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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22期

中证协规范券商资管计划聘用第三方机构服务行为
 
  中国证券业协会6月20日就规范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发布通知,要求各公司在通知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提交第三方机构的资格证明材料、和券商签订的相关服务协议等备案材料。
  通知要求,券商在签订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协议前,应制定聘用第三方机构的公司制度,明确其应具有的资质条件和遴选规程。券商应建立防范利益冲突机制,不得聘用第三方机构代为实施投资决策和委托交易,应当承担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最终管理责任。
  聘用第三方机构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券商在申请集合计划设立备案时,还应当向市场监测中心提交以下四项备案资料。
  一是第三方机构具有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资产管理、基金管理、期货投资咨询、期货资产管理等资格,或者具有中证协等受证监会监督指导的行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明材料;二是券商与第三方机构签订的为集合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协议;三是券商资产管理业务负责人、风险管理业务负责人及合规总监的审查意见;四是券商与第三方机构合作中建立的防范利益冲突机制的情况说明。
 
中证协规范券商资管计划聘用第三方机构服务行为
 
  中国证券业协会6月20日就规范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发布通知,要求各公司在通知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提交第三方机构的资格证明材料、和券商签订的相关服务协议等备案材料。
  通知要求,券商在签订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协议前,应制定聘用第三方机构的公司制度,明确其应具有的资质条件和遴选规程。券商应建立防范利益冲突机制,不得聘用第三方机构代为实施投资决策和委托交易,应当承担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最终管理责任。
  聘用第三方机构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券商在申请集合计划设立备案时,还应当向市场监测中心提交以下四项备案资料。一是第三方机构具有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资产管理、基金管理、期货投资咨询、期货资产管理等资格,或者具有中证协等受证监会监督指导的行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明材料;二是券商与第三方机构签订的为集合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协议;三是券商资产管理业务负责人、风险管理业务负责人及合规总监的审查意见;四是券商与第三方机构合作中建立的防范利益冲突机制的情况说明。
 
《存款保险条例》纳入今年立法计划
 
据知情人士近日披露,《存款保险条例》有望2013年内推出,年内央行或将推出的还有其他五大立法项目。其中包含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金融统计管理条例》、《非存款房贷组织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修订)》为研究项目。
  上述人士透露,根据国务院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由央行起草的六大立法项目中,《存款保险条例》被列为预备项目。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一种制度。
  业内分析表示,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广大存户的利益。但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会使得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特别是在实现利率市场化以后,储户更愿意选择存款利息高的银行,可能会不顾银行的经营风险。与此同时,存款保险制度会刺激银行承受更大风险。
  大多数专家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是推进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资本项目开放、金融机构准入退出机制、破产机制等一系列基本制度的前提或保障。
  在此外的五大立法项目中,《非存款房贷组织条例》尚未立法。其他项目或涉修订。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为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为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依法强化金融统计管理,规范金融统计行为,提高金融统计质量。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被修订。该条例旨在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监督。
 
保监会拟允许人身险公司利用再保险补充资本  
  
    据悉,保监会正考虑增加新的资本补充工具——财务再保险。在去年有关通知的基础上,保监会正式草拟了相关管理办法,并于近日下发至保险公司。眼下融资需求更为迫切的人身险(寿险、健康险、养老险)公司将率先受益。
    财务再保险这一新型融资工具的具体操作模式有:或保险公司通过办理再保险业务,从再保险公司获得一笔收入,进而增加实际资本;或保险公司将风险转移给再保险公司后,通过计提应收分保准备金,进而降低最低资本;或保险公司将风险转移给再保险公司后,通过降低长期险业务风险保额或降低短期险业务自留保费和综合赔款金额,进而降低最低资本等。通过以上一种或多种的组合来改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另外,为防止财务再保险被滥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表示,人身险公司使用财务再保险改善偿付能力,应建立在转移风险的基础上,且实际效果显着影响偿付能力的,才适用此管理办法。
    “判断效果是否显着,应当对比办理再保险前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则认为效果显着:办理再保险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不足变为充足,或者从充足Ⅰ类变为充足Ⅱ类的;办理再保险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提高二十个百分点以上(含)。”征求意见稿显示。
    财务再保险是原保险人把已有业务的利益或损失分给再保险人,由再保险人来承担将来保险业务收益的风险。依据合同约定,原保险人支付一定的分保费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按照原保险人的要求向其返还扣除经营费用之后的保费和投资收益。
 
