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热门关键字: 创新 国有企业 企联 企联活动 企业 四川省
四川企联网服务中心 > 企业高层管理者参考 > >> 企业高层参考 第30期

企业高层参考 第30期

资本市场诚信监管规章九月实施

证监会7月31日正式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80号令)(下称《诚信监管办法》),自九月起正式施行。这将是我国资本市场首部专门的诚信监管规章。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在公开征求意见中,包括市场机构、从业人员、投资者、研究人员在内的市场和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和建议,其中大部分体现为相关制度的修改、完善。例如,根据有关意见建议,建立了针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资本市场评论信息发布不当行为的诚信约束机制等。根据大家反映的有关意见、建议,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信息纳入诚信档案的规定。
  该负责人说,在公开征求意见中,大家还提出了其他一些很好的意见、建议,但出于多方面的考虑,未能体现在目前的暂行办法中。比如关于诚信信息效力期限的规定,有的认为太短,有的却觉得长了,鉴于目前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综合考虑市场主体信息、隐私保护与诚信监管的市场、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的平衡,《诚信监管办法》仍根据不同类别规定为5年、10年;有些意见,由于诚信监管工作刚刚起步,现实条件还不具备,有待积累经验以后再行研究,比如有意见希望监管部门建立市场参与主体的诚信等级制度,或者诚信评分制度等。
  该负责人说,《诚信监管办法》是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的一部重要基础性法律制度,其“核心”和“亮点”在于,正式把“诚信”纳入监督管理的范畴,创新建立专门的诚信监督管理制度,通过从诚信信息的界定与归集,到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从监管部门的诚信监督、管理,到市场机构的自我诚信约束,从失信惩戒、约束,到守信激励、引导等一系列制度机制,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诚信约束。其主要制度包括:
  一是建立诚信档案制度。规定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全面归集证券期货市场相关的监管执法、自律管理和司法等公共诚信信息,使市场参与主体的违法失信行为无处遁形。
  二是推出诚信信息查询制度。在依法继续公开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和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决定信息的同时,为便于市场主体了解、掌握自己和有关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建立了诚信信息申请查询制度,市场主体可以按规定申请查询本人、本人聘请或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及其人员诚信信息,包括上述公开范围之外的诚信信息。
  三是建立了一系列的违法失信惩戒制度。包括许可审查一律要查询诚信档案、严格考察诚信记录,针对许可申请人的违法失信记录可以要求解释、说明和核查,在业务创新、试点中对违法失信记录的暂缓安排,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重点关注违法失信记录较多的机构,在主板、创业板发审委、并购重组委等委员、专家遴选中,对有失信记录的“一票否决”等,使违法失信者成本提高、付出代价、受到制约。
  四是建立了针对几类特定主体的诚信约束制度。为了加大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重组方履行分红、资产重组等公开承诺的督促、约束力度,明确将上市公司相关公开承诺的履行信息纳入诚信档案,并将予以公示。针对当前市场上部分主体发布与事实明显不符的资本市场相关评论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实际,规定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可以向其出具诚信关注函,记入诚信档案,并可向其所在工作单位、所属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通报。此外,为了促进常态化的自我诚信约束,规定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诚信监督、约束机制,监管部门有权检查、通报。
  五是为激励、鼓励守信留下了空间。除将市场机构和人员所获全国性或部级奖励、表彰、评比等正面信息纳入诚信档案,还规定在业务创新、试点中,对诚信记录良好的予以鼓励、倾斜,支持一贯诚信合规的机构拓展业务、做优做强,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环节根据监管对象的诚信状况做出差异化安排,鼓励、支持证券期货市场行业自律组织开展诚信先进典型评选、诚信评价活动等。
  六是明确诚信监督合作制度。规定证监会将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政府、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实行诚信信息共享,开展诚信监督合作,实现对失信行为协同监管。
  《诚信监管办法》注意把握失信惩戒约束与市场参与主体信息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在通过对市场主体诚信信息公开、查询,强化对失信进行惩戒、约束的同时,建立了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护的相关制度。
  一是设定了诚信信息的效力期限。一般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为5年,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类信息的为10年,超过效力期限的不再通过诚信档案公布、披露和对外接受查询提供。
  二是建立了诚信信息更新、更正机制。规定有关决定或者行为经由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相关诚信信息相应予以删除、修改。市场主体认为自己的信息存在应予删除、修改,或者其他重大、明显错误情形的,可以申请更正。
  三是设计了较为完善的诚信信息申请查询程序。规定申请查询本人诚信信息要查验身份证件,查询他人诚信信息要查验他人签字同意文件。强调查询结果不得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目的,并规定了监管措施和行政责任。同时规定诚信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不予查询。

