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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38期

证监会发布新版上市公司年报准则

  证监会9月21日正式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年报准则》在大幅缩减年报摘要篇幅,降低信息披露成本的同时,增加了自愿披露内容,鼓励差异化披露。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年报准则》适用于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创业板公司《年报准则》将在修订后另行发布。
  摘要披露篇幅大幅减短
  本次修订后年报摘要仅保留了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报告期内重大事项等投资者最为关心的内容,同时要求摘要披露篇幅原则上不超过报纸的1/4版面,以便于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阅读。随着年报摘要披露篇幅减少,指定报刊的信息披露成本也将相应降低。
  该负责人表示,《年报准则》修订贯彻了通俗易懂的原则,尽量少用专业术语。从长远来看,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应制定不同的年报披露准则,目前对金融业、证券业以及房地产等行业已有差异化披露要求。今后还将会针对一些大的行业进行差异化披露规定,例如矿产业。
  同时,准则修订之初,监管部门曾考虑将创业板上市公司纳入适用准则范围,并根据其特殊性制定特殊的披露要求,然而,创业板公司具有规模小、高科技、轻资产等特点,应有不同的披露准则,最终并未将其纳入,将拟另行规定发布。
  不仅如此,《年报准则》还简化年报全文披露内容,强化投资者关心事项的披露。据悉,为减少重复披露,修订后的《年报准则》删除了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以往年报或临时公告中已披露的历史信息。借鉴香港经验,将财务报表附注、临时公告中已披露的内容,在年报全文中仅作概述,详细内容通过“查询索引”指引投资者阅读附注和公司相关临时公告。
  同时还简化了财务指标,仅保留了8项内容。适当调整《年报准则》结构,将原来“股东大会情况简介”和“监事会报告”部分一并纳入“公司治理”中。
  此外,此次修订特别强调了投资者关心事项的披露,强化了管理层讨论分析部分的内容,进一步细化了重大诉讼、仲裁、重大担保等重要事项,加强了利润分配、公司内控规范体系实施效果等情况的披露。
  增加多项自愿披露内容
  在缩减简化年报篇幅的同时,此次修订也增加了一些内容。上述责任人介绍,以体现公司投资价值为导向,增加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据悉,此次修订在“董事会报告”部分增加了反映投资价值的非财务信息披露。同时,本次修订对近几年年报公告中要求披露的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开展情况等内容,通过索引方式指引投资者查阅相关公告,不再纳入《年报准则》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准则中增加了自愿披露内容,鼓励差异化披露。据悉,此次修订增加了公司多项自愿披露内容,如鼓励公司披露前5名供应商名称和采购金额,前5名客户名称和销售额;鼓励公司主动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等。同时,允许公司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实行差异化披露。

基金管理公司同业竞争限制放宽

9月27日,证监会相关部门宣布修订《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同时推出配套的实施规定。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及其实施规定自6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市场各方高度认同"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总体思路,在此基础上证监会相应调整《管理办法》及其实施规定的相关条款。
  关于持股50%以上控股股东同业竞争限制问题,意见认为同业竞争限制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不仅实际操作难度大,也涉及控股股东众多客户权益的调整。建议将同业竞争限定在"公募基金或者类似公募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范围内,证监会采纳上述建议。
  同时,修订放开了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上限,但要求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超过50%的,与上述股东有关联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修订还放宽了对关联董事的界定。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取消了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审核,实施规定则进一步明确了持股5%以下股东报备的各项要求。

证监会拓宽基金专户管理计划投资范围

9月27日,证监会宣布修订《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下称《试点办法》),进一步拓宽基金专户管理计划投资范围,放松对专户业务的管制,同时加强风险控制。
  根据修订后的《试点办法》,基金公司获准以设立子公司方式开展专户业务,推动差异化竞争的同时,实行风险隔离。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可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同时,原《试点办法》规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单只股票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20%,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新规定取消了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修订后的《试行办法》允许基金公司采用专业子公司形式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取消关于费率管制的规定,优化申购赎回频率的安排,不再对托管机构做具体要求,允许资管计划分额通过大宗交易平台转让,放松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人数限制,专户产品由事前备案改为事后备案。
  具体而言,新规定允许专户计划当事人自由选择托管人,在放宽人数限制的同时,设定单个资管计划委托人不超过200人、初始资产规模不超过50亿人民币的上限,但单笔委托金额300万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上述限制。

证监会就基金公司子公司管理征求意见

9月27日,证监会相关部门宣布,就草拟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规定》)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期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对基金公司设立子公司做出原则性规定,而修订中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要求设立子公司从事专户业务。为进一步规范基金公司子公司行为,证监会起草《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将子公司定义为“由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控股50%以上,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证监会许可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并规定基金公司可设立全资子公司,亦可与其他合作伙伴共同出资设立。合作伙伴可是法人,亦可是自然人,可以是境内机构,亦可是境外机构,可以是国有企业,也可以是民营企业。
  《暂行规定》同时提出了隔离制度和业务协同方面的相关规范。避免同业竞争,基金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基金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遵守是规避范围。同时,同业竞争规避范围内实体之间要建立有效风险隔离墙,并规范关联交易,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暂行规定》强调,母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禁止交叉持股。
  业务协同方面,要求建立覆盖母子公司整体的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体系,允许基金公司按规定或合同约定,为子公司研究、风险控制、监察稽核、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及运营服务提供全面支持和服务。
  《暂行规定》仅对“子公司设立”一项进行行政审批,对日常运营的监管以报告、非现场检查、事后追究法律责任为主。同时,要求强化对子公司人员的管理,明确禁止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他客户和基金公司利益的活动。