国家能源局“三定”方案确定
 
6月17日,国家能源局召开干部会议,宣布重组后的国家能源局正式成立。会议同时公布国务院“大三定”方案,及各司局“小三定方案”。
  至此,始于今年3月底的国家能源局重组工作画上句号,位于长安街86号的原国家电监会也将摘牌,成为能源局另一个办公地点。
  目前,新组建能源局各司局负责人也已宣布任命,所形成的基本格局是原国家能源局、原国家电监会正局级人员各占一半。此外,原电监会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仍保留,派出机构及事业单位“三定”方案由能源局编制后报中编办批复。
  在重组中,有部分原电监会官员分流至电力企业。其中,原电监会副主席王野平已经就任大唐集团总经理,另有一位正局级、多位副局级官员分流至电网公司。
  与重组之前能源局重视项目审批不同,能源局职能和定位将有较大变化。中编办赋予的职责为: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负责能源监督管理等。
  在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大势下,国家能源局重新打“服务牌”,以求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为地方和企业“解难题、办实事”。
  国家能源局开始尝试向宏观战略、宏观规划、宏观政策、能源改革和能源监管等领域转移,微观管理上简政放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并强调事后监管,逐步构建“小政府、大社会、强监管”的管理格局。
  在能源局内设机构上,能源局重组后新增两个司局,分别是市场监管司、电力安全监管司,原政策法规司改制为法制和体制改革司。
  市场监管司在国家对电力监管的基础上,将监管范围扩至煤炭、油气、新能源领域,并将推动能源市场化建设。电力安全监管因专业性强,国家安监总局不具备相应监管能力,仍保留在能源局旗下,电力安全监管司承担原电监会多数职能。
  法制和体制改革司则由原能源局政策法规司、电监会政策法规部(电改办)等部门重组而成,主要承担能源法律法规体系、能源监管体系、能源体制改革措施等方面研究,是能源局的智囊机构。
  重组后,能源局主要业务司局有十三个:综合司、法制与体制改革司、发展规划司、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电力司、煤炭司、石油天然气司、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核电司、国际合作司、市场监管司、电力安全监管司、人事司等。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电力司、市场监管司、电力安全监管司、法制与体制改革司等部门负责人由原电监会官员担任,其余司局由原国家能源局负责人担任。
在改革进程中,国家能源局领导层形成“一正五副”格局,改变之前“一正四副”的架构。根据国务院任命,史玉波(原电监会副主席)、刘琦、王禹民(原电监会副主席)、张玉清、许永盛为国家能源局副局长,戴晓曙(原国家能源局纪检组组长)任能源局党组纪检组长,谭荣尧(原电监会党组成员、总监)任能源局党组成员。
 
卫计委三定方案出台取消下放10项职责
 
  国家卫计委6月18日对外发布的三定方案显示,此次卫计委机构改革共取消下放10项职责,整合加强7项职责。
  取消的职责包括,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职责;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等。
  下放的职责包括,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将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职责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等。
  在此次机构改革中,整合的职责包括,将国家发改委承担的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国家卫计委;将组织制定药品法典的职责,划给国家食药总局;将确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制定检验规范的职责,划给国家食药总局。
  加强的职责则包括,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等。
 
安监总局出台政策保护安全事故隐患举报人
 
国家安监总局6月14日公布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保护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人的意见》。该意见共10条,第三条就提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信访举报、问题查处等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纪律教育,制定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五条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材料和举报人有关信息严格保密,具体包括不得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以及可能导致上述信息泄漏具体举报的内容,不得将举报材料私自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者其他的无关的人员和单位,也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扫描、拍摄和扣押或者销毁举报材料。还有不得私自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的鉴定,不得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时,向被举报单位或者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出示举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这些都是不允许的。还有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或者宣传时,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信息。
  另外,意见还明确提出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有关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意见还提到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或者及近亲属打击报复,同时也明确了十个方面的具体打击报复,像阻拦、压制、恐吓还有威胁举报人依法举报的,还有违反规定扣押工资或者是奖金或者其他薪酬等这十个方面都属于打击报复的具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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