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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30期

我国转融通业务试点准备就绪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相关负责人7月28日称,转融通业务试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相关业务规则及配套细则已起草完毕,拟于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人士称,自2010年中国允许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以来,融资交易额规模远大于融券交易额,因此启动转融通试点后,估计转融资业务占比仍将大于转融券业务,有利于向市场注入资金。
  根据有关监管要求,按目前证券公司人民币75亿元的注册资本金计算,预计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资规模可达人民币750亿元(合118亿美元)。
  目前中国允许证券公司利用自有证券和资金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根据转融通业务试点的规定,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交易将可以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提供的更多资金和股票的支持。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该负责人称, 该公司已启动借入次级债工作,并正在研究发行定向债券方式增加转融资业务资金来源;此外,该公司还在积极申请国有商业银行授信和发行短期融资券,努力争取更多的融资资金来源。
  该负责人称,此次转融通业务试点启动阶段,将从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择优选择部份证券公司参与试点。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将加强融资融券业务和转融通业务风险监测监控,特别是加强融券卖空监管。

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保监会7月27日发布《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该根据保险业务和负债特点,划分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实行分账户资产配置和投资管理。
  《办法》所称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是指保险公司以独立法人为单位,根据经济环境变化和公司发展战略,统筹考虑偿付能力状况、资本配置情况、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相关约束因素,以保险产品为基础,制定、实施、监控和调整资产配置政策的机制和行为。
  《办法》借鉴国际监管原则,引导保险公司建立符合资产配置管理要求的组织架构,采用全球通行的运作流程和管理方法,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促进资产负债与风险收益平衡。
  《办法》实行了分账户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业务和负债特点,划分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实行分账户资产配置和投资管理。明确普通账户的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投资比例规定,独立账户的投资范围,应当严格遵守保险资金运用规定,具体比例按书面合同约定。
  其中,普通账户,是指由保险公司部分或全部承担投资风险的资金账户。保险公司资本金参照普通账户管理;独立账户,是指独立于普通账户,由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直接享有全部投资收益的资金账户。
  《办法》还强化了风险控制。要求保险公司制定资产配置合规和风险管理制度,建立资产配置风险评估标准和技术指标体系,定期进行资产配置相关风险敏感性测试和情景测试,及时识别、衡量、报告和控制资产配置相关风险。
  此外,《办法》规范了资产配置管理的制度体系、组织架构、人员队伍和系统建设,引入了资产配置能力标准;《办法》还明确资产配置管理职责,确定了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经营管理层和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配置职责,实行董事会最终负责制,要求建立资产管理与精算、财务、产品开发、市场销售、风险管理和信息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商机制,加强了内部的协同推进。

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

保监会8月2日发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对于保险公司控股股东进行了界定,对于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的控制行为和交易行为予以规范,将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以保险公司控股股东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管控和业务联系为基础,在控制行为、交易行为、资本协助、信息披露和保密、监管配合等五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例如,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善意行使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审慎行使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的提名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确保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外,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恪守对保险公司作出的资本协助承诺,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协调保险公司其他股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促使保险公司资本金达到保险监管的要求。
  结合监管实际,管理办法对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的监管作出了具有较强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规定。例如,保险公司出现严重亏损、偿付能力不足等重大风险隐患的,保监会可以对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根据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保监会可以限制其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保监会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部分或者全部保险公司股权。
  保监会称,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将强化对保险公司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发改委酝酿推出基础设施私募债

消息人士日前介绍,发改委正酝酿推出针对城市地铁、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的基础设施私募债券。
  分析人士表示,一直以来,由于市政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高,需长期债券融资才能部分解决资金问题。受证券法债券发行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40%、发行主体过去三年盈利等条件约束,类似项目不适合现行的企业债发行制度。特别是在铁道部退出城际铁道项目后,该类项目融资主体变为地方政府及其背后的融资平台,因此对资金需求进一步加大。有鉴于此,发改委拟考虑以私募债券形式,突破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债券规模和发行主体利润的限制。由于这类项目有政府补贴和稳定现金流,因此到期偿债风险可控。
  对于发行基础设施私募债,发改委已酝酿多时,相关工作也准备得较充分,由于具体方案仍在讨论中,何时实行尚不得而知。已有券商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看好这一领域市场,目前已开始进行积极准备。
  另外,为进一步控制地方融资平台风险,发改委还酝酿建立一套城市综合信用评价体系。这意味着,除对城投公司发债主体进行评价外,今后还可能对债券发行所在地的政府信用进行综合评级。
  业内人士认为,城市综合信用评价体系直指地方政府财务信息披露,由于涉及环节众多,短期内尚难以见效。预计发改委将选择部分地区先行试点。但从长期看,市县一级政府编制资产负债表,建立债务控制标准是大势所趋。
  除降低企业债风险外,建立城市综合信用评价体系,还有利于与今后可能出台的由事先审核向事后检查的备案制度相衔接。以地方城投公司为主体的企业债向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市政债过渡,将是发展方向。

