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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25期

央行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
 
  据悉,为进一步提高跨境人民币结算效率,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央行货币政策二司7月10日发布了《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包括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卡人民币账户跨境清算业务、境内非金融机构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以及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四个方面。
  关于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通知》规定,企业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资金需要自动入账的,境内银行可先为其办理入账,再进行相关贸易真实性审核。鼓励境内银行开展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境内银行可开展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
  关于银行卡人民币账户跨境清算业务,《通知》强调,银行卡人民币账户内交易的跨行跨境清算业务,应由在境内设立的具有人民币业务资格的银行卡清算机构,通过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内代理银行渠道办理。
  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通知》规定,境内非金融机构向境外放款的利率、期限和用途由借贷双方按照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人民币境外放款必须经由放款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以人民币收回,且回流金额不得超过放款金额及利息、境内所得税、相关费用等合理收入之和。
  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通知》规定,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涉及人民币汇入或还本付息的,境内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若涉及人民币跨境担保业务,还需报送人民币跨境担保信息。
  《通知》规定,境内代理银行对境外参加银行的人民币账户融资期限延长至一年,账户融资比例不得超过该境内代理银行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的3%。
  境外参加银行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与境外参加银行在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之间,因结算需要可进行资金汇划。各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清算账户之间,因结算需要可进行资金汇划。
  《通知》强调,央行各分支机构要充分利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信息监测分析,定期对银行和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开展情况依法进行非现场检查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现场检查,防范风险。发现银行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要求银行限期整改。
央行强调,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通知》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以《通知》为准。
 
肖钢要求证监会减少决策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证监会主席肖钢7月9日在中国证监会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大会上表示,证监会要建设群众满意的监管机构,减少和纠正决策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提高决策透明度,合理引导改革的市场预期。
  肖钢说,证监会要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思路,加强监管执法和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他说,证监会要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业改革开放以及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取向,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这项任务具体而言涵盖了证监会的各项工作内容:进一步优化壮大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扩大新三板,改革发行、定价、并购重组等方面制度。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稳步扩大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促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规范发展机构投资者,探索发展并购投资基金,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品创新,促进创新型、创业型中小企业发展。此外,加快完善期货市场建设,稳步推进期货市场品种创新,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的商品定价、分散风险、套期保值和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作用。
 
证监会明确并购重组配套融资四用途
 
  中国证监会日前明确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配套融资四项用途,同时强调上市公司如果存在并购重组方案构成借壳上市或资产负债率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等四种情形,不得以补充流动资金的理由募集配套资金。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提高重组项目整合绩效”。
  对于有市场人士提问主要用于提高重组项目整合绩效的认定标准包括哪些,证监会明确,募集配套资金提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整合绩效主要包括:本次并购重组交易中现金对价的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的支付;本次并购重组所涉及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运营资金安排;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等。
  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得以补充流动资金的理由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效果明显未达到已公开披露的计划进度或预期收益;并购重组方案仅限于收购上市公司已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并购重组方案构成借壳上市。
证监会强调,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可同时募集配套资金,通过“一站式”审核的方式,提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市场效率,拓宽并购重组的融资渠道,提高并购重组的整合绩效。上市公司、财务顾问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对配套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具体用途、使用计划进度和预期收益进行充分地分析、披露。
 
