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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09期

部委决策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获批准
 
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3月14日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批准了这个方案。
会议要求,国务院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保证方案顺利实施。实施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修改法律的,国务院要及时依法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国务院大部制改革方案出台
据3月10日披露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表明,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即将启动,国务院组成部门将减少至25个。
  这次改革,将充分利用各方面有利条件,坚定推进一些重点领域的机构调整;同时要充分考虑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复杂形势和各种风险挑战,保持国务院机构总体相对稳定。对有些长期存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通过职能调整解决,或适时通过必要的机构调整解决。
改革的重点是,紧紧围绕转变职能和理顺职责关系,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实行铁路政企分开,整合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海洋、能源管理机构。具体内容是:
  ——实行铁路政企分开。将铁道部拟定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组建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承担铁道部的其他行政职责;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铁道部的企业职责;不再保留铁道部。
  ——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定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不再保留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承担;不再保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单设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不再保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设立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家海洋委员会,国家海洋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国家海洋局承担。
  ——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将现国家能源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不再保留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这次改革,国务院正部级机构减少4个,其中组成部门减少2个,副部级机构增减相抵数量不变。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25个。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国务院将对改革实施作出部署,建立工作机制,制定配套措施,排出时间表,逐项抓好落实。抓紧完成新组建部门的“三定”工作,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据了解,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已进行过六轮机构改革。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将明确适用善意取得原则
 
最高法院3月12日公布有关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求意见。该解释明确了租赁物的取回和善意取得等业内关注问题。至于更为重要的租赁物产权统一登记等制度,已经超越司法解释的权限范围,依然有待立法解决。
  所谓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是一种建立在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三方之间的特殊合同关系,主要应用于大型工程建设和交通运输设备等领域,适用于动产租赁。由于这些设备价格往往很高,在无力一次性支付全款,也难以取得贷款的情况下,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来取得该设备的使用权。
  例如,甲按照乙的要求或选择,向丙购买某一设备或物件后,租给乙来使用。在租赁期内,乙按期向甲支付租金。租赁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人甲所有,承租人乙只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由于这些设备往往体积较大,自身也有一定的折旧期,而且出租人购买设备并非为了自己使用,而是为了获取租金。因此,很多融资租赁合同也会约定,租赁期届满之时,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其本质更偏向融资关系,而非单纯的租赁关系。融资租赁的主要风险,也在于承租人能否按期偿还租金,以及是否假装自己拥有该设备的所有权,擅自将其出售给第三人等。
  虽然《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有相关规定,但由于是债权法,其规定仅限于债权方面的内容,在租赁物的种类、租赁物的登记、租赁物取回等物权方面和机构管理等方面没有涉及。
  本次征求意见的司法解释规定,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依据《物权法》善意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与《物权法》的规则相一致。
  然而,由于当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登记机关来专门登记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而是根据租赁物的自身特点,在车管所、铁路部门等分散登记。第三人很难确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善意取得的情况很容易发生。这时,以租赁公司为代表的出租人利益便很难得到保障。
  而这,已经不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能解决的了,依然有待于正式立法。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融资租赁法》列入立法规划,启动了融资租赁立法工作,经过近4年的努力,形成了《融资租赁法》(送审稿)。但因涉及众多行业主管和综合管理部门,各自意见难以一致,立法便被搁置。
  当前,融资租赁仍属多头监管,具体规定并不统一。例如,银行系统下的融资租赁公司由银监会监管,非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则由商务部监督管理等。内资公司和外资公司从事融资租赁,标准和监管也有不同。
  这些争议,在这次的征求意见稿中也部分体现。例如,在是否有限度的将不动产如商业地产、厂房等纳入融资租赁体系,以及开放出租人的经营资格这两个问题,意见稿即分别提供了两种方案。未来,这些问题还有待立法解决。
  
