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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30期

公立医院廉洁风险防控拟订四大重点

据悉,8月1日起公开征求意见的《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廉洁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将医院管理廉洁风险防控、医疗服务廉洁风险防控、供应商诚信管理、患者满意度管理列为“高”风险等级重点防控内容。
  在开展医院管理廉洁风险防控、促进医院管理干部规范用权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基建权要实行工程造价跟踪审计,重点防范招投标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廉洁风险;采购权要重点加强药品、设备、试剂、耗材等物资采购的监管,加强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的管理;人事权要强化对干部任用、人员招聘、职称评审、编制管理、转岗和执业资格管理的监控;财务权要强化对资金集中统一管理、执行财务内控制度和基建项目、大额购置、专项资金等重点支出的监控。
  在开展医疗服务廉洁风险防控、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方面,征求意见稿针对社会普遍关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规范诊疗服务行为,防止收受“红包”、回扣、过度检查治疗、乱收费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发生。临床用药要强化对药品来源、基本药物使用、抗菌药物使用、超限处方、不合理处方、贵重药物和单品种药物用药数量的监控;医用耗材和试剂使用要强化对来源、采购、资质、出入库、使用的监控;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要强化对检查阳性率、检查权限和重复检查的监控;医疗收费要强化对收费标准、项目执行情况和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的监控。
  在开展供应商诚信管理、净化医院工作环境方面,征求意见稿坚持受贿、行贿两个方面同时抓,提出实施诚信承诺制度,供应商与医院签订的业务合同必须设置不得收、送商业贿赂的条款,并明确约定法律责任;实施诚信评估制度,对供应商廉洁守信、依法经营情况,每年全面评估和分级排队,作为是否续签合同的重要依据;实施风险预警制度,开展供应商产品价格监测,把出厂和销售差价较大的作为监控重点,严厉打击失信行为;实施诚信捐赠制度,供应商对医院的自愿捐赠资助不得附加任何影响公平竞争的条件,不得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指向特定内部职能部门或个人;实施不良记录制度,对经核实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供应商按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买其产品。
  在开展患者满意度管理、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在门诊大厅、收费和取药窗口、住院病区显要位置设置评价信息采集器,建立出院患者回访制度;实行全员与大样本相结合评价,评价结果定期在医院内部公开;建立评价信息采集制度、定期分析改进制度和奖惩制度,定期分析患者不满意的问题及原因,促进医院规范管理。
  征求意见稿提出,2012年下半年全面启动公立医院廉洁风险防控工作,逐步建立覆盖所有公立医院的廉洁风险防控机制。

民政部进一步规范基金会行为

民政部7月29日公布《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明确要求,基金会通过募捐以及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收入后定期在本组织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对于违反规定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检结论,有评估等级的可以降低评估等级;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基金会的信息披露力度。《规定》明确,基金会需要公布的明细包括:捐赠收入、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运行费用等,在捐赠收入中列支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还应当公布列支的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3个月的,每3个月公示1次;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示。
  根据《规定》,基金会选定公益项目执行方、受益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与项目有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
  《规定》还对基金会的交易、合作及保值增值、接受和使用公益捐赠方面等作出了规范。《规定》适用于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和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

政策要闻

▲证监会明确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无法律政策障碍

8月2日,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破净上市公司有义务回购本公司股票说法不准确。
  上述负责人表示,证监会提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破净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
  他介绍,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没有法律和政策障碍。无论是《公司法》的规定,还是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都有相关依据。2008年证监会对上述办法加以修订,取消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行政许可。

▲9月起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不再缴纳消费税

财政部7月30日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明确,自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据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两部委酝酿对高耗能企业实施惩罚性电价字号