工信部酝酿对钢铁行业重新实施“以产顶进”政策

  接近工信部的人士7月30日披露,对于深陷亏损泥潭的钢铁行业,近期工信部正在酝酿“以产顶进”政策的恢复实行,并已开始大力推动各大钢厂加速从生产商向综合服务商转型。
  据悉,工信部正在酝酿对钢铁行业重新开始实施“以产顶进”政策的方案,品种暂以硅钢和船舶用钢为主。同时,有关部门还酝酿增列钢制易拉罐税目,细化工具钢、石油管、涂镀板等钢铁产品税目。
  该政策下,经过批准的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实行全额退(或免抵)17%增值税。用于出口的高端产品也有望获得更有针对性的财税支持。
  1998年,国家出台钢材“以产顶进”政策,即经过批准的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实行全额退17%增值税(后改为免抵)。1999年至2001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又先后联合出台操作细则,将这一政策逐步加以完善。2005年,该政策被取消。
  “以产顶进”旨在进一步扩大钢厂需求,促进原来需要大量进口的产品国产化,鼓励加工出口企业使用国内产品,是通过改善供给,使一部分对外需求转化为对内需求的策略。对钢厂而言,短期可以增加部分高端产品的市场需求,长期来看,则彰显调整结构、产业升级的趋势。
  此前在冶金行业27家列入顶进名单的企业中,上市公司占了7成,武钢、本钢、马钢、重钢、攀钢、邯钢、莱钢、鞍钢、华菱等已成为落实“顶进”较好的企业。
  鼓励钢厂变身综合服务商
  此外,为了挖掘“第三利润源”,工信部正强力推广上下游合作方案,以宝钢为示范,要求各大钢厂加大与下游客户在物流和服务领域的合作,有效挖掘销售潜力,大力推动各大钢厂加速从生产商向综合服务商转型。
  上述人士透露,7月27日,工信部原材料司和装备司召开会议,以宝钢的上下游深度合作体系为例,向全行业强力推广。首个推广以硅钢为主要示范品种。

发改委建议铁道部资产变现筹资

发改委相关人士日前建议铁道部根据铁路枢纽的布局调整,选择部分相对闲置的线路、土地等资产,与城市发展需要相结合,抓紧研究以资产变现、存量换增量等途径筹措建设资金的具体方案。
  上述人士表示,今年铁路基建计划调增至4400亿元,应尽快下达到项目,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争取多完成一些基建投资,另外建议积极筹措建设资金。
  在多渠道筹措铁路建设资金方面,发改委近期频频透露支持信号。有报道日前曾称,发改委鼓励地方政府以“城际铁路+物业开发”模式吸引包括民营资本在内的企业参与或控股城际铁路建设。而此番发改委建议铁道部进行资产变现、存量变增量的政策,无疑将为缓解铁路基建资金紧张局面带来利好。
  除了拓宽融资渠道,在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邹晓云看来,发改委建议铁道部进行资产变现、存量变增量或许还有更重要的意义“一般情况下,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土地都是重要内容。”邹晓云说,发改委建议铁道部把闲置的线路和土地等资产变现,或许也是铁道部改革中的议题。
  由于铁路的开发带来沿线及站点附近土地增值,铁道部对这些资产进行变现也显得顺理成章。但有关专家表示,在铁道部进行资产变现、存量换增量的具体实施中可能面临操作层面的一些挑战。“以土地为例,铁道部在获得这些土地的时候,多是以交通用地名义划拨取得,这些土地是否能够‘变性’,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是否允许铁道部对闲置土地尤其是站场附近的土地进行深度商业开发,交通用地是否可以用于房地产开发,这些问题在政策上有没有限制都是需要研究的。”北京交通大学教授赵坚表示表示,这些闲置线路、土地等资产都归铁道部所有,但分散于各地方路局,具体实施还有问题,操作主体是谁、地方路局是否有权直接操作、收益归谁等都需要研究。
  邹晓云也表示,土地使用性质变更需经国土部门批准“铁道部的土地原来是划拨用地,在资产变现的时候究竟采用出让、授权经营还是国家持股哪种方式,需要国土部门批准”,而变更使用用途需经规划部门批准。
  邹晓云认为,铁道部的土地相对比较特殊,取得方式多种多样,铁路站点附近的土地产权基本上比较明晰,而一些仓储、中转和线路土地跟周边土地的产权关系可能不是特别明晰,明确这部分产权关系可能是铁道部进行资产变现的当务之急。
  国土资源部规划司相关官员表示,对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原则上应予以支持,但具体要看闲置土地的来源与用途。如果来源是划拨,调整后的用途是经营性用地,按现行规定应补交土地出让金。当然,国家如果针对铁路基建的具体情况作出特殊安排则另当别论。

铁路法院将可根据指定管辖受理非铁路案件

据报道,为确定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案件管辖范围,最高法院7月30日发布了《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规定》对铁路法院现有刑事案件管辖范围进行了规范和归纳,仍然以涉及铁路运输的犯罪为主。同时拓展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列车上犯罪管辖问题规定的适用范围。此外,《规定》还明确了铁路法院有权受理刑事自诉案件。
  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中,确定若干与铁路运输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由铁路法院管辖。《规定》以此为基础,围绕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等与铁路密切相关的领域作了一定扩展,也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并以此作为铁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来源。
  由于《规定》中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确定为铁路法院受理案件的基本来源,加之刑事案件中需要与铁路公安、检察机关协调等问题,因此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的这两类案件,都应上诉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但是,部分铁路运输基层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没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为适应管理体制改革后的变化,《规定》明确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对这两类案件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均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原先的对应关系,上诉至相应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此外,《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与铁路运输相关的民事案件之外,指定本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其他一审民事案件,还可以将辖区内的执行案件指定铁路法院执行。
该《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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