证监会发布QFII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证监会7月27日公布《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规定》发布后,证监会将继续加快QFII资格审批,积极与相关部门协商增加QFII运作便利,加强投资运作监管,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进入境内资本市场。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可作为资产管理机构申请QFII资格。
  该负责人表示,根据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引入更多境外长期资金的需要,《规定》本着“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指导思想,降低了QFII资格要求,简化审批程序,放宽QFII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范围和持股比例限制,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
  与原《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相比,《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降低QFII资格要求,鼓励境外长期资金进入;二是满足QFII选择多个交易券商的需求,增加运作便利;三是允许QFII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扩大投资范围;四是将所有境外投资者的持股比例由20%提高到30%。《规定》还明确了QFII资格申请文件的电子提交方式,并简化了资格申请文件。
  该负责人还介绍,《规定》2012年6月20日至7月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28份,各项建议可归纳为30条,其中21条建议涉及《规定》,主要采纳了以下建议:第一,将原计划在网站申报系统中列出的QFII资格申请文件明确到《规定》第二条,增加透明度;第二,《规定》第七条对QFII为基金、保险资金等客户资金开立证券账户做出进一步解释;第三,修改《规定》第八条关于投资范围的表述,满足QFII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需求。
  此外,该负责人表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可作为资产管理机构申请QFII资格。对于进一步放宽QFII外汇管理政策、尽快明确QFII税收政策等其他建议,证监会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研究。

证券期货市场相关收费标准再度大幅降低

中国证监会8月2日宣布,继年内先后两次较大幅度降低交易手续费和市场监管费后,证券期货市场相关收费标准将于9月1日起再度大幅降低,并透露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降低印花税。
  根据这次的降费安排,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四家期货交易所联手,再次降低A股交易经手费、过户费和期货交易手续费。
  按照监管部门不断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减轻投资者负担的总体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A股交易经手费将按成交金额的0.0696‰双向收取,降幅为20%;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A股交易过户费将按成交面额的0.3‰双向收取,降幅为20%。
  在期货市场,四家期货交易所分品种交易手续费降幅从6.25%到50%不等,其中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的期货交易手续费整体降幅分别为26%、17%、15.5%,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货交易手续费将按成交金额的0.025‰收取,降幅为28.57%。
  据介绍,证券市场这次收费调整,预计在今年后四个月内降低A股交易相关收费6亿元,加上6月1日起实施的上次降费和市场监管费下调,七个月内合计降费42亿元,三次降费按2011年市场成交量测算,全年可降低证券市场交易成本67亿元。
  期货市场这次收费调整,在今年剩余的四个月内预计降低期货交易手续费10亿元,加上6月1日起实施的上次降费和市场监管费下调,七个月内合计降费45亿元,三次降费按2011年市场成交量测算,全年可降低期货市场交易成本88亿元。证券、期货市场合计可减轻投资者交易成本155亿元。
据介绍,证券市场降费工作的实施由证券业协会、沪深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具体实施,确保让投资者直接得到降费的好处。期货市场降费工作由各期货交易所实施。

上交所拟设风险警示板

  上交所7月27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自退市整理期开始之日起,在风险警示板交易30个交易日,该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予以摘牌。
  “风险警示板”是为防范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风险,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实执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对被予以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及其他重大风险公司实行另板交易而进行的制度设计。
  根据上述征求意见稿,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风险警示股票”)、被上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退市整理股票”),在风险警示板进行的交易适用这一细则。
  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这一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上述股票简称前将被分别冠以“*ST”和“ST”标识。
  上交所可以对出现重大交易异常或者资产重组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措施。
  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自退市整理期开始之日起,在风险警示板交易30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予以摘牌;退市整理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期间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退市整理期。
  投资者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方式;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幅限制为1%,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5元人民币的,其涨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5美元的,其涨幅限制为0.001美元。风险警示股票的跌幅限制为5%;退市整理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均为10%。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可以调整上述涨跌幅比例限制。
  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30%的,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投资者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并须签订《风险揭示书》。同一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账户,当日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深市风险警示股票涨跌幅限制未变

  有关人士7月30日表示,根据深交所主板、中小板退市制度及创业板退市制度有关安排,深交所没有设置风险警示板,触及风险警示的股票涨跌幅限制仍按原规定执行。
  根据沪深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安排,在风险警示方面,深市主板、中小企业板通过设置退市风险警示标识*ST的方式进行相关公司的风险警示,创业板取消“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制度,而沪市通过设置退市风险警示标识*ST及风险警示板的方式向投资者警示风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修订)》,深市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触及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条件的,分别在公司股票前冠以“*ST”和“ST”字样,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均为5%,恢复上市首日股票价格的价格日涨跌幅不受5%的限制。
  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板交易,并不再在主板或中小企业板行情中揭示。公司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10%。退市整理期的期限为30个交易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修订)》,创业板取消“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制度,删除原规则中不再适用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章节。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板交易,并不再在创业板行情中揭示。公司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10%。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为30个交易日。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3 下一页

近期企业高层管理者参考

活动预告更多>>
热点关注更多>>
项目推荐更多>>
栏目总排行
省企联动态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