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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10期

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
 
中国证券业协会3月15日发布《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放开非现场开户限制,明确证券公司不仅可以在经营场所内为客户现场开立账户,也可以通过见证、网上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客户开立账户。
  《规范》以鼓励证券公司差异化发展为导向,以客户账户开立的基本流程和标准为主线,通过强化自律管理,引导证券公司作为风险控制的主体,在探索新开户方式的同时,不断加强和完善内控制度,防范不合格账户的产生。对见证开户做出特别规定:强化开户见证人员制衡机制,确保开户见证人员工作独立性;加强见证地点管理;强调见证留痕;加强重要合同及凭证管理。对网上开户做出特别规定:提出凭合法有效数字证书办理业务的要求;强调证券公司应对数字证书记载的个人信息与账户有关个人信息的一致性进行比对;强调网上开户的风险提示。
为有效控制风险,《规范》对证券公司采用见证、网上等开户方式提出更高的规范性要求。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应包括身份验证、资料审核、投资者教育、协议签署、账户开立、账户回访等必备环节,并对每项业务环节提出原则性的规范要求。证券公司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开立账户,均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和审慎原则,审核客户身份的真实性,确保客户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这一核心要求,始终贯穿于开户的各个环节。
 
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
 
  日前,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三个自律规范,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备案办法》明确了私募产品备案管理机构。为了适应证券行业创新发展需要,证监会批准设立了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市场监测中心”),专门负责《备案办法》规定范围内私募产品的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
  《备案办法》要求,现行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审批或备案的私募产品,应按规定报批或备案。现行法规未明确审批或备案的私募产品,证券公司应事先向中证协申请组织专业评价,通过中证协专业评价的私募产品应纳入备案范围。此外,《备案办法》规定其他机构从事私募证券业务应比照办理,证监会或中证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备案办法》明确了私募产品备案程序。《备案办法》规定私募产品在发起设立、变更或展期后5个工作日内,以及私募产品清算或清理完结后10个工作日内,均要向市场监测中心进行备案。证券公司提交备案材料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市场监测中心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市场监测中心自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证券公司补正,证券公司按照要求补正的,市场监测中心自受理补正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对于完成设立备案的私募产品,市场监测中心予以配发备案编码,并在中证协网站及其他认可网站予以公示;对于已清算或清理的私募产品,市场监测中心予以备案确认同时注销备案编码。
  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三个自律规范具体包括《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主协议》及补充协议、《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和《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风险管理指引》。据中证协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些规范有利于促进金融衍生品交易规范发展、提高金融衍生品交易效率、降低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和监管成本。
据悉,下一步,中证协将组织起草权益类衍生品定义文件及其他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规则体系。同时,中证协将组织开展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交流与合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统一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
 
上交所规定董监高不得开展自家股票两融
 
  上交所3月18日发布通知,规范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等问题,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通知要求,个人投资者不得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提交为担保物;机构投资者持有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在集中竞价交易系统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卖出(仅包含担保品卖出、卖券还款卖出和强制平仓卖出)、普通证券账户卖出和使用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直接还券这3部分合并计算,应当符合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会员不得以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限售股份提交作为融券券源。会员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向投资者融出和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合并计算,也应当符合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通知还要求,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交所要求,该所会员在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时,应当要求投资者向会员申报其持有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情况,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会员应当对投资者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应的前端控制。
 
上期所连续交易细则征求意见
 
  3月20日,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布了《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市场征求意见。黄金和白银将作为首批试点开设夜间交易。
  此次连续交易试点品种为上期所的黄金和白银期货品种。从目前上期所上市的期货品种看,黄金和白银的现货定价时间在北京时间的夜间,且黄金和白银品种市场规模和承受力适中,国内外价格联动紧密,市场条件最为成熟和市场呼声最为强烈,具有较好的试行条件。
  在连续交易时段的选择上,将黄金和白银期货品种连续交易的时间设在21:00至次日凌晨2:30,这样一方面能保证期货公司能正常完成日盘结算,另一方面也能尽量覆盖国际市场的主交易时段。
  在连续交易的方案设计上,将连续交易和次日日盘交易的第一节作为次日交易的第一节,连续交易不进行单独结算,交易、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则保持不变,针对连续交易单独制定《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同时将集合竞价提前至连续交易进行,强行平仓制度也按照原有规则执行。此外,上期所还针对技术故障、结算延迟等突发情形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市场运行安全顺畅。
 
