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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24期

部委决策

科技部鼓励民资进入科技创新领域

科技部6月20日发布《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意见》,鼓励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科技计划,拓宽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渠道,引导民间资本开展科技创业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上市。为落实和完善政策,将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创新创业的发展环境。 
意见鼓励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科技计划,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织实施产业带动力强、经济社会影响力大的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依靠科技创新做强做大。意见指出,将扶持小型微型民营科技企业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科技计划的制定和管理,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科技合作。  
在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方面,意见指出,将进一步拓宽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渠道,引导民间资本开展科技创业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上市。 
一方面,引导民间资本开展科技创业投资,切实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带动作用,与地方规范设立和运作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形成上下联动的引导体系,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创办或参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支持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科技创业投资健康发展。启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鼓励地方参照设立相关基金,采取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方式,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其次,将推动民营科技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和指导民营科技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治理结构。完善科技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加快推进中关村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试点,为非上市民营科技企业的产权转让、融资提供服务。  
此外,还将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发行债券产品和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等方式开展科技投融资活动。意见指出,将鼓励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和国家高新区组织发行中小型科技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私募债券以及信托产品等债券产品,并引导民间资本合法合规投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与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共同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担保公司、科技融资租赁公司等专业机构。  
意见指出,将为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经认定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规范企业研发费用归集方法,对民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落实加计扣除政策。民营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意见还指出,将健全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加快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民间资本投资科技成果和项目搭建对接平台,协助初创期的企业解决各种困难,提高科技创业和民间投资的成功率。继续实施国家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扶持政策。

电监会发布实施意见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

据悉,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要求,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6月19日发布《加强电力监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实施意见》,在市场准入、监督电网公平调度、可再生能源无歧视接入电网、电价改革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
  《实施意见》强调加强市场准入监管,支持和引导符合资质条件的不同所有制企业进入电力市场。完善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及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的许可准入条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对民间资本投资的电力企业及承装、承修、承试的电力设施企业依法颁发许可证。
  《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对电网企业的调度和交易监管,保障不同所有制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将督促电网企业与民营发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确保调度和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监督电网企业公开新建机组接入系统的审核程序、审核标准和审核进度,保障民间资本投资的发电机组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督促电网企业根据相关技术规程要求,及时确定接入系统方案并同步配套实施,保障可再生能源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并且按规定优先调度。
  关于电价,《实施意见》强调,要加强电价及电费结算监管,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统一的电价政策,以保障民营发电企业享受平等的电价政策,并及时足额结算电费。同时,电监会将积极推动电价改革,组织开展电网输电和配电成本的分开核算,积极推动输配电价改革,推动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最终促进形成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电价机制。
  在电力建设市场领域,《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监管,促进开放。将推进电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以及建设物资设备采购等领域市场开放,支持民营企业进入电力工程建设及物资设备的生产供应等领域。加强用户工程市场监管,杜绝指定设计、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的“三指定”行为,为民营企业参与平等竞争创造条件。
  《实施意见》还表示要加快电力市场建设,为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竞争创造条件,措施包括培育多元市场主体,搭建市场交易平台,完善市场规则及监管办法,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电力市场运行机制。《实施意见》强调了要完善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的政策措施,制定和公开准入条件,简化审批程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发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分别作为发电商和大用户参与直接交易。
在法制法规建设和信息沟通方面,《实施意见》提出电监会将全面清理不利于民间投资电力的监管规章和文件,加强信息公开和披露以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享有同等的知情权,提高许可证管理工作效率为民间资本投资电力和参与电力建设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加强12398投诉举报热线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以便及时做好民营企业投诉举报和争议纠纷的受理、处理、回访等工作。

