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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14期

我国提高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据安全监管总局财务司司长李书清4月9日介绍,财政部和安全监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了新修订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办法提高了煤炭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的下限标准,并且不再按矿井规模、灾害类型双重标准确定提取标准,统一按照瓦斯等级、开采工艺规定提取下限标准。
  办法规定,煤炭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其中,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露天矿吨煤5元。根据新的煤矿等级划分标准分类与原分类大致对应,相应分类提取标准均有较大幅度提高。
  李书清说,在安全费用适用范围上,新办法不再局限于安全设施,还包括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职业危害预防、井下安全避险、重大危险源监控及隐患治理等预防性投入和减少事故损失的支出,进一步扩展了安全费用的使用方向。
  她说,据统计,2003年前,全国仅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欠账就达689亿元。2004年实施煤炭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以来,以吨煤平均提取15元保守估计,已累计提取安全费用超过3200亿元,累计使用安全费用2120亿元。这解决了煤矿日常安全投入资金来源,推动企业重点加快了安全设施改造、消除隐患、改善落后生产条件,对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据介绍,下一步安全监管总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切实做到安全费用“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

三部门要求9万吨及以下煤矿停产整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能源局4月12日联合下发通知指出,9万吨及以下煤矿瓦斯突出事故多发,灾害防治基础较差,要严格执行停产整顿的要求,切实做好停产整顿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2011年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曾联合下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
  通知要求,所有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其隶属企业应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依法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对于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或未被兼并重组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通知指出,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抓紧开展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在2012年内完成。鉴于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事故多发,灾害防治基础较差,现已全部停产,各地区要加快对拥有此类矿井的煤矿企业的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进度。
  通知强调,要加强对停产整顿矿井的安全监管监察,凡发现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落实停产整顿措施,仍继续违法违规生产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依法从严处罚,直至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通知还要求,要加大瓦斯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此外,各地要对停产整顿情况和相关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情况进行全面摸底,于4月30日前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能源局。

稀缺煤种将实施生产总量控制

国家能源局4月9日表示,《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已完成各方意见的征集。这预示着稀缺煤种的保护性开发正式在政策层面得到支持。另外,国土部方面介绍,对于稀缺煤种保护性开发将出台配套办法。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将对特殊和稀缺煤类将实施生产总量控制,新建矿10年内不得提高产能。从区域上来看,山西、黑龙江、山东、河南、内蒙等地主要稀缺煤资源地都将被纳入保护性开发之内。
  近期印发的《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指出,对优质炼焦煤和无烟煤资源实行保护性开发。事实上,去年年初,国家能源局煤炭司负责人就表示,“十二五”期间,国家能源局将研究制定特殊和稀缺煤种管理办法,对炼焦煤等特殊和稀缺煤种实施保护性开发,并就此组织开展了全国炼焦煤资源调研。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类实施生产总量控制。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资源储量、市场供需、利用方向等,安排本地区煤炭企业特殊和稀缺煤类的产量。征求意见稿还指出,特殊和稀缺煤类优先采用露天开采,矿区均衡生产服务年限不得低于《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规定的1.2倍,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不得低于《煤炭工业矿井涉及规范》规定的1.2倍。
  在生产能力方面,新建大中型特殊和稀缺煤类矿井投产后10年内,原则上不得通过改扩建、技术改造(产业升级)、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生产能力核定等方式提高生产能力。
  在加工利用上,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特殊和稀缺煤类全部洗选,经洗选加工的优质特殊和稀缺煤类优先用于冶金、化工、材料等行业,限制直接燃烧。
  另据征求意见稿首批公布的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范围,山西以汾西等9个矿区高居全国省区榜首,黑龙江、山东、河南、新疆等紧随其后,内蒙古的乌海和包头矿区位列其中。

