照《通知》,已经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社会组织,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其中工作人员较少的社会组织可以参加年金集合计划。
  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社会组织和工作人员共同缴纳。社会组织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社会组织缴费和工作人员个人缴费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可以由社会组织从工作人员个人工资中代扣。
至于具体的年金产品,廖鸿表示将选择实力雄厚、专业服务优质且有志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年金基金管理团队,专门为社会组织开发年金产品,“产品设计应符合社会组织自身特点和未来发展趋势”。
 
国务院公布深化医改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
 
  据悉,国务院办公厅7月24日发布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该工作安排指出,卫计委要牵头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积极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以取消“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要求,以补偿机制改革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抓手,深化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明确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督促落实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强化成本管理,将医院成本和费用控制纳入对公立医院的绩效考核。在收入分配、定价、药品采购等方面给予试点地区一定自主权。
  国家发改委牵头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坚决查处药品购销中的暗扣行为。完善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创新政府定价形式和方法,改革药品集中采购办法,确保药品质量,合理降低药品费用,推动医药生产与流通产业健康发展。选取临床使用量较大的部分药品,参考主导企业成本,以及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和零售药店销售价格等市场交易价格制定政府指导价格,并根据市场交易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此外,还要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售药和违规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支付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和医疗机构评价体系。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整顿工作。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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