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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34期

部委决策


温家宝提5举措力保出口增长目标

8月24日至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来到广东省广州、佛山、东莞等地,就当前经济走势特别是稳定外需、加快外贸转型升级进行调研。他指出,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推动出口稳定增长,为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良好条件。
  5举措力保出口增长目标
  温家宝说,从新出口订单指数等先行指标看,下一阶段出口仍将面临较多困难和不确定性。三季度是实现全年出口增长目标的关键时期,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一要继续落实和完善稳定出口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退税。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特别要注意发展对小微企业的信用保险,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短期险业务试点,落实好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保险专项安排。改善海关、质检、外汇管理服务,促进贸易便利化。严格执行检验收费减免政策,立即组织涉及外贸企业收费情况全面检查,取消不合理、不合法收费项目。改善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汇率避险产品。
  二要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鼓励外贸企业培育更多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自主品牌。加快建设外贸生产基地,搭建贸易平台,鼓励企业建立国际营销网络。
  三要积极扩大进口,重点增加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以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生活用品。
  四要妥善应对贸易摩擦,降低贸易摩擦的风险和影响。
  五要着力提高利用外资水平。
  企业家要在危机中找机遇
  温家宝指出,今年以来,中央不断加大预调微调力度,特别是5月份以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增强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增速企稳起到了较好作用。总的看,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面没有改变,稳定经济增长有不少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但下半年影响经济平稳运行的不利因素依然较多,稳增长的难度仍然较大。稳增长是中央确定的下半年经济工作的重点任务,是做好其他工作的重要基础。
他强调,面对当前的困难,要大力改善企业经营环境,增强企业信心。目前,“新36条”实施细则已经全部出台,要跟踪实施情况及效果,不断完善和落实鼓励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他对企业负责人说,坚定信心是战胜困难的力量源泉,企业家要用智慧捕捉危机中蕴藏的机遇,以更长远和更开阔的眼光,开拓进取,奋发图强。

下半年国家将抓紧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8月29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国家发改委主任张平受国务院委托报告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对当前经济走势进行了详细解读。
他说,针对今年以来经济运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央强调把稳增长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并果断加大预调微调力度,及时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了经济平稳较快增长。针对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问题,国家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实施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继续增加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今年以来两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各0.5个百分点,两次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加强对企业的金融支持。“从目前情况看,已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正在见到成效,经济增长呈现缓中趋稳态势。”张平评价说。
  张平指出,下半年经济工作要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把稳增长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以扩大内需为战略基点,以发展实体经济为坚实基础,以加快改革创新为强大动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根本目的,着力破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难题,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在宏观调控中,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抓紧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措施,同时密切跟踪国内外形势变化,及时完善预案,加大预调微调力度,提高宏观政策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好应对更加复杂困难局面的准备。”张平表示。
  张平认为,下半年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着力扩大国内需求。二是毫不放松地抓好农业生产。三是下更大力气促进结构调整。四是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稳定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切实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特别是中小套型住房供应,防止房价反弹。五是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六是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此外,他说,下半年要认真落实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到北京等8个省(市),大力培育面向中小企业和“三农”的小型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深入开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抓紧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继续推进教育、文化、科技、事业单位等领域改革。

国家公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新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8月30日正式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目的是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意见》指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的基本原则。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商业保险机构利用其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同时,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机制方面。《意见》指出,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同时,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
  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内容方面。《意见》指出,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此外,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方面。《意见》指出,地方政府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此外,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针对大病保险的监管工作,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说,一方面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另一方面,还要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同时,要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的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银监会就银行业董事等高管任职资格办法征求意见