五部委禁止政府还贷公路违规转让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4月12日联合下发通知,禁止将政府还贷公路违规转让或划转成经营性公路。
  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何建中介绍,五部委办于去年6月10日起在全国集中开展了清理公路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工作。在清理工作中发现,一些地方对将政府还贷公路违规转让或采取行政措施转成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管理的问题未提出整改意见,个别地方还以搭建公路建设融资平台为由,继续进行违规转让或变更收费权属。
针对以上情况,何建中表示,五部委办在联合下发的通知中提出以下四点要求:
一是禁止以体制调整、资产重组、有利融资等名义,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将政府还贷公路,包括在建或已批复可研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政府还贷公路,转为经营性公路,随意变更政府还贷公路属性。何建中介绍,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转让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转让国道(包括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应当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应当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凡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已将政府还贷公路转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管理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要尽快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组织实施,确保政府还贷公路属性归位。政府还贷公路违规转为经营性公路后,已提高收费标准或延长收费期限的,要恢复原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对已批准的政府还贷公路,在建设过程中转为经营性公路并确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单位重新批准。
  三是建设和管理政府还贷公路,应当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但要统筹安排公路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债务规模,防范金融风险。
  四是各地要对本地区所有经营性公路进行全面排查,涉及违规转让或变更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属的,要抓紧实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者继续违规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铁道部推行铁路安全风险管理

  铁道部安全监察司日前出台《关于推行铁路安全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2012年全路初步建立起职责明确、程序清晰、实用有效的安全风险管理运行机制,2013年基本建成机制健全、科学高效、管理规范、覆盖全面的铁路安全风险控制体系。  
  《意见》指出,铁路安全风险管理主要包含基础建设、过程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重点是结合铁路安全工作实际,通过增强安全风险意识、识别和研判安全风险、有效实施风险控制措施等,达到防范和降低安全风险的目的。总体要求是以确保高铁和旅客列车安全为重点,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为载体,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保证,全面引入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构建铁路安全风险控制体系,把风险管理与既有安全管理有机融合起来,切实强化安全生产过程控制和超前防范,严格落实作业标准化和管理规范化,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风险。  
  《意见》强调,要着力加强安全风险过程控制,持续加强安全风险管理基础建设,大力强化安全风险应急处置。要实现对运输生产整个过程、所有环节的严密控制,特别是对高风险岗位和作业环节的有效控制。要从行车设备、职工作业、管理制度、外部环境等关键因素着手,确定安全风险点、制定和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提升安全风险过程控制水平。要从夯实安全管理制度基础、全面提升设备质量、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持续加强基础建设。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形成组织完善、装备齐全、分布合理、反应迅速的应急救援体系。  
《意见》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亲自上手,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安全风险管理的组织领导;各专业管理部门要对关键环节进行具体指导,实施有效控制;建立健全安全过程考核机制,逐项明确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十二五”国土部将大力培育海洋新兴产业

国土部日前下发文件提出,“十二五”期间,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将积极扶持资源新兴产业发展,大力培育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含量高的海洋新兴产业。
  根据该文件,未来几年要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加大海洋潮汐能、波浪能、海流能、海水温差能和海水盐差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力度,科学开发利用海洋食物、药物资源和海水资源。
  国土部提出,要加大海洋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支持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研发、装备制造等,加大试验力度,开展示范工程建设,提升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能力。发展自主海水利用成套技术,大力发展海水利用装备产业、循环产业。发展深海资源开发技术,适时发展多金属结核、多金属硫化物、钴结壳资源开发产业。开发利用深海生物基因资源,形成基因利用产业。
  国土部同时要求,大力推进海洋保护区规划建设,加快推进海洋保护区网络建设。加强已建海洋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海洋保护区管理成效。加强海洋污染控制与监管,实行以海洋环境容量为基础的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建立海洋环境监测技术体系。
  国家海洋局此前发布的《中国海洋发展报告(2011)》指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初步形成海洋新兴产业体系,支撑引领海洋经济发展,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整体年均增速将不低于20%,产业增加值实现翻两番。

安委办将组织开展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前发出通知指出,为重点解决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多发、频发的问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决定今年4月至12月,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
  安委办印发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指出,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范围是:房屋和市政工程、工业、铁路、高速公路、电力(含核电)和水利(含南水北调)等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省级重点投资开发项目等,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等工程项目。
  通知指出,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上使用的各类起重机械,包括龙门吊、架桥机等,特别是塔式起重机的坍塌、坠落事故等,以及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过程中的各种隐患和事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上使用的各类脚手架,特别是支架、脚手架支撑体系的坍塌事故,包括因管件材质、各类模板使用等引发的坍塌事故。
  通知强调,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违法行为;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增强建筑施工安全保障能力;强化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强化科技支撑作用,积极推广施工先进适用技术。
  通知指出,要通过专项整治有效预防工程建设领域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努力实现2012年度工程建设领域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有所降低,较大事故起数下降幅度不低于3.2%的目标,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通知要求,今年5月至9月开展自查自纠,10月至11月中旬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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