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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34期
深沪交易所发布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办法
沪深交易所8月27日发布《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需要强调的是,两交易所在《实施办法》的相关通知中表示,试点期间,证券出借人仅限于机构投资者,证券出借交易可以实行定价交易。
证券出借交易实行固定期限
根据《实施办法》,证券金融公司是证券出借交易的借入人。交易所会员为其客户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的,应当向交易所申请交易权限。会员应审慎评估客户对证券出借交易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风险教育,并审核客户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资质。会员应当与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并签署风险揭示书。持有、租用交易所交易单元的其他交易参与人也可向交易所申请进行证券出借交易的交易权限。
证券出借交易标的证券的范围与可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范围一致。证券出借交易实行固定期限,分为3天、7天、14天、28天和182天共5个档次。
证券出借交易可以实行定价交易、议价交易和竞价交易。交易日开市前,借入人应当向市场公布其当日有借入意向的标的证券对应的各期限的证券借入费率。当日公布的费率当日不得变更。
交易所接受非约定申报和约定申报两种类型的申报。非约定的证券出借交易采用集中撮合的成交方式撮合成交。约定的证券出借交易按约定的对手方撮合成交。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对接受的证券出借申报及证券借入申报按照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分别进行撮合,生成成交数据.
上交所接受出借人出借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申报当日有效,14:30前可以撤销;接受借入人借入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10。申报当日有效,15:10前可以撤销。当日全天停牌的标的证券,不接受有关申报。临时停牌的标的证券,停牌期间不接受有关申报,但可以撤销申报。
深交所接受出借人出借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出借申报当日有效,且在出借申报时间内可以撤销;接受借入人借入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借入申报当日有效,且在协议平台接收到或自动生成借入结束标志前可以撤销。当日休市或者标的证券全天停牌的,深交所不接受有关申报。标的证券在当日开市后停牌的,停牌期间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出借人在撤销出借申报指令前,应当确保不对已申报出借的证券进行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因出借人证券账户中证券不足导致已成交的证券出借合约交收违约的,出借人应按照已成交的证券出借合约金额的0.05%向借入人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出借人应当委托其账户指定交易且为其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的会员进行证券出借交易申报。持有、租用交易所交易单元的其他交易参与人,取得证券出借交易权限后,可以直接通过其交易单元进行证券出借交易申报。
出借人在撤销申报指令前,不得对已申报出借的证券再申报卖出或者另作他用。因出借人证券账户中证券不足导致已成交的证券出借合约交收违约的,出借人应按照已成交的证券出借合约金额的0.05%向借入人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出借人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万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份)。借入人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万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亿股(份).
借入人未能按期归还和支付或者未能足额归还和支付相应证券、资金的,应当向出借人按日支付所欠债务金额0.05%的违约金。借入人无法归还借入证券、未支付借券费用或者未支付权益补偿的,应当与出借人协商债务清偿方式。
证券出借交易归还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归还日标的证券停牌的,顺延至复牌日。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的,借入人与出借人可以协商采取现金方式清偿。现金清偿应当根据上交所或上交所认可的指数编制机构编制发布的股票行业指数计算该证券的公允价值。
转融通导致“达标”无需公告或要约收购
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被以终止上市为目的进行收购,或被终止上市,且归还日在收购公告或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归还日提前至公告之日起的第3个交易日。
证券出借期间,如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借入人应当向出借人提供权益补偿。
在信息披露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出借人、借入人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法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和披露义务。但借入人通过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证券不计入其自有证券,无须因该账户内证券数量的变动而履行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出借人仅因收回出借股票使其持股比例超过30%的,无须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证券出借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以视情况暂停单只或所有标的证券特定期限或所有期限的出借。出借人存在重大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视情况对其证券账户参与证券出借交易采取限制等措施。
对于转融通业务的收费,《实施办法》表示,上交所对证券出借交易收取费用,相关收费标准另行通知。证券出借交易成交的,为出借人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的会员可以向出借人收取费用。
深交所对证券出借交易收取费用,相关收费标准另行通知。证券出借交易成交的,为出借人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的会员可以向出借人收取费用。
境外股东持股券商比例将提升至49%
证监会8月24日就修订《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实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境外股东持股券商比例提升至49%,同时,合资券商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年限由5年缩短至2年。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现行《外资规定》此次拟修订3条,修改的内容是:一是将“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的规定,修改为“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二是将境内股东持股比例相应修改为“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得低于49%”;“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三是将第27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参股证券公司的,比照适用本规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现行《子公司规定》拟修改一条,即第7条,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经营年限从5年缩短至2年。