国家能源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

国家能源局6月20日下发的《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指出,我国将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扩大能源领域投资,以深化改革、完善竞争有序的能源市场体系,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推动能源产业由大到强的转变。
  《实施意见》指出,我国将拓宽民间资本投资范围。列入国家能源规划的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以外,均向民间资本开放,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多种形式参与国家重点能源项目建设和运营。
  《实施意见》强调,要深化能源领域体制改革,加快机制创新,为民间资本进入能源领域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强规划、政策和标准的引导,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保障民间资本公平获得资源开发权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合规成为大型煤炭矿区开发主体以及煤层气、页岩气、油页岩等非常规油气开发主体。水电、风电等特许开发权的配置,不得设定限制民间资本进入的歧视性条件。
  根据《实施意见》,我国将继续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参与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发展煤炭加工转化和炼油产业,参与石油和天然气管网建设,参与电力建设,并继续支持民间资本全面进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鼓励民营资本扩大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领域投资。
《实施意见》指出,支持能源发展的基本建设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等财政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住建部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

据报道,继支持民资进入银行、交通运输等领域之后,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意见,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以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需要.
通知称,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等方式直接投资城镇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鼓励民间资本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公共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环卫保洁、垃圾清运、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运营和养护.
  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投资基金、股票等间接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通过参与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认购等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
  通知要求,不对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另设附加条件,并规定凡是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民间投资,并且允许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运营.
  同时,为保障民资投资市政公用事业的积极性,住建部还要求完善价格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强财税、土地等政策扶持,并拓宽融资渠道给予民间资本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民资投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积极利用地方政府债券用于市政项目建设;并支持符合条件的市政公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于2010年5月实施.今年2月国务院明确要求今年上半年制定出台民间投资实施细则,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七个领域被列为今年需要重点落实的工作任务.

两部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土地矿业

  国土部与全国工商联日前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土地整治、矿产资源勘察开发,包括支持民资投资页岩气、煤层气、油砂等非常规油气开采等国土资源领域。
  《意见》提出,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主体盘活国有建设用地。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依法通过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支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以市场交易、合资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其他国有建设用地。要积极为民间资本提供相关政策、技术、法律等服务,保障民间资本投资矿产勘查开采的合法权益。
  《意见》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可依照程序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土地整治项目,经批准后,利用自筹资金或者结合生产建设活动,开展土地整治。对于难以确定复垦治理义务人的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和废弃矿山,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招标挂牌等方式参与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意见》明确,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鼓励民间资本自主组建勘查单位,申请勘查资质,参与“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开展地质勘查。加大对民间资本投资矿产勘查开采的支持力度,在符合国土资源部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公益性地质资料和成果信息全面向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公开。
  《意见》还提出,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油气资源勘查开采,包括支持民间资本依法投资参与非常规油气资源(页岩气、煤层气、油砂等)的勘查开采,并依法保护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今年页岩气第二轮招标门槛已经放宽。5月份国土部发布《页岩气探矿权投标意向调查公告》,对于有意进入页岩气开采的民资而言已无障碍。随着第二轮招标的临近,预计各路民资也在积极准备。

工信部将继续鼓励外商投资稀土产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苏波6月20日在《中国的稀土状况与政策》白皮书发布会上表示,目前外商独资、合资稀土企业已达38家,工信部鼓励外商投资稀土环境治理、废旧产品回收再利用和高端应用,及稀土生产装备制造等领域。  
苏波表示,加强稀土行业对外开放是中国既定的政策,兼顾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奉行既保持国际市场稀土合理供应,又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双赢战略。中国将在加强保护资源和环境的同时,继续向国际市场供应稀土,但同时希望其他稀土资源国也和中国一样来承担全球供应的责任。  
苏波表示,工信部将继续鼓励外商投资稀土产业。目前美国、德国、法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已在中国投资稀土产业,独资、合资企业达到38家。下一步将鼓励外商投资稀土环境治理、废旧产品回收再利用和高端应用,及稀土生产装备制造等领域,不断地提高中国在稀土生产当中保护环境、保护资源的能力和水平。  
苏波强调,中国反对将稀土问题政治化,“中国从来没有因稀土这一很小的产业去谋取任何经济和政治利益”,希望加强与其他稀土生产国和消费国的对话、合作,共同来研究解决稀土行业发展当中的资源和环境问题,推进世界稀土科技和产业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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