银监会8月30日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高管办法》还新增了任职资格撤销、失效等终止形式。 
  征求意见稿目前共8章56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列明法规的适用范围、总体要求等;第二章规定了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第三章规定了任职资格审查与核准的要件及程序等;第四章规定了任职资格终止的三种情形;第五章规定了金融机构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责任;第六章规定了监管机构对高管人员持续监管的具体要求及程序等;第七章规定了银行业机构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第八章为附则,规定了对部分特别情况的说明。
  对于任职资格终止情况,《高管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应该撤销已做出的任职资格核准决定:
  (一)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核准其任职资格的;
  (二)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任职资格时存在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监管机构在审核时未发现,但在核准其任职资格后发现该情形的;
  (三)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四)依法应当撤销任职资格核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转融通业务规则发布

据报道,随着转融通系列配套规则出齐,转融通试点业务也将正式开闸。8月27日,证金公司发布实施三项细则,对转融通业务开展全过程的操作细节给予明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同日也发布了转融通业务配套细则,标志着转融通试点实质启动。根据工作安排,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将先行启动转融资试点。
证金公司三规则齐发
  证金公司发布实施的细则包括《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下称《业务规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下称《保证金细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统计与监控规则(试行)》(下称《统计监控规则》)等三项,均为对此前发布的《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细化。
  券商开展转融通业务须满足四条件
  按照上述规则,转融通为公司间业务,无须行政许可,由证金公司与符合要求的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转融通业务的相关事项。证金公司通过转融通业务平台向证券公司集中提供资金和证券转融通服务。
  按照《业务规则》,券商开展转融通业务须具备四方面条件:一是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且业务运作规范;二是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三是技术系统准备就绪;四是具备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业务开展过程中,证金公司设立授信管理决策机构,对券商征信调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结合市场状况、风险控制等因素,确定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同时对券商信用、风险状况进行持续跟踪,定期或不定期调整其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
  标的证券名单每日公布
  根据《业务规则》,转融通的标的证券名单,将由证金公司依据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管理规则和市场状况合理确定,并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布。
  当标的证券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所对应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合并、收购或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证券被证券交易所临时调整等情形时,证金公司将对标的券进行调整。
  按照安排,转融资业务将先行推出,同时为防止市场风险,《业务规则》还明确,依照市场状况,证金公司可以采取暂停单只标的特定期限、单只标的所有期限,或所有标的特定期限、所有标的所有期限的转融券交易,并留下可采取“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的敞口。
  转融资先推 保证金比例分档次
  《业务规则》明确,转融资期限分为7天、14天、28天三个档次,证金公司以央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半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参考,根据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公布每一交易日转融资费率。同时,证券公司转融资每笔申报金额应为100万元的整数倍,最大单笔申报金额不超过3亿元,同时单一券商当日各期限档次转融资申报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亿元。
  与融资融券业务类似,券商向证金公司借入资金或者证券须提交保证金,可以自有资金交纳或者以自有证券充抵保证金。
  证金公司委托中登公司代为管理券商交存的保证金,并按审慎原则选取并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确定不同折算率并公布。证金公司根据征信情况对证券公司设置不同档次的保证金比例要求,最高为50%,最低为20%。
  同时,证金公司委托中登公司对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逐日盯市,当日终券商保证金比例或者现金占应缴保证金的比例不符规定,券商须在其后2个交易日内补足保证金,逾期未补足的,按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处分保证金,并收取未补足金额0.05%的违约金。
  明确风控要求 及时披露信息
  为防控风险,《业务规则》制定了明确的风险防控比例上下限。包括:证金公司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降至100%时,暂停转融通业务,升至120%以上时可于次日恢复;单只转融通标的证券转融券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时,暂停其转融券业务;降至8%以下时可于次日恢复;单只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市值达到该证券总市值的15%时,暂停接受该证券作为担保证券;降至12%以下时可于次日恢复;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余额达到证金公司净资本的50%时,暂停向其出借资金或者证券;降至40%以下时可于次日恢复。
  此外,《业务规则》还规定了转融通业务信息披露的要求,业务启动后,证金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转融通业务平台等途径对外披露转融通业务前一日的成交金额、转融资余额、单只标的证券的成交数量及转融券余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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