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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38期

部委决策

李克强强调着力破解城市内部二元结构难题

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9月25日在全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加快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推动独立工矿区转型,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三位一体”推进,着力破解城市内部二元结构难题,带动内需扩大和就业增加,走可持续的新型城镇化道路。
  李克强指出,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是推进资源型城市及工矿区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也是解决城市“二元结构”矛盾的切入点。当前,收入分配是社会关注焦点,城乡差距问题既普遍又突出,而城市二元结构中的高低收入差距往往更大,繁华的城市中心区与简陋的棚户区、工矿区并存,形成了明显反差,资源枯竭城市困难群众更多。
  他说,要把资源型城市转型和棚户区改造作为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任务。城镇化是中国发展的一个大战略,城镇化不是简单的城市人口比例增加和面积扩张,而是要在产业支撑、人居环境、社会保障、生活方式等方面实现由“乡”到“城”的转变。
  他指出,要突出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集中力量一场一场打“歼灭战”,由“大片”至“小片”,逐步完成城市和工矿棚户区的改造任务。将独立工矿区纳入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支持范围,因地制宜,宜改则改,宜搬则搬。资源型城市转型,要以企业为主体,既瞄准资源深加工,又注重发展非资源产业,关键是能带动更多就业。对于近些年在资源富集地区发展形成的新兴工业区,既要支持,也要引导,防止产生新的封闭棚户区和趋于刚性的城市二元结构。
  李克强强调,资源型城市及工矿区转型发展、棚户区改造是一项长期艰巨、系统复杂的工作,要科学规划,摸清底数,依靠改革作为动力,创新体制机制,统筹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建立资源开发补偿、衰退产业援助、专项资金支持等长效机制,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国务院研究加快发展服务业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9月26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发展服务业是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十二五”时期,要着力提高服务业比重,提高服务业水平,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
会议确定了“十二五”时期服务业发展的重点任务:
 (一)围绕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和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发展金融、交通运输、科技、商务、工程咨询、人力资源服务和节能环保服务等生产性服务行业,增强服务功能,提高创新能力。
(二)围绕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多样化需求,大力发展商贸、家庭服务、法律服务、体育、房地产服务等生活性服务行业,完善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
(三)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推动重点行业服务出口。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领域,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扩大服务业国际交流与合作。深入推进内地与港澳台地区服务业合作。
(四)深化体制改革。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引导各类资本投向服务业。深入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会议强调,要将现代物流、高技术服务、文化产业、电子商务、旅游业、设计咨询、健康和养老服务、农村服务、海洋服务和其他新兴产业、新型业态等作为加快发展的重点领域。
会议要求完善财税、金融、土地、价格等方面政策,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建立完善服务业创新体系、标准体系、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和统计体系。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服务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中央要求资本市场加码支持科技企业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要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创新金融服务科技的方式和途径,加大多层次资本市场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扩大非上市股份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
  《意见》明确了今后发展目标,“十二五”期间,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5%左右;确立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企业研发投入明显提高,全社会研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2.2%。
  最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特别强调,完善科技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升级的机制。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部署创新链,突破技术瓶颈,掌握核心关键技术,推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快速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8%左右,到2020年力争达到15%左右。尤其是,要加大对企业主导的新兴产业链扶持力度,支持创新型骨干企业整合创新资源。
  针对保障措施,《意见》强调,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创新金融服务科技的方式和途径。综合运用买方信贷、卖方信贷、融资租赁等金融工具,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推广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加大多层次资本市场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扩大非上市股份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
此外,《意见》支持地方规范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民间资本参与自主创新。积极开发适合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加快培育和完善科技保险市场。

两部门要求加快公务卡制度改革

9月27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尚未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要不迟于2012年9月底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
  通知要求,中央各部门要加快将公务卡制度覆盖到所有基层预算单位。尚未实施改革的二级以下中央预算单位,要确保2012年年底前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
  此外,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快将公务卡制度覆盖到县乡。在进一步扩大省、市两级改革覆盖面的同时,加大县乡预算单位改革的推进力度,确保2012年年底前将改革覆盖到所属各级基层预算单位。用卡环境尚不成熟的县乡,预算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为有用卡需要的公职人员办理公务卡。
  对于规范公务卡使用管理,通知强调,要统一公务卡用卡标准,公务卡一律采用专用发卡行标志代码为“628”开头的银联标准卡;规范公务卡发卡程序,公务卡原则上一人一卡,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代理银行申办,严禁为非预算单位人员办理公务卡;加强公务卡支持系统建设和信息安全管理,要在制度和技术上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公务卡信息安全,严禁对外提供或泄漏与公务卡持卡人和公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

