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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11期

券商集合理财“灰色地带”遭清理
 
据一些券商人士3月26日透露,监管部门提前下发《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除督促证券公司认真学习、贯彻即将于6月1日实施的新基金法外,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了规范,明确提出券商资管应重点开展主动管理业务。
《通知》称,按照新基金法,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大集合”)被定性为公募基金,适用公募基金的管理规定。因此,6月1日以后,证券公司不能再发起设立新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依法申请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依法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6月1日以前,证券公司已依法设立且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在存续期内继续运作。证券公司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后,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征得客户同意后,将存续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为公募基金。
《通知》要求,各证监局督促辖区证券公司加强对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对合作对象的资质、信用、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审慎选择合作对象;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向委托方承诺保本保收益;要健全对投资品种的风险评估机制,尤其是对信托计划、资产收益权、项目收益权等场外、非标准投资品种,应当认真进行尽职调查,充分评估投资风险。
《通知》强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投资票据等规定投资范围以外的投资品种;不得以委托定向资产管理或设立单一资金信托等方式变相扩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
业内人士指出,这意味着集合理财产品不得用于做通道业务。通道业务即去年下半年券商大力推广的银证合作业务,由银行提供资金和项目,券商仅提供通道。最近一年,一些券商为了推广通道业务,使用“小集合”的渠道投资定向业务或组建单一信托,变相使票据成为“小集合”的投资标的。业内人士称,这样做并不合规,但业内像这样操作的情况很多,属于“灰色地带”。
《通知》指出,证券公司应着力提高投资管理能力和专业服务水平,重点开展主动管理性质的业务。分析人士表示,所谓主动管理性质业务是相对于通道业务的,主要指公募基金业务和“小集合”产品,这意味着监管层并不鼓励券商资管大力发展通道业务。
 
上交所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转让服务
 
  上交所3月26日发出通知,将为证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提供转让服务。
  根据通知,证券公司申请资产支持证券通过上交所进行挂牌转让的,应当向上交所提交相应材料,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与上交所签订《资产支持证券转让服务协议》。资产支持证券现货转让中的申报、成交等事项,适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交易相关规定。上交所对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暂免收费,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转让比照在固定收益平台转让的公司债收取经手费。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通过上交所进行转让的同样参照适用。
  通知指出,上交所仅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转让服务,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和承担。参与资产支持证券转让的投资者,应当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认参与资产支持证券转让的投资者符合要求。
  通知规定,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上交所将按照转让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资产支持证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账户数超过200户的转让不予确认。固定收益平台一级交易商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持续双边报价服务。
  上交所同时指出,资产支持证券可以作为相关回购业务标的,具体规则和实施时间将另行规定。
 
上交所发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上交所3月26日发布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对普通投资者提供最全面的适当性保护的同时,《办法》豁免了证券公司对专业投资者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
  根据《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证券公司在向投资者提供上交所市场的产品或相关服务时,应当适用该《办法》。这些产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融券交易、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证等。相关产品、业务规则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更具体规定的,还应遵守相关具体规定。
  为便于证券公司有针对性地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在对投资者分类的基础上,具体规定了证券公司对不同类别投资者的适当性义务。
  《办法》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前者既包括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等,还包括符合上交所业务规则或其他规则规定条件,向证券公司申请并获得证券公司认可的机构或个人。上述专业投资者以外的其他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基于投资者分类,《办法》规定了证券公司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应当履行不同的适当性管理义务。在对普通投资者提供最全面的适当性保护的同时,《办法》豁免了证券公司对专业投资者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但对符合上交所业务规则或其他规则规定条件,经向证券公司申请作为专业投资者的个人或机构,证券公司仍应当充分揭示风险,签署《风险揭示书》。
  为了全面提升上交所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水平,上交所将主要从三个方面推进《办法》的实施。一是不断完善上交所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二是为证券公司、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包括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等服务。三是加强对会员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监管。
 
股转系统将采用竞争性做市商制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3月22日披露,该公司已取消了对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审批,符合条件的券商在股转系统备案后即可开展相关业务,主办券商业务包括推荐挂牌、持续督导、代理买卖三个方面。
  总经理谢庚表指出,主办券商业务包括推荐挂牌、持续督导、代理买卖三个方面。推荐挂牌方面,没有财务要求,但设立了五项兜底条款,未来会对规则进行标准细化,做到可把控、可举证、可识别,没有自由裁量空间。谢庚强调,“这就是我们规避道德风险和提高市场风险防控能力。”
  谢庚称,股转系统将采用传统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就是不与其他交易方式混合,选择做市商的,只能与做市商成交,竞争性是指引入两家以上担任一家公司的做市商。这种制度和场内不同,场内流动性足够,没有做市商。我们做了这种制度设计,但是还需要大概一年的技术准备。”同时,谢庚透露,股转系统融资工具将包括股票、债券,既可以是纯粹的债券如公募公司债、私募公司债,也可以是股性债、可转债。
  谢庚建议券商打破既往的“通道”功能,积极发挥卖方功能,在交易组织上发挥作用,动员新的机构投资者参与。
  该公司副总经理高振营进一步解释,与中关村试点时相比,股转系统有了如下主要改变:首先,把原来的主办券商资格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其次,原来申请主办券商都是打包的,现在有了选择权,可以选择只做做市业务、经纪业务或推荐业务。第三,在监管方式上,提出了持续培训,主动服务,主动披露,进一步突出了主办券商核心地位,在挂牌条件上要求有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证券非现场开户办法发布
 