证负责人表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经营满足一定年限和相关条件后,可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如一定区域内的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按照规定,一家券商申请扩大业务范围,一次申请不得超过两项。该负责人同时表示,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的意见,对《外资规则》和《子公司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实施。
据报道,证券行业新政近期不断:8月22日公布券商资管业务试行办法修订稿;23日发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草案)》,放宽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范围;24日又出规定,将境外股东持股券商比例提升至49%,以及合资券商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年限降至两年。
证监会鼓励券商开展资产托管结算业务
证监会近日向证券公司下发《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简称《措施》),新增鼓励券商开展资产托管、结算业务,自主决定分公司组织架构及产品在柜台市场流通转让等相关政策。与今年5月初券商创新大会上下发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可谓利好新政频出。
《措施》明确提出鼓励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结算、代理等业务,为专业投资机构提供后台管理增值服务。创新托管体系,探索建立二级托管并存模式,提升证券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中介服务地位。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提高证券公司理财类产品创新能力”的基本要求中包括“客户资产第三方托管”,但在此次这一要求并未出现。
对加快新业务新产品创新进程,证监会提出将严格区分公募和私募,改进公募产品和业务管理,进一步放开私募产品和业务限制,取消私募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批项目,改为备案制。
《措施》提出,允许券商探索面向自己客户的柜台交易(OTC)市场,允许证券公司将个性化产品通过OTC市场销售给合格投资者,允许在监管部门或授权机构备案的产品在OTC市场转让流通。这将使券商对柜台市场的全面功能梦想得以逐一实现。
《措施》在征求意见稿“允许证券公司在符合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上自主决定IT技术配置和营业部技术框架” 的基础上提出,鼓励网点经营模式和组织方式创新,允许证券公司依法自主决定分公司的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不少券商人士表示,依法自主决定的业务范围尚需进一步明确,除了分公司是否可以经营证券营业部业务而外,分公司是否还可以设自营部和资管部的分部则非常引人期待。
创业板大股东大宗减持限定提前两日预告
日前,深交所发布《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对大股东大宗减持须提前2个交易日预告进行了明确,同时针对业绩变脸、出现亏损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合称“实际控制人”)存在严重不规范行为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也要求其实际控制人在证券交易系统首次减持时提前2个交易日预告。
深交所此前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如果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大于等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出售后导致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低于50%或30%的、出售后导致其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比例差额少于5%的,实际控制人都必须在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第18号备忘录”明确了提前披露的具体时点,规定实际控制人应该在出售行为2个交易日前刊登股份减持计划公告。如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规定刊登股份减持计划公告的,任意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同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成或者六个月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出售股份的,应当予以重新计算。
作为上市公司中的新生力量,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业绩持续性和规范运作受到市场更多的期许与关注,特别是一些公司上市以后业绩大幅变脸,给中小投资者带来不小的损失。
因此,“第18号备忘录”规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或者二次以上通报批评处分的实际控制人,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同样应当在首次出售2个交易日前披露股份减持计划公告。
“第18号备忘录”规定,凡是减持前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负值或者同比下降50%以上的,以及减持当年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显示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负值或者同比下降50%以上的,实际控制人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也应当在首次出售股份2个交易日前刊登股份减持计划公告。
根据第18号备忘录,减持计划公告应当包括减持目的及计划、减持期间、数量和比例、减持方式、如果有拟减持的价格区间,也应该列示。
证监会从五方面推进上市公司质量提升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刘新华8月24日出席中国上市公司峰会时表示,证监会目前正在推进五项工作,以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包括,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主要从五个方面推进,包括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推进健全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推进上市公司的监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严厉防范内幕交易等。
他强调,上市公司形似神不似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因此,上市公司要从改制辅导开始,把公司治理是否健全,会计工作是否扎实等问题解决好,使得公司上市前具有基本的治理框架。
根据证监会的调查显示,从去年境内外同时上市的200多家公司情况看,有些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管人员缺乏对内部体系建设的认识,对规范体系的学习、理解、实施还存在偏差。因此,刘新华表示,希望中央和地方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切实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克服困难,加快推进内部体系建设。
刘新华表示,我国上市公司并购的金额仅占GDP的1.9%,远低于发达国家经济转型时期的比例,也低于新兴市场国家当前的水平。这表明我国资本市场的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也表明上市公司市场空间还比较大。证监会将加大与工信部、国资委等有关部委合作力度,支持各类资本力度并购市场加快发展,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在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方面,刘新华表示,有部分公司连续多年没有分配现金红利,总体的支付率与成长率相比还有一定的差别。下一步证监会将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上市公司不断提高回报水平,希望上市公司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并且在实践当中积极加以推行。
在严厉防范内幕交易方面,刘新华表示,希望上市公司落实各项监管全面加强内部信息管理,健全内部信息和内部信息的登记管理制度,重大决策出台前后,要采取措施在源头上防范高管人员在内各类内幕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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