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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06期

国资改革
 
最高检与最高法首次明确渎职罪主体含国企领导
 
  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的《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首次明确渎职罪主体涵盖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 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刑法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之外还于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失职、滥用职权犯罪,实践中对于该立法解释规定的“组织”是否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存在不同意见。
  负责人说,经研究,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与立法解释的规定并不冲突,前者针对企业管理事务,后者限于国家行政管理事务。因此,解释第七条规定,依 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立法解释的规定, 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用工
 
数据显示经合组织国家整体失业率居高不下
 
  据悉,总部设在巴黎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经合组织国家整体失业率2012年12月为8%,环比持平,延续2011年1月以来的平均水平。
  截至2012年12月,经合组织成员国共有约4820万失业人口,与前一个月持平,比2008年7月增加1350万。
  2012年12月,经合组织男性整体失业率为7.9%,环比持平;女性整体失业率为8.1%,环比持平。15岁至24岁的年轻人失业率环比增长0.2个百分点至16.5%,25岁以上成年人失业率仍为6.8%。欧元区15岁至24岁的年轻人整体失业率升至24%,其中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和爱尔兰分别高达55.6%、38.3%、36.6%和30.2%。
  分地区看,欧元区整体失业率自2011年5月以来17个月内持续上升,但从2012年10至12月保持11.7%不变,比2008年3月时7.3%的最低水平高出4.4个百分点。欧盟整体失业率为10.7%,与前两个月持平,也是2007年以来最高水平。七国集团整体失业率为7.3%,与前三个月持平。
  从国别看,西班牙、葡萄牙、爱尔兰和斯洛伐克的失业率12月分别达26.1%、16.5%、14.7%和14.7%,希腊的数据没有更新,2012年10月时为26.8%。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奥地利、德国、卢森堡和冰岛的失业率仍低于5.5%。法国(10.6%)、意大利(11.2%)的失业率也创近年来新高。
 
节能减排
 
多部门完善金融措施支持循环经济发展
 
  近日,国务院印发《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消息人士2月18日披露,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四部门正在建立联动机制,酝酿和完善相关金融措施支持循环经济发展,支持循环经济企业上市和利用债券融资。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此前曾表示,“有关方面将出台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的方针,综合运用规划、投资、产业、价格、财税、金融等政策措施,建立一个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支持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循环经济发展,解决企业发展循环经济融资难问题。”
  据介绍,四部门正在完善联动机制,实现政策、法规、技术、项目信息、专家资源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各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部门负责筛选综合效益好的循环经济园区(示范基地)、企业、项目,并推荐给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各类金融机构将积极支持。
  根据《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到“十二五”末的目标是,主要资源产出率比“十一五”末提高15%,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总产值达到1.8万亿元。国家发改委循环经济研究中心有关专家表示“发展循环经济应更加注重财税、金融等政策的引导作用,建立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消息人士从银监会等有关方面了解到,一段时间以来,各级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正在根据循环经济企业和项目的风险特点,加强人员培训,引进有关专业人才,努力提高金融机构对涉及循环型企业和项目的授信能力,同时借助第三方评审和外包等方式,提高对循环经济实施信贷支持的能力。
  据了解,有关部门还将出台规定,对由国家、省级政府支持的节能、节水、节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海水淡化和“零”排放等减量化项目,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等再利用项目,以及废旧物资、大宗产业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农林废弃物、城市典型废弃物、废水、污泥等资源化利用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重点给予信贷支持。对示范市、县园区(示范基地)的循环基础设施、相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应给予相应的信贷支持。
  消息人士从证监会等有关方面进一步了解到,有关方面正酝酿拓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直接融资渠道。国家发改委、证监会将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示范基地)、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探索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示范基地)内的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
  据了解,国家发改委等还将酝酿具体措施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和项目,鼓励社会资金通过参股或债权等多种方式投资资源循环利用产业。
  此外,有关部门将支持符合条件的循环经济项目申请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支持鼓励循环经济项目申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 )。
  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有关部门还将多方面引导社会资金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各地也将因地制宜,制定本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确定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为社会资金投向循环经济指明方向,减少社会投资的政策风险。同时,发挥产业政策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
  “也要发挥价格杠杆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要研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价格和收费政策,引导消费者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循环利用产品,使得循环经济项目能够对社会资金产生巨大的吸引力。”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我国大气污染防控将设重点控制区
 
