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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24期

保险证券将双向开放

权威人士6月18人披露,经保监会和证监会近期会商,今后保险业和证券业将实行双向开放,在产品、渠道、托管等方面基本打通。目前正在落实的项目包括:保险公司有望通过香港资产管理子公司参与RQFII业务,以及保险公司未来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时或将享受“特别通道”待遇等。
  此前已有多家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获得RQFII资格,但未有保险机构拿到该资格。不过,证监会方面此前已在公开场合表态称,将放宽RQFII申请限制,优先审核长期资金。
  目前,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等保险巨头均已在香港设立了资产管理子公司。一旦将来证监会放行保险机构参与RQFII业务,上述三巨头无疑成为首批受益者。
  虽然市场预期保险机构获得的首批RQFII额度未必有多大,但从意义上来讲,十分契合当下保险投资新政中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转型的主基调,有助于其拓宽资产管理受托范围,创造新的利润来源。
  作为双向开放中的核心部分,未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企业委托的资金,并且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公募资产管理业务;而券商、基金则可以定向资管或专户形式受托管理保险资金,赚取可观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费。
  与此同时,按照权威人士的说法,将来保险公司在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时可能会享受到“特别通道”待遇,在费率等方面享有特别政策。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保险与证券两大行业的双向开放,以及相应政策的出台,都将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保险资金作为长期资金加大在资本市场的投资力度。目前,保险业权益仓位水平处于中性偏下水平,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根据保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未来在保险资产配置上,除传统、万能、分红型保障型险种受比例约束之外,其余保险产品将不再受到比例约束,而是按照产品合约来进行约定。保险业13项投资新政出台的目的之一,即令保险机构在创新产品,加快融资的基础上,成为市场最为活跃或最大的买家,全面提升保险机构的资产配置与投资管理能力。
  事实上,双向开放也将有助于证券行业改革创新,逾6万亿的保险资金一旦加大入市力度,相关券商无疑是最大受益者。目前,券商可以向保险资金出租股票交易席位,未来券商还可以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有助于降低券商对于通道业务的过度依赖。

证监会推政策组合拳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6月20日表示,证监会拟修改相关规定,拓宽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类资产、收益权资产等将纳入投资范围。同时,取消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审核,取消内资基金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49%的规定。此外,证监会将放宽QFII持股比例限制,所有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持股限制将由20%提高到30%。
  该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发起设立基金公司的试点工作,目前正在推进中。
  大幅松绑基金专户投资运作
  该负责人表示,证监会拟修改《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允许基金管理公司通过设立开展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类资产、收益权资产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同时,取消投资比例限制,取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单只股票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20%以及投资单一证券不得超过10%的限制。
  此次修订的内容还包括:取消关于费率管制的规定,给予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较宽松的监管环境;优化申购赎回费率安排,增加了“为单一客户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为多个客户设立的现金管理类资产管理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除外”的豁免性条款;允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通过大宗交易平台转让,增加流动性;借鉴信托行业的做法,放松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人数限制,不再限制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人数。
  为基金公司上市预留空间
  证监会还宣布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修订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拟取消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审核,便利民间资本进入基金行业,健全资本约束、推进股权多元化,为今后专业人士持股以及基金公司上市预留法律空间。修订草案提出,取消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和关联持股限制,取消内资基金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49%的规定。对单个股东或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在现有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的基础上,明确与上述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基金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为公司董事。基金公司的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该股东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得经营与基金公司相同或类似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修订草案主要内容还包括:延长主要股东持股锁定期,将主要股东的持股锁定期由1年延长为3年,取消股东出让股权未满3年不受理其设立基金公司或受让股权申请的限制。允许基金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将部分业务进行服务外包,进一步增强行业活力,鼓励基金公司开展差异化、专业化市场竞争。
  推动基金产品向注册制转变
  证监会还公布了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的修改是为推出发起式基金做法律上的准备,从而引入基金管理的内在约束机制,促进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基金公司及管理层与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持一致,更好体现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本次修改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删除了第六条第8项的规定——“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应满足:前只获准募集的基金,基金合同已经生效”,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上报多只基金的募集申请,为现在实行的多通道审核制度提供依据,并为将来实行基金产品注册制预留空间。二是对《办法》第十二条,增加“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五千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的表述,为推出发起式基金预留了空间。
  上述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继续放松管制,深化基金产品审核市场化改革,改进审核机制、简化审核程序,减少审核内容、增加审核透明度,条件成熟时,研究推动基金产品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最大限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降低QFII资格要求 扩大投资范围
  证监会还就《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拟降低QFII资格要求。其中,资产管理机构、保险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金、主权基金等)的经营时间由5年降为2年,证券资产规模由50亿美元降为5亿美元。放宽持股比例限制,将所有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持股限制由20%提高到30%,单个境外投资者的持股限制不变。
  《规定》提出,允许QFII为自有资金或管理的客户资金分别开立证券账户,并通过修改相关规定,满足QFII选择多个交易券商的需求;扩大投资范围,在已允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基础上,允许QFII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此外,根据加快QFII资格审核的需要,《规定》还明确了QFII资格申请文件的电子提交方式,并简化申请资格文件的要求。