证监会拓宽基金公司固有资金投资范围
 
中国证监会3月14日就《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提供了更为宽泛、灵活的选择。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暂行规定扩大了固有资金的使用范围,允许固有资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央行票据、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设立子公司、进行与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股权投资等。考虑到公司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已有专门制度规范,暂行规定不适用于风险准备金。
  为了防止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过度投资而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暂行规定要求固有资金运用应当遵循谨慎稳健、分散风险的原则,确保安全性、流动性。为了防止可能的利益冲突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固有资金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的原则,避免与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行为,并对公司建立防火墙制度、投资决策独立性、关联交易管理等提出了要求。
  为了推进基金管理公司建立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客户的利益绑定机制,暂行办法鼓励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按照规定购买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基金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他客户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此外,暂行办法还对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股权等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固有资金运用的授权管理,建立相应内控制度,对固有资金运用情况定期进行信息披露和总结评估,并规定了相关的监管措施。
 
证监会修订QDII规则创造公平监管环境
 
中国证监会3月14日就《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修订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旨在完善规则,为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开展QDII业务创造相对宽松和公平的监管环境。
  此次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降低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业务资格的财务指标门槛,对基金管理公司,取消了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经营基金管理业务2年以上、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的规定;对于证券公司,取消了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1年以上的规定。
  同时,豁免基金管理公司境外子公司担任QDII业务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条件,理顺母子公司的合作机制。根据实践情况调整QDII产品的业绩披露标准,并调整QDII产品投资金融衍生品的市场范围,由“中国证监会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调整为“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交易所”。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自2007年6月正式开展证券经营机构QDII业务试点以来,对于拓宽居民投资渠道、缓解外汇储备增长压力、培养证券经营机构的国际化投资管理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拟建立基金托管人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3月14日,中国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要求基金托管人也应从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拟建立基金托管人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所谓“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使用其他自有财产进行赔偿。
  上述负责人表示,2006年基金行业正式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该制度实施6年多来,多次有效化解风险,及时足额弥补了基金财产及份额持有人的损失。且为了落实新《基金法》,继续深入探索并有效发挥这一行业制度优势,进一步提高风险准备金管理使用效率与基金行业整体风险抵御能力,需要适时对行业风险准备金制度进行统筹规划,做好顶层制度设计并完善相关法规体系建设。
  据介绍,《暂行办法》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每月从基金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托管费收入的2.5%。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余额低于上季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上季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此外,《暂行办法》明确了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风险准备金在账户开立、资金划转与使用等方面的制度安排;确立了基金行业风险准备金的集中统一管理机制,确保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风险准备金的合规管理运作,充分保障公募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将《暂行办法》修改完善后拟与新《基金法》同步实施。
 
股转系统市场培育工作正式启动
 
  3月13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转系统”)首场挂牌培训对接会在天津举行。股转系统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自今年1月16日揭牌以来首次业务培训活动,标志着股转系统市场培育工作正式启动。
  股转系统有关负责人指出,股转系统至少可以在五个方面推动挂牌企业发展:第一,能规范企业治理,提高公司内部运作效率;第二,有助于企业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加企业社会信用度;第三,能迅速打开企业融资渠道;第四,通过市场化定价机制发现企业真实价值;第五,企业可以通过股权激励机制留住核心人才。
  该负责人还介绍,股转系统力求体现包容性,全国范围内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都是其服务对象,特别是创新创业型中小企业。在挂牌准入环节有三点调整,一是不设置财务指标,并且申请挂牌公司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也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对于挂牌企业,股转系统公司不对其主营业务情况作出实质判断,仅要求企业能够清晰描述其产品或服务、生产或服务方式、业务规模、关键资源要素和商业模式等情况,并如实披露过往经营业绩;二是允许申请挂牌公司存在未行权完毕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企业在合法合规前提下自主决策,并充分如实披露;三是明确历史遗留的股东200人以上公司经证监会规范确认,且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挂牌,并且考虑到挂牌公司均是经证监会核准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挂牌公司股东人数允许超过200人。
  该负责人还表示,股转系统公司将继续完善市场定向融资功能,更好地满足挂牌企业融资需求。允许公司在申请挂牌的同时定向发行融资,也允许公司在挂牌后再提出定向发行要求,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针对众多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特点,股转系统设置了便捷的“小额快速融资”机制,提高了融资效率;此外,股转系统还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预留了空间,探索多项融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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