商务部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9月27日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该《办法》是我国首次针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发布的部门规章。《办法》要求,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相关规定办理备案。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办法》明确,发卡企业违反该办法相关规定的,可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央行发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据悉,为规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防范支付风险,中国人民银9月27日对外发布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办法》要求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在发行方面,强调购卡实名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以及限额发行制度。《办法》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据悉,《办法》主要体现了以下几方面要求:
  一是坚持引导预付卡在小额便民支付领域发挥积极作用。《办法》要求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鼓励发行记名预付卡,赋予记名预付卡持卡人在挂失、赎回等方面更多权利;允许面值200元以下的预付卡通过风险可控的销售合作机构代理销售和充值;允许预付卡通过网络支付渠道缴纳公用事业费等小额便民支付。
  二是坚持严格规范预付卡市场秩序。在发行方面,继续强调购卡实名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以及限额发行制度等规定,坚持发行销售的属地化管理要求,坚持预付卡与银行卡的互补发展定位,禁止采用银行卡清算机构分配的发卡行标识代码发行预付卡以及支付机构之间合作发卡。在受理方面,要求发卡机构自行拓展、签约和管理的特约商户数不少于该预付卡全部受理商户数的70%;受理机构应当获得预付卡发卡机构的委托。在使用、充值和赎回方面,强调除缴纳公用事业费用等小额便民支付外,预付卡不得用于网络支付渠道;明确了充值途径、查询渠道、挂失和赎回手续等,强调充值、挂失和赎回的实名要求。
三是切实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办法》从发卡机构向购卡人提供预付卡章程、与购卡人签订协议、明示各类服务内容及收费事项、提供安全便利的查询、挂失服务以及赎回渠道等方面对支付机构行为进行规范,确保支付机构向持卡人提供公开透明的信息,保障持卡人的知情权、资金使用权和基本服务获取权,切实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央行将引导货币信贷平稳适度增长

据日前召开的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第三季度例会提出,下一步要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货币信贷平稳适度增长,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
  例会强调,要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金融最新动向及其影响,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着力提高政策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前瞻性,根据形势变化适时适度进行预调微调,正确处理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管理通胀预期三者的关系。
  例会提出,要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有效解决信贷资金供求结构性矛盾,防范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继续发挥直接融资的作用,更好地满足多样化投融资需求,推动金融市场规范发展。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增强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例会认为,当前我国经济金融运行呈现缓中趋稳态势,物价形势基本稳定,全球经济仍较为疲弱,近期欧美新的救助和刺激措施的影响需密切关注。

基金修法将加大对持有人保护力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院长吴晓灵9月23日在“2012中欧-华安锐智沙龙”上表示,正在修订中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加大对基金持有人的保护力度。
  在吴晓灵看来,银行理财产品发展迅速,但就实质来说,只要银行不保收益,其就是一份公募基金,“单项产品卖家超过了200份,符合公募要求。”不过,银行不愿意承认这是一种信托关系,认为这只是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她就此表示:“如果我们不对一个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给予明确界定,就没有风险承担的明确论责,不可能明确风险由谁来承担,这对银行非常不利。”
  过去四年中,吴晓灵一直致力于组织《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对于即将进入二审程序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案)》,吴晓灵表示,基金是未来资本市场非常重要的投资主体,但是基金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投资人利益的法律规定还有很多缺陷。
  公募私募须严格界定
  此次修法中,对于公募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主要通过降低持有人大会“门槛”、增加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权、区分公募和私募基金行为等途径实现。
  据吴晓灵介绍,此次基金法修订中降低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门槛,将持有人出席人数从50%调整为三分之一,旨在方便持有人开会对管理人进行监督和对一些重要的事情进行商议;其次,增加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权,一是理事会型基金,即理事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负责,二是无限责任型,即由基金管理人或与其有控制关系的机构担任无限责任人。
  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在于严格区分公募和私募行为。其中,公募基金除完善持有人大会相关制度外,还对信息披露等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吴晓灵表示,过去几年内地私募基金获得了较快发展。此次修法,将通过明确私募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豁免条件下生存,为其提供作为金融产品的法律地位。
在吴晓灵看来,由于中国内地缺乏“财团法人”的概念,投资基金作为资金集合难以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这使得基金管理人在行使诉讼权时遇到障碍。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了基金的组织形式,实质上赋予了基金“财团法人”的地位。但她同时表示,要让基金管理人真正行使诉讼权,仍需要《民法通则》作相应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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