券商资管主办拟推注册制

  消息人士9月25日透露,《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注册办法(试)》)已于9月21日完成了小范围内的意见征求,汇总之后,将于近期出台。
  上述文件显示,之前一直处于“散养”阶段的券商资管投资主办人将仿效基金经理和投行保荐人代表的制度,采用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资格注册制度。
  证监会8月底起草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便称,拟调整对投资主办人的资质要求。
  “未按照本规则完成注册、变更或注销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聘任其担任投资主办人或进行投资主办人任职变更。”《注册办法(试)》指出。
  “跳槽”条款的争议
  《注册办法(试)》显示,申请投资主办人注册的人员应具备的资格并不严苛,其基本任职条件仅包括: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具有3年以上在金融机构从事证券投资、证券研究分析或证券交易等方面的工作经历,且最近1年在金融机构从事证券投资、研究分析工作;没有《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证券从业人员的情形;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保险等行业的监管部门以及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但在《注册办法(试)》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注册为投资主办人”中的条款——“最近2年内变换任职单位2次以上”将不得注册成为投资主办人的规定,则备受争议。
  “这是第一次在券商业的注册制中具体限制‘跳槽’频度的规定。”沪上一位券商资管负责人士坦言。
  “协会借鉴了基金经理的管理办法,券商资管主办人确实也与基金经理的职业行为非常类似,需要稳定的工作环境来为投资人的资产管理提供保障,这也是协会在制定该管理办法时将‘跳槽’频度具象化的一个考虑。”接近于证券业协会的知情人士解释。
  《注册办法(试)》显示,对投资主办人的注册限制条件,还包括,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2年的;违反协会自律规则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2年的;按照协会有关规定,未通过证券从业人员执业年检的;无特殊情况管理集合计划未满1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3个月的;尚处于法律法规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期内的。
  此外,亦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不得少于5人。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

证监会9月27日正式发布《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系统规范了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管理等监管制度,确立了行业信息安全监管的体制,明确了市场主体的信息安全保障责任,提出了信息安全工作的要求。
  办法从基础设施、信息系统、网络隔离、安全防护和管理制度等方面,明确了行业机构应当符合的基本信息技术要求,作为证监会做出行政许可或者评价考核机构的基本标准;同时,从持续保障信息安全的角度,明确了行业机构信息技术人员经费保障、系统升级变更、数据备份保存等信息安全日常工作的要求。
  针对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市场核心机构,办法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重点强调了核心机构应当具有重要信息系统的自主开发能力,并组织市场相关主体的安全互联,开展应急演练等。
  为了对软硬件产品及服务采购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办法要求行业机构应当加强对供应商的评估和管理,签订合同和保密协议时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办法中特别要求行业机构与证券期货交易、行情、开户、结算等软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应当约定供应商须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信息安全延伸检查。
  据介绍,办法发布后,中国证监会和行业协会还将根据证券、基金、期货等行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办法的各项要求,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技术指引和技术标准等配套法规,形成体系完备、有机衔接的证券期货信息安全法规体系,促进行业持续提升信息安全保障水平。

证监会拟允许期货和保险公司销售基金

9月24日,证监会基金部主任王林在“前海·财富管理的新机遇”研讨会上透露,为推动基金销售业务改革发展,证监会正进一步探索保险类机构、期货类机构参与基金销售的资质。目前已完成了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制定,即将公开征求意见。
  王林表示,证监会也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以适当扩大商业银行试点范围。管理办法完善后,证监会将与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定试点商业银行名单,并进行试点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的审核工作。
  同时,证监会支持独立销售机构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也取得实质性进展,并积极调研期货公司销售基金的事宜。近期,证监会向社会公开征求证券基金投资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征求意见稿,拟允许基金公司设立控股子公司专门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基金销售业务,同时也允许基金公司根据自身发展战略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核算、估值,以及信息技术开发等业务。
  在完善多元化、多层次的基金销售体系同时,证监会正继续推动行业费率改革。在坚持固定管理费模式为制度的基础上,从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减轻投资者负担两方面,通过放松费率管制的方式,适当降低行业整体收费水平。通过强化费用信息披露,来强化行业收费透明化。通过调整机构费率,向持有人的利益让步。通过收费模式的创新,实现差异化发展,推动建立公募基金市场化收费机制,努力降低市场成本,促进行业发展。
  在产品创新方面,证监会拟推出一系列创新产品,包括黄金ETF、债券ETF,场内货币市场基金等,并开展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试点工作。
  据王林透露,将加快对基金公司和QFII机构的审核。2011年至今年8月份,合计新批基金公司10家,QFII机构75家。此外,自去年12月份试点以来,已有11家基金公司获准QFII业务,试点机构已基本完成在香港募集人民币资金,开始境内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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