中证协将推动券商资管法律顶层设计
 
  中国证券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近日召开资产管理业务专题研讨会暨专业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会议形成关于推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六项共识。
  一是要推动完善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体系。推动券商资管法律顶层设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对“一法两则”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进行动态修订和完善,为《证券法》的修订做好一定的准备。
  二是要规范发展银证合作开展定向资管类业务。建立定向业务合作机构评估等机制,强化定向业务合规性审查机制,完善业务合同、尽职调查、投后风险管理、合格投资者管理等规范。同时,积极探索非标准债权的估值方法,以推动非传统证券业务和非标准债权业务的平稳、快速发展。
  三是要积极提高证券公司主动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构建资管产品线;新基金法实施后,加快公募业务发展,推动分级型产品业务的规范发展等。
  四是要高效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加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范化管理;构建资产证券化业务快速审批的绿色通道;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最终走向备案制。
  五是要适时拓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完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实施细则,拓宽业务范围,为券商提供更广阔的业务空间。
  六是要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及人员管理。加强新“基金法”、“一法两则”、“业务规范”以及相关领域金融制度的培训;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建立证券行业不良从业行为人员“黑名单”制度;在条件适合的时候,推动对境外先进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考察学习和交流。
为了使六项共识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切实推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会议还确定了委员会六项年度重点工作,并明确了落实任务的责任人。
 
营改增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不变
 
据悉,为确保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顺利扩至全国范围,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7月8日联合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强调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
  作为我国两大主体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都属于共享税。增值税大部分收入归中央享有,营业税大部分收入归地方享有。
  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地方,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地方。
  此外,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改征增值税,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试点期间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
据介绍,三部门新通知将于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2年发布的《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同时废止。
 
中金所就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规则等征求意见
 
7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就《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及其相关细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范围包括新拟定的《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细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等4项产品类业务细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等10项业务类规则的修订稿,《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会员资格管理业务指引》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信息发布指引》等2项业务指引。
本着服务现货市场、促进功能发挥、注重风险控制的原则,中金所拟优先推出5年期国债期货产品。《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细化了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表的内容,并对合约交易的各环节进行全面规定。国债期货采用实物交割方式,交割制度是国债期货产品设计的重要环节。为确保交割顺利进行,防范交割违约风险,中金所制定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对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交割方式、可交割国债、交割流程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规定。
同时,为配合国债期货推出并适应未来产品创新需要,中金所对其现行业务规则体系进行了重构,全面修订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中金所现行业务规则体系基于沪深300股指期货单一产品设计,为提高业务规则体系的兼容性,在借鉴境外相关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体系模式的基础上,中金所设计了业务与产品并重、多维度和多层次的业务规则体系重构方案,将具有共性的基本业务制度与不同产品个性化制度合理区分,也是对我国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体系的创新性尝试。基于新的业务规则体系重构方案,中金所根据保障金融期货市场安全运行,促进金融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修订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等10项业务规则,对会员管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大户报告等主要业务制度进行了完善,为后续新产品创新预留了空间。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是我国金融期货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各方参与金融期货的基础准则和重要依据。此次《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标志着中金所的业务规则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更加科学,国债期货各项制度基本成型,股指期货制度更趋完备。
下一步,中金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高标准、稳起步”的要求,有条不紊地落实国债期货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及其相关细则的制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的修订将为各市场参与主体进行国债期货上市准备工作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加快国债期货上市工作进程。
 
国税总局严厉打击虚开发票骗税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7月9日表示,税务总局正在全国范围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营改增”试点行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劳务出口和服务产业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
据了解,这项专项整治工作主要针对“营改增”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的涉税违法行为,整治重点是交通运输企业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企业,交通运输业以陆路和内河运输为主。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检查企业提供应税服务的真实性,收入确认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进项税额的抵扣是否符合规定,差额征税项目在销售额中的扣除是否符合规定等。
“营改增”于去年1月1日在上海市率先试点,随后北京、江苏、安徽等8省(市)分批开展试点。从今年8月1日起,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在试点过程中出现了一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企业,试点行业尤其是交通运输企业,虚开和接受虚开的违法行为呈多发、高发态势。前期,税务稽查机关已查处了一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案件。
税务总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营改增”涉及面广,保证试点顺利开展是试点地区税务机关今年的重点工作。稽查部门有针对性地查处试点行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打击虚开违法行为,是保证试点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
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专项整治要务求实效,对于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目的设立或严重扰乱税收秩序的“空壳企业”,都要坚决予以严厉打击,依法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对于业务交易真实、但开具或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规范导致少缴税款的企业,应依法补征税款和处以罚款。同时,要加强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促进企业提高税法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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