据报道,在2月19日的召开的环保部常务会议上,环保部确定未来将设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控大气污染物新增量。
  此次纳入特别排放限值的重点控制区,共涉及19个省(区、市)的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重污染行业以及燃煤工业锅炉的新建项目,还包括火电、钢铁、石化工业以及燃煤工业锅炉的现有项目。环保部目前尚未公布纳入重点控制区的相关省市的具体名单。
  2013年3月1日起,上述重点控制区内新受理的火电、钢铁环评项目将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石化、化工、有色、水泥行业,以及燃煤工业锅炉等项目待相应的排放标准修订完善并明确特别限值后执行。
  据悉,从2012年开始,环保部相继公布了针对不同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对于重点企业规定了特别排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比一般的排放限值更加严格。而这次设定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后,区域内的所有重污染企业都将执行最严格的排放标准。
  考虑到不同行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客观条件,环保部为一些行业设定了缓冲期。
环保部指出,2014年7月1日起,47个城市的主城区范围内现有项目中的火电行业燃煤机组将执行烟尘特别排放限值。2015年1月1日起,钢铁行业烧结(球团)设备机头将执行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待相应的排放标准修订完善并明确特别排放限值后,石化行业、燃煤工业锅炉项目将按照标准设定的现有项目过渡期,在期满后分别执行挥发性有机物、烟尘特别排放限值。
 
环保部就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
 
环保部2月18日公布的《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有效的排放监控机制和考核机制,实行细颗粒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速淘汰高排放老旧机动车辆,进一步提高全国车用燃油的清洁化水平。
  能源利用是防治细颗粒物污染的重点领域,征求意见稿重申我国将实行煤炭总量控制、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的政策。此外,将在特大型城市核心区域应实行能源无煤化;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与使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研究推广煤炭清洁化利用技术,减少煤炭燃烧造成的污染物排放。
  在工业污染源治理方面,征求意见稿强调,需采用高效除尘技术,降低排放浓度;应采用集气装置收集烟气、废气,经净化后排放;鼓励火电企业采用湿式电除尘等新技术,防止脱硫造成的“石膏雨”污染。
  在移动污染源治理方面,加速淘汰高排放老旧机动车辆作为移动源污染的重点,并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全国车用燃油的清洁化水平,降低硫等有害物质含量;升级汽车氮氧化物排放净化技术,采用尿素等还原剂净化尾气中的氮氧化物,并建立车用尿素供应网络等。
  在生活污染源治理方面,以涂料、粘合剂、气雾剂、书籍报刊等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消费品为重点,开展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生活垃圾和城市园林绿化废物应及时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露天焚烧。
在农业污染治理方面,及时、妥善处理秸秆等农业废物,可采取粉碎后就地还田和收集制备生物质燃料等资源化措施,防止发生露天焚烧。
 
多部委将分行业推差别电价等政策治理产能过剩
 
  近日,各省市正在向工信部报送2013年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据了解,国家发展改革委拟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完善化解产能过剩的工作方案,研究提出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综合措施,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继续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电、油、气、水、矿等资源产品价格关系,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按程序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
二是有关部门已经研究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制度,以形成能源消费总量倒逼机制,抑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下一步将加快研究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地方政府的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对能源消费增长过快的地区及时实行预警调控。
三是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
四是要求各地方新上项目和淘汰项目的产能要严格挂钩,在产能总量等量置换的基础上,推行减量置换,确保新上项目产能小于或等于淘汰项目产能。
 
重污染企业将被强制投保环境险
 
  日前,环保部和保监会联合下发通知,要求涉重金属企业,以及石化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必须强制购买环境污染保险。一旦这些企业发生污染事故,污染受害者或受污染的地区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事实上,早在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就已经在全国推动环境污染保险试点。目前我国已在1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一些地区的实践证明,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
  根据两个部门的要求,涉重金属企业、石化等高环境风险企业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重金属企业包括重金属采选业、 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从环保部门的监管情况来看,近年来,屡屡引发重大污染事故的大多是这几类企业。
  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环境高风险企业,环保部还依照法律制定了约束措施,企业的投保情况将与企业的环评审批、排污许可、上市核查紧密结合,此外,企业还将被暂停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的资格。
  保险监管部门表示,将引导保险公司把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合理设计保险条款,科学厘定保险费率。
  据介绍,保险条款载明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第三方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投保企业(又称被保险人)为了救治第三方的生命,避免或者减少第三方财产损失所发生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施救费用;投保企业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为控制污染物扩散,或者清理污染物而支出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清污费用;由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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