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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14期

沪深交易所绘就券商产品创新路线图

    业内人士4月10日透露,针对券商产品创新,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目前已分别列出十一项创新方向和三大创新角度。两大交易所将对会员单位创新产品进行先期审核,出具无异议函,之后经证监会批准进入试点阶段。
    这位人士介绍,上交所梳理出的券商产品创新方向共有11项,包括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推出ETF新品种、券商的分级资产管理计划、期权模拟交易、优化大宗交易、转融通、构建基金销售和服务平台、股票质押式发债、研究备兑权证方案、现金理财计划。其中,有些产品已试点一段时间,有些还在方案申报过程当中。
他说,与上交所的做法有所不同,深交所建议券商产品创新从三个角度出发:
一是要在财富管理方面进行创新。根据客户需求,完善产品线,建立从低风险到高风险的多样化产品体系。在投资品种方面,深交所建议券商打开思路,不局限于资本市场,以提高对居民财富管理影响力。
    二是从发挥资本中介功能,为投资者和实体经济提供投融资服务方面进行创新。例如,创新融资方式,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满足企业和个人多方面投融资需求。
    三是在为投资者提供风险管理服务方面进行创新。目前,国内资本市场产品体系不完善,风险对冲及风险重组方面的产品处于空白状态,需券商进一步打开思路,创新产品。
    另据有关人士介绍,在此轮券商产品创新中,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和现金管理计划等已率先开始,ETF新品种、优化的大宗交易等也有尝试,分级资产管理产品、备兑权证、股票质押式发债、转融通等正待推出。十余项券商创新产品渐次面世。总的特点是,由易到难,渐次深入推进。

《合伙企业所得税法》将厘清PE税率

知情人士4月11日证实,《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下称《合伙企业所得税办法》)的草案内容确已完备,但与PE投资造成的账面盈余征税无关。该法规将厘清有限合伙制PE实现收益后,GP与LP的所得税税率与具体计算问题,同时确定各地现已推出的针对PE的优惠税率是否继续有效。
  11日有报道称:“在草案中,合伙制PE基金的账面浮盈税为以投资企业IPO为征税时间点,将PE投资入股价与投资项目IPO招股价的差额作为'增值部分',按40%税率征收所得税。”该说法在业界引起震动。
  上述知情人士表示:“账面浮盈是否应交税与《合伙企业所得税办法》将要确定的事情完全是两个问题。”他表示,纳税时点没有任何可争议之处,“只能在收益实现后再征收,针对浮盈征税不符合税法规定。”
  今年年初,多家PE反应,税务机关认为PE溢价投资造成了被投资企业原股东持有的股权价值产生账面浮盈,因而向原股东追缴所得税。近期,又有PE在微博上表示,在上海遇到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被要求缴纳所得税的情况。
  上述知情人士介绍说,《合伙企业所得税办法》制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厘清有限合伙制PE实现收益后,GP与LP的所得税税率与具体计算问题。尽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59号文)已经确认了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但对于具体税率和计算还没有详细规定。
  同时,159号文对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不同类型的所得在向合伙人分配时其性质是否保持不变这一问题仍未给出明确答案。因此,在合伙人非自然人的情况下,如何缴税并不明确。
  “现在PE背后合伙人的性质很多,有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非居民企业纳税人、自然人等多种,适用的税率和计算方式都不一样,这次法规主要想就这些问题做出详细规定。”
  该知情人士表示,此次《合伙企业所得税办法》中争论的主要问题在于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曾有文件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税率为20%。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条例,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税,税率也为20%。
  PE中GP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部分,也很难确定其税率。因GP往往投入非常小,通常为募资总额的1%-2%,但其股权投资收益部分来自整个PE转让股权收入的分成,通常为股权增值部分的20%,不能严格被看做是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所得。因此,各地方政策对这些规定的理解也不相同。如天津的相关政策规定,无论GP还是LP,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都适用20%。但上海对普通合伙人所有收入一律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这次国家制定的法规是顺应地方政策还是统一安排,都是重点讨论之处。税率是20%还是35%,影响很大。”上述知情人士表示。
据了解,《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内容已经完备,但其出台时间还将受到发布形式的影响。“如果是税总和财政部联合发布,这一草案还要再经财政部审核;如果税总单独发布,近期出台是可能的。”上述知情人士表示。

