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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06期

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月19日发布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药品GSP)。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司长李国庆介绍,药品GSP是企业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修订后的药品GSP共4章,包括总则、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附则,共计187条,将于201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修订强化了药品监管的两个重点环节,即药品购销渠道和仓储温湿度控制,以及三个难点,即票据管理、冷链管理和药品运输。
  针对药品经营行为不规范、购销渠道不清、票据管理混乱等问题,新修订药品GSP明确要求药品购销过程必须开具发票,出库运输药品必须有随货同行单(票)并在收货环节查验,物流活动要做到票、账、货相符,以达到规范药品经营行为,维护药品市场秩序的目的。针对委托第三方运输,新修订药品GSP要求委托方应当考察承运方的运输能力和相关质量保证条件,签订明确质量责任的委托协议,并要求通过记录实现运输过程的质量追踪,强化了企业质量责任意识,提高了风险控制能力。针对冷链管理,新修订药品GSP提高了对冷藏、冷冻药品的储运设施设备的要求,特别规定了此类药品在运输、收货等环节的交接程序和温度监测、跟踪、查验等要求,强化了高风险品种的质量保障能力。
  李国庆介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为新修订药品GSP实施设置了3年过渡期。到2016年规定期限后,对仍不能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企业,将依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停止其药品经营活动。
 
住建部启动全国村庄规划试点  
  
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决定开展全国村庄规划试点工作,并下发通知就做好2013年全国村庄规划试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明确,试点村庄原则上为行政村;已安排村庄环境整治、危房改造、公共设施建设等近期实施项目;当地政府重视;村干部带头作用强,村民参与积极性高;交通相对方便。迁建、撤并的村庄以及在城镇规划区外建设的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能作为试点村庄。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推荐2~3个试点村庄候选,住房城乡建设部择优选择,原则上按一省一个确定试点村庄。试点村庄的规划内容包括村域发展与控制规划、村庄整治规划、田园风光及特色风貌保护规划、村民住宅设计及规划指引。
  对于规划的编制方法,通知提出6点要求:一是注重调查。要深入村庄,采取实地踏勘、入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了解村庄实际情况和村民真实需求,全面收集规划基础资料。二是整治为主。要尊重既有村庄格局,尊重村庄与自然环境及农业生产之间的依存关系,防止盲目规划新村,不搞大拆大建,重点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和生产条件,保护和体现农村历史文化、地区和民族以及乡村风貌特色。防止简单套用城市规划手法。三是问题导向。要找准村庄发展要解决的问题以及村民生活和村庄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开展规划编制,建立有针对性的规划目标,增强村庄规划的实用性。四是村民参与。要在规划调研、编制、审批等各个环节,通过简明易懂的方式向村民征询意见、公示规划成果,动员村民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全过程。五是部门协作。试点村庄所在县(市、旗)要成立协调小组,由县(市、旗)级领导负责,建设、财政、国土、环保、交通、水利、农业等部门共同参与,在村庄规划中统筹安排各类项目并推进实施。六是总结提炼。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规划理念和方法,做好记录工作,为推广示范经验、编制村庄规划导则等提供依据。建立村庄规划后评估机制。
  通知强调,规划编制单位要有相应资质,编制人员应熟悉农村情况并有村庄规划经验。鼓励组建有村民代表参加的规划编制工作小组。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按每个试点村庄10万元对规划编制单位予以补助。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对试点村庄进行验收、评审,优秀的村庄规划将被确定为全国示范,对规划编制单位和认真组织协调的相关单位给予少量资金奖励,推荐优秀规划方案参加全国优秀村镇规划评选。鼓励各地开展本地区村庄规划试点并推荐优秀村庄规划,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后,优秀的村庄规划也可列入全国示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在全国宣传推广村庄规划示范,并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
  通知同时强调,有关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13年3月15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上报所推荐的试点村庄和编制单位的基本情况,4月15日前上报村庄规划试点工作方案,9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
 
政策要闻
 
▲我国计划通过税改缩小居民收入差距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贾谌日前表示,中国将通过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税力度、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以及逐步在全国推开房产税试点等方式来缩小居民收入差距。
  贾谌称,当前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没有根本扭转,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贾谌表示,政府要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他说,政府还将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健全社会保障筹资机制。
  他还指出,要适当调整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研究将电池等高污染产品以及高档奢侈品纳入消费税徵税范围。
  此外,贾谌还称,要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研究逐步在全国推开,积极推进单位房产的房产税改革。
 
