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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11期

周小川称利率市场化条件成熟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3月20日在《中国金融》杂志上撰文称,目前中国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条件基本成熟,中国今年将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同时,中国还将加快建立存款保障机制,并且将在恰当时候执行。尽管周小川在文章中没有给出人民币利率市场化的具体时间表,但他重申,鉴于目前银行的财务状况更加强劲,一直阻碍着改革的担忧已不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
  周小川在最新一期中国金融杂志上撰文并称,要扩大对外开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开放国内金融市场,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增强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稳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放宽对个人海外投资的限制。
  周小川表示,在今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已指出,当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基本具备,要抓紧研究完善方案。中国要鼓励国内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走出去,积极参与全球金融市场竞争;还要逐步拓宽资本流出渠道,放宽境内居民境外投资限制等。
同时,要继续完善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建立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监管协调配合、相互补充的体制机制,建立逆周期的动态资本缓冲和前瞻性拨备安排,加强对流动性,杠杆率的监管,完善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市场和行业的管理制度。他强调,人民银行除了用好存款准备金率、利率等传统工具外,还灵活运用信贷政策,差别存款准备金率,住房抵押贷款按揭比例等手段加强宏观审慎管理。

银监会年内推行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新标准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近日在第十三届“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表示,银监会高度关注银行体系流动性风险,将于今年正式推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新标准。
  “目前新资本监管标准实施正在有序推进。”尚福林指出,前期对国内前十大商业银行、部分中小银行开展了定量影响测算,结果表明实施新资本监管标准对商业银行经营产生的影响总体可控。
  同时,银监会正在研究实施资本管理的差异化监管制度,推动银行建立稳定、高质量、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机制,通过加强金融创新,提升银行业科学发展的能力。
  尚福林表示,当前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的相关性明显提升,金融机构表内表外业务的风险传染性不断加大,正规金融体系与民间借贷市场之间也存在诸多关联。虽然我国银行业近年来盈利水平快速增长,但潜在风险仍需高度关注。
  “在目前阶段,我们需要关注和思考如何构建一个更为稳健的银行体系,兼具安全与高效的特点,以更好地推动我国经济的转型发展。”他认为,除了应有助于实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之外,稳健的银行体系还需要与时俱进的监管标准。
  下一步,银监会将督促商业银行深化对新的流动性监管指标的理解和应用,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强化融资来源稳定性管理,加快完善流动性管理的政策、流程、技术和信息系统支持体系,建立更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银监会将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保持监管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督促银行业前瞻性地管理潜在风险,完善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全面落实风险管理的各项监管要求。
此外,银监会将加强风险提示和预警,不断推进风险监测信息系统建设,力求做到对系统性、区域性风险早发现、早干预、早处置。

证监会出台新规厘清保荐机构责任

证监会3月16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强化保荐机构责任,并放宽保荐代表人签字单数。
  与之前保荐代表人担负绝大部分责任相比,这次保荐监管新规把责任范围扩大到所有项目工作人员,并增强了保荐机构的责任。
  根据新规,除保荐代表人负总责并签字之外,《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应该明确其他项目人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发挥的作用,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都需要签字,并根据自己所从事的具体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意见要求,保荐机构的质量控制部门应切实履行把关责任,发现保荐项目存在重大问题和风险的,应指派专人实地走访发行人并进行必要的现场尽职调查工作。
  针对此前保荐机构职责不清、出了问题难以严惩的弊病,意见明确,保荐机构的内核小组应切实发挥内核把关作用,对发行人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仔细研判,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定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另外,在两名保荐代表人可在主板和创业板同时各负责一家在审企业的基础上,调整为可同时各负责两家在审企业,但最近3年内有过违规记录或未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的保荐代表人除外。

证监会将启投资咨询机构年检

  证监会3月16日公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11年度年检标准及工作安排,拟启动该年度年检工作。
  初步统计,参加2011年度年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共84家,另有被立案稽查的4家机构不参加年检。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就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研究报告的发布和使用,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在制定细化的规则,明确研报发布的有关规定,在规则出台后,非客户通过网络等途径获得研报就不会像现在这样容易。同时,普通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公司、咨询机构的投资顾问业务获得研究报告,根据双方约定获取服务。另外,经向社会征求几次意见后,证监会已着手起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监管规定。
  针对研报使用不当引发纠纷的投资者维权问题,上述负责人表示,近年证监会与高法、高检、公安部的司法协作日益加强。他透露,前不久绿大地检方抗诉一事,“就是证监会联合高法、高检和公安部作出了一个司法意见,最后被检察院采纳了,作出了抗诉的决定。”
  据介绍,本次年检的重点是机构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是否规范、股东变更和迁址等重大变更事项是否按监管法规的要求落实到位、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管理和客户投诉处理是否有效、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和广告内容是否符合证监会和广电管理部门的要求等方面。
  按照本次年检的要求,存在内部控制薄弱、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不规范等15项问题的机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存在不能持续符合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条件等15项问题的机构将不予通过年检。对于存在问题的机构,证监会将及时采取责令改正、责令暂停新增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等监管措施,有效遏制有违诚信、损害客户权益、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活动。
眼下,证监会正在研究支持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抓紧制定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监管规定,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常规监管机制。