最高院出台房屋强制征收司法解释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4月9日出台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该司法解释出台的目的是为了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案件。这条司法解释共计11个条文,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确立“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这条司法解释就大家最关注的“强制执行”的方式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同时这部司法解释还就此类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来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该司法解释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有七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公众可以就这七点情形向人民法院充分举证。这七种情形包括:一、明确缺乏事实根据;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三、明确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了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产生活经营条件没有得到保障;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六、超越职权;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强制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也就是政府机关。
  司法解释中对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了法律还有条例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和附具的材料外,司法解释要求申请机关要额外提交其他的材料。这些材料包括: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和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裁量,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以及一些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司法解释明确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而且这个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如果逾期申请,除有正当理由之外,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住建部启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二次修订前期工作

4月9日,受住建部之邀,数位房地产专家就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问题展开了讨论。这意味着,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二次修订,住建部已启动前期工作。
  1999年4月颁布实施的《条例》,在2002年曾修订过一次,此后十年间,不少主客观条件已发生变化,业界关于再次修订的呼声较高。
  据了解,《条例》修订工作争取在2013年6月前完成,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住房公积金的用途和功能的调整;二是对覆盖人群的重新梳理;三是对监管的制度化约束。其中,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的试点将继续扩大。
  加力支持保障房建设
  如何使用住房公积金,一直受到关注。《条例》曾规定,住房公积金应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此后,又增加了一项用途——租房。
  2010年,住建部在28个城市启动试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申请贷款额度共约493亿元。而在2002年的第一次修订中,也增加了职工提取公积金的几种情况。
  据了解,尽管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尚未明确,但大量公积金闲置的情况将得到改变。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确定将会进一步放开。
  去年,住建部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试点项目贷款管理、财务管理等配套文件。截至2011年底,已向50%的项目发放了贷款,其中重庆、哈尔滨、天津、大连、长春、昆明、无锡等城市已按计划实现全部放款。
  除建设保障房外,住房公积金是否进入资本市场实现增值,业界的争议一直较大。由于涉及到资金安全,这一问题将得到更广泛讨论。
  进一步扩大缴纳范围
  为了规范一些企业逃避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现实情况,《条例》或将出台更加硬性的规定。
  去年10月,住建部副部长齐骥在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障房质询时曾透露了一组数据:当前全国城镇在职职工的公积金缴存率为78%,还有22%的职工未缴。而在广大非公企业中,缴纳的比例不足20%。
  按照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限定在上年度平均工资的5%~12%,通常由个人与单位各承担一半,这就使一些单位想办法逃避责任。尽管现有政策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但事实上,公积金的缴纳目前仍不能做到全覆盖。
  去年末,住建部提出“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的意见,并得到国务院认可。此后,北京市率先提出了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强调实现住房公积金由 “制度全覆盖”向“人群全覆盖”的转变。
  据了解,即将修订的《条例》,将对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为职工缴纳公积金作出更加刚性的规定,以最大限度扩大缴纳范围。
  防挪用 提高监管层次
  随着地方政府挪用住房公积金案件的频繁发生,属地化监管的弊端开始显现,未来中央或将加强这一方面的监管。
  今年初住建部提出,力争在2012年底完成全国100个主要城市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联网监控,从而打破住房公积金账户仅由属地政府监管的传统格局。这100个城市主要分布在全国房地产市场的发达地区,联网监控的目的在于及时了解公积金使用情况,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
  此前,全国城镇住房公积金的监管,一直采用属地政府监管的模式,并出现了一些非法挪用等问题。近年来,发生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朝阳分中心原主任刘毅腐败案、云南省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王琼英腐败案、河北保定3亿元住房公积金被挪用等事件。
  此外,一些地方对公积金的提取监管不够严密,出现了随意提取公积金,并用于炒房的现象。
  据悉,加强监管可能将被纳入新修订的《条例》。对此,住建部已在着力推进40城市个人住房信息联网工作。这项工作中所积累的经验,将被借鉴到100城市住房公积金联网监控的工作当中。

中央财政将大力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

  财政部日前发布的《关于2012年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意见》称,2012年中央财政决定加大力度,继续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促进油茶、核桃、油橄榄等木本油料产业发展。
  《意见》明确,2012年中央财政整合和统筹的资金包括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林木良种补贴资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造林补贴资金、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等十项。
  中央财政的整合和统筹资金,重点支持优质种苗培育、基地建设(新造、抚育和低产改造)、新品种和技术推广、龙头企业种植加工以及金融支持等环节。一是优质种苗培育。以林木良种补贴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为主。二是基地建设。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造林补贴资金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为主。三是新品种、新技术推广与技术服务。以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为主。四是龙头企业加工。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为主。五是金融支持。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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