证监会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6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以加强对暂不具备公开发行上市条件的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服务,为民间资本创造更有利的投资环境。
  征求意见稿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票转让和定向发行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核准及上市公司监管等有关规定相比,在核准内容、监管方式等方面都有较大区别,进一步体现了简化行政许可、放松行政管制,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的市场化原则。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门槛和盈利指标,重点要求公司主营业务明确,治理机制健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在准入程序上,不设类似发审委组织,也不实行保荐制,大大简化核准程序;同时,促进公司依法自治,要求公司在章程中约定股东间矛盾和纠纷解决机制,并支持股东通过仲裁、调解、民事诉讼等司法途径主张其合法权益。
  此外,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现状和投资者的成熟程度,将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强化投资者“风险自担、买者自负”的理念,严格防范系统性风险。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的建立,对完善资本市场多层次、多渠道服务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积极拓展资本市场的覆盖面和包容能力,支持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现代农业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的股本融资、股份转让等活动,促进非上市公众公司稳步成长,服务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都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证监会放宽基金销售机构准入条件

证监会于6月15日就《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外公开发布《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
  为了满足广大居民参与基金理财的需求,并鼓励具有专业理财产品销售和客户服务能力的机构进入基金销售领域,证监会将进一步贯彻落实“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方针政策,放宽基金销售机构准入条件。
  《决定》拟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因受到行政处罚而被限制申请资格的判断标准进行调整,将其所受行政处罚区分为“重大处罚”和“一般处罚”,对限制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范围限定于“重大处罚”。具体执行中,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三类机构所受行政处罚的“重大处罚”与“一般处罚”区分标准和实施程序为:首先依据做出处罚部门区分标准来执行;其次,若做出处罚部门无明确标准对其性质进行区分的,由申请主体提请相关部门作出书面说明;最后,若做出处罚部门既无明确标准又不做出书面说明的,则可由律师依据相关法律原则出具法律意见,就申请主体所受处罚是否属于“重大处罚”做出判断说明。
  另外,证监会对《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进行了修订,名称改为《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下称《规定》)。该负责人强调,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的要求,建立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机制,严格遵守投资基金的锁定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申报和记录所投资基金的信息,并提高投资基金信息的透明度,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银行托管部门的基金从业人员也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的有关要求严格贯彻执行,否则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证监会讨论将票据纳入基金投资范围可行性

消息人士6月20日称,证监会已向基金公司了解基金投资银行承兑汇票的准备情况,讨论将银行承兑汇票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的可行性.
  分析人士称,基金如果获准投资银行承兑汇票,将拓宽基金在固定收益领域的投资范围,提高基金收益.而影响机构投资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因素在于,纸质汇票需解决风险控制问题,涉及验票和出票人风险等级评定.
  此外,考虑到银行承兑汇票本身计入银行信贷,如果基金投资就会涉及该部分转移至表外,增加信贷规模监控上的难度.
  票据市场是短期资金融通的市场.此前的中国票据市场处于分割状态,在各行各地区之间的流动性较差;交易品种基本限于汇票,交易期限规定在六个月以内,其中银行承兑汇票是最主要的交易工具.交易方式包括回购和转贴(即买断).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于2009年10月28日在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正式上线.20家金融机构顺利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始为其客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电子商业汇票的期限由纸质票据的半年延长为一年.

证券业协会加强研报质量控制

  中国证券业协会6月19日发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和《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两项规则明确,不得将无法确认来源合法合规性的信息写入证券研究报告,不得将无法认定真实性的市场传言作为确定性研究结论的依据。为加强独立性,规则明确,证券分析师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据悉,两项规则对研究对象覆盖、信息收集和公司调研、研报制作、质量控制、合规审查、研报发布制作等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每个业务流程提出了相应规范。其重点是防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加强质量控制和证券分析师等相关人员责任控制,维护证券研究部门和证券分析师独立性。
  为加强研报质量控制,《执业规范》要求审慎提出研究结论,避免使用夸大、诱导性的标题或者用语。此外,研报发布前应由署名证券分析师之外的证券分析师或者专职质量审核人员进行质量审核,由公司合规部门或者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的合规人员进行合规审查。
  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授权公众媒体及其他机构刊载或者转发证券研究报告的行为,《执业规范》要求刊登双方应做出协议约定,明确由被授权机构承担相关刊载或者转发责任。同时,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提供相应的后续解读服务,防止误导公众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媒体或者其他机构未经授权私自刊载或者转发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
  为防范利益冲突,《执业规范》规定,证券分析师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证券分析人员应独立于销售服务人员。此外,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薪酬标准不得与外部媒体评价单一指标直接挂钩,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不得参与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考核。对于证券分析师的配偶、子女、父母担任其所研究覆盖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引入执业回避规定,或对该事实如实进行披露。对于证券分析师通过论坛、博客、微博等互联网平台发表评论意见的行为,规则也做出相应规范。
据悉,两自律规则发布后,协会将及时跟踪两自律规则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执业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违反两自律规则的,协会将根据有关规定,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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