▲券商资管业务成今年证监会现场检查重点
 
证监会2月20日介绍,为推动证券公司规范稳健经营,保障证券行业改革创新有序进行,证监会已于近日向系统内各有关单位发出通知,对2013年度证券公司现场检查工作作出了部署。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2013年度证券公司现场检查,将在兼顾例行全面检查和巡回现场检查的基础上,重点针对证券公司近年来快速发展的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和合规管理、风险管理机制健全与运行情况进行。为保证现场检查工作全面、深入、有效开展,证监会将调动全系统机构监管力量,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全面覆盖的原则确定各方任务,发挥监管合力,共同做好检查工作。
  据介绍,证监会已要求各证券公司于2013年3月20日前完成上述检查事项的自查,并将于2013年上半年完成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证监会将依法严肃处理。
该负责人表示,除了上述重点检查内容外,证监会还将在例行全面检查和巡回现场检查工作中,对一部分证券公司进行全面和深入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证券公司各方面业务,例如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等。今后,证监会将持续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现场检查,加大对证券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预防和惩治力度,以此促进行业不断提升合规经营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切实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系统性风险。
 
▲投保基金将探索持有更多上市公司股票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保护基金公司风险防范管理要前移。将探索通过持有更多上市公司股票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扩展保护基金业务范围,积极研究向暂时陷入困境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提供紧急救助为市场提供流动性支持,完善保护基金收缴机制,让违规券商付出更大经济代价。
该负责人指出,随着证券市场创新活动向广度和深度延伸,挪用保证金等传统风险逐步被创新业务的其他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等新的风险因素所替代,保护基金公司风险防范管理也要随之前移,从事后处置变为重在事前防范。一方面,积极探索通过持有更多上市公司股票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密切关注并及时发现和纠正上市公司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种违规行为,必要时可以提起诉讼,向投资者提供维权法律支持,从源头上防范风险,推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将扩大监测覆盖范围,逐步将证券公司所有业务特别是创新业务等纳入日常监测范围。同时,进一步完善保护基金收缴机制,被出示警示函和行政处罚的证券公司,将面临“真金白银”的代价。
 
▲营改增试点航空运输业增值税征收办法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2月21日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称,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总分机构发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暂行办法》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总机构及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的销售额两部分组成。汇总税额均应发生在《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内。
 
▲水利部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建设政策性金融支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与水利部近日联合下发了《水利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对水利建设政策性金融支持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强化农发行政策性职能,指导水利建设信贷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意见》明确,农发行应进一步扩大支持水利建设范围,扩大对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项目政策性金融支持范围,提高对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利发电等经营性任务的准公益性项目的政策金融支持力度,创新开发水利建设信贷产品。
  《意见》强调,双方应联合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支持。一是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双方应积极开展各类业务合作,共同选择适宜的项目和地区,探索政策性金融支持水利建设新机制。二是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建立信息交流沟通平台,及时互相通报水利建设方面的政策和项目情况。三是共同培育水利项目承贷主体,各级政府及水利部门要通过注入资产、规范管理等措施不断增强水利投融资平台的实力,特别是公益性水利项目的承贷主体应尽快达到国家对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标准。四是对水利建设项目贷款积极提供便利,农发行安排专项信贷规模用于支持水利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加快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流程,并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意见》要求,严格水利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各级水利部门和农发行应加强对水利建设政策性信贷资金的使用监督。双方统一部署,联合监管,严把资金使用关,同时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杜绝违规违纪现象。
 
  ▲发改委将专项检查涉农价格和收费
 
  发改委近日下发《关于开展全国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继续在全国部署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从3月1日开始,5月31日结束,检查范围包括2012年1月1日以来各项涉及农民生产、生活的价格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由发改委统一部署,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安排,地(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发改委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围绕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主线,特别是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重点工作,重点检查农民建房、农村中小学、农产品流通、农村殡葬服务、农机服务、农村有线电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等领域的价格和收费问题,配合春耕备耕,加强对化肥等农资价格的监督检查,将对不落实涉农减免、优惠价格和收费政策,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搭车收费,以及在给农民的补贴、补偿金中违规扣减费用变相乱收费,转移收费主体到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乱收费,采取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变相提高农资销售价格和多扣水分、杂质变相压低农产品收购价格等隐蔽性乱涨价、乱收费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我国食品企业将实行质量主动报告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在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会议上表示,今年将在食品和消费品生产企业中率先实行“产品质量状况主动报告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表示,今年将在食品和消费品生产企业中率先实行产品质量状况主动报告制度。同时逐步建立联通全系统、覆盖全业务的信息化网络,推动建立产品伤害监测数据直报系统,有望定期分析并发布产品伤害预警信息。
  此外,质检总局已培训了首席质量官2142人,在900余家大中型企业建立了首席质量官,而今年将在大中型骨干企业推广设立首席质量官。
  据介绍,首席质量官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对本企业质量全面负责,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若企业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拥有“一票否决”权的首席质量官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由于我国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与社会期待还有差距。国家质检总局探索对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实施分类监管,将工业企业划分为AA、A、B、C四个类别,AA类、A类企业出现抽查不合格或其他违背承诺情况的,直接降为C类企业。
  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负责人介绍,截至2012年底,全国质监系统已实现将6万多家生产许可获证企业、60类产品纳入分类分级监管,并将在今年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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