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热门关键字: 创新 国有企业 企联 企联活动 企业 四川省
四川企联网服务中心 > 企业高层管理者参考 > >> 企业高层参考 第25期

企业高层参考 第25期

国土部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
 
  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要科学规范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系数挂钩。
  通知指出,矿山开采回采率高低直接反映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所有应考核开采回采率的矿山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的方式,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与实际开采回采率之比)”,运用开采回采率系数的实际结果计算征收金额,实际开采回采率高于核定开采回采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小于1,相应地少缴,反之多缴,充分发挥开采回采率系数的引导和调节作用。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确定开采回采率系数。其中,煤矿以采区作为开采回采率考核单元,非煤固体矿山以矿山生产的矿块(盘区)作为开采回采率考核单元。
  通知指出,核定开采回采率原则上以经批准的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为准。对已有核定开采回采率的矿山企业,要组织进行复查,公示复查结果。复查的要求参照《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8号)。对无核定开采回采率的矿山企业,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核定。
  通知要求,实际开采回采率应依据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的结果确定。按照《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的要求,全面开展矿山企业的储量动态检测工作,提交矿山储量年报,计算当年实际开采回采率。
  通知特别强调,上一年度矿山停采或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等没有考核实际开采回采率的,计算开采回采率系数采用的实际开采回采率为最近一次考核的实际数值。
  此外,对于矿泉水及普通建筑砂、石、粘土等开采回采率系数原则上取1,钾盐矿开采回采率系数以综合利用系数代替,地热以回灌系数代替。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原地质矿产部以及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相关文件、通知同时废止。
 
国土部打出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组合拳
 
日前,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决定在总结土地利用动态巡查试点城市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对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实行全程监管。
通知明确,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主要包括八方面内容。一是建设项目跟踪。出让合同签订或划拨决定书下发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提取《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对已供土地的公开信息、出让价款缴纳、开竣工时间、定期巡查等情况,作出详细记录,作为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的基础。二是信息现场公示。制作《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牌》,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挂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三是价款缴纳提醒。对合同约定的缴款时间前30日尚未缴款的项目,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提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提示书》,提示受让人及时缴纳价款。四是开竣工预警提醒。对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竣工时间前30日尚未开竣工的项目,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提取《开工提醒书》或《竣工提醒书》,并送达土地使用权人。五是开竣工申报。土地使用权人应依照规定,在项目开工、竣工时提交动工、竣工申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六是现场核查。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获取同一角度、不同时期全景照片,并将核查记录上传监测监管系统。七是闲置土地查处。对确认的闲置土地及处置结果,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八是建立诚信档案。根据监测监管系统中土地使用权人违规违约记录,分级建立用地诚信档案。对于未按要求提交开竣工申报书、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不及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列入市、县级诚信档案;对于在省域内存在闲置土地的,列入省级诚信档案。
 
国务院发布棚户区改造工作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意见》提出,2013年至2017年五年共计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国家将对此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要采取增加财政补助、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筹集资金。
  1.加大各级政府资金支持。中央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省级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加大补助力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各地区除上述资金渠道外,还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市、县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2.加大信贷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安排,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各地区要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积极吸引信贷资金支持。
  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要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
  4.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加快审批速度。
  5.加大企业改造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加大改造投入。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积极参与改造,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二)确保建设用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四)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政策要闻
 
▲国务院调整两大区域发展领导小组单位
 
  国办7月8日发出通知称,根据国务院机构设置及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和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名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担任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和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组长,张高丽副总理担任副组长。
调整后的两大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包括中组部、中宣部、外交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等部门和单位。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财政部7月9日发布了《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指出,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是有陆地边境线、存在边境小额贸易以及承担特殊边境和海洋管理事务的地区。财政部按照陆地边境线长度、边境县个数、边境县总人口、行政村个数、边境一类口岸人员通关量和过货量、边境贸易额、边疆治理状况等因素,结合各地区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对省级财政部门分配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改善边境沿海地区民生、促进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等方面。
 
▲央行将研究推动开展跨境个人人民币业务
 
央行金融市场司司长谢多7月5日透露,要开始研究推动开展跨境个人人民币业务。
他说,在初期要研究考虑,将个体工商户、工资薪酬、旅游、留学等经常项目下的个人人民币的跨境支付纳入规范化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跨境个人的人民币业务,目前已经在义乌试点起步,下一步要研究考虑向全国推广。
 
▲央行将监管银行卡线上收单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将网络渠道发起的线上收单业务与传统线下收单业务一并纳入监管,要求从事收单业务的各类市场主体遵循相同的监管标准,履行同等风险管理责任。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随着银行卡支付业务模式、受理终端与渠道的不断创新,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内涵与外延正在不断扩大,呈传统实体商户收单、网络新型收单融合发展的趋势。特约商户通过收单机构提供的网络支付接口受理银行卡,委托收单机构完成其与持卡人的交易资金结算,符合银行卡收单业务本质。鉴此,为使《办法》更具前瞻性与合理性,《办法》规范的收单业务不仅包括传统的通过实体受理终端发起的收单业务,还包括通过网络渠道发起的新型收单业务。
 
  ▲中国考虑允许外资交易所在境内自贸区设交割仓库
 
据两位与政府有关联的消息人士7月10日透露,中国发改委(NDRC)正考虑允许外资交易所在自由贸易区设立商品仓库。
  该人士称,伦敦金属交易所(LME)预计将成为首个获批在上海自由贸易区建立交割仓库的外资交易所。
  “发改委的确想把LME引入中国市场。”一位熟悉自贸区政策的消息人士说道。
  国务院7月3日正式批准在上海设立自由贸易区。消息人士指出,发改委正在制定新政的指导细则,以允许LME在上海和其它自贸区建立仓库。他要求匿名,因尚未被授权谈论相关事宜。
 
▲证监会修订期指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定
 
证监会7月5日就修订《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配合国债期货的上市工作。
  本次修订内容的主要包括《规定》的名称、适用范围、核心原则等。一是修改《规定》的名称,将“股指期货”更换为“金融期货”,并去除“试行”二字。二是将《规定》适用范围扩大至整个金融期货领域,将相关条款中涉及“股指期货”的内容调整为“金融期货”。三是将“把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这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核心原则在《规定》中予以明确。本次修订还对其他条款予以适当修改。
  证监会日前正式批复了中金所上市国债期货的请示,上市前的准备工作约需时两个月。
 
▲证监会首次对境外提供审计工作底稿
 
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7月8日披露,应美国证监会、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提出的协查请求,证监会调取了相关在美上市中国概念企业的会计底稿,目前已完成一家公司的会计底稿搜集工作,并已经履行完相关程序,将通知美方准备提供底稿。此举将有效解决中美跨境审计监管的有关纠纷。
  去年底,美国证监会对五大会计师事务所的中国分支机构提出诉讼,指出他们在美国证监会调查在美上市中概股涉嫌欺诈时,引用保密条例拒绝提交审计工作底稿,违反了美国证券法,由此引发在美上市中国公司陷入严重信任危机。
对此,上述负责人表示,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未经监管部门许可,中国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擅自向境外提供会计底稿,必须通过监管合作渠道才能提供。“这也表明,监管合作渠道是畅通的,境外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监管合作的渠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协查请求,我们将会履行国际承诺尽力提供协助,”该负责人说。而在这一监管合作机制下,美国证监会的起诉理由即不复存在,这是中美跨境执法协作的重大进展。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4 下一页

近期企业高层管理者参考

活动预告更多>>
热点关注更多>>
项目推荐更多>>
栏目总排行
省企联动态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