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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06期
私募基金产品拟实行事后备案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月20日公布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登记备案规则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条件,明确私募基金产品实行事后备案。同时,对于私募基金的管理,一是保证客户资金安全,二是防止欺诈客户,将产品卖给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客户。
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考虑到私募管理机构数量多、类别广、治理结构复杂、规范程度不一,在自律和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设定了适度的登记条件,包括实缴资本、管理规模、人员资格和诚信记录四个方面,即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管理规模在1亿元以上,有规定的负责人以及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协会给予登记。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登记参照执行。此外,协会不设产品备案条件,对于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管理人,其管理的产品在协会进行事后备案。
考虑到资产管理行业的特点,协会仿照香港做法,引入了持牌负责人的概念,要求登记的管理人需要两名持牌负责人。持牌负责人资格由机构申请,需要满足管理公司日常运营事务、具有三年以上投资管理行业工作经验、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法律法规考试、良好诚信记录四个条件。在日常管理中,重点抓持牌负责人的监管。如果登记机构出现违法违规等情况,持牌负责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理念,协会将自律管理的重点放在登记之后的日常管理中。对于私募基金的管理,一是保证客户资金安全,二是防止欺诈客户,将产品卖给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客户。对此,协会将从多方面进行持续自律监管,包括将登记的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持牌人信息在网站上进行公布,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要求私募基金进行托管,资金募集账户需由银行监督;对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持续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实施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
该负责人同时介绍,基金业协会在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自律监管的同时,还将提供相关服务,包括开立账户、交流培训、统计分析、创新支持等。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的同时,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此外,该负责人表示,协会将根据《登记备案规则》,开发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与产品备案都通过网络系统实施,方便机构,提高效率,便于统计分析。
公司债公开发行拟取消保荐制及发审委制
监管部门日前就《公司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拟调整简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核流程,取消债券公开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
2007年8月,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启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2012年,证监会发行部启动了对试点办法的修订完善工作,此次修订将试点办法改名为《公司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对原有的32条内容进行了简并和扩充。
关于上市公司债券发行审核下放证券交易所的有关内容,因涉及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在暂行办法中未作规定,但将作为内部分工安排另行规定。分析人士认为,这意味着上市公司债券发行审核下放交易所或将在未来成行。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未作调整,但审核流程将大为简化。原办法考虑到公司债尚处于起步阶段,引进了股票发行审核中已经比较成熟的保荐制度、发审委制度。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征求意见的暂行办法取消了债券公开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
分析人士指出,这一调整与《证券法》相关规定并不冲突,《证券法》第11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因此,暂行办法中规定,除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外,其他公司债券不再与保荐制度挂钩。而依照《证券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审委的职责并未包括公司债券的审核,取消公司债券的发审委审核程序也不存在法律障碍。
上交所推信披直通车
据悉,《上海证券交易所直通车业务指引》于2月19日晚间发布,并将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称:“上证信披直通车,一是实现公告登记和传送方式的电子化;二是实现上市公司自行登记公告,直接提交上交所网站披露,上交所将实行事后监管,不再进行事前形式审核。”这意味着上交所调整了目前的信披监管模式,减少事前形式审核,将工作重点转向于集中并整合现有监管资源,对违规行为进行事后重点监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索引》对实施上证直通车的公告类别进行了明确。约有66%的公告类别将实施直通车,上市公司可以自行登记直接披露。本着对市场高度负责的精神,从广大投资者利益角度考虑,上交所目前对涉及业务操作和并购重组、破产重整、退市、再融资等重大事项仍保留事前形式审核,暂不予实施直通车。上述负责人表示,随着市场条件的逐步成熟,上交所将把直通车公告范围逐步扩大至所有的信息披露事项。
对于直通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信披违规行为,上述负责人表示,上交所将区分上市公司的工作失误与恶意违规行为予以及时处理。“对于偶然发生的轻微工作失误,且未造成显著市场影响的,上交所将督促上市公司及时、认真地纠正并整改,加强培训和教育,避免同类失误的再次发生。对于多次失误、违法违规或造成影响较大的行为,上交所将根据具体情节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该负责人称。
据了解,上交所还将着手建立客观、公正的信息披露评价体系,探索实施分类监管,促使上市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针对上证直通车实施初期上市公司因对新规则不熟悉而可能出现的问题,上交所将采取一系列有针对性措施:一是加强引导与培训,帮助上市公司尽快熟悉直通车业务流程,实现平稳过渡;二是加强媒体监测,实时跟踪媒体关注和质疑事项,对于市场热点和敏感问题,及时作出反应。
对于广大投资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而言,相较于传统的信息披露方式,直通车获取上市公司公告信息的方式没有变化,但获取公告信息的时间将较以往有明显的提前。
从信披时间上来看,对于直通车类别公告,上市公司如在15:30前确认发布,则上交所网站将于当日15:30集中进行披露;如在15:30以后确认发布,上交所网站将按照上市公司的提交时间予以实时披露。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透露,为更充分发挥直通车的机制优势,提高信披及时性和市场效率,上交所在直通车实施后,还将考虑推进早、中、晚乃至交易时段的实时披露。
保险资管产品业务试点再推进