融资融券客户准入门槛将降低
 
据多家证券公司人士3月19日披露,近日已从有关部门获得通知,下一步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准入标准有望降低,由此前的资金门槛50万元并需开户交易18个月以上,调整为开户交易6个月以上,具体的资金门槛由证券公司依据市场情况及风险承受能力等自主决定。
  有关权威人士也证实了上述说法。他介绍,2011年10月26日证监会修订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客户,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但业务推出初期拥有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数量较少,为了避免客户频繁“搬家”,才对开户时间进行了更严格的限制。目前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已达74家,绝大多数证券公司已经获得业务资格,已经没有必要再继续设定开户交易18个月以上。
对于这一进展,多家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负责人19日表示,由于接到通知的时间较短,最终的开户资金门槛还需进行风险测试及评估测算后再做决定。但也有部分人士认为,由于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将承受一定风险,客户准入资金门槛不宜降得过低,初期保持在账户内资产额为30万元左右更为适宜。
 
保监会出台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据报道,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监会《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促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健康发展,保护参保群众合法权益,保监会3月20日发布了《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大病保险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开办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偿付能力充足;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备较强的健康保险精算技术;并需配备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业人员;具备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保险公司在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开展大病保险业务过程中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违规支付手续费、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保险监管机构三年内不将其列入大病保险资质名单。
  《办法》对保险公司的投标行为进行严格监管,要求投标文件由保险公司总公司同意,并出具精算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和相应授权书。严禁投标人弄虚作假,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恶意压价竞争,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泄露招标人提供的参保人员信息等行为。《办法》还要求保监局全程跟踪投标过程,监督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参与大病保险投标。
  《办法》对保险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进行了规范,要求保险公司制定大病保险专属产品,并根据投保人提供的基本医保经验数据,建立大病保险精算模型,科学制定产品参数、厘定费率,审慎定价。要求保险公司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合作,实现大病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严格用户权限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大病保险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大病保险专业队伍,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为被保险人提供咨询、查询服务,根据被保险人分布情况,设立服务网点,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便捷服务。加强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办法》在《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保险公司应在医保主管部门的授权下,依据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等标准或规定,通过医疗巡查、驻点驻院、抽查病历等方式,做好对医疗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将发现的冒名就医、挂床住院、过度医疗等违规问题通报投保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并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对大病保险单独核算,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核定业务成本,据实列支大病保险经营费用支出,加强费用管控力度,降低大病保险管理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办法》特别要求保险公司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与投保人协商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赔付率、费用加利润率。建立动态风险调整机制,根据实际经营结果、医保政策调整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通过调整下一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险费率等方式,对保险期间的超额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等盈亏情况进行风险调节,确保大病保险业务可持续发展。
  《办法》要求保险监管部门加强大病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监管的同时,要加强市场行为监管,确保有序竞争,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探索研究以保障水平和被保险人满意度为核心的大病保险业务考核评价制度。对于保险公司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违反规定泄露被保险人信息,在投标或承办大病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业务数据和财务报表等行为,保险监管部门将依据《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给予严厉处罚。
 
RQFII境内证券投资本金锁定期为1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3月21日发布《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 RQFII)境内证券投资试点业务。
  通知指出,除开放式基金外,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其他产品或资金的投资额度按发生额管理,即累计汇入资金不得超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前款产品和资金应在每次投资额度获批之日起6个月内汇入投资本金,未经批准逾期不得汇入。投资本金锁定期为1年。
  该锁定期是指自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足额汇入本金之日起计算,禁止其将投资本金汇出境外的期限。未在规定时间内汇足本金的,自投资额度获批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计算。
  外汇局称,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发起设立开放式基金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开放式基金累计净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
通知还要求,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不得转让、转卖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使用。已取得投资额度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如自获批额度之日起1年内未能有效使用投资额度,外汇局依据相关情况调减其投资额度直至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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