  中国结算公司3月25日发布了《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规定了见证开户及网上开户两种非现场开户方式,投资者可选择非现场方式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暂行办法》,见证开户是指开户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营业场所外面见投资者,验证投资者身份并见证投资者签署开户申请表后,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手续;网上开户是指开户代理机构通过数字证书验证投资者身份,并通过互联网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手续。
  中国结算相关负责人强调,保证实名制原则落到实处是非现场开户业务的核心内容,围绕落实这一原则,《暂行办法》要求各证券公司必须建立见证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见证人员执业要求、执业资格、岗位职责等事项,规范见证人员执业行为;要求各证券公司必须采集并留存能够真实反映其见证过程关键步骤的证明材料;要求证券公司开展网上开户的,应当使用中国结算或中国结算认可的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作为网上开户的身份认证工具。此外,还对投资者回访做了明确规定,并要求证券公司对非现场开户的证券账户进行标识。
中国结算相关负责人指出,为保障投资者权益,切实做好风险控制,《暂行办法》规定了严格的自律管理措施,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非现场开户风险监控机制及责任追究机制;中国结算将加强对非现场开户业务的检查和处罚力度,规定了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等多项自律管理措施,并将纪律处分结果记入诚信档案。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发布
 
  中国保监会近日出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并自4月1日起执行。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表示,此前,有关分支机构设立的制度规定分见于多个监管文件中,《办法》统一和整合了相关监管规定,并对现有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审批条件,统一了审批标准,简化了审批程序,以期提高监管效率,方便公司操作。另外,促进公司加强分支机构设立的规划、投入和管理,强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服务能力,规范保险市场秩序。
  该负责人介绍,《办法》对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的修改和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准入条件方面,强化了偿付能力、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能力等方面的内容,同时适当放宽了开业验收的标准。二是审批流程方面,按照方便公司操作和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重点对省级分公司及与之相关的高管人员的审批程序做了重新调整。三是对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也做了调整。
该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在短期内开设大量分支机构,常常会出现自身人才储备不足,管理和投入跟不上等问题,影响分支机构的后期发展和整个公司的稳健经营。《办法》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规定了相对明确和具体的资格条件,但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数量限制。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设立应当有科学的规划和合理的预期。
 
住建部强调须从现在开始追求质量型城镇化
 
中国住建部副部长仇保兴3月25日出席“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3”年会时表示,当前中国城市面临环境污染、交通拥堵、资源浪费等问题,因此,必须从现在开始追求质量型城镇化。
  “一方面是人的生活更美好,第二方面能够对下一代负责,因此,必须转向生态型城市。”仇保兴表示,生态型城市要“紧凑、多样、低碳”,三个要素构成互动的、整体的、有机的城镇化转型战略。由此,他提出中国城镇转型有三种类型:首先要对660多个既有城市实现转型、改造;另一方面,建设生态新城,特别是在大城市周边新建卫星城;第三,一些灾后重建的城市,要建设成为新类型的城市。
  对于第一类既有城市改造,仇保兴表示,要逐步使建造、交通、垃圾处理、水处理都能够走上低碳的发展道路。另一方面,城市产业也应该逐步转型,对污染、缺水、能效不高、地质灾害等都应有好的应对措施。“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既有城市的生态更新,使城市的碳排放逐步降低。”
  第二类是新建生态新城,这需要从基础规划,使整个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其中,需要老百姓参与和广泛的国际合作。所谓生态新城,须几方面条件具备:紧凑的混合用地模式,可再生资源应该占整个城市能源20%的比例,绿色建筑达到80%以上,生物多样性,绿色交通使用比例超过65%,工业排放和碳排放应该低于其他城市50%。
  第三类灾后重建城市,仇保兴认为,这对城市而言是一个机遇。
  他同时表示,中国现在城市转型发展非常快,基层积极性也高,现在已经初步决定既有城市改造提升项目有21个,新建的生态城区示范项目17个,还有30多个城市正在报名,灾后重建已经成功的有两个。“在整个中国的大地,生态城市和生态改造的项目已成星火燎原的态势。”
  仇保兴强调,城市转型有六项基本原则:第一坚持紧凑型城市的发展目标,新增的城市用地尽可能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保持紧凑的城市用地模式;第二构筑多样化的交通体系和步行的城市,使得老百姓能够在林荫大道上使用自行车和公交车;第三推广“使城市轻轻地安放在自然环境之中”;第四将城市融入当地生态系统中,使中国山水城市理念能够在现代城市规划中得到体现;第五保护中国的文化遗产;第六全面推行绿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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