保监会2月17日称,为推进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业务试点,保监会近日已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所称产品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向投资人发售标准化产品份额,募集资金,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运用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管理的金融工具。产品限于向境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人发行,包括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和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
产品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目前,人保资产、泰康资产、太平资产三家公司申请发行的5只股票、债券、基金型产品,已按《通知》要求获得保监会备案。
一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管表示,以往保险资管公司推出的最多的产品,就是债权投资计划,此次《通知》在产品投资范围方面做了极大的扩展,“这意味着以后保险资管开始从账户管理向产品管理发展”。
《通知》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产品,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后续产品事后报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产品募集期间,可以自行或委托相应的销售机构推介产品,但不得通过互联网站、电视、广播、报刊等公共媒体公开推介。
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投资人总数不得超过200人,单一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100万。
上述人士还指出,保监会明示的各种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人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管公司等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人,这勾勒出了此类产品未来要争取的潜在投资者。先从行业内做起,丰富产品线,发挥保险管理长期资金的优势,未来希望服务于更多的机构投资者。这恐怕是这类保险资管产品长期发展的大方向。”他说。
2010年,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设立资产管理产品,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通知》旨在规范资产公司产品业务运作行为,明确产品业务有关事项。
我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将于5月1日实施
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2月20日正式对外颁布了我国首个《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办法》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办法》提出,利用公共服务平台,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推动招投标建设市场信息一体化。
据悉,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将遵循政府主导、标准统一、相对集中、共建共享的原则,以及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总体规划、管理制度、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建设和运营,形成覆盖各行业、地方分三个层级的全国招投标信息网络平台体系。
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定位,决定了其既不改变现行招投标监管体制,也不取代现有不同主体建立的电子招投标系统。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与各电子招投标系统连接并交换数据,实现电子招投标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借助公共服务平台这一桥梁,可以为不同电子认证机构的兼容提供支持,投标人只需注册并配备一个电子钥匙即可在不同电子招投标系统投标,有利于打破技术壁垒,有效解决市场分割问题。
二是通过收集汇总招投标法律法规、企业和人员资格许可、违法行为记录等政府信息,集中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中标结果公示等招标信息,同时连接各部门、各地方建立的评标专家库等,以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三是通过明确电子招投标系统各平台的不同功能定位,可以实现项目交易功能、公共服务功能和行政监管功能的相对分离,提高行政监管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借助公共服务平台汇集大量的招投标信息并进行甄别和分类,分析预警招投标违法行为,完善招投标信用制度,做好数据统计分析,为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奠定坚实基础,提高行政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国家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2月20日正式印发《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据了解,《意见》在保持基层医改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从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基本药物使用监管、多渠道补偿机制等七个方面,对基层医改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措施。
在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方面。《意见》指出,要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等制度。“双信封”制评价中,经济技术标评审将企业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重要指标;商务标评审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意竞争。
基本药物使用和监管以及深化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改革方面。《意见》指出,要引导基层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从生产出厂到使用全程电子监管,抽验结果定期向社会发布。收入分配要向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贡献突出等人员倾斜,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在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以及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方面。《意见》指出,要落实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完善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要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功能,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
在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以及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监管方面。《意见》指出,要明确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比例,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对有过度医疗、不合理使用抗生素等违规行为的机构及人员,严格按规定予以处罚;严厉查处没有按照规定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针对《意见》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说,各省(区、市)政府要尽快制订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医改办、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国务院医改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滞后的进行约谈,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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