深交所修订中小板信披要求

  深交所于近日修订了《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其中主要对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了更详细的说明,明确增加“一般情况下,会计估计变更应自该估计变更被董事会等相关机构正式批准后生效,会计估计变更日不得早于董事会审议日或股东大会审议日”的表述。
  上述《备忘录13号》于今年3月19日修订,较原来备忘录,其划分更为明确,共分为总则、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释义四大部分。将原备忘录中的“上市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利润、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定为总则。
  较明显的改变体现在备忘录对会计估计变更的表述。原备忘录指出,上市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而在此基础上,此次修订新增加了“一般情况下,会计估计变更应自该估计变更被董事会等相关机构正式批准后生效,会计估计变更日不得早于董事会审议日,或股东大会审议日(如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表述。意味着公司在会计变更日期的选择随意性大大降低。
按照备忘录,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应该包含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等等7项内容以及交易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其中强调,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未按该备忘录要求履行披露义务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处理。上述内容与修订前相比并无大的变化。

保监会发布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内控规范

保监会日前发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对准备金评估全流程管理进行了梳理,对基础数据的整理与校验,精算模型、方法、假设、因子的选取,风险边际的计量,保费充足性测试与准备金回溯检验以及准备金结果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规范》同时阐明了准备金管理相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特别对精算师进行独立职业判断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在准备金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保证如约履行未来赔偿责任而提取的与其承担保险责任相对应的资金准备。科学、合理并充足提取准备金是公司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与科学管理的基础,但由于准备金评估的复杂性,部分公司存在准备金提取不充足、提取过程不规范的情况,给保险行业稳健经营、抵御风险造成了隐患。因此,《规范》对准备金内控管理中基础数据、评估和核算等关键环节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督促公司建立和完善准备金内部控制机制。
  《规范》以提高准备金基础数据质量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为目标,对财险公司理赔关键节点进行了规定:要求建立由总公司直接管理的、独立于省级公司的接报案中心;明确了车险报案后3日、非车险报案后15个工作日的强制立案时限;要求未按时限进行立案的案件应进行系统自动估损赋值;规范了案件注销、零赔付结案以及拒赔的处理条件,避免案件处理的随意性。
《规范》的发布进一步完善了中国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监管制度体系,基本上实现了以会计准则和偿付能力编报规则为主要框架,以非寿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和精算责任人管理办法为支柱,以准备金回溯管理办法、准备金工作底稿规范、理赔费用管理办法和准备金内控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制度体系。

民政部将在全国下放非公募基金会审批权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3月20日在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上表示,民政部结合机构改革、支持地方配套改革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已经在一些地方并将在全国下放非公募基金会审批权、异地商会审批权等,促进行政效能的提高。
  “民政系统要科学界定上下级机关业务管理权限,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探索简政放权。凡是下级机关可以承担的事权,上级机关就不要包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均可以探索下放。”李立国表示。
  他说,在中央和省级民政层面,履行职能的方式主要是调查研究、制定政策、督查指导、绩效评价,要把教育培训、科技研发、标准研制前期工作、信息化建设等具体事务转移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把指导志愿者注册登记及活动,实施各种类型的等级评定、资质认定、工作评估等委托给社会组织;把基本公共服务外的养老服务、社区便民服务、运营各种类型的民政服务机构、慈善超市和捐助管理站等交给社会组织或市场主体,实现行政职能和社会力量的有效结合与良性互动。
  在着力扩大民政事业的社会参与方面,李立国表示,要协调制定和施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资金补助等制度,制定和落实社会力量提供社会服务的优惠政策,推进民政服务机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参股、合作、租赁、并购等方式参与社会服务,推行公平竞争、择优选用,广泛集聚社会资源,形成多元并存、有序竞争、共同发展的社会服务供给格局。

外汇局规定个人外汇可参与境外公司股权激励

  国家外汇局在日前发布的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称,个人可以其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中自有外汇或人民币等境内合法资金,参与境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知指出,参与同一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并应由一家境外机构统一负责办理个人行权、购买与出售对应股票或权益以及相应资金划转等事项。境内代理机构应是参与该股权激励计划的一家境内公司或由境内公司依法选定的可办理资产托管业务的其他境内机构。
  通知还称,境内代理机构为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需从境内汇出资金的,应按年度持书面申请、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在最初办理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的同时一并申请付汇额度的无需提供)、最新填写的《外汇登记表》等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付汇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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