据7月30日披露的一份报送发改委、工信部、电监会的研究报告称,为解决当前部分能耗大省的惩罚性电价节能效果日益减弱等问题,工信部和发改委酝酿出台关于惩罚性电价的实施意见。
  该报告建议,惩罚性电价的执行电量,应从当前向超额电量和所有电量征收的两种模式并存,统一为向所有电量征收的单一模式。
  工信部相关人士表示,去年我国高耗能行业能耗占工业能耗的78.9%,且呈上升趋势,必须从根本上扭转工业能源消耗高、增长快的被动局面。
  发改委相关人士也表示,目前是否属于推行惩罚性电价的最佳时机,正在研究当中,但不能因为现在经济不景气就不推出。

▲废钢铁加工业准入条件出炉      

  工信部近日公示了《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简称《条件》),全面提高了废钢加工行业的准入门槛。 
  《条件》要求,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依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必须在15万吨以上;到2014年底,改造、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应达到10万吨以上。

▲中国将在年内关闭625处小煤矿

  中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7月31日称,应抓住当前煤炭市场供大于求的有利时机,进一步深化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杨栋梁称,有关方面将加快淘汰落后煤炭产能,到年底在全国至少再关闭625处小煤矿。
  杨栋梁指出,特别是湖南、云南、贵州和四川等小煤矿数量较多的地区,要把深化小煤炭整顿关闭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治本之策来执行。
  他还称,政府将积极推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加快形成以大基地、大集团、大煤矿为主的新格局,总体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伦敦银行North Square Blue Oak的分析师8月1日在一份报告中表示,政府今年的整改目标更高,因为政府希望通过加快煤矿整顿来应对当前煤炭供大于求的问题。这些分析师们还称,地方大型煤炭企业将继续受益。
  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在《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到2015年,中国将形成10个亿吨级、10个5,000万吨级大型煤炭企业,煤炭产量占全国的60%以上。
  这份规划还提出,到2015年,全国煤矿企业数量将控制在4,000家以内,平均年产量提升至100万吨以上。

▲国务院发布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日前下发《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意见》指出,要强化政策扶持。对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合作林场等,可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符合税收相关规定的农民生产林下经济产品,应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请国家相关扶持资金。
  《意见》还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农民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民联保贷款等业务,加大对林下经济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带动和引导作用,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林下经济发展项目加大贴息扶持力度。
《意见》明确了林下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确保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坚持因地制宜,确保林下经济发展符合实际;坚持政策扶持,确保农民得到实惠;坚持机制创新,确保林地综合生产效益得到持续提高。

▲商务部拟规范旧电器经营

  商务部7月30日公布《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对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购、维修、翻新、销售等进行规范,要求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立档案资料。
  根据意见稿,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应当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立档案资料,在收购时应当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登记须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类别、商标、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生产日期、收购时间和地点、个人出售者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企业营业执照、机关或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内容。
  意见稿明确,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不得将在收购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购销活动无关的领域。经营者对于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对于收购的旧电脑等存储介质,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应在收购前提示出售人删除相关信息。
  根据意见稿,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国务院发交通安全工作意见

国务院7月27日公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研究推动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推动将客货车超速超载行为入刑。
  为落实上述要求,意见称,将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资源,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
  对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检查;对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性质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约谈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同志。
意见称,要研究制定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规范,完善跨区域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制度。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启运港退税”试点正式在沪启动

据悉,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启运港退税政策”,8月1日在上海正式启动试点工作。
  启运港退税是国务院关于加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文件中最受关注的政策之一。这项政策实施后,从启运港口发往上海洋山保税港区中转至境外的出口货物,一经确认离开启运港口即被视同出口并可办理退税。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李杰云说,启运港退税是中国出口退税政策的一项创新,也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为防止有企业借试点骗退税,财政、海关和税务部门在数据联网交换方面进行了准备,以确保这项政策能发挥最大效能。
  目前,启运港退税政策在中国沿海的青岛和内陆的武汉至上海洋山保税港区之间试行。在宣布试点启动的同时,承担启运港退税货物运输的支线船舶分别从青岛前湾港和武汉阳逻港出发,前往上海洋山港。
  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简大年表示,将协助各职能部门,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继续研究扩大试点区域和试点范围,把启运港退税政策延伸到国内其它启运港口和航线